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设计管理办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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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建设规模、设计原则、系统方案、建筑面积;延误施工工期,影响按时投产;费用增减符合《基建项目造价管理办法》中的重大费用变更;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和小型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的设计变更,根据造价管理办法按费用增减分为一般和小型设计变更;
4.3.3设计变更的提出
4.3.3.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均可提出变更要求;
4.3.3.2设计变更应说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方案论证、工程量和费用变化;紧急情况的设计变更,可按管理权限采取其他方式审批,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但应附详细情况说明;
4.1.4.2 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和一类小型基建项目由分子公司提出初设批复申请,公司批复;
4.1.4.3 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直流工程成套设计和二、三类小型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提出初设批复申请,报分子公司批复,220千伏电网工程初设批复报公司基建部备案;分子公司可授权下一级单位开展35千伏电网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复,批复文件报分子公司基建部备案;
(4)是否满足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规定和深度要求;
4.1.3.5评审机构的选择和工作要求
(1)评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2)评审机构的工作内容包括主持初步设计评审、专题评审及收口会议、印发评审会议纪要、提交初步设计评审意见等。
4.1.4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4.1.4.1评审机构应在初步设计评审及收口完成后及时提交初步设计评审意见;
4.1.3.3公司确定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和一类小型基建项目评审单位;分子公司确定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直流工程成套设计和二、三类小型基建项目评审单位;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浅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摘要]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结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关键词]土地整理管理办法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0-0463-01一适用项目及变更适用条件和原则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低丘岗地、土地复垦)和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

变更适用条件,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适用原则,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二变更类型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2.1 一般变更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 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管理水平,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等的变化。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行为,提高设计效益,保障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

二、设计管理部门1.设计管理部门是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负责协调各类资源,推动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设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业的设计管理团队,包括项目经理、设计师等。

三、设计管理流程1.设计管理流程包括设计前期准备、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管理等。

2.设计前期准备包括确定设计任务、编制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勘察和调研等。

3.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师应当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提出符合规范要求和审批程序的设计方案,并进行评审、修改。

4.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师应当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编制施工图,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5.设计变更管理是指在设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设计方案或施工图需要修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四、设计文件管理1.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管理,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施工图等。

2.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编号和归档,方便查阅和保密。

3.设计文件的修改和调整应当经过设计管理部门的审批。

五、设计质量管理1.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设计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2.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设计质量纠纷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维护设计师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管理1.设计师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施工安全。

2.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七、费用管理1.设计费用应当按照设计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2.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变更合同进行支付。

3.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费用的预算和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和工程管理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变更管理的程序第三条变更管理的程序包括设计变更申请、评审、批准、须知、备案和监督等。

1.设计变更申请(1)设计变更申请应由项目设计人员填写,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等方面的信息,并提交给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应审查设计变更申请,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并将申请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2.评审(1)评审部门应根据设计变更申请的内容和影响,进行评估和论证。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2)评审部门应及时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意见和建议报送给项目负责人。

3.批准(1)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和决策,并及时向申请人和评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设计变更须知。

4.须知(1)设计变更须知应包括变更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等方面的信息,明确工程变更后的设计要求和工程实施要求,并发送给相关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

(2)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应按照变更须知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5.备案(1)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应规范备案,备案包括变更申请、评审意见、批准文件、变更须知和相关设计文件等。

(2)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6.监督(1)相关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监督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情况。

