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 其它经济学论文
物权法的定位研究论文

物权法的定位研究论文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个人、组织对物的支配关系,纠正不当占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作为法律实践与社会发展的产物,物权法的定位不仅影响着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还直接关系着实践价值和学理意义。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定位问题展开讨论,旨在揭示其规范特点、历史沿革及现实意义,为深入理解物权法提供研究支持和策略指导。
一、规范特点物权法是一门极具特殊性和实用性的法律,其规范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契约化物权法是以合同自由为基础的一门法律,因此其规范内容和方式都以契约为主。
在物权法中,物权的形成和转让几乎都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
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产权转移主要通过买卖合同进行。
因此说,物权法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绝对性在物权法中,各种物权都是甚至可超越他人权利的绝对权利。
例如,合法拥有土地权的人可以对土地进行任意支配,包括出租、出售、抵押等。
这种绝对性不仅保护了物权人,也加重了其责任和义务。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不当侵害物权的保护措施和制裁手段,保证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3.实用化物权法具有极高的实用性,实用效果是其重要特征。
其实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原则性。
物权法的规范主要以原则性条款为主,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2)具体性。
物权法中的规定十分具体明确,能够勾画出物权人和不动产物之间的各种关系。
(3)灵活性。
物权法注重在一定程度上以适当的方式反映各种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历史沿革物权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各种社会制度。
比如在家族制社会中,家族成员的财产关系和交往方式往往都具有明显的物权色彩。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作为封建主义经济活动的基本要素,也具备了自己的及其法律体系。
而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体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物权法也随之建立,从195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关于产权的理论

关于产权的理论【摘要】产权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研究已经成为经济学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主要围绕产权的概念、种类和发展历史展开讨论,分析产权保护制度、转让规定、权能制度和激励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强调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未来发展方向。
产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现行经济体制,还有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产权理论的系统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关键词】产权概述、产权种类、产权概念、产权理论发展历史、产权保护制度、产权转让规定、产权权能制度、产权激励机制、产权的重要性、产权的保障措施、产权的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产权概述产权的核心是对资源的支配权,它包括对资源的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
产权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影响着资源配置、投资决策、市场竞争等方面。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护产权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产权的确立和保护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
只有建立健全的产权制度和保护机制,才能保障个体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从产权概述中可以看出,产权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产权,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产权种类产权种类是指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产权分为不同类型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产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权和担保权三种种类。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要素。
在产权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可以对物进行支配、使用和处分。
用权是指占有人或承租人对物的利用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用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使用他人的物,并在一定范围内获取利益。
担保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要求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
物权法小论文

婚姻法浅析物权法在生活中的使用在各国的民法制度当中,物权制度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均赋以完善、详尽的各种物权法律,而在我国由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摆脱资本主义列强对新中国的影响和快速回复国民经济,实行的一直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使得新中国顺利地渡过经济困难时期,并快速建立了完备的工业体系,国民经济也逐步恢复。
但在计划经济下,一切都是公有制,所以不存在物权,所以新中国的一直没有一部《物权法》。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急需要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来保护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发的进行,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财富在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人民逐步富裕。
有了财产,百姓自然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财产的日趋纠纷复杂多变。
解决这些纠纷适用的具体法律就是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其根本意义在于为我们的市场经济生活找到了一个产权的制度基础。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法的实行,使得我们在现代生活中更有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我们的自身利益,所以我们要学在生活中使用物权法去保护我们的切身利益。
如在物权法的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他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我们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所以这一点告诉我们在一些房屋买卖中一定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还经常用到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_物权法相关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_物权法相关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物权法相关论文2600字(一):探讨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论文【摘要】物权法中涉及很多与行政法相关的问题。
例如“公法遁入私法”的现象与行政法的内容相互联系;关于基层民众的自治组织对财产的支配问题和国家的间接行政相关联;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涉及公权力的干预基础进行讨论;不动产登记行为和公权力间的关系等。
【关键词】物权法行政法相互间关系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通过,强调了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并且明确规定了因物的归属权和利用产生的所有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物法权所规范的不仅仅是物本身的权利,而是规范因物的归属权问题和利用因物产生的人和人之间的法律的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私法的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应当按照法律就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公权力的干预基础公权力的行使是存在边界和限制的。
对私人使用或者所有的物,公权力机关要介入必须具备干预基础。
干预基础是指行政公权力在哪种情况时才能干预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般认为,干预基础包括公共利益和法律授权两方面。
行政公权力的机关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行政行为。
为此,很多行政法相关方面的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公共利益,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指以公众利益为目标的行政。
所有行政行为的界限和理由都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私人追求的和大众福祉涉及的利益以及行政机关想要达到的大众福祉的区别。
在物权法上,对于公共利益的重点强调体现在对涉及影响到公民的不动产等重大权益问题时。
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具备干预基础,只有当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
在实际中,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宪法都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在物權法制定时,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发生了激烈辩论。
曾经一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才能有效地限制地方职能部门滥用征收权力,使群众利益遭受侵害。
《产权的理论研究论文》

