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建设设计管理办法

XXXXXX公司工程建设设计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加强设计优化和造价控制工作,保证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2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3 定义设计:是指工程从初步设计(新能源工程为可研)开始至竣工图设计的全过程设计,包括初步(可研)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4 职责4.1 工程部4.1.1 负责执行并监督集团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设计标准和设计管理规定,制定公司设计管理相关制度。
4.1.2 参加工程设计集中招标工作,协助集中招标范围外的工程设计招标工作。
4.1.3 负责组织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内审和新能源项目可研内审,向集团公司上报审查申请。
4.1.4 负责组织工程初步设计内审,委托初步设计审查,向集团公司上报初步设计批复的申请。
4.1.5 负责组织工程司令图设计评审。
4.1.6 组织、协调设计优化工作,批复限额以下重大设计变更。
4.1.7 指导、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4.2 计划部4.2.1 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内审和初步(可研)设计内审。
4.2.2 对涉及改变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报告)原则的重大设计变更问题提出意见。
4.2.3 会签工程限额以下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意见。
4.3 财务部参加工程初步(可研)设计内审。
4.4 生技部4.4.1 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内审和初步(可研)设计内审。
4.4.2 研究确定主设备选型、主要辅机设备选型。
4.4.3 会签工程限额以下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意见。
4.5 科信部4.5.1 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内审和初步(可研)设计内审。
4.5.2 研究确定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等。
4.5.3 负责工程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4.5.4 会签工程限额以下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意见。
4.6 物资部负责组织集中招标范围外的工程设计招标工作。
4.7 安环部4.7.1 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内审和初步(可研)设计内审。
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工程设计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经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1.3 工程设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原则,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安全性和环保要求。
二、设计单位管理2.1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2.2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的质量责任和考核标准,确保设计质量。
2.3 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团队建设,提高设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保障设计质量。
2.4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工程情况,创新设计理念,提高设计水平。
三、设计文件管理3.1 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
3.2 设计文件应经过设计单位内部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业主要求。
3.3 设计文件应按照工程进度和需要及时提供给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进行交底和解释。
3.4 设计文件应根据工程变更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四、设计过程管理4.1 设计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和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2 设计单位应主动了解业主需求,结合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开展设计工作。
4.3 设计单位应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及时解决施工和监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4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合理安排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
五、设计变更管理5.1 设计变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5.2 设计变更申请应由施工单位或业主提出,经设计单位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5.3 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工程安全、经济和环保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
5.4 设计变更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及时更新设计文件,并通知相关单位。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加强过程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总部或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投资建设的*研、办公、厂房、住宅及配套用房等各类用途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工类项目,按照**工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门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项目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运营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类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的总体开发建设计划、营运销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发。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办法最新修订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办法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及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执行的项目主管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进度第一”的原则,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四条项目主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项目圆满完成。
第五条项目主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管理经验和团队领导能力,确保项目团队的整体协作和运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对项目管理制度的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公司发展和项目管理需要。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项目主管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书和预算,报公司领导进行评审。
第九条项目规划书应当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进度计划、资源安排等内容,确保项目目标明确。
第十条项目预算应当细化具体项目任务和经济投资,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管理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第三章项目设计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前应当组建专业设计团队,负责项目设计方案的制定和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团队应当遵循设计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合理、安全和环保。
第十四条项目设计团队应当与相关部门、外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保证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管理应当重视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确保项目设计具备一定的竞争力。
第四章项目施工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前应当组建专业施工团队,负责项目施工方案的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应当遵循施工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项目施工团队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合理安排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项目施工管理应当重视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二十条项目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专业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合格。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动态管理,规范各参建单位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XX市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设计变更是指,项目施工图经审核通过后,设计单位根据参建相关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原施工图纸做出的变更。
技术核定是指,为顺利完成项目建设,由施工单位所出具,涉及合理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并经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协助核定的凭证。
第三条指导原则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的办理应有利于优化工程项目功能、质量、投资和进度,坚持实事求是,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保证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或设计不合理时,各参建人员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建议。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相关参建人员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类型划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一、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变更的;二、单个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调整超过100万元的;三、变更后引起工程造价超出项目总投资的。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技术核定亦按上述情况分两种类型,一般情况下技术核定不应出现重大类型。
第五条内容规范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必须具体说明变更原因分政策原因、技术原因、标准原因和依据,有关协调情况,准确描述原设计和变更后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变更部位、图别、图号、轴线位置、实物量变动、位置变化、做法优化等内容。
