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武汉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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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3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3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 01 7

11
部 门 文 件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检査 发 现标样测 定不 合格 扣
10


各 级环 保 部 门 检查 发 现 自 动 监测 设 施配 套使 用 的 标气 和 试剂 不 符合 要 求

或 超过有 效 使用 期

编 制 组织 与 审 批
全 省 的 城 市 设计 管 理 与 指 导 工 作
城市

县人 民 第 八 条
本 办法 所规 定 的 城 市 设计 既 包 括法

政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部 门 负 责 本行 政 区 域 内 城 市设 定 规划 中 的 城市 设计 内 容 计 的 管 理工 作 市 设计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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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鄂 建 设规

201 7 〕


各市



县 中 央 城 市 工 作 会 议精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于 进

步加 强 城 市 规划 建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 20 16 〕







是 在城
济 因 素 在 内 的 城 市形态

空 间 环 境 和 景 观 风 貌 所 市 总 体 规划

镇 总 体 规划 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制

进 行 的 构 思 与 设 计 的 过 程 中
将 城 市 设 计 有 关 内 容 形成 专 门 章 节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第十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按照《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附表2—1)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武汉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2)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等用地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在保证功能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复合利用。

(完整版)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完整版)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3月14日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新城新区;(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六)山前地区;(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设计的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环节。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城市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统一城市建设的风格和形象。

第四条多元共生、协调发展城市设计应当体现多元共生、协调发展的原则,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第五条倡导创新、保留传统城市设计应当倡导创新、保留传统的原则,既要突出城市的现代性,又要保留历史文化特色。

第三章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应当包括城市布局、道路交通、绿地空间等要素的合理规划。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应当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等要求,确保城市建设的整体效果。

第八条特殊功能区的设计特殊功能区的设计应当根据具体需求,科学规划,满足其特殊功能要求。

第四章城市设计的程序和管理第九条设计方案的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编制设计方案,包括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第十条设计审核和评审城市设计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城市设计的相关文件应当归档并进行有效管理,以备查验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解释,并在需要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旨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2024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2024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介绍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制定城市设计规划1.明确城市设计目标:确定城市设计的整体目标,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编制城市设计规划方案:制定城市设计规划的整体布局和具体设计方案,考虑道路、建筑、绿地等要素的布局和关系。

3.评估城市设计效果:对城市设计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包括对城市形象、居民生活质量、交通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二、加强城市设计管理1.规范城市设计程序:明确城市设计的各个环节和程序,确保设计过程合理、系统。

2.建立城市设计评审制度:建立城市设计评审机制,对重要城市设计项目进行评审,保证设计方案的质量。

3.加强城市设计监督:建立城市设计监督机制,对城市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推动城市设计专业化1.培养城市设计人才:加强对城市设计人才的培养,提高他们的设计能力和专业素质。

2.推广城市设计标准:制定和推广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城市设计知识传播: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城市设计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四、提升城市设计技术水平1.引入先进设计理念: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城市设计理念和技术,为城市设计注入新的思维和创新。

2.采用先进设计工具:运用先进的设计软件和技术工具,提高城市设计效率和精度。

3.加强设计团队建设:建设高水平的设计团队,提高设计人员的协作能力和设计质量。

五、加强城市设计与其他规划的协调1.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确保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协调城市设计的实施。

2.与交通规划协调:合理安排道路、交通设施等城市设计要素,与交通规划相互协调。

3.与环境保护规划协调:注重城市设计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与环境保护规划相互协调。

总结: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24)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24)

引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对城市设计的规范和管理进行细化和完善的文件,旨在提高城市设计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等部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5个大点和每个大点下的59个小点。

正文内容:一、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流程1.修订设计评审程序,明确各参与部门和专业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前期调研,准确把握需求和趋势,为城市规划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3.强化城市设计标准,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4.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1.建立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多层次、多领域的设计人才。

2.完善城市设计教育体系,提升学生的设计能力和创新能力。

3.鼓励跨学科研究,促进城市设计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

4.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三、推动城市设计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1.加强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衔接,确保城市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城市设计与土地利用的一体化规划,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3.加强城市设计与交通规划的衔接,提高交通系统效率和便捷性。

4.加强城市设计与环境保护的衔接,实现生态与建设的有机融合。

四、加强城市设计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征集1.开展城市设计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征集市民意见和建议。

2.建立公众意见征集机制,将公众的意见纳入城市设计决策过程。

3.提高城市设计公开透明度,向公众公布城市设计方案和评审结果。

4.加强社会组织和专业组织的参与,促进城市设计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五、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评估1.健全城市设计成果评价体系,建立设计成果审核和评估机制。

2.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合规性。

3.完善城市设计成果的档案管理,方便后续的评估和使用。

4.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城市形象和知名度。

总结:本文提出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的五个大点,并在每个大点下详细阐述了其59个小点。

这些举措旨在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流程、加强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推动城市设计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加强城市设计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征集、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评估。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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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试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0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设计的科学性和法定性,提高城市设计的执行力,规范城市设计编制管理、审批管理和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武汉都市发展区范围内组织编制、审批、调整、使用城市设计,均须遵照本办法。

都市发展区以外的市行政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编制、审批、应用的协调工作。

远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设计编制、审批、应用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编制
第四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三个层次。

城市设计编制需遵循《武汉市城市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第五条重点地区应单独编制局部城市设计,其他地区的局部城市设计内容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论证编制完成。

第六条总体城市设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的分区城市设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开发区的分区城市设计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远城区的分区城市设计由远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局部城市设计由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城市设计编制机构必须具备乙级
以上(包括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章城市设计的审批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的分区城市设计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由远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分区城市设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点地区的局部城市设计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地区的城市设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将规划成果予以公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咨询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单位应在报送审查、审议、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四章城市设计的调整
第九条需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中控制性要求进行调整的,应由城市设计组织单位对调整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组织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调整。

调整后的城市设计,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章城市设计成果的管理与应用
第十条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应纳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
张图”规划管理系统,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第十一条城市设计中控制性要求应纳入对应的法定规划。

经批准的局部城市设计成果中控制性要求应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武汉都市发展区是指武汉市主城区以及主城区周边城市化和工业化重点拓展的空间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
(一)主要交通性和生活性干道;
(二)市级、各区级和各建制镇商业文化中心;
(三)临山、滨水区域;
(四)市政府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设计控制性要求是指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内容,具体见《武汉市城市设计技术规程》。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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