外部性问题也是产权理论研究的争议点之一,一些学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私有产权可能会导致外部成本无法内部化,从 而产生外部性,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来限制某些产权的行使。
动态性问题
动态性问题也是产权理论研究的争议点之一,一些学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化,原有的产权制 度可能不再是最优的,需要重新考虑和调整。
产权理论的不同学派
自由主义学派
自由主义学派主张私有产权是最 优的产权制度,认为私有产权能 够最大化个人利益,同时能够通 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
干预主义学派
干预主义学派主张国家应该对产 权进行干预,认为私有产权可能 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和垄断,因 此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来限 制某些产权的行使,以实现社会 公正和平等。
社会学派
社会学派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制 度,应该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 考虑产权制度的安排,认为私有 产权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公和资源 浪费,因此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和 政策来引导和规划产权的行使。
产权理论研究的争议点
私有化问题
私有化问题一直是产权理论研究的争议点之一,一些学者认为私有化能够提高效率,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私有化可能会导致资 源分配不公和社会不平等。
04
我国产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产权制度的现状
产权制度逐渐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产权制度逐渐健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和激励。
多元化所有制结构
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同所有制主体 之间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形成了多元化所有制结构。
产权保护法律框架
02
产权理论的相关学说与争论
产权的基本属性
产权的排他性
物权法定的小论文

