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执业规范
金融合同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2篇

金融合同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2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本协议,旨在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本协议作为期货居间人(以下简称“居间人”)与金融合同监管层(以下简称“监管层”)之间的约定,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二章合同主体及职责三、居间人资格要求: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资质,符合国家关于期货居间人的相关规定。
四、监管层职责:监管层负责监督居间人的业务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防止损害客户利益。
第三章业务行为规范五、居间人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监管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六、居间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风险管理建议。
七、居间人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八、居间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误导客户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机制九、监管层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居间人的业务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对于违反本协议的居间人,监管层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
十一、居间人有义务接受监管层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监管层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机制十二、居间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合作期限与终止条件十四、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XX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十五、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七章附则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期货从业人员和期货居间人有什么区别

期货从业人员和期货居间人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居间人分为自然人居间人以及机构居间人,以下是两者的区别:一、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或其他有关期货业务,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资格允许的范围开展业务。
2、居间人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有损害客户或期货公司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应遵守谨慎、勤勉、为客户利益、平等对待所有客户等原则。
3、禁止进行虚假宣传、获利保证、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欺诈行为。
禁止代理客户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禁止向客户提供融资。
4、居间人领取佣金,应通过居间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等途径让客户知晓。
5、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必须签订居间协议。
禁止居间人同时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期货公司建立居间关系。
6、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机构居间人机构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以及以下内容:1、缔结、修改居间合同和代理交易合同须在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应按期向期货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从事居间或代理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遵守相关要求。
同时,此二类人员禁止从事期货交易。
4、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机构居间人应认真执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风险隔离等制度和要求;净资本、净资产等方面的指标应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
居间人的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与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我国的期货公司相对弱小,难以承担高昂且固定的人力运营成本。
特别是近两年来,期货新品种不断推出,市场创新步伐加快,期货公司对从业人员的需求更加迫切。
金融合同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

金融合同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甲方(金融合同监管层):_______乙方(期货居间人):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金融期货领域的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需要,为保障行业规范运营及交易安全,甲乙双方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期货居间人行为规范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为加强金融期货市场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期货居间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遵守行业规定和法律法规,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共同制定此协议。
二、期货居间人的定义及职责期货居间人是指为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中介服务,协助促成期货交易达成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市场信息、协助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协助完成交易结算等。
三、行为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期货居间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 诚信经营:期货居间人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或进行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3. 公平竞争:期货居间人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4. 保密义务:期货居间人应对投资者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投资者隐私及交易信息。
5. 风险管理:期货居间人应提醒投资者关注交易风险,合理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合作内容1. 信息共享:甲乙双方应共享市场信息和政策动态,以便期货居间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动态。
2. 培训与支持: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升乙方的专业素养。
3. 监督与检查: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乙方遵守本协议及行业规范。
4. 纠纷处理: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违约责任1. 若期货居间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规范,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
2. 若因期货居间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期货居间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金融合同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7篇

金融合同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7篇篇1鉴于当前金融市场快速发展,期货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期货居间人在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
为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金融合同监管层决定对期货居间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制定旨在明确期货居间人的职责和行为准则,规范其业务活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期货居间人定义及职责期货居间人是指协助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主要职责包括:提供交易咨询、协助开户、信息传递等。
三、行为规范1. 资格要求:期货居间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相关考试或评估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2. 信息披露:期货居间人应充分披露自身信息、相关风险及收益情况,不得隐瞒或误导投资者。
3. 投资建议:期货居间人提供的投资建议应有合理依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投资者。
4. 保密义务: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5. 禁止行为:期货居间人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决策。
四、监管措施1. 监督管理:金融合同监管层负责对期货居间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评估。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期货居间人,金融合同监管层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格等处罚措施。
3. 法律责任:期货居间人如违反法律法规,除接受监管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者权益保护1. 投诉处理:投资者对期货居间人的违规行为有权向金融合同监管层投诉,监管层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2. 赔偿机制:因期货居间人的过错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居间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作与沟通1. 信息共享:金融合同监管层与期货居间人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市场信息、监管政策等。
2. 建议与反馈:期货居间人对监管政策有建议或反馈的,可向金融合同监管层提出,有助于完善监管政策。
居间人行为规范

居间人行为规范一.居间人身份1.居间人是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居间人是为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客户或提供客户订约机会信息的中介服务,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3.居间人并非公司的职工,应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4.居间人无权代理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任何身份与第三方签署任何文件。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不能作为我公司居间人。
二.居间人行为准则1.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居间义务,积极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或妨碍客户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居间人应将所知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客户信息如实告知公司;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对于所知晓的公司和客户的信息、成交机会和订约情况负有向任何第三方保密的义务。
2.告知义务:如实向客户告知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特别要向客户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解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有关内容等;不得向其介绍客户隐瞒其与公司的居间业务关系;如实告知公司其介绍客户的情况。
3.保密准则:居间人应为公司保守商业机密,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
4.实名原则: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不得隐瞒其真实身份。
三.居间人禁止行为1、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期货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等。
2、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活动等。
3、从事越权代理行为,包括代理投资者办理开销户、结算签字、资料变更、密码重置,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业务。
4、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进行欺诈活动,或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居间人的手段来招揽投资者。
金融合同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6篇

