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管理制度(5篇)

请销假管理制度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规定。
2、工作时间因私脱离工作岗位的,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请病假者需持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报局长审批。
4、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
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假期待遇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____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____个月的,从第____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____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工作年限满____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____个月的,从第____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____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工作年限满____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____%,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
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一、请假程序
1. 员工因私事需请假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的具体原因和时间。
2. 请假申请需经过直接上级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3. 紧急情况下,员工可先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并在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二、请假类型及批准权限
1.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由直接上级审批。
2. 事假:根据请假天数由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3. 年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三、销假程序
1. 员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 销假时,员工需提交请假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等)。
3. 人事部门根据员工的销假材料更新考勤记录,并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工资等相关事宜。
四、考勤异常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将视为旷工处理。
2. 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者,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能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
后果。
3. 对于频繁请假影响工作的员工,部门领导需进行约谈,了解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监督与执行
1. 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员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时,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由人事部门负责核查并给予答复。
六、其他事项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的,需报请公司高层批准后执行。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确保单位工作秩序和效率,维护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销假范围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2. 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半天以上的,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三、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1. 因公请假:- 干部因公离岗半天以内的,填写《外出单》并由分管领导批准。
- 因公请假半天以上,五天以下,需填写《请假单》由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五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党工委书记审批。
2. 因私请假:- 因私请假一天以内,填写《请假单》由分管领导批准。
- 因私请假一天以上,五天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五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党工委书记审批。
3. 领导干部因公离岗半天以上,需口头向党工委书记请假。
因私请假离岗的,须填写《请假单》并由主任审核,党工委书记审批。
四、请假手续及备案1.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
2. 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
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事后补办。
3. 请假后,假条备案。
五、请假期限及事假累计1. 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 事假审批:-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
-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违规处理1.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请假逾期不归违规人员,一经查出,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并将依照效能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类别和期限第三条请假类别:1. 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可请事假。
2.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时,可请病假。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 婚假: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享受婚假。
4. 产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产假。
5. 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
6. 在职学习:工作人员因在职学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可请在职学习假。
7. 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休养假:工作人员按国家和单位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休养假。
第四条请假期限:1. 事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2. 病假: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病假。
3. 婚假:婚假期限为30天。
4. 产假:产假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 丧假:丧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3天。
6. 在职学习:在职学习假期限根据学习需要确定。
7. 享受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休养假:年休假和健康休养假期限按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和销假程序第五条请假程序:1. 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时间及替代人员安排等情况。
2. 部门负责人审核请假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三篇)

2024年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教育局所属各、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____周岁、女年满____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____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已满____年及以上的,年休假____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____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____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____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____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____个月以上的。
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通用10篇)

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通用10篇)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1一、考勤制度考勤实行签到登记制度。
各单位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委拖他人代签或代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作书面检查。
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二、请销假制度(一)严格请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1、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请假二天以内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三至五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2、单位副职领导请假5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报批请假手续。
(二)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假毕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法定假期规定(一)探亲假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二)病假1、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2、病假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1)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2)工作年限不满10年,工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1)工作不满10年,工资发70%;(2)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发80%。
病假3天以上的,应有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岗位津贴、出勤津贴和在岗津贴;但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产假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15-30天;怀孕4-7个月流产者,假期42天。
2、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事业单位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请休假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工作人员休息权,维护单位工作秩序。
第二章请休假类型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分为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年休假的具体天数。
第七条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请假者,可申请事假。
第八条病假:因患病需请假者,可申请病假。
第九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假期和待遇。
第三章请休假程序第十条请假手续:(一)事假: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二)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三)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请假审批:(一)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对超过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请假,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请假销假:(一)请假人员应按时销假,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二)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应立即销假。
第四章请休假待遇第十三条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假:病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五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享受相应假期和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对请休假的管理,定期对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请假管理。
1. 请假种类。
工作人员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
请假种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不得违规使用其他假期进行请假。
2. 请假流程。
工作人员应提前向直接主管或人事部门提出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相关情况。
请假申请需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3. 请假期限。
请假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不得擅自延长请假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期限,应当提前向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获得批准。
二、销假管理。
1. 销假流程。
工作人员在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销假申请,说明请假期间的具体情况,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复工。
2. 销假时限。
工作人员应当在请假期满后的第一天复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销假申请。
逾期未提交销假申请的,视为旷工处理。
三、特殊情况处理。
1. 请假期间的变动。
如请假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请假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请假时间的,视为违规处理。
2. 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
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工作安排和通知。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请销假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单位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工资、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需要,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六、结语。
请销假管理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请假期间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做到请假有规可循,销假有据可查,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机关单位请销假制度模板
机关单位请销假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请销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程序第三条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在职学习等。
第四条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提供书面请(休)假条,注明请假原因、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口头请假,但必须在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条。
第五条请假程序:(一)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部门负责人对请假人员进行初审,并在请假条上签字同意。
(二)请假人员将签字的请假条提交给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对请假人员进行复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替代工作。
(三)复审通过后,人事部门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并将请假人员信息进行备案。
(四)请假人员按照批准的请假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并在假期结束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三章请假时间及待遇第六条请假时间及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次性请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并根据《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销假及旷工处理第九条各种假期满后,请假人员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
第十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章考勤管理第十二条从xx年5月1日起,实行指纹机考勤,请假人员应在请假当天进行打卡记录。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负责对请假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勤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职人员请销假制度范本
公职人员请销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请假和销假行为,保证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请假、销假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病、因事、因公需要请假时,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请假申请应当包括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请假期间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请假时间:(一)病假: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二)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说明原因。
(三)公假: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请假期间,公职人员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第八条请假结束后,公职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假期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销假第九条公职人员在请假结束后,应当向单位提交销假申请。
第十条销假申请应当包括请假期间的实际情况、请假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对公职人员的销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批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请假、销假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请假、销假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请假、销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职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请假、销假制度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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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
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
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
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
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