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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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确定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并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五条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六条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

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我国期货市场居间人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期货市场居间人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期货市场居间⼈问题及其对策研究2019-06-22【摘要】居间⼈在我国期货市场存在已久,由于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我国期货居间⼈引发的风险问题时有发⽣。

本⽂认为现阶段期货居间⼈的存在仍有⼀定合理性,并从剖析居间⼈问题、原因⼊⼿,对规范我国居间⼈市场提出了政策和建议。

【关键词】期货居间⼈监管⾃20世纪90年代初起,伴随着我国期货⾏业的诞⽣,我的期货居间⼈也孕育⽽⽣。

经过⼆⼗多年的发展,期货居间⼈已经在我国期货市场中占有⼀席之地,成为期货公司⾮常重要的⼀股外部营销⼒量。

然⽽,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对于期货居间⼈的监管都处于真空或半真空状态,由此引发的居间⼈诚信问题、道德风险问题、风险控制问题、佣⾦套利问题屡见不鲜。

⼀、期货居间⼈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期货居间⼈尚未被纳⼊监管范围,由此诱发了各种问题,给期货市场带来了诸多负⾯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居间⼈诱使客户盲⽬⼊市为期货公司开发市场、介绍客户是期货居间⼈最基本的业务形态,⽽开发客户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居间⼈的收⼊⽔平。

在实践中,不乏居间⼈利⽤客户对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的认识不⾜,夸⼤期货市场的⾼收益性,对期货的⾼风险只字不提,甚⾄还夸⼤或虚构交易业绩,为投资者描绘⼀幅美好的蓝图,诱骗客户进⼊期货市场。

(⼆)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与居间⼈相⽐,投资者在期货公司选择⽅⾯往往处于信息劣势,投资者没有充分的信息来确定期货公司的真实实⼒,⼤多数情况下是听信期货居间⼈的介绍。

⽽期货居间⼈往往同时服务于多家期货公司,他们会根据期货公司的返佣⽐例决定将期货公司介绍给谁。

从⽽使得部分⾼质量的期货公司由于返佣⽐例较低⽽得不到客户资源,⽽客户也得不到⾼质量的期货公司服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居间⼈甚⾄还可利⽤期货公司对他们的依赖,诱使期货公司之间的返佣竞赛,借此提⾼⾃⼰的返佣⽐例,削弱期货公司盈利能⼒,使得期货公司“增量不增收”,从⽽⽆⼒改善设施、储备⼈才、提⾼服务⽔平,影响全⾏业的整体发展。

论期货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论期货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论期货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处理【正文】一、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处理?期货交易通常涉及三类主体,一是期货交易人,这类主体是不特定的,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期货交易人,一般没有太多的法律限期,由于这类主体自己不能直接从事期货交易必须委托他人实施交易行为,但作为投资者又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此,在期货纠纷中他们往往是受害者。

二是期货中间商,即通常所说的期货经纪公司,这类主体往往是期货交易的直接参考者,但由于其主体地位系中间代理,决定了其不承担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因此是最有可能从事投机行为而给期货交易人造成损害的主体,各国期货交易法均对此类主体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

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加之期货管理体制上的混乱及期货经纪公司的盲目发展,这类主体是目前引起期货纠纷发生的最常见主体。

三是期货交易所,是集中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本身负有对进场交易会员进行监督的责任,其设置须经严格的审批,相对而言,一旦成立,较为稳定,这类主体也不是目前期货纠纷案件的主要主体。

笔者在这里重点阐述第二类主体因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而引起的纠纷的相关问题。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尚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或通知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如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概念、成立条件加以具体规定。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布1993(7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一律暂停审批注册新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已经成立的,由证监会从严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统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重新审核后未予批准的,一律停止进行期货交易。

截止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6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前,各地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已有144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