第三章变更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变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符合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并经过评估和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真实性原则设计变更申请应真实有效,变更须知应真实准确,变更的实施应符合变更须知要求。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遵循合法、合理、科学、安全的原则,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应建立健全审批制度、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变更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具体包括:(一)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二)项目审批部门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三)项目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批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三)设计变更的理由、范围、内容、影响及方案;(四)设计变更的依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管,对变更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确保变更工作的合规进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变更审批意见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设计文件。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责任与追究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设计变更的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批的;(二)超越审批权限进行设计变更的;(三)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调整设计文件的。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的;(二)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其他违反设计规范的行为。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渝水基[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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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管理办法二零一九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管理责任--------------------------------2 第三章组织架构及人员管理----------------------3 第四章进度控制--------------------------------6 第五章质量管理--------------------------------7 第六章投资控制--------------------------------10 第七章技术管理--------------------------------11 第八章施工图强审------------------------------14 第九章设计变更管理----------------------------15 第十章设计文件及档案管理----------------------15 第十一章人员管理------------------------------16 第十二章例会制度------------------------------17 第十三章工程报批与报建管理--------------------19 第十四章设计配合------------------------------20 第十四章考核及奖惩----------------------------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保障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目标实现,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所有参与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设计合同中明确的,根据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勘察、招标、施工配合、设备采购、系统联调等方面与设计有关的设计服务工作。

第三条相关定义设计服务:设计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托的设计工作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文件:按合同规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过程文件、最终成果及互提资料等文件,载体是纸张,并相应有电子文件。

在需要时应有相应的效果图、模型。

第四条设计单位的服务期贯穿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及设备联调、竣工验收、设计总结各阶段,直至试运营结束。

第五条设计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为项目技术组。

第六条本办法与工程设计合同互相补充,如有矛盾之处,则依据工程设计合同执行。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一条项目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设计管理职责。

技术组负责设计单位的履约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安全质量承担设计责任。

从事工程设计的执业人员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对本单位设计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设计进度和设计配合管理负责。

第三章组织架构及人员管理第一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合同或项目要求,在现场指挥部设立分支机构。

具有完善的人员组织管理体系,人员集中办公。

第二条现场设计负责人1,负责项目整体的计划、安排、管理,保证项目按项目组计划要求实施与推进。

第三条按合同或项目要求配备专业设计人员若干人,设专业设计负责人1人,负责本专业的设计工作。

第四条签订合同后五日内,设计单位按合同或项目要求完成组织架构的建立,相关人员全部就位。

并提交设计项目部的组织架构、人员名单(包括专业情况、分管内容、联系电话)送项目指挥部审查备案。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严格设计人员管理,保障设计单位人员的稳定,确保项目的顺利进展。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人员到位情况检查,并做好记录,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指挥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制定人员履约检查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检查单位、承担任务合同段、与人员备案表的核对情况、人员变更的情况、到位人员设计能力、总体评价及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考勤、人员调整及请假1、每个中标段设兼职考勤员1名,按《设计单位人员出勤表》(附表1)对本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报所属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汇总后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报技术组。

2、项目负责人考勤要求:①项目负责人每个月在大庆的时间不少于20天。

②离开时间不超过三天(含三天)的,以电话形式向技术组组长请示,经其同意后才可离开③离开时间超过三天的,须以书面形式报技术组,经组长签批同意后才可离开。

若有工作交接的,应安排好工作交接,报临时联系人至技术组进行备案3、各专业负责人考勤要求①离开时间不超过一天(含一天)的,以电话形式向技术组副组长请示,经其同意后才可离开②离开时间超过两天(含两天)的,须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设计负责人签字后报技术组,经副组长签批同意后才可离开。

若有工作交接的,应做好工作交接,报临时联系人至技术组。

4、设计单位应积极参加由技术组组织开展的各种设计例会、设计联络等会议,不能无故缺席。

因故不能参加的,须经技术组负责人的同意。

5、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人员的稳定性,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或设计管理人员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影响设计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组(施工组)认为有必要更换,设计单位应立即更换,更换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水平,并将更换理由和替代人的专业简历书面形式报项目指挥部,由技术组审核合格后报项目指挥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

6、技术组(施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处理结果直接发设计单位本部。

施工组要全面掌握和监督对设计单位组织机构及人员的到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技术组及各设计单位。

7、组织架构及人员考核奖惩参见第十四章第四章进度控制第一条设计进度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工程筹划中各个“里程碑”时间的实现。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对工程总筹划的要求,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各阶段设计任务,及时提供招标、施工所需的设计施工文件。

