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期货居间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业务管理,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部门、员工及合作机构。
第三条期货居间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介绍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居间人从中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二章居间人管理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和风险;3. 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4. 经期货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居间合作协议。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期货公司的规定和流程,介绍客户进行期货交易;2.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不得参与期货市场的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3.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4. 定期向期货公司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客户数量和交易规模。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进行以下管理:1. 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确保客户真实、有效;2. 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3. 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客户风险意识;4. 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交易情况和需求。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期货居间业务的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居间人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控制客户交易规模,防止过度投机。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居间人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提高佣金比例;2. 优先推荐客户;3. 举办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居间人进行以下处罚:1. 降低佣金比例;2. 限制或取消居间人资格;3.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居间人管理办法-(双份)

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障居间合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是指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居间人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的商业信息。
第六条居间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漏税或者骗税。
第七条居间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居间合同管理第八条居间人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居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间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三)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四)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居间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居间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居间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居间人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制度,对居间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居间人应当接受委托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居间人有权拒绝违法要求,有权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居间人。
居间人管理制度两篇

居间人管理制度两篇篇一:居间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居间人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公司的居间业务,并从中获取相应报酬的非公司员工。
居间合同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居间人录用、身份及行为的确定第四条、居间人的录用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培训筛选相结合的形式;第五条、招聘条件按有期货从业资格优先、带客户进场优先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
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客户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七条、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三章居间人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居间人权利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十条、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
居间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监管机构、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內幕交易的行为;第十一条、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和居间服务准则,恪尽职守,自觉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第十二条、居间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在外从事非居间活动及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造成后果均由自己承担,公司不对其任何行为负责。
期货居间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业务的管理,保障期货居间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期货居间业务的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及责任划分,确保期货居间业务的合规、稳健发展。
第二章期货居间业务管理第四条期货居间业务是指居间人(以下简称“居间方”)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方”)与期货公司进行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业务。
第五条居间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和交易流程;3. 熟悉期货法律法规,遵守市场交易纪律;4. 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六条居间方与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居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七条居间方在开展期货居间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2. 不得利用居间业务从事非法交易活动;3.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委托方;4. 不得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5. 不得利用居间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居间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协助其完成期货交易,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第九条居间方应定期向委托方提供期货市场分析报告,为其提供投资建议。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居间方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居间方应密切关注期货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居间方应加强对委托方的风险评估,确保委托方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居间方应建立健全客户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居间方应承担以下责任:1. 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2. 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市场交易纪律;3. 对委托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4. 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5. 对委托方提供投资建议。
第十五条居间方应承担以下义务: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间信息;2. 协助委托方完成期货交易;3. 定期向委托方提供期货市场分析报告;4. 对委托方进行风险提示;5. 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2024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一、引言居间人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为中介方发挥着协助各方合作的作用。
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维护商业活动的公平、正当和可靠性,制定本居间人管理办法。
二、定义1. 居间人:指在商业交易中代表一方或多方进行协商、撮合或提供中介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三、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1. 居间人有权根据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委托,进行商务活动的调研、证明和核实。
2. 居间人有权要求交易各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3. 居间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对商业交易进行相应的撮合和协调。
4. 居间人有义务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交易各方获取不正当利益。
5. 居间人应当及时向交易各方提供咨询和建议,尽力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6. 居间人应当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正当和透明性,不得有任何妨碍交易公正进行的行为。
7. 居间人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交易文件和资料,并保管好相关文件和资料。
8. 居间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
四、居间人的禁止行为1. 居间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合同约定,泄露交易各方的商业秘密。
2. 居间人不得借机索取交易各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3. 居间人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4. 居间人不得干扰交易各方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从中谋取私利。
五、居间人的附加责任1. 居间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相关监管工作。
2. 居间人应当自觉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并及时做出解决和回应。
3. 居间人应当及时向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进展情况的汇报和更新。
4. 居间人应当定期向交易各方提供相关市场及商业信息,以协助其进行决策。
5. 居间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六、违约与处罚1. 居间人如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接受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2. 居间人如因违约行为给交易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间服务行业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
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重要角色,居间人在促进交易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管理和监管问题。
为了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制定一套有效的居间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定义与分类居间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中间人进行交流、促成合同的达成,且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合同的执行的行为主体。
根据居间人的行业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货物交易居间人:主要负责促成买卖双方的货物交易,包括传统的实体商品交易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
2. 金融居间人:主要负责促成金融交易,如证券经纪人、期货经纪人、投资顾问等。
3. 不动产居间人:主要负责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交易的居间工作。
4. 咨询居间人:主要提供商务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在交易过程中发挥居间作用。
三、居间人管理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中,居间人作为交易的纽带和推动者,其行为对交易双方的效益和信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居间人的数量众多、行业差异较大,如果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就很难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因此,制定居间人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必要性:1. 提升居间人的服务质量:通过规范居间人的行为,可以提升其服务质量,促进交易双方更好地达到交易目标。
2. 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有效的居间人管理办法可以避免居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市场秩序:居间人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居间人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居间人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要求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不歧视任何交易主体。
2.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居间人诚实守信,遵守交易双方的合法指示和约定。
3. 信息披露原则:要求居间人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双方了解交易的情况。
4. 风险提示原则:要求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向交易双方全面、及时地披露风险信息,帮助交易双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