金融合同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6篇篇1一、前言鉴于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和期货交易的活跃,为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监督管理,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金融合同监管层与期货行业各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二、目的和原则(一)目的: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原则: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实行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强化居间人的法律约束和职业道德。
三、期货居间人的定义及职责(一)定义:期货居间人是指协助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起桥梁作用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职责:1. 诚实守信,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 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合理引导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3.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规范内容(一)资格要求:期货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信息提供:期货居间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期货市场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合同管理:期货居间人应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风险防范:期货居间人应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行为规范:期货居间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管措施(一)金融合同监管层负责监督和管理期货居间人的业务行为,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期货居间人应定期向金融合同监管层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管层的检查和调查。
(三)对于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期货居间人,金融合同监管层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市场禁入等措施。
六、争议解决(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金融合同监管层申请调解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居间合作条件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2024年期货居间方责任与义务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期货居间方责任与义务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居间方定义及资质要求1.1 居间方的定义1.2 居间方的资质要求2. 居间方的责任2.1 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的责任2.2 居间方对客户的保密责任3. 居间方的义务3.1 居间方对客户的义务3.2 居间方对期货公司的义务4. 居间方的服务范围4.1 居间方提供的服务内容4.2 居间方不提供的服务内容5. 居间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5.1 居间方的报酬标准5.2 居间方的报酬支付方式6. 居间方的违约责任6.1 居间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6.2 居间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7. 居间方的权利与救济7.1 居间方的权利7.2 居间方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8. 期货公司的责任与义务8.1 期货公司的责任8.2 期货公司的义务9.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9.1 客户的权利9.2 客户的义务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时限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11.3 合同的终止12. 违约责任12.1 各方违约责任12.2 违约赔偿限额13.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合同争议的管辖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2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居间方定义及资质要求1.1 居间方的定义居间方是指在中国期货市场从事居间业务,为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提供介绍性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居间方不具备期货公司会员资格,不参与期货交易的买卖,不承担客户交易损失的责任,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居间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1.2 居间方的资质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3)具备从事居间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居间业务提出的其他资质要求。
第二条居间方的责任2.1 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的责任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应当依法合规为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向客户介绍期货市场相关知识;(2)协助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合同;(3)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相关的咨询服务;(4)协助客户办理期货交易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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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免恶性竞争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向居间人提 供可能造成同业恶性竞争的条件,并如 实代缴各项税费。
(三)提高居间人素质
第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居间人解 释有关期货业务的规则,并向有需要的 居间人提供专业知识培训。
居间行为规则----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居间人明示或 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 (一)诚实守信 1、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 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 3、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 4、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
居间人通俗讲就是媒人、介绍人,有此 行业对不守法、不规范的居间行为称做 “托”,如医托、婚托、房托等,为什 么会出现“托”?1、信息不对称;2、 供需不平衡;3、制度不健全。 现在提提倡自由恋爱 如何避免“期托”的出现?这就是我们 今天坐在这里的目的之一。
居间人与代理人、经纪人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 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的言行让他人相信 其有代理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经纪 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 金为目的,为促进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 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居间行为规则------禁止代理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不得成为其介绍的客 户的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 易结算报告确认人。 居间人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交易,容易产 生纠纷,审判法官对表见代理的不同认 识,对期货公司造成不利后果。
案例(十一)
