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06月01日实施)
2021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建筑设计行业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筑设计行业属于“工程技术”下的“工程勘察设计”(C7482)。
1、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显示,建筑设计是建筑工程的基础,不仅关系到建筑的外观、功能、质量、安全和使用年限,优秀的设计、咨询还可以节约建筑成本、降低能耗、缩短工期。
因此,建筑设计在人员准入、资质管理和业务开展等方面均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目前,建筑设计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为住建部及地方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建筑设计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1)住建部及地方各级住建管理部门住建部及地方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制订行业法规规章、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对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制定行业的资质标准,对行业准入实施严格管理并对业务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在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等责任。
(2)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为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成立于1985年7月,是经住建部批准、民政部登记的勘察设计行业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要负责研讨建筑设计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总结实践经验;组织搜集、介绍和传递国内外建筑设计的前沿理论、典型经验和项目信息;组织建筑设计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组织和参加国际建筑设计理论与技术的交流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1)行业法律法规目前,中国建筑设计及其相关行业已经形成了包含资质管理、质量及安全管理、节能环保在内的多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其中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列表如下:(2)行业产业政策建筑行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而建筑设计是建筑的灵魂,不仅提供建筑的和空间结构,更是塑造人类生存理念和生活方式的有效载体。
辽宁省各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doc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最新法律法规一览表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标准号
生效日期
备注
94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1395-1992
9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8-1985
96
氧气及相关气体平安技术规程
GB16912-1997
97
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平安管理规定>
的通知
1995-04-07
98
手持式电开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 修平安技术规程
1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1999-10-01
1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条例
2002-01-30
20.
公消【1999】031号?关于逐步淘汰哈龙 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 诵知?
1993-12-31
2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22.
地表水环境质里标准
(GB3838-2002)
2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7-1-1
2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996-10-4
30.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
(DB37/599-2006)
31.
用电平安导那么
(GB/T13869-92)
1993-5-1
3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6179-1996
88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GB935-1989
89
危险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编制规定
GB16483-2000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1999年07月08日
1999年07月08日
7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6月22日
1999年10月01日
7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发[1999]246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01日
1999年11月01日
73.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发[1999]278号
1995年05月20日
1995年05月20日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1995]54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1月07日
1995年11月07日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国务院
1996年08月03日
1996年08月03日
21.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02月01日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284号
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30日
2003年06月30日
8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6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6年03月01日
1996年04月01日
63.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草案、规划司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体现城市风貌特色,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和建筑设计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设计定义)城市设计是以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规范城市空间秩序,塑造风貌特色,提升环境品质为目的,对城市形态、空间环境和景观风貌进行的设计和安排。
第三条(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简称镇)的城市设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位)城市设计应当作为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纳入相应城市规划、镇规划。
进行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
第五条(职责划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知悉所在城市和地区的城市设计内容,有权监督城市设计管理,并对违反城市设计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总规阶段城市设计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基本内容可包括:明确城市风貌特色定位;确定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公共空间体系;明确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分布和范围。
其中,公共空间、景观视廊和建筑高度控制基本要求、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范围和基本设计原则可以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控规阶段城市设计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可以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基本内容可包括:城市设计区域的风貌特色定位,区段空间结构、景观系统、公共空间形态和布局、建筑设计指引等。
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应当开展区段城市设计。
公共空间边界、建筑高度和退线、天际线等管控要求可以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性内容。
第九条(其他城市设计内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城市色彩、滨水地区、夜景照明、雕塑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专项城市设计或技术通则,对特定地块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5.城市设计的变与不变

城市响应---苏州
工作实践:城市设计全覆盖(古城区)
制定完成《苏州市城市设计导则》《苏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结合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35)编制,完成苏州市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古城54个街 坊城市设计全覆盖,建立城市设计编制成果信息平台。
城市设计变与转变的三个方面
——城市设计专业作用不变,技术手段升级到位即可解题 ——城市美好生活追求的实质不变,城市设计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
相协同转变 ——公共政策保障落实,是城市设计是否失效的关键,亘古不变
城市设计的专业技术效能
城市设计、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
战术性 宏观——微观
城市设计
城市规划 战略性 宏观
建筑设计 实施性 微观
设计对象:城市全部空间,把设计对象作为城 设计对象:城市发展控制 设计对象:建筑及其周边
市的一部分。以形体环境为主。
中央政策:强调城市设计的重要性,明确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
•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2015年12月)
强调城市设计工作的重要性,指出:要加强 城市设计,提倡城市修补,加强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公开性和强制性。
•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3月)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 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11、基于思维方法的城市设计
• 在快速城市化背景下,城市设计已成为管理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件。城市设计不是 一个技术学科,而是一种思想,即在不同学科基数上寻求、分享、提倡社区形式的见 解。
• 我们要认识到:更新城市中心、开发新的城区、保护历史遗产、构建公平增长的管理 模式,都需要截然不同的策略、理论和设计行动。
• 城市设计试点城市(2017年)
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_1

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发布时间:2022-04-06T05:50:20.479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11月32期作者:侯翠翠[导读]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加快,在城镇建设中,出现许多和土地利用管理相关的问题,侯翠翠临沂正通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临沂 276000摘要: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加快,在城镇建设中,出现许多和土地利用管理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但都对居民的生活有着不小的影响。
对于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重视,积极地进行协调并改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可邀请专家与利益攸关者参与到科学讨论中来,使得有关土地利用管理的内容更加的科学化,规范化。
关键词:城镇化进程;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对策探析引言土地是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建设工农业的最为紧缺的资源,在国家的发展与城市化建设中,属于极其重要的一类资源。
再利用土地时积极的考虑人民的意见,规范的运营土地,合理的采纳运营发展的规划,积极地规划城市的发展,使得城市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的新道路,这成为了社会与家庭所共同关心的目标。
本文对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管理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1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利用管理出现的问题1.1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相矛盾的问题随着城市人口的逐步发展,城市建设的扩大,在人口密集区域城市的发展逐渐的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耕地也被极大的占用。
人地矛盾十分的明显。
特别是一些小城镇在发展时,为了成本的考虑而大量的占据耕地,使得大量的耕地被作为住房用地,工业用地以及作为交通用地等,没有清晰的规划,使得许多良田被白白浪费。
1.2土地的浪费与闲置的问题城镇土地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居民点比较分散,而土地单位面积的容积率也没有达到比较高的水平,而对一些被征用作为房地产以及工业园区的土地来说,存在着开发商因资金断裂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导致房地产项目与工业园区的荒废。
而在城市规划上,因为没有请专业的城市建设专家规划。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荆政办文〔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荆门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荆门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彰显城市风貌与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根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17〕1号)、《湖北省城市设计技术指引(试行)》《湖北省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管控工作指引》(鄂建文〔2017〕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荆门中心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传承创新。
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从使用者角度关注其对城市空间的基本认知和审美期望;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演变和历史文化积淀等,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传统与现代的关系。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
根据城市规模、自然历史文化风貌特点等,灵活采用合适的城市设计层次、类型和表达方式;综合考虑城市设计主体范围及其周边的自然条件和建设现状,体现与地域环境协调的城市气质与个性。
编管并重,强化实施。
加强城市设计与规划管理对接,将管控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协调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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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3月14日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
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第十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
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第十二条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城市设计的技术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