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完整版)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3月14日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三)新城新区;(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六)山前地区;(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设计的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环节。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城市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统一城市建设的风格和形象。
第四条多元共生、协调发展城市设计应当体现多元共生、协调发展的原则,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第五条倡导创新、保留传统城市设计应当倡导创新、保留传统的原则,既要突出城市的现代性,又要保留历史文化特色。
第三章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应当包括城市布局、道路交通、绿地空间等要素的合理规划。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应当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等要求,确保城市建设的整体效果。
第八条特殊功能区的设计特殊功能区的设计应当根据具体需求,科学规划,满足其特殊功能要求。
第四章城市设计的程序和管理第九条设计方案的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编制设计方案,包括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第十条设计审核和评审城市设计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城市设计的相关文件应当归档并进行有效管理,以备查验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解释,并在需要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旨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行业从业人员、设计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注重人文关怀,落实城市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积极参与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理享受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设计机构管理第九条设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条设计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设计质量和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设计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设计过程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设计机构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妨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四章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第十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行业从业人员和设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设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影响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吊销注册资格。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24)

引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对城市设计的规范和管理进行细化和完善的文件,旨在提高城市设计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等部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5个大点和每个大点下的59个小点。
正文内容:一、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流程1.修订设计评审程序,明确各参与部门和专业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前期调研,准确把握需求和趋势,为城市规划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3.强化城市设计标准,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4.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1.建立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多层次、多领域的设计人才。
2.完善城市设计教育体系,提升学生的设计能力和创新能力。
3.鼓励跨学科研究,促进城市设计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
4.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三、推动城市设计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1.加强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衔接,确保城市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城市设计与土地利用的一体化规划,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3.加强城市设计与交通规划的衔接,提高交通系统效率和便捷性。
4.加强城市设计与环境保护的衔接,实现生态与建设的有机融合。
四、加强城市设计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征集1.开展城市设计公众参与活动,广泛征集市民意见和建议。
2.建立公众意见征集机制,将公众的意见纳入城市设计决策过程。
3.提高城市设计公开透明度,向公众公布城市设计方案和评审结果。
4.加强社会组织和专业组织的参与,促进城市设计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五、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评估1.健全城市设计成果评价体系,建立设计成果审核和评估机制。
2.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合规性。
3.完善城市设计成果的档案管理,方便后续的评估和使用。
4.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城市形象和知名度。
总结:本文提出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的五个大点,并在每个大点下详细阐述了其59个小点。
这些举措旨在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流程、加强城市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推动城市设计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加强城市设计的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征集、加强城市设计成果的监督和评估。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草案、规划司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体现城市风貌特色,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和建筑设计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设计定义)城市设计是以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规范城市空间秩序,塑造风貌特色,提升环境品质为目的,对城市形态、空间环境和景观风貌进行的设计和安排。
第三条(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简称镇)的城市设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位)城市设计应当作为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纳入相应城市规划、镇规划。
进行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
第五条(职责划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知悉所在城市和地区的城市设计内容,有权监督城市设计管理,并对违反城市设计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总规阶段城市设计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基本内容可包括:明确城市风貌特色定位;确定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公共空间体系;明确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分布和范围。
其中,公共空间、景观视廊和建筑高度控制基本要求、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范围和基本设计原则可以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控规阶段城市设计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可以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基本内容可包括:城市设计区域的风貌特色定位,区段空间结构、景观系统、公共空间形态和布局、建筑设计指引等。
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应当开展区段城市设计。
公共空间边界、建筑高度和退线、天际线等管控要求可以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性内容。
第九条(其他城市设计内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城市色彩、滨水地区、夜景照明、雕塑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专项城市设计或技术通则,对特定地块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2024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介绍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制定城市设计规划1.明确城市设计目标:确定城市设计的整体目标,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编制城市设计规划方案:制定城市设计规划的整体布局和具体设计方案,考虑道路、建筑、绿地等要素的布局和关系。
3.评估城市设计效果:对城市设计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包括对城市形象、居民生活质量、交通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二、加强城市设计管理1.规范城市设计程序:明确城市设计的各个环节和程序,确保设计过程合理、系统。
2.建立城市设计评审制度:建立城市设计评审机制,对重要城市设计项目进行评审,保证设计方案的质量。
3.加强城市设计监督:建立城市设计监督机制,对城市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推动城市设计专业化1.培养城市设计人才:加强对城市设计人才的培养,提高他们的设计能力和专业素质。
2.推广城市设计标准:制定和推广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城市设计知识传播: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城市设计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四、提升城市设计技术水平1.引入先进设计理念: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城市设计理念和技术,为城市设计注入新的思维和创新。