2024年期货居间方责任与义务规定

2024年期货居间方责任与义务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期货居间方责任与义务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居间方定义及资质要求1.1 居间方的定义1.2 居间方的资质要求2. 居间方的责任2.1 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的责任2.2 居间方对客户的保密责任3. 居间方的义务3.1 居间方对客户的义务3.2 居间方对期货公司的义务4. 居间方的服务范围4.1 居间方提供的服务内容4.2 居间方不提供的服务内容5. 居间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5.1 居间方的报酬标准5.2 居间方的报酬支付方式6. 居间方的违约责任6.1 居间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6.2 居间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7. 居间方的权利与救济7.1 居间方的权利7.2 居间方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8. 期货公司的责任与义务8.1 期货公司的责任8.2 期货公司的义务9.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9.1 客户的权利9.2 客户的义务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时限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11.3 合同的终止12. 违约责任12.1 各方违约责任12.2 违约赔偿限额13.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合同争议的管辖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2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居间方定义及资质要求1.1 居间方的定义居间方是指在中国期货市场从事居间业务,为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提供介绍性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居间方不具备期货公司会员资格,不参与期货交易的买卖,不承担客户交易损失的责任,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居间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1.2 居间方的资质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3)具备从事居间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居间业务提出的其他资质要求。

第二条居间方的责任2.1 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的责任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应当依法合规为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向客户介绍期货市场相关知识;(2)协助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合同;(3)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相关的咨询服务;(4)协助客户办理期货交易的相关手续。

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

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一、总则1、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中州期货经纪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及期货公司在从事居间经纪时必须遵守的管理条例。

3、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客服经理、投资经理)。

二、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期货公司或投资者收取报酬。

3、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4、期货公司雇员帮助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合约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

5、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管理1、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有关期货公司及投资者签订居间合同,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

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

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1. 引言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由于期货居间人行为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到位等问题,期货市场逐渐暴露出一些潜在风险。

为了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风险管控能力,监管层正在考虑出台一系列措施来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

2. 期货居间人的角色与责任期货居间人是指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扮演中介角色的机构或个人。

他们将期货交易双方进行撮合,提供交易便利和技术支持,并对接手的资产进行监管和管理。

由于期货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期货居间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履行一定的责任,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3. 监管层的监管措施为了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监管层打算出台以下措施:3.1 完善准入机制监管层将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准入审批和监管。

在准入机制上,将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明确资本实力、从业经验、合规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筛选出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素质的期货居间人。

3.2 强化风险管理监管层将要求期货居间人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交易对手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期货居间人需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其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并在交易过程中加强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3.3 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监管层将推动期货居间人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期货居间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包括产品介绍、费用说明、风险提示等。

同时,监管层也将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检查。

3.4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监管层将严格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和追责。

对于期货居间人的违规行为,监管层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监管层也将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期货居间人的应对与合作面对监管层的规范要求,期货居间人需要积极应对和配合。

他们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合规运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风控能力。

期货居间人问题与治理

期货居间人问题与治理

期货居间人问题与治理作者:祁菁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期货居间人市场迅速的发展,他们居于期货经纪商与客户之间,从事招揽客户的活动,并成为市场主体中非常重要和活跃的一部分,并且对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不完善,加之期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期货居间人引发的期货风险包括诱骗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全权代理客户交易而恶性炒单等情形,所以加强期货市场的监管非常必要。

本文对期货居间及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期货居间人市场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期货市场居间人随着国内期货市场的诞生与成熟,特别是网上交易及信息发布技术的发展,各大期货公司为了生存、拓展业务和占领市场,纷纷采取依靠非本公司员工的“期货居间人模式”开展期货中介业务和营销活动。

一、什么是期货居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从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简单来讲,期货居间人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且客户交易手续费按一定比例为居间人提供返佣。

二、期货居间人的产生在中国期货业发展初期,外盘期货盛行,由于当时的许多期货公司均有港资背景。

因此,开发市场的模式受到港台期货证券业居间人制度的影响。

港台培训师在内地招聘员工,经过培训,让他们去开发客户,这就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居间人。