居间人胡某是客户范某的交易代理人,由于胡某与范 某关系较好,期货公司非常信任胡某,客户出金均是 胡某办理,后来,范某发现帐户保证金仅有4000多元, 胡某谎称亏损完了,并要求范某签署了销户申请。其 后,范某要求期货公司打印帐户明细,发现一共出金 50多万元,但范某自称从来没有取过款,期货公司称 客户出金单上有范某的签名,范某不承认自己签了名。 胡某的行为是何性质?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五)
期货居间人孙某与某期货公司总经理张某很熟 悉,有丰富的客户资源,为方便孙某开发客户, 张某为孙某印制的名片上职务为公司副总经理, 且提供一办公室(副总级),以提高其身份, 效果不错,其介绍的客户资金5000多万。孙某 一方面享有交易佣金提成,另一方面与客户约 定盈利分成,并代理客户交易。客户大面积亏 损后,纷纷起诉该期货公司。 孙某的虚构身份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期货公司 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三章 居间委托规则 (一)审查制度
第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 纪活动,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 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法人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 2寸免冠照二张;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案例(七)
赵某为吸引客户,称期货的特点是以小 搏大、机会大把、十有九盈,其更是保 赚不赔。客户被其诱惑,到期货公司开 户时,期货合同第一页就是期货风险说 明书,然后是客户声明、客户须知,再 问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知期货风险 很大,可能亏损掉全部的资金,还得另 行追加保证金。
居间行为规则----保守秘密
案例(四)
柳某(非期货公司员工)持某期货公司投资部 经理名片开发客户,投资者孙某被其打动,在 该公司开户,经纪合同中指定下单人和资金调 拨人为孙某本人,并办理电脑自助交易手续等。 孙某因很信任柳某,将交易密码告知,并委托 其实际操作。后来,产生亏损50万元。 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期货公司是否 应承担责任?
第八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 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 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案例(一)
案例,范某是某国营企业的投资部员工,某期 货公司允诺其高额返佣,范某以居间人身份介 绍本公司将期货帐户开设该期货公司,范某为 交易指令下达人和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在高 佣金的诱惑下,范某频繁炒作,造成巨额亏损, 短短几个月,佣金高达100多万元。 问题:1、交易结果由谁承担?2、范某的行为 的性质?3、期货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人应当就有关订 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 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期货司法解释第十条
案例(二)
刘某与何某知悉某期货公司有些大客户,二人 商议后,何某以居间人身份与该期货公司达成 居间协议,介绍刘某做客户,并谎称刘某潜力 很大,一方面要求高返还,另一方面要求进大 户室,目的是为了与公司大客户进行接触,后 这些大客户被刘某介绍到另一期货公司。 何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
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机密, 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案例:泄露客户资金、持仓情况,造成 客户巨额亏损。
居间行为规则------合规服务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欺诈客户; 2、越权代理; 3、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 场所; 4、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条例第二十条、第七十条期货法规节选.doc 5、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培训
期货居间人执业规范
主要内容
期货居间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期货居间合同指引
目的
规范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 居间人很普遍,投资工作室、投资顾问公司、介绍人等,但缺乏有效监 管,存在诸多问题:
1、虚构期货公司职员身份; 2、诱骗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3、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 4、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投资 ; 5、全权代理客户交易造成恶性炒单; 6、集合多个客户资金在一个账户交易 ; 7、其它,如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侵占客户资金等
(五)调解制度
第十六条 因居间经纪关系发生纠纷的, 当事各方均可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章 居间行为规则
第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的非本期 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 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 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 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 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法律规定:期货司法解释第九条期货法规节选.doc 避免表见代理,关于这方面的纠纷最多 案例一:期货居间人案例.doc
分析
期货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如构成表见代理,期货公司应承担赔偿 责任 周某的行为性质? 居间人欺诈客户,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例(十)
2004年3月,曾经做过股票交易的王某认识了在某期货公司进行 期货交易的刘某,王某听了期货介绍后,决定投资期货,并很快 到刘某所在的期货公司签定了期货经纪合同。合同中,王某选择 了网上交易(密码交易)下达指令交易方式,王某本人是唯一指 令下达人。王某先后投入了35万元保证金。王某把密码口令告诉 刘某,实际由刘某进行实际操作。刚开始,不到一个月就盈利了 10万元。但6月2日,刘某给王某送一摞交易清单时,帐户上总共 仅剩余2万余元了。王某有与刘某、期货公司的秘密录音带,并 有刘某的名片,印有期货公司的名称、徽标、公司地址和联系电 话,其中名字下面印有“投资部经理”字样。 刘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二)申请制度
第十一条 居间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 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居间人基本情况; (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 (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三)签署居间合同
第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前,应当 向居间人出示本规则,签订居间合同。 第十三条 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 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四)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于接受居间人 的居间申请和解除居间委托的三个工作 日内,向协会备案。居间人的备案材料 应当通过协会的网站向会员公示。 备案公示制度,造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的局面
案例(三)
王某自2000年开始从事居间介绍业务,并且代 理客户进行交易,一方面享受期货公司返佣, 另一方面与客户约定盈利分成,但其主要目的 是频繁交易,获取高佣金,结果是客户基本上 均被消灭,然后唆使客户,投诉、起诉期货公 司,然后若无其事到其他期货公司继续其勾当。 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居间人乃至期货市场的 声誉。通过备案公示,将很大程度杜绝这种情 况。
案例(六)
一客户经居间人介绍后开户入金200000元,并 将交易密码告诉居间人,由该间人代理交易, 短短二个月,产生手续费18万元,帐户余额 8000多元,期货公司没有将居间人享受佣金提 成的情况告诉客户。客户对这种返佣方式造成 该居间人恶意炒单,认为期货公司应承担一定 责任。 期货公司应否将居间获得报酬的权利告知客户? 本案中,期货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资格条件之二
第六条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格条件之三
第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 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维护期货交易各方(投资者、居间人、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