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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案例

同居纠纷案例

同居纠纷案例同居关系纠纷在整个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在不同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先后作过多部不同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在给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

笔者试以一个案例为对象,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一分析,以期达到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形成更多共识。

一个案例:原告易某,男,1974年11月5日生。

被告李某,女,1969年3月10日生。

1992年1月10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此后一直未补办相关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先后生育二女一子三个子女。

同居生活期间,原向被告父亲借款5000元;2001年原告出资在罗山县周党镇建一幢二间三层楼房,紆2007年以此房屋作抵押从银行借款100000元;2008年7月,原告出资130000元购买一辆北京*代轿车;2008年原告在武汉以年租金5000元租下一块地,一部分用于自己开煤场,另一部分以年租金28000元转租他人,均由被告负责经营或收取租金。

现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三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与原告结婚生活十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是合法夫妻关系,不是同居关系。

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二个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随其生活暂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一次性给付其300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同居关系纠纷案件至少涉及以下一些法律问题:一、同居关系的性质;二、同居关系的受理;三、同居关系的认定;四、同居关系纠纷的处理。

第一,关于同居联系的法律性质。

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非婚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即婚外同居。

对于非婚同居,在《婚姻法解释一》施行之前,一直被定性为非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名义同居生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恋爱同居婚姻法律案例(3篇)

恋爱同居婚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恋爱同居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因此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时,同居关系当事人往往会面临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恋爱同居婚姻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恋爱同居婚姻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8年,李某(男)与张某(女)相识相恋,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两人决定同居。

同居期间,李某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9年,张某怀孕,两人筹备结婚事宜。

然而,在筹备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有婚外情,心生芥蒂。

经过激烈争吵,两人决定分手。

分手后,李某要求张某归还房产,但张某拒绝。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房产。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同居期间,李某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该房产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鉴于李某与张某同居期间感情破裂,且李某在同居期间对张某有较大经济投入,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相应的折价款。

四、案例分析1. 恋爱同居关系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恋爱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符合法定条件。

而恋爱同居关系则属于男女双方自愿建立的非婚姻关系。

因此,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时,恋爱同居关系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2. 房产登记与共有财产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不能作为判断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因此,该房产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共有财产。

3. 恋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恋爱同居期间,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较为复杂。

在分割共有财产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财产来源、当事人贡献、过错程度等。

早恋同居法律案例(3篇)

早恋同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丽是一对初中同学,两人自初中相识,彼此产生了好感。

在青春期懵懂的情感驱使下,两人开始了早恋。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越发深厚。

高中毕业后,两人决定同居,以寻求更加亲密的关系。

然而,在同居不久后,小王因工作原因需要去外地发展。

小丽为了跟随小王,辞去了工作,一同前往外地。

在外地,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小王因工作压力增大,对小丽的关心逐渐减少。

小丽感到孤独和不被理解,两人因此产生了争吵。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小丽一气之下搬离了小王的住处。

小王试图挽回这段感情,但小丽坚决要分手。

随后,小王要求小丽返还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家具和生活用品,但小丽拒绝归还。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早恋同居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对于早恋同居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早恋行为本身不受法律制裁。

青春期是人生中情感发展的阶段,未成年人之间的恋爱关系属于正常现象。

只要双方自愿、平等、真诚,不违反法律法规,早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制裁。

(2)同居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地位。

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家具和生活用品等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2. 纠纷解决途径针对小王和小丽之间的纠纷,以下途径可供选择:(1)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尝试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问题。

(2)调解解决。

可以向社区、家庭法院等机构申请调解,寻求第三方的帮助。

(3)诉讼解决。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思考1. 青春期早恋同居现象的普遍性随着社会的发展,青春期早恋同居现象日益普遍。

这一现象反映出青春期心理、生理发展的特点,也暴露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同居关系法律案例(3篇)

同居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与乙自2010年起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同居期间,甲乙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登记为甲一人所有。

2015年,甲因工作原因搬离同居住所,此后双方未再共同居住。

2018年,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返还共同购置的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2. 房产是否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3. 法院应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的问题。

根据甲乙同居的事实,以及双方共同购置房产的行为,可以认定甲乙之间存在同居关系。

2. 关于房产是否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虽然甲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

”因此,甲乙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3. 关于法院应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甲乙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购置的房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甲在搬离同居住所后,未征得乙的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返还共同购置的房产。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同居关系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同居关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