做到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相关图纸要符合《建筑制图标准》。
第六条审批权限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基建部向分管公司领导报告,由分管公司领导决策审批事项;一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由基建部会内审部负责决策审批。
单项变更或核定引起工程造价调整不超过2万元,同时同类变更累计工程造价增加额不超过合同金额5%合同额小于1000万元或50万元合同额大于10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由项目负责人报分管经理同意后,按流程审批。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行为,提高设计效益,保障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
二、设计管理部门1.设计管理部门是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负责协调各类资源,推动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设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业的设计管理团队,包括项目经理、设计师等。
三、设计管理流程1.设计管理流程包括设计前期准备、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管理等。
2.设计前期准备包括确定设计任务、编制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勘察和调研等。
3.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师应当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提出符合规范要求和审批程序的设计方案,并进行评审、修改。
4.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师应当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编制施工图,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5.设计变更管理是指在设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设计方案或施工图需要修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四、设计文件管理1.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管理,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施工图等。
2.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编号和归档,方便查阅和保密。
3.设计文件的修改和调整应当经过设计管理部门的审批。
五、设计质量管理1.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设计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2.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设计质量纠纷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维护设计师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管理1.设计师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施工安全。
2.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七、费用管理1.设计费用应当按照设计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2.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变更合同进行支付。
3.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费用的预算和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公司集团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集团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集团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规定。
2. 质量第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满足生产工艺需求。
3. 安全至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4. 进度控制:合理制定工期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5. 投资控制:优化设计方案,合理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架构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团队,包括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成本、采购物流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职责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整体策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价。
2. 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工程验收等工作。
3.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4. 财务成本部门:负责项目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筹措等工作。
5. 采购物流部门:负责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和物流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前期第六条项目策划1. 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进行项目前期审批,取得相关许可和批准文件。
3. 明确项目目标、规模、投资、工期等要素。
第七条工程设计1. 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开展设计审查。
2. 设计应符合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要求。
3. 设计变更应严格审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四章工程施工第八条施工组织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措施。
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九条施工质量控制1.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
2. 开展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3. 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二)权责分明: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三)科学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四)安全第一: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和管理;(三)组织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四)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五)协调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解决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二)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三)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四)财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结算工作;(五)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立项:(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提出立项建议;(三)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立项申请,批准立项。
第九条工程项目设计:(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立项,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二)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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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所管企业、筹备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业主+监理+设计+采购+施工”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下的设计管理工作。
采用项目管理承包、工程总承包等其他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政策。
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需要;重点突出。
突出反映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符合产业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工厂;提高效率。
在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前提下,着力提高系统运行效率;效益优先。
简化系统和流程,合理控制建设标准,突出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通过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实现设计优化、降低造价、提高效率、增强效益的目标。
第二章设计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公司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二)负责审核通过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三)负责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原则和基础设计的审查与上报,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四)负责组织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和上报;(五)协调处理设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六)检查、指导项目单位设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单位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负责制定项目单位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二)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原则和基础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协调落实有关设计需要的资料;(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优化工作;(四)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原则和基础设计的预审和上报,组织相关预审和审查意见的落实;(五)负责组织重大设计变更预审和上报,负责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备案;(六)负责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落实施工图交付计划;(七)负责对设计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一)按照设计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完成设计和服务工作,并对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二)按照项目单位工程达标创优策划要求,制订设计单位达标创优实施细则和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三)开展设计优化,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控制工程造价;(四)参加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原则、基础设计评审和审查,参加施工图会审与设计交底,负责解释设计意图,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设计文件;(五)负责设备、材料招标技术文件的编制,根据评审和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六)及时消除设计缺陷和完善设计,提出设计变更;(七)负责设计变更及变更设计过程中的费用核算;(八)编制竣工图;(九)编写设计总结,组织设计回访。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一)对工程设计质量、进度监督管理;(二)参加或受委托主持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三)按照监理的工作要求,参与设计文件的评审和审查;(四)核签设计变更;(五)审核竣工资料和设计总结。
