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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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设计的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环节。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城市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统一城市建设的风格和形象。

第四条多元共生、协调发展城市设计应当体现多元共生、协调发展的原则,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第五条倡导创新、保留传统城市设计应当倡导创新、保留传统的原则,既要突出城市的现代性,又要保留历史文化特色。

第三章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应当包括城市布局、道路交通、绿地空间等要素的合理规划。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应当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等要求,确保城市建设的整体效果。

第八条特殊功能区的设计特殊功能区的设计应当根据具体需求,科学规划,满足其特殊功能要求。

第四章城市设计的程序和管理第九条设计方案的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编制设计方案,包括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第十条设计审核和评审城市设计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城市设计的相关文件应当归档并进行有效管理,以备查验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解释,并在需要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旨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行业从业人员、设计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注重人文关怀,落实城市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积极参与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理享受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设计机构管理第九条设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条设计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设计质量和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设计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设计过程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设计机构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妨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四章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第十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行业从业人员和设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设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影响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吊销注册资格。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24)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24)

引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对城市设计的规范和管理进行细化和完善的文件,旨在提高城市设计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等部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5个大点和每个大点下的59个小点。

正文内容:一、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流程1.修订设计评审程序,明确各参与部门和专业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前期调研,准确把握需求和趋势,为城市规划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3.强化城市设计标准,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4.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1.建立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多层次、多领域的设计人才。

2.完善城市设计教育体系,提升学生的设计能力和创新能力。

3.鼓励跨学科研究,促进城市设计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

4.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三、推动城市设计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1.加强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衔接,确保城市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城市设计与土地利用的一体化规划,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3.加强城市设计与交通规划的衔接,提高交通系统效率和便捷性。

4.加强城市设计与环境保护的衔接,实现生态与建设的有机融合。

四、加强城市设计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征集1.开展城市设计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征集市民意见和建议。

2.建立公众意见征集机制,将公众的意见纳入城市设计决策过程。

3.提高城市设计公开透明度,向公众公布城市设计方案和评审结果。

4.加强社会组织和专业组织的参与,促进城市设计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五、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评估1.健全城市设计成果评价体系,建立设计成果审核和评估机制。

2.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合规性。

3.完善城市设计成果的档案管理,方便后续的评估和使用。

4.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城市形象和知名度。

总结:本文提出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的五个大点,并在每个大点下详细阐述了其59个小点。

这些举措旨在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流程、加强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推动城市设计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加强城市设计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征集、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评估。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2024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2024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介绍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制定城市设计规划1.明确城市设计目标:确定城市设计的整体目标,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编制城市设计规划方案:制定城市设计规划的整体布局和具体设计方案,考虑道路、建筑、绿地等要素的布局和关系。

3.评估城市设计效果:对城市设计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包括对城市形象、居民生活质量、交通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二、加强城市设计管理1.规范城市设计程序:明确城市设计的各个环节和程序,确保设计过程合理、系统。

2.建立城市设计评审制度:建立城市设计评审机制,对重要城市设计项目进行评审,保证设计方案的质量。

3.加强城市设计监督:建立城市设计监督机制,对城市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推动城市设计专业化1.培养城市设计人才:加强对城市设计人才的培养,提高他们的设计能力和专业素质。

2.推广城市设计标准:制定和推广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城市设计知识传播: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城市设计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四、提升城市设计技术水平1.引入先进设计理念: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城市设计理念和技术,为城市设计注入新的思维和创新。

2.采用先进设计工具:运用先进的设计软件和技术工具,提高城市设计效率和精度。

3.加强设计团队建设:建设高水平的设计团队,提高设计人员的协作能力和设计质量。

五、加强城市设计与其他规划的协调1.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确保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协调城市设计的实施。

2.与交通规划协调:合理安排道路、交通设施等城市设计要素,与交通规划相互协调。

3.与环境保护规划协调:注重城市设计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与环境保护规划相互协调。

总结: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设计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原则,对城市的建造、交通、景观等方面的规划和设计进行整体统筹的工作。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设计的质量和效果,为城市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二、管理范围和内容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范围包括城市整体规划、细部规划、建造设计、景观设计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2.1 城市整体规划城市整体规划是城市设计的基础,对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等进行规划。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城市整体规划的编制、审核和实施进行管理,明确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2 细部规划细部规划是对城市不同区域的建设进行具体规划,包括街道、公园、小区等。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细部规划的编制、评审和监督进行管理,要求规划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市民的需求和利益。