在本案中,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

2. 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

同居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同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相识,2011年开始同居生活。

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并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升级。

2018年,张某某因工作原因移居国外,双方关系恶化。

2019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某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同居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同居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自愿同居,不受法定婚龄限制。

”由此可知,同居关系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同居关系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可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1. 判断财产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张某某在同居期间的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的财产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创作的作品、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收益。

2. 分割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共同财产较多,故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生活需要,合理确定分割比例。

3. 实际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子女抚养出发,兼顾各方利益。

婚前同居法律纠纷案例(3篇)

婚前同居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婚前同居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尚未明确,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案涉及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在同居期间因租赁合同纠纷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相识于大学校园,经过几年的恋爱,两人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甲男和乙女决定先在乙女工作的城市租房同居,以便共同筹备婚礼。

经过一番挑选,两人租下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两居室。

租赁合同签订后,甲男和乙女开始共同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同居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甲男提出分手,并搬离了出租屋。

乙女认为甲男在同居期间对出租屋进行了装修和改造,且共同购买了部分家具电器,要求甲男支付相应的费用。

甲男则认为乙女违约在先,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三、争议焦点1. 甲男是否应支付乙女因装修和改造出租屋产生的费用?2. 甲男是否应支付乙女共同购买的家具电器费用?3. 双方是否应分割出租屋内的共同财产?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男与乙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实际同居生活,形成同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甲男与乙女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甲男是否应支付乙女因装修和改造出租屋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甲男在乙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出租屋进行装修和改造,侵犯了乙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男应承担因装修和改造出租屋产生的费用。

关于甲男是否应支付乙女共同购买的家具电器费用,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部分家具电器,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因此,甲男应支付乙女共同购买的家具电器费用。

同居期间法律纠纷案例(3篇)

同居期间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5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

在同居期间,甲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以甲的名义登记在册。

2018年,甲乙感情破裂,乙要求分割房产。

然而,甲认为乙在同居期间未尽到家务劳动的义务,拒绝分割房产。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2.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标准是什么?3. 甲乙是否应承担家务劳动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同居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本案中,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2. 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在分割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贡献程度等因素。

3. 关于家务劳动的义务,法院认为,甲乙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应互相承担家务劳动的义务。

甲认为乙未尽到家务劳动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归乙所有,甲应向乙支付相应的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同居期间产生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同居关系、共同财产分割及家务劳动义务等问题。

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分析:1. 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

尽管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同居关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同居关系进行认定,保护同居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居析产法律案例(3篇)

同居析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5年相识,2016年共同居住,并在此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

2019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被告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婚姻关系,且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照同居析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

本案中,甲与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

2. 法院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包括共同购置的房产、共同经营所得等。

本案中,甲与乙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

3. 法院进一步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甲与乙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应根据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居住时间等因素进行分割。

4. 法院审理查明,甲与乙同居期间,甲负责支付房产的按揭款,乙负责家务劳动。

根据双方对房产的贡献,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乙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甲所有。

2. 乙可获得房产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四、案例分析1. 同居析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居住时间等因素。

2. 同居析产的具体操作(1)确定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同居期间的财产包括共同购置的房产、共同经营所得等。

(2)评估财产价值: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财产的实际价值。

(3)分割财产: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居住时间等因素,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4)支付补偿:对分割后的财产,一方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本案启示(1)同居关系并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遵循法律规定。

(2)同居期间,双方应对财产进行合理管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3)在同居期间,双方应明确各自对财产的贡献,为日后分割财产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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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案例
篇一: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
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和郑某系某大学研究生同班同学,两人在共同学习中产生感情,建立了恋
爱关系并同居,双方计划在研究生毕业后结婚。

同居一年多后,郑某怀孕并生
下一女,陈某感觉有点失望。

之后半年,陈某结识同校四年级大学生杜某,双
方关系逐步密切。

陈某以性格不合,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分居并要与郑某断绝
关系。

郑某不同意,并要去陈某承担照顾母女生活和负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

陈某虽然承认孩子是其与郑某所生,但认为目前自己还没有毕业,经济条件有限,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郑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陈某断绝与杜
某的关系,并承担对自己与孩子的义务。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在本案中,陈某与郑某谈恋爱并
同居,形成了非婚同居关系;陈某后来与杜某谈恋爱,形成的是恋爱关系。

就恋爱关系本身而言,它不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范围,这种社会关系主要依靠道
德规范来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也没有规范非婚同居关系。