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一、期货居间人的定义期货居间人是指依法申请登记而取得期货经营权,在期货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的居间服务。
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承担着重要的市场职能,其合法合规的运作对于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期货居间人的职责和义务1. 诚信经营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开展期货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期货居间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保证客户权益。
2. 保密义务期货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客户利益的机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客户的隐私权。
3. 风险提示期货居间人应当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风险提示,告知客户期货交易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引导客户进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避免投资损失。
4. 投资建议期货居间人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一定的投资建议,但应当注意客观中立,不得向客户推荐高风险、不合理的投资产品,不得做出虚假承诺或误导性宣传,确保投资建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客户回访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记录客户交易情况,定期进行客户回访,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6. 投诉处理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专员,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规定时间对客户投诉作出回复,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要点1. 机构设置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合理的机构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职能,设立合规、风控、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各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2. 内部控制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内部监管制度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期货居间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业务的行为,保护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个人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居间人)。
第三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期货市场规则和本规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第五条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三)具有期货居间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居间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取得期货居间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期货居间人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期货居间业务相关专业知识证明;(三)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居间人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期货居间人资格证书。
第三章居间业务范围第九条居间人可以从事以下期货居间业务:(一)介绍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二)代理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手续;(三)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居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居间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间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期货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居间业务的范围;(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居间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居间人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二)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三)不得泄露客户交易信息;(四)不得从事与期货交易无关的业务;(五)不得利用居间业务损害客户利益;(六)不得损害期货市场秩序;(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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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居间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居间人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向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法人作为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四条 居间人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建立公司、部门、营业部三级管理体系。
公司指定一名经理层人员领导居间人管理工作。
公司结算风控部负责制订居间人管理制度、审核居间合同、建立居间人档案、居间人信息公示及审核居间报酬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居间报酬复核和支付工作;营业部负责居间人资格初审、居间人培训以及营业部居间档案的建立、信息公示和居间报酬的计算工作;公司合规审查部负责居间业务的日常稽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及其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居间人资格管理
第六条 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专业能力;
4、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
5、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6、非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任职单位与公司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八条 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填写《居间人登记表》(附件一),如实提供从业经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向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营业部对居间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九条 营业部签署居间合同前,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公司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十条 居间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居间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居间合同经营业部(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居间合同的签署应采取临柜办理或由专人上门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居间合同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
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居间人双方可以解除居间合同,但应提前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居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营业部应留存居间人相关资料,为每位居间人予以编号并建
立居间人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对居间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网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公示居间人信息。
第三章 居间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营业部应建立居间人考核制度,每月和年终对居间人进行考核。
考核范围主要包括:
(1)居间人市场开发情况,包括客户保证金规模、净手续费等指标;
(2)居间人对客户服务情况;
(3)居间人有无被客户投诉情况;
(4) 居间人有无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营业部可根据居间人考核结果对其居间报酬进行调整,若居间人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公司可提前解除居间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居间人的客户进行回访,并将客户反馈的信息作为对居间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为提高居间人的专业素质,规范其居间行为,公司营业部应定期对居间人进行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期货基础知识、期货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并按照当地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居间人参加有关培训。
第十九条 居间人为公司介绍的客户必须是公司以外的新增客户。
居间人的客户开户前,居间人应向开户人员预约,并填写《预约开户登记表》(附件二),经开户人员确认后办理开户。
若未预约而开户的,视为公司公共客户。
第二十条 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应临柜办理开户业务或由开户岗人员上门办理开户手续。
客户开户后,开户人员填写《新增客户确认表》(附件三),
随《期货经纪合同》报送公司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员工介绍居间人的,该居间人业绩记入其部门业绩;其他部门员工介绍居间人的,根据居间人对公司的贡献情况记入员工业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居间业务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居间业务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应认真审核客户和居间人的关系,各营业部(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其居间关系的真实性负责。
若发现居间关系不真实的,公司应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追缴违法所得,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若员工假借居间人名义骗取居间费用的,公司处以严重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二十五条 居间人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合规有序地开展居间业务。
第二十六条 居间人须诚实守信地开展居间活动,积极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居间人须如实向客户和公司告知有关签订合同的事项及其他信息,特别要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第二十八条 居间人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 居间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包括不得以公司员工、授权代理人等身
份开展业务,不得使用印有公司名称的名片;不得代表公司或客户与对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
2、不得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公司名义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不得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得向客户承诺盈利或保底;不得诱骗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等。
3、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成为客户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全权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4、不得开发公司存量客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将公司客户转化为居间人个人客户。
5、不得以低价倾销方式招揽客户,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
6、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则等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居间人除为公司介绍客户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对客户进行入市辅导,如:向客户客观阐述期货交易风险,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品种,指导客户使用公司的交易软件、行情软件等。
2、接受客户咨询,若不能解答应及时与公司沟通。
3、指导客户从公司网站和其他渠道了解市场行情、最新消息和其他有关资讯。
4、做好客户与公司之间的沟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公司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协助公司完成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的送达和签署工作;通知客户参加公司培训、更新交易或行情软件;向公司反馈客户的要求、意见或建议等。
5、公司要求居间人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居间报酬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居间报
酬的相应税费由居间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可根据居间人类型、当地市场情况、居间人对公司的实际贡献制订居间人报酬的标准,报公司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应于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计算出居间人的报酬,报公司结算风控部和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支付。
第六章居间人违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居间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居间人资格,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取消其居间人资格、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在业内通报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居间人客户与公司发生纠纷或给公司造成风险损失的,公司可暂停或扣减居间报酬,直至补足上述损失为止。
第三十六条 居间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或居间合同开展居间业务的,公司可采取警告、扣减居间报酬、提前终止居间合同、在业界通报等措施。
居间人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居间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居间合同》
2、《居间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