2.采用先进设计工具:运用先进的设计软件和技术工具,提高城市设计效率和精度。
3.加强设计团队建设:建设高水平的设计团队,提高设计人员的协作能力和设计质量。
五、加强城市设计与其他规划的协调1.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确保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协调城市设计的实施。
2.与交通规划协调:合理安排道路、交通设施等城市设计要素,与交通规划相互协调。
3.与环境保护规划协调:注重城市设计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与环境保护规划相互协调。
总结: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设计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原则,对城市的建造、交通、景观等方面的规划和设计进行整体统筹的工作。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设计的质量和效果,为城市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二、管理范围和内容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范围包括城市整体规划、细部规划、建造设计、景观设计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2.1 城市整体规划城市整体规划是城市设计的基础,对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等进行规划。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城市整体规划的编制、审核和实施进行管理,明确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2 细部规划细部规划是对城市不同区域的建设进行具体规划,包括街道、公园、小区等。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细部规划的编制、评审和监督进行管理,要求规划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市民的需求和利益。
2.3 建造设计建造设计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功能。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建造设计的审批、监督和评估进行管理,要求建造设计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细部规划的要求,同时满足建造品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4 景观设计景观设计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份,对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景观设计的编制、审核和实施进行管理,要求景观设计能够增强城市的美观性和功能性,同时考虑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管理流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确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3.1 规划编制规划编制是城市设计的第一步,应明确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并设立专门的规划编制机构或者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应进行项目评估和公众参预,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2 审核和审批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规划和设计的合法性和符合要求。
同时,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和设计进行纠正和处罚。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与规范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与规范导言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与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办法与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品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一个城市整体进行的长远规划,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功能布局、空间结构等。
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口规模等因素,制定出有序、合理的城市发展蓝图。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文化传承等方面的规划,并注重社会公平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二、城市分区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对城市进行更为具体的划分和规划。
分区规划应考虑城市的功能分区,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文化区、交通区等。
分区规划要注重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合理规划交通、公共设施、绿地等配套设施,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便利性。
三、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对建筑物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的规则和准则。
建筑设计规范包括结构、材料、消防、绿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建筑物具有安全、耐久、节能、环保等特点。
建筑设计规范还应注重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保证城市整体风貌的统一性。
四、土地利用与开发管理办法土地利用与开发管理办法是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的管理、监督和规范的要求。
土地利用与开发管理办法要推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良好的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滥用土地和破坏生态平衡。
土地利用与开发管理办法还应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开发等程序,保障农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交通规划与管理办法交通规划与管理办法是指对城市交通系统建设和管理进行的规范和要求。
交通规划与管理办法要加强对交通需求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高城市交通的便捷性和效率。
交通规划与管理办法还应注重公共交通的发展,鼓励绿色出行方式,减少私家车的使用,缓解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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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办法目的)为积极稳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定位)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工作原则)城市设计工作应当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上位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城市形态,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所在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职责划分)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设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规阶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设立专门章节,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建立城市景观框架,划定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
如有必要可开展总体城市设计。
第七条(重点地区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被划定为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
第八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要求)重点地区必须开展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协调市政工程,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应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城市设计,整体安排空间格局,统筹塑造风貌特色,明确新建和建筑改扩建控制要求。
应根据城市生活和公共活动需要,开展重要街道的城市设计,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积极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活力和特色。
第九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的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因地制宜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和建筑布局等方面的原则要求。
第十条(编制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辖区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成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上报审批,单独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论证、公示和公开)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审批前应进行及时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实施要求)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设计要求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建筑、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编制经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新技术应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三维仿真技术、BIM等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有条件城市可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监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评估和考核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同时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技术导则制定)对全国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地方配套)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与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建制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