国内期货居间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国内期货居间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度 、 强 投 资 者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及 切 实强 化 信 息 披 露 和 风 险 揭 示 加
人 , 均 未 形 成 规 模 效 应 。 以 机 构 期 货 居 问 人 为 例 , 东 辖 区现 其 广 有 机构 期 货 居 间 人 6 家 , 均 代 理 客 户 数 仅 为 l 5 平 6名 , 理 客 户 代
二 、 货居 间人 存在 或 引发 的突 出 问题 期
( ) 信 问题 。 诚信 问 题 贯 穿 期 货 居 间 人 执 业 的 始 终 , 一 诚 其
表 3 期 货 居 间人 代 理 客 户 交 易 额 : 单 位 : 元 亿
中最 突 出表 现在 市 场 开 发 环 节 。 在 招 揽 客 户 时 , 多 期 货 居 间 许
权 益 近 2 0万元 , 月 佣 金 收入 5 0 0 每 0 0元 左 右 。
制度 等建 议 和 措 施 。 关 键 词 : 货 交 易 ; 间人 ; 险 ; 管 期 居 风 监
中 图分 类 号 : 1 3 1 文 献 标 识 码 : F 2. 6 A
除 从 事 期 货 居 间 业 务 外 , 货 居 间 人 还 将 业 务 范 围 向 两 端 期 延 伸 , 渐 形 成 了期 货 咨 询 、 场 开 拓 、 务 培 训 、 续 办 理 、 逐 市 业 手 代 客下 单 、 认 结 算 数 据 以及 资 金 调 拨 等 一 系 列 服 务 活 动 ( 确 由于 期 货 代 理 业 务 没 有 通 过 经 纪 合 同 予 以 全 部 反 映 , 以 目前 对 期 货 所 居 问人 从 事 代 理 业 务 的 数 据 很 难 统 计 ) 。通 过 业 务 范 围 的拓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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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9785
2020新版期货居间人疏于监
2020新版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
纠纷
长期以来,期货居间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而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很多时候,居间人拿钱走人,却把一大堆问题甩给了期货公司,甩给了整个期货市场,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典型案件再一次深刻印证这一点——期货居间人相当失控。

2020年以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连续受理了两起关于期货交易纠纷的申诉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两起案件十分相似,都是由于居间人违反协议交易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而
引起的。

美好“钱”景一场空
2020年夏天,在某股票交易大厅,耿某偶遇自称某期货经纪公司“经理”的范某。

范某向耿吹嘘,只需在期货公司入户,即使不操作,每年公司也给利润10%,如在其指导下操作,一定保证利润在20%以上,并声明一次入金15万元,送电
脑一台,入金100万元,公司送桑塔纳轿车一辆。

这样美好的“钱”景,很快打动了对期货交易一窍不通但梦想快速致富的耿某。

当天,耿某就与某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及电脑、电话、互联网委托契约各一份。

合同与契约都很正规,双方在委托交易、结算等
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得详细明白。

耿某还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和印鉴卡,并在客户声明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了字。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印鉴卡上指定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及指令下达人均为耿某本人,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被打上斜杠。

随后,耿某交付了5万元保证金。

签约后没过几天,范某又来找耿某,声称上次填写的印鉴卡有误,耿某又重新填写了一份补充印鉴卡。

但这一次填卡,耿某没有对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进行任何技术处理。

第二天,耿某出差外地。

4个月后,他一回来就发现,自己的账户资金已经交易300多手,账面金额只剩下3.44万元了。

而在其填写的补充印鉴卡上,载明的资金调拨人仍为其本人,但指令下达人原本空白的那一栏,却变成了“董某”,交易结算单上也有“董某”的签名。

耿某找到范某询问事情原委,要求提取账面余额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范某让耿某先填写清户通知书,随后把账面余额3.44万元退还给了他。

耿某清户后想再找范某交涉时,范某已不知去向。

找到期货公司,却被告知范某不是期货公司的职员。

耿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期货公司赔偿1.5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范某不是期货公司职员,其本人系期货市场的居间人。

法院判决认为,耿某在期货公司办理期货交易手续,其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其签署的相关材料,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耿某否认董某为其委托的指令下达人,认为系期货公司事后填写在补充印鉴卡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原因是根据前次填写的经验及一般的社会常识,耿某应当知道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他人在空白处填写姓名及证件号码后,就可以以合法的指令下达人的身份,在耿某的账户中从事期货买卖交易了。