2.3 建造设计建造设计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功能。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建造设计的审批、监督和评估进行管理,要求建造设计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细部规划的要求,同时满足建造品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4 景观设计景观设计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份,对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景观设计的编制、审核和实施进行管理,要求景观设计能够增强城市的美观性和功能性,同时考虑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管理流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确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3.1 规划编制规划编制是城市设计的第一步,应明确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并设立专门的规划编制机构或者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应进行项目评估和公众参预,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2 审核和审批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规划和设计的合法性和符合要求。

同时,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和设计进行纠正和处罚。

浙江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城市、县及建制镇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制镇(不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镇行政区域区内相关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和实施性城市设计,对特定要素、系统等可编制专项城市设计。

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简要说明见附件1。

第五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市)域总体规划,下同)、镇总体规划时,应当设立总体城市设计专门章节,并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如有必要可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应编制详细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可编制其他地区详细城市设计。

第六条城市、县的总体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的详细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实施性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制镇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专项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根据需要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应提出需要纳入相应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并明确控制引导要求,基本内容及控制引导要求见附件2、3,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详细城市设计可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调整修改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与规范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与规范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与规范导言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与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与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品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一个城市整体进行的长远规划,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功能布局、空间结构等。

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口规模等因素,制定出有序、合理的城市发展蓝图。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文化传承等方面的规划,并注重社会公平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二、城市分区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对城市进行更为具体的划分和规划。

分区规划应考虑城市的功能分区,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文化区、交通区等。

分区规划要注重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合理规划交通、公共设施、绿地等配套设施,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便利性。

三、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对建筑物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的规则和准则。

建筑设计规范包括结构、材料、消防、绿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建筑物具有安全、耐久、节能、环保等特点。

建筑设计规范还应注重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保证城市整体风貌的统一性。

四、土地利用与开发管理办法土地利用与开发管理办法是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的管理、监督和规范的要求。

土地利用与开发管理办法要推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良好的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滥用土地和破坏生态平衡。

土地利用与开发管理办法还应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开发等程序,保障农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交通规划与管理办法交通规划与管理办法是指对城市交通系统建设和管理进行的规范和要求。

交通规划与管理办法要加强对交通需求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高城市交通的便捷性和效率。

交通规划与管理办法还应注重公共交通的发展,鼓励绿色出行方式,减少私家车的使用,缓解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荆政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24日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以下简称“控制区”)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与管控,具体范围为:东至浩吉铁路、荆州民用机场,西至武汉大道、引江济汉渠,北至318国道、沪汉蓉高铁,南至长江、规划铁路下河线。

其他区域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区内城市设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区域城市设计工作的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各地分局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审议咨询。

第五条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开展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等均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六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应注重城市设计的科学性与协调性,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注重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廊建设、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等相衔接;应注重城市设计的可操作性,加强与城乡法定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管理体系的对接,将管控和引导要求落实到规划实施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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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草案、规划司修改)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体现城市风貌特色,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和建筑设计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设计定义)城市设计是以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规范城市空间秩序,塑造风貌特色,提升环境品质为目的,对城市形态、空间环境和景观风貌进行的设计和安排。

第三条(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简称镇)的城市设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位)城市设计应当作为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纳入相应城市规划、镇规划。

进行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

第五条(职责划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知悉所在城市和地区的城市设计内容,有权监督城市设计管理,并对违反城市设
计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总规阶段城市设计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基本内容可包括:明确城市风貌特色定位;确定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公共空间体系;明确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分布和范围。

其中,公共空间、景观视廊和建筑高度控制基本要求、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范围和基本设计原则可以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控规阶段城市设计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可以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基本内容可包括:城市设计区域的风貌特色定位,区段空间结构、景观系统、公共空间形态和布局、建筑设计指引等。

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应当开展区段城市设计。

公共空间边界、建筑高度和退线、天际线等管控要求可以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性内容。

第九条(其他城市设计内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城市色彩、滨水地区、夜景照明、雕塑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专项城市设计或技术通则,对特定地块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第十条(编制经费)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部门安排的城乡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应当同时编制城市设计,并一同报批。

已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镇规划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当按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并纳入相应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十二条(编制原则)编制城市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考虑当地自然条件、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共利益;
(三)妥善处理自然与人工、保护与发展、传统与现代、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四)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
(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公示和公布)城市设计在报送审批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规划修改)经批准的城市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规划条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要求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和出让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基本要求之一。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会)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城市,可以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专职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

第十七条(信息平台)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保障城市设计的实施。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监督职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传统风貌区调查基础上,建立全国重点城市特色风貌区清单,并对列入清单的全国重点城市特色风貌区城市设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规划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设计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纳入规划条件中的城市设计要求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建制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
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技术导则)本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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