物权法定的小论文第一章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物权法定主义的确立(一)法定主义与物权法定主义(二)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三、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一)关于物权法定主义内容的争议(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后果(一)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二)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其创设物权的法律行为无效五、物权法定主义之检讨3一、问题的提出从权利的安全性着眼,物权除了应采取适当方法公开之外,法律更应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事先予以确定,因此,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即物权法定主义,或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既已确定为物权法之基本原则,其理论基础是什么?物权法定应法定什么?什么“法”可以定物权?是否可以类推适用?这些都是我们应当回答的问题。
以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2期公布的一则案例,探讨上述问题。
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为装修地下商贸城,与交通银行某分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交通银行某分行分别借给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
人民币借款以月利率10.98‰计息,美元借款为年利率472%计息。
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
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公共设施公司以其对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
交通银行某分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这两笔借款到期后,交通银行某分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862.60元和美元11243.84元,因此提起诉讼。
该地下商贸城是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
在修建过程中,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下达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5表示同意。
物权法论文
物权法论文
物权法是指国家对人们对物体享有的权益的规范和保护。
物权法对于保护个人、社会和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主要包括了物权的获取、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物权的获取主要包括通过协议、继承和法律规定等方式获取物权;物权的变动主要包括转让、抵押和租赁等;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放弃、销毁和没收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护了物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物权保护优先原则”。
即在涉及到物权纠纷时,法律应优先保护物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确保了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物权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在与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中,如何平衡个人物权和公共利益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物权法的完善和具体应用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总之,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物权法也会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的要求。
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与经济制度分析
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与经济制度分析在西方经济学中,产权与经济制度分析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某种资源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而经济制度是指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遵循的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从产权理论的发展、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经济制度与产权的关系等方面对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与经济制度分析进行探讨。
一、产权理论的发展产权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的发展始于18世纪的启蒙时代。
亚当·斯密是早期对产权问题进行详细研究的经济学家之一。
他认为,私人产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能够激励个体创造财富并保护其创造的财富。
斯密的理论对后来的经济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大卫·亨利·修斯(David Hume)等。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20世纪的新古典经济学派开始对产权问题进行了更加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其中,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科斯定理”成为产权理论的重要里程碑。
科斯定理指出,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的初始分配不会影响最终的经济效益,因为通过市场交易,资源最终会分配到效率最高的使用者手中。
二、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产权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明晰的产权能够激励个体进行投资和创新活动,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
首先,产权能够提供安全的投资环境。
保护产权可以鼓励个体将资源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形成有效的生产关系,进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其次,产权能够激发个体的创新潜能。
拥有产权的个体可以享受到其创新成果所带来的收益,从而在竞争中取得更大的优势,推动经济不断创新和提高效率。
然而,在实际情况下,产权的不完善或不清晰可能带来经济的负面影响。
产权不完善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失真和效率的低下。
例如,在缺乏明确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个体很可能会减少投资活动,因为他们无法确保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被侵犯。
此外,产权不清晰也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限制了经济的规模和发展。
物权法案例分析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物权法案例为切入点,对物权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物权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我国物权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在开发过程中,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分割成若干块,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购房者。
2010年,购房者乙公司将所购房屋抵押给丙银行。
2011年,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裁定破产。
此时,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出售土地使用权时,未将该土地分割后的部分权利登记在购房者名下,导致其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权。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1. 物权法第二条: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 物权法第三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3. 物权法第四条:权利人因物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二)案件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是否享有完整的物权?(三)案件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分割后的部分权利登记在购房者名下,导致乙公司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权。
因此,甲公司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享有完整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已支付购房款,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由于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分割后的部分权利登记在购房者名下,导致乙公司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权。
因此,乙公司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分割后的部分权利尚未取得。
三、结论本案中,甲公司因未履行登记义务,导致乙公司无法取得完整的物权,构成违约。
物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
物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创造的无形财产,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发展和经济繁荣至关重要。
而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物权法在应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
一、物权法在保护版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1. 物权法对于版权的保护在传统观念中,物权法主要用于保护有形财产,而无形财产如版权往往较难享有物权法的保护。
然而,现代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使得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
物权法的有形规定和适用原则可被应用于对版权权益的保护上。
2. 物权法在数字时代的应用挑战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版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传统的物权法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需求,例如数字作品的传播、复制和修改等行为。
二、物权法在保护专利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1. 物权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物权法也适用于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是一项对于发明者所创造的技术或创新的专属权利,而专利权的保护也需要物权法提供的保护机制。
2. 物权法在技术创新中的挑战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涌现,物权法在保护专利权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可能需要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
三、物权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的应用与挑战1. 物权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和品牌价值的象征,其保护十分重要。
物权法提供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如对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
2. 物权法在互联网时代的应用挑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商标权的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上的商标盗用、侵权和假冒行为频繁出现。
物权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需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殊需求,加强对互联网上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
四、物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建议1. 完善物权法的条文和规定针对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应当对物权法的相关条文和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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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面向社会公布,在这部物权法草案“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它明确地指出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要想实现物权法的这些目的,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为指导思想,同时有批判地吸收和借鉴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某些观点。
一、物权的意义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物权的概念,物权一词(jus in re)甚至他物权(iura in re aliena),在罗马法中并未出现,而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
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明确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
但这部法典所提“物权”的含义,仍与近代意义上的“物权”含义有很大的区别:首先,这部法典中所提的“财产”并未明确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物;其次,作为法典中物权构成的一个部分,对人物权在第307条和第859条中,仍被看成某人须向他人履行承担义务,因此,“《奥地利民法典》并未抽象出科学的物权概念,物权的客体仍包括有形物和债权等无形物,并未超出罗马法的理论框架”。
在法国民法中,“物权仅是一种权利,有关权利的执有人在使用这些权利时直接作用于物质的物”,因此,《法国民法典》仍未形成独特统一的“物权”概念。
直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物权才具有目前学理上公认的意义,独立的物权体系才得以完整建立”。
但由于除了《奥地利民法典》外,各国民法典都没有对物权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中外学者对物权的定义一直存在着分歧,比较常见的通常有如下三种观点:
1.对物关系说。
这种观点为近代德国学者德恩伯格(dernburg)、耶林(jhering)等人所倡导,他们从人与物的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即物权是“对物支配之财产权”,或“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之财产权”,至于一般人对物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是对物的支配权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构成物权本身的内容。
2.对人关系说。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德国的温德夏(windscheid)、萨维尼(savigny)等人,他们是从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出发来定义产权的,在他们看来,物权和债权所反应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债权是对人权,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而物权作为对世权,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物权人有权排斥任何人对其权利的侵害。
3.权利归属说。
这种观点是由德国著名的物权法学者westermann所提出来的,他认为,物权人对客体的直接支配,以及物权保护性都来源于物权财货归属功能,这种见解已经成为了德国的通说。
上述三种观点,在某些方面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因此,财产关系的本质并不完全是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而首先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关系”。
在民法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物权关系,是一种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然,民法本身对财产关系的反应往往要采取确认权利和具体的行为规则的方式,因此,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概念的确立,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
有的学者认为,“第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私法上确立财产的归属。
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和第三等级的出现,使财产的流通成为经济常态,经济关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发达程度已与罗马法时期大相径庭。
因此,对于物的归属的明确界定成为私法的首要问题。
第二,近代民法重心已
转向民事权利及其体系的安排。
随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对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进行充分保护被视为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
随着教会和世俗社会的分离,近代自然法思想打破了以往以义务体系为目标的传统模式,权利被认为体现一种主观权利,而法或自然法只不过是权利的来源和前提。
与此相适应,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被置于首要地位,近代各国民法典对于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规定便是突出反映,这决定了民法开始成为一部权利法”。
黑格尔认为,“法的本质是意志自由和权利,……而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位,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耶林(jhering)则认为,权利“是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权利的保护是法的目的,……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予法律以生命”。
因此,耶林强调主观权利必须放在制定法之下,进行法学上的技术创造,这就为“物权”这一法学技术术语的提炼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物权被定义成“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和取得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
”很明显,物权法草案中物权的这个定义采纳的是“对物关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