陈某与郑某之间的关系,以及陈某后来与杜某的关系既不是婚姻关系,也不是家庭关系。

因此,郑某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强制陈某与自己结婚或要求陈某断绝与杜某的关系。

当然,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应持慎重负责的态度,我们反对轻率的、不负责任
的态度和做法。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恋爱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目前不属于我国
法律调整的对象,但因恋爱关系破裂或者解除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物纠纷则属
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

无论父母是否结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却是
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和调整的对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
养纠纷也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范围。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
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
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本案中,陈某是
孩子的父亲,在法律上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其以自己还在读书,没有抚养
孩子的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篇二: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
实践课题关于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我是XX县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学习法学这门专业期间对各类案件有关注,在这里我来分析一下非婚同居案件。

同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

非婚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

同居群体现在已(来
自:WWw. : 同居案例 )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

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


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

虽然我们
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
社会关系,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规范它、完善它。

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
社会关系,它又到底能引起那些法律问题呢?
一、案情:
赵洁(女)与赵力(男)两位恋人是同乡中学同学,家境都十分贫寒。

两人同
时参加高考,都没考中,想第二年再考。

当时虽然赵洁的成绩比赵力好,但为
了使赵力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赵力先复考。

为了照顾赵力的生活,两人在县城
借了一间房子同居。

第二年,赵力如愿考上了某财经学院。

为了资助赵力上学,赵洁放弃了参加高考,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赵力上学,赵力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

两人同居8年,赵洁曾经3次人工流产,导致丧失生育能力。

赵力却在读
书期间与另一女生关系暧昧,并提出与赵洁终止同居关系。

赵洁无奈,四处请
求法院和各级政府以及妇联组织保护,得到的答复却是依法她得不到任何赔偿。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早上,到某政府机关楼上跳楼自杀。

二、争议问题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你认为赵洁能否获得赔偿,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从
以下几项赔偿费用考虑:(1)几次人工流产的费用,营养费,误工费(2)她在赵力读书期间给予的生活费(3)因与赵力同居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要求补偿(4)因赵力移情别恋,导致其精神上受到的巨大创伤和痛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针对以上案例,我认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一)如何避免发生非婚同居的纠纷
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没有

担。

如何避免这样的纠纷呢?
1、保存和固定证据
如果同居者拒绝走进婚姻,还能够一直相爱着,那么一方就应该为对方多做些
考虑,尤其是当另一方处于弱势时,一方就应该尽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过硬
的证据,比如财产协议,财产公证或者遗嘱公证等。

2、走进婚姻
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
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避免不是解决事情的目的,甚至有的事情是无法避免的,所以解决一件事情的
最佳手段是把握住它的方向以及制定出关于它的法律。

(二)如何解决非婚同居问题的方向
无论如何,回避现实不是法律的应有态度和明智选择,在新的宪法修正案大力
倡导“尊重人权”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婚姻法应做出表率,在充分尊重民事主
体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的前提下,明确地规定解决非婚同居善后问题的有效对策,以便为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居作为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生活共同体,已逐渐在生活中出现并得到人们的认可,这是人们对生活方
式的另一种选择,体现了人们对自己生活的一种态度。

对于这种态度,作为自
治法的民法不应该加以禁止。

如美、日等国家就已在判例中对同居予以了肯定,在这些国家,同居被视为男女双方的契约关系,即两人同居是以合意开始的,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开始生活,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完结后的责任等均由契约约定。

这种契约可以是书
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是一种默示行为,即同居本身就代表意思表
示真实一致,代表着契约的成立、生效及履行。

契约化使同居关系相对简单,
也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所以,简单地对此现象予以否定绝不是解决同居案
件引发的各种问题的良好办法。

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调整和引导同居关系,
视同居关系为法定婚姻关系以外的一种男女生活体,对此加以调整实为中国法
律目前所应为之事。

因此,对于同居关系在民法中的定性和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理论和立法均有重新研究之必要。

理论必须圆融无碍,立法必须适应现实,由此,我们解决实践问题,才能跳出极端狭窄思维的限制,做到极高明而道中庸。

篇三: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例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例
张甲与王甲于201X年5月起开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甲号,于201X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名王乙。

201X年5月,张甲搬离上述地址,
双方同居关系解除。

201X年7月,张甲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所育之子王乙由张
甲抚养,王甲自201X年7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
币)1,000元,依法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张甲应得30,000元,另外,还要求王甲赔偿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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