据此,法院驳回了耿某的诉讼请求。

耿某不服,向玄武区检察院申诉。

玄武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决定对该案终止审查。

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
玄武区检察院通过两起案件的办理,针对期货居间人存在的问题,分别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江苏期望期货经纪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一是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期货居间人的规章制度,并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确保期货交易的公开透明;二是要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及其行为,健全制约机制;三是要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犯罪预防工作。

上述三单位对检察建议十分重视,均及时给予了回复。

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回复中称,该会历来重视期货居间人问题,已将“期货居间人和相关问题研究”列为联合研究计划课题,并将在课题组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对期货居间人业务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而江苏证监局称,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规定,他们的监管职责目前不包括对期货居间人的监督管理,但对建议中的部分问题,他们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反映。

在谈到本案争议的焦点时,玄武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朱家明说:“很明显,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期货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交易的事实;耿某是否因受到期货公司的欺诈、胁迫而在清户通知书上签字;能否因清户通知书而免除期货公司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期货公司本身并无违规操作的事实存在,至于董某在补充印鉴卡上签字并进行交易是否未经耿某授权,对查明本案事实及认定责任没有实际意义。


据朱科长介绍,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耿某签署清户通知书,就等于确认了交易结果和账户余额,同时,没有证据证实耿某是因受到期货公司的欺诈、胁迫而在清户通知书上签字,因此由耿某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耿某的遭遇,只是诸多由期货居间人引起的纠纷中的一个例子。

居间人赚了钱,却把一大堆问题甩给了期货公司,甩给了整个期货市场。

居间人问题已成为期货交易市场发展的瓶颈。

”南京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一位教授告诉记者。

期货居间人如此失控
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

期货市场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专业性强,许多投资者对期货市场都不甚了解。

如果只有期货经纪公司去宣传、开发市场,力量远远不够。

期货居间人伴随着市场的需求应运而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期货居间人不属于期货经纪公司的员工,不属于期货从业人员范畴,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因而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监管不力,自律性不强。

目前,期货居间人处于监管的空当,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经纪公司对居间人都没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居间人的行为得不到系统的监管,同时,居间人的自律性不强,有些居间人从眼前利益出发,没有严格遵守期货行业的政策法规。

第二,诚信度不高,声誉较差。

前些年,期货居间人盲目拉客户,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竞争,损害了一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并且有欺诈客户的现象发生,因而在投资者中居间人的诚信度不高,形象较差。

第三,容易引发期货纠纷。

居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期货公司支付的报酬,签约
量越大,居间人赚钱越多。

有的居间人受利益的驱动,便利用一些客户对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的弱点,采取夸大其辞甚至欺瞒的方法诱骗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从中获取高额报酬。

2020年7月,人民法院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新情况,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规定》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在法律上对期货居间人作出了明确定位。

但如何正确认识居间人,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也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期货居间人的规范还缺乏法律约束。

专家观点
南京玄武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少华:高素质的居间人对期货行业的发展和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可以引导投资者与资信好、运作规范、管理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签约,另一方面,可以向投资者提供资信差、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期货公司名单,为投资者提供预警信息,降低投资者的期货风险。

这有利于加强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监督和期货行业自律体系的完善。

在期货投资中,投资者要注意居间人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道德行为: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全权代理客户交易而恶性炒单;集合多个客户资金在一个账户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账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等。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沐岚:期货公司原来设想利用期货居间人模式,
既能赢得新的期货投资者,也能回避纠纷和诉讼。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这种格局使期货公司经营范围狭窄,经营成本较高。

为避免经营风险和减少运营成本,相当数量的期货公司利用期货居间人开发期货投资者。

据统计,目前期货公司70%的纠纷和诉讼都是由居间人引起的。

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原因,除了其自身对期货业务不熟悉、盲目签订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等因素之外,期货公司在居间人的管理和监督上的混乱和乏力,也给个别居间人的不道德甚至不法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崔武:关键是要建立居间人准入制度,没有资信的居间人不应该让其进入期货中介市场。

居间人如果虚报主体,违法经营,以非法占有他人资产为目的,应该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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