第八条施工单位职责(一)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二)按照设计图纸编写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三)按时编制和移交竣工资料。
第三章总体设计管理第九条总体设计是解决大型建设项目的总体部署和重大原则问题,重点解决好总建设规模和多种产品方案的合理组合、总工艺流程、总平面规划、各生产装置/辅助装置/公用工程/“三废”治理装置等合理配套和布局,总建设进度和分期建设的安排,企业管理体制和生产定员,以及总投资和各装置的投资估算,以编制出项目的最佳建设方案。
第十条总体设计若有几个设计单位参加时,应由业主委托一个总体设计负责单位(总体院)。
总体院应在各设计单位的密切配合下,搞好总体设计的编制、协调和汇总工作,以保证设计的整体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总体设计应在工艺生产技术路线已经确定、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始,在各工艺包或等同于工艺包设计文件完成后交付。
如总体设计文件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有重大修改,应说明变化的理由和根据。
第十二条对投资额度大、涉及三套及以上装置和多家设计单位的大型工程项目,应编制项目总体设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确定是否需要开展总体设计,并报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根据是否开展总体设计的批复意见,及时开展总体设计工作。
总体设计依据项目申请核准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批复报告编制,编制深度执行《石油化工大型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内容规定》(SHSG-050-2008)规定。
第十五条总体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负责对总体设计进行预审,应重点审查总体设计的设计依据、设计规模、工艺流程、设备配套、防灾抗灾、项目组成及布局等的可靠性、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和协调性。
第十六条总体设计按照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项目单位负责上报公司组织审查,审查完成后,公司根据管理权限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总体设计经批准后即作为编制基础设计的依据。
第四章基础设计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总体设计审查和报批工作后,即可开展基础设计文件的编制。
不做总体设计的项目必须在取得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展基础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在设计合同中对基础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设计内容、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有明确要求,并有相应的约束和奖惩条款。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为开展基础设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及时提供基础设计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等,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必须组织设计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设计方案优化工作,实事求是地进行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把设计优化、降低造价、提高效率、增强效益的要求贯穿在设计的全过程、全方位。
基础设计方案未经优化和审查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展详细设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不做总体设计的项目,在基础设计文件编制前,项目公司必须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基础设计原则。
基础设计原则必须明确主要工艺路线和主要设备的选型原则,主要工艺系统和主要建构筑物设计原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明确设计优化、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基础设计文件必须进行主要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必须明确建设标准,做到工程量清单不漏项,主要工程量和材料量偏差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调研,切实做好生产工艺、设备选型等调研工作,组织设计单位深入开展设计优化,努力提高系统可靠性和控制工程造价。
在基础设计原则中应对工业场地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主要系统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系统布置等技术方案和设计优化工作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基础设计原则应通过项目单位的预审和公司的审批。
基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发布的规程、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是基础设计文件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
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组织编制,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分级审核与签署制度;负责保证基础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有关的标准及规范,符合批准的可研报告和总体设计,化工区装置的基础设计深度要符合《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33-2008)和设计合同等的要求,动力及外围配套工程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确保建设项目的技术成熟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组织基础设计文件的中间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工艺设计基础、工艺说明、界区条件表、主要设备选型、建构筑物结构形式、工艺流程图(PFD)和公用物料流程图(UFD)等,设计单位根据中间审查意见编制基础设计。
第二十八条基础设计文件应逐项说明与可研报告和总体设计及其审批意见不一致的内容,基础设计概算应列出基础设计概算与总体设计概算及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对比表,并对工程费用、其它费用和预备费用等部分的变化内容逐项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基础设计预审基础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预审,应邀请当地政府安全、职业卫生、环保和消防等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形成预审意见,预审意见主要包括:(一)是否落实总体设计的意见,设计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二)设计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和原始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并符合实际;(三)工艺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批准的可研报告和总体设计,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装置规模、操作弹性范围、物料平衡和动力平衡的情况及意见;(四)总图占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说明对总平面布置的意见;(五)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的意见;(六)对主要设备选型及材料选用的意见,能否满足订货需要;拟引进设备和材料的清单;(七)总定员、岗位定员设置的意见,新增定员解决意见;(八)公用工程、辅助工程与主体装置配套是否合理,有无漏项及修改意见;(九)综合利用、三废治理、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节能降耗等设计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相关的修改意见;(十)定额套用及取费是否合理、准确,并列出定额套用及计算不准确的清单和明细;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并列出工程量中漏列、多列和重列的清单;价格水平复核情况,并列出与实际不符合项的清单;二、三类费用和应列入概算总投资的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费用的计列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等;(十一)说明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及搭车项目的情况。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对预审意见进行答复,并据此修改基础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提出基础设计审查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项目单位基础设计审查申请;(二)基础设计文件;(三)项目单位预审意见及设计单位答复;(四)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五)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六)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七)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八)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各两份;(九)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十)用水、用电、用汽、用地等外部协议文件(复印件);(十一)HAZOP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基础设计审查条件进行确认,满足条件后组织基础设计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基础设计进行审查,也可以从公司设计审查专家库中选聘或聘请国内有关专家,组成基础设计审查专家组,召开基础设计审查会,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重新上报。
第三十三条基础设计审查内容(一)审查基础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二)审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及其批复不一致的内容;(三)审定工艺流程、装置规模、物料和公用工程平衡;(四)审定总平面布置、工艺设备布置;(五)审定主要设备选型、材料选用方案;(六)审定引进设备、材料的规格及数量;(七)审定公用工程和辅助工程的规模及内容,对现有设施是否为最大限度的依托;(八)审定岗位设置及定员;(九)审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十)审查基础设计是否与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节能、地质灾害、洪水影响等评价报告及其政府批复一致,是否达到“三同时”;(十一)审查各专业工程量是否合理、准确;(十二)审定定额套用及取费、设备及材料价格水平及总概算;(十三)审查基础设计是否齐全、深度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十四)审查HAZOP分析报告是否完成及对策措施是否落实;(十五)审查基础设计预审意见及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