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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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法律规则思考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法律规则思考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法律规则的思考摘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包括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我国对直接转让享有收入来源地的属地税收管辖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698号)颁布后,我国对间接转让规制也有了规则依据。

但我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是个重大问题。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法律规制;国税发[2009]698号文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原理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概念及分类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包括两个方面: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其所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包括一个或者多个所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其所持有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即境外控股公司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实现间接转让其原实际控制的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管辖及征收对于直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这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应负我国纳税义务的法规依据。

对于间接转让,根据国税发[2009]698号文,我国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原则否定该公司的存在,主张税收管辖权。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适用10%的税率。

在股权转让申报义务这个问题上,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如果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应在7日内主动申报;如果交易在境外,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动申报,且被转让的境内企业要履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如果交易在境外,转让的被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税负低于12.5%或未征税,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应该在30日内主动申报更多材料。

世界各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规定及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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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规定
绝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其居民企业股权所得不征税。

33个国家中,只有12个国家(亚太地区的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美洲地区的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西欧地区的法国、卢森堡、西班牙,东欧地区的波兰)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其居民企业股权拥有征税权,但依据的不是国内法中的明确规定(澳大利亚除外),往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上述国家居民企业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实质转让的是该国居民企业股权,则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实质判定上,主要有两个标准:
一是不动产标准。

如果被非居民企业转让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基础价值由该国境内的不动产组成,则保留征税权。

采取这一做法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西班牙等6个国家。

二是合理商业目的或商业实质标准。

如果被非居民企业转让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商业实质,而是特殊目的公司或导管公司,并且设立在避税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转让上述国家居民企业的股权,从而保留征税权。

采取这一做法的国家是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法国、卢森堡、波兰等6个国家。

关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有的国家设有标准,大多数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1、美国
在美国,商业目的和商业实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被严格区分,并且在税法的不同章节予以表述。

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能够对交易产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五 、 外 投 资 方 ( 际 控 制 方 ) 接 转 让 中 国 居 民企 业 股 权 , 境 实 间 如 果 被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所 在 国 ( 区 ) 际 税 负 低 于 1 5 或 者 地 实 2. % 对 其 居 民 境 外 所 得 不 征 所 得 税 的 , 应 自 股 权 转 让 合 同签 订 之 日 起 3 O日 内 , 被 转 让 股 权 的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向 以下资 料 : ( ) 权 转让合 同或协议 ; 一 股 ( ) 外 投资 方与其 所转 让的境 外控股 公 司在资金 、 营 、 二 境 经 购 销等方 面的关 系 ; ( ) 外 投资 方所转 让的境 外控 股公 司的生 产经营 、 员 、 三 境 人 账 务、 产 等情况 ; 财 ( ) 外 投 资 方 所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在 资 四 境 金、 营 、 销 等方面的 关系 ; 经 购 ( ) 外 投 资 方 设 立 被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五 境
1 2月 3 1日 , 体 以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的 开 票 时 间 为 准 。 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加 强 非 居 民企 业 股 权转 让 所 得 企 业所 得 税 管理 的通知
( O 9年 1 20 2月 i 0日 国 税 函 [ O 9 6 8号 ) 2O ] 9 为规 范和 加强 非居 民企 业股 权转让 所 得 企业 所得 税 管理 , 依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其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中 及 《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我国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
是应税行为的承担者。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属于股权交易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2. 根据《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
境内进行的个人财产转让,不适用增值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属于个人财产转让的范畴。

据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依据可以总结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范围和适用情况,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非居民个人通过转让非
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可能存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义务。

具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0•【文号】国税函[2009]69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财务管理: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

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给居民企业,应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扣缴义务。

如未履行扣缴义务,则由非居民企业在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纳税说明

公司股权转让纳税说明公司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需要遵守相关税法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纳税问题进行说明,帮助读者了解相关税务规定。

股权转让的纳税主体是股权转让方,即原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因此,在股权转让时,原股东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通过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计算,再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七个层级,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具体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首先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即转让价款减去购买股权的成本,再减去相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得到纳税所得额。

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个人以非居民身份转让股权的情况,个人所得税税率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个人通过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

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公司股权转让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首先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即转让价款减去购买股权的成本,再减去相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得到纳税所得额。

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企业所得税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情况,企业所得税税率也有所不同。

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的税率为10%、15%或者20%。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

特别是该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反避税新规,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准确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性质对于698号文,我们首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性质的区分很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法》早有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但是,这里提醒要特别关注《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

根据82号文的规定,对于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

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实现规模效益、提高竞争力的过程。

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企业并购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

1.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是企业并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处理。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中国企业股权所得应缴纳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0%。

而对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也可以适用工业企业或农业企业的税率。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

2.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资产重组是企业并购重组中另一种常见方式。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等方面的重组。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资产评估、资产折旧与摊销、增值税等方面。

(1)资产评估(2)资产折旧与摊销(3)增值税在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会触发增值税的征税。

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合理处理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以避免税务风险。

3.公允价值的税务处理在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到的资产、负债等事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正、合理、真实和透明的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合意的交易对手能够接受的价格。

计算公允价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进行充分的数据分析和估值工作。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需要注意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和税务申报,以避免税务争议。

4.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综上所述,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实操运用中,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合理评估资产、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同时,企业还需要合理处理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税务事项,以避免税务风险。

只有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并购重组才能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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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成文日期: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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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
给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

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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