第二条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工程总策划,负责编制各中标工程设计“综合进度计划”,上报技术组批准后,由施工组组织、监督单项设计单位执行。

第三条设计单位需制定各项工程设计管理制度和办法。

由所属施工组检查设计单位的工作进度是否按计划推进、关键点的设计是否能按期完成等。

每次检查后形成简报,及时解决、落实调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设计进度控制目标的实现,并根据设计要求调整主要设计人员。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设计进度计划组织开展设计工作,接受技术组和施工组的设计跟踪检查和协调。

若关键点设计工作受客观原因或设计单位责任而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必须提前通知技术组和所属施工组,说明原因。

第五条项目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设计进度的调整,下达到设计单位后,单项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一条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有决定性影响。

设计质量是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的中心环节。

应从安全至上,质量保证的目标出发,强化设计质量管理,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质量目标1、各项基础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充分满足设计要求。

2、正确执行有关规范、规程,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选用的设计方案、系统、设备技术条件与功能需求匹配,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规定,满足施工和项目技术组的要求。

5、杜绝设计成果中的差、错、漏、碰,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合格率100%。

6、确保设计质量无缺陷。

第三条控制重点1、设计单位要对形成设计成果的设计输入、中间环节等进行严格控制。

2、重点控制的设计输入:主要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各小区总平面布局、绿化、停车场的布局和规模等。

3、重点控制的中间环节:土建工程小区环境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法的研究比选;设备系统集成与整合;二次管网改造;工程筹划和投资估算或概算编制等。

第四条质量控制方法与措施1、严格按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按事前指导、过程控制、成果校核的方法实施设计管理。

2、质量控制工作流程。

(见下图)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图3、设计质量管理要求设计工作及其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和设计需要。

设计应充分考虑与施工单位配合工作,满足施工要求。

加强设计过程的中间检查,并做好质量记录和信息反馈,对重大方案修改和变更严格按《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章投资控制第一条严格控制投资是优质高效、经济合理地建设本工程的根本保证。

鉴于项目实际情况,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切实保证设计概、预算不突破控制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估算额为基准,初步设计概算不突破投资估算额,施工图设计预算不突破经过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额。

力争通过优化设计降低工程投资。

2、投资控制原则(1)遵循功能适用、标准恰当、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不能降低工程标准和水平。

(2)加强经济观念,在所有的方案比较中,都必须有相应深度的投资数额参与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比较表。

必要时,附单价分析说明。

(3)运用价值工程方法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方案进行优化,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工程投资。

3、控制投资的措施(1)加强技术经济分析(2)提高概预算的编制质量(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4)加强检查、审查、考核与奖罚第七章技术管理第一条设计总体技术管理通过对设计行为的有效控制,确保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使工程设计达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总体技术管理工作应紧密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1、设计单位应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对工程设计全过程实施技术管理。

并报技术组备案。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主要技术标准》、《文件组成与内容》、《文件编制办法及统一规定》,指导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工程招标文件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在设计各阶段制定设计文件编制的指导性文件,进行各专业设计方案研究,组织最终设计文件的审查。

3、组织技术方案讨论会和设备设计联络会。

第二条设计文件审查勘察单位在完成勘察报告初稿后将成果提交技术组,由技术组提交成果至设计院,设计院需对勘察成果进行审查并以书面意见正式反馈至勘察单位落实,待勘察报告完善后提交正式报告由技术组组织专家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强审单位进行审查。

设计单位应规范各设计阶段文件审查工作,确保设计的总体性、统一性、完整性和遵循审查程序的规范化、程序化。

1、初步设计阶段文件审查初步设计阶段文件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文件组成与内容”、“文件编制及统一规定”的要求;设计文件说明图纸应保持完整;符合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原则的规定;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年度应符合规定;考虑进一步优化方案和降低工程造价的可能性;满足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安卫的要求;符合概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并达到本阶段的规定深度;投资规模确定合理(概算审查中应附工程数量表;设备、材料清单;投资对照表和数量投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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