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单位和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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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洛政办〔2020〕1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洛政办〔2020〕1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洛政办〔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员调整情况,现将新调整的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党组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李书杰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孙毅辉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王琰君同志协调审计监督,政府责任目标管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经济运行、发展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建设、铁路建设,产业集聚区、优化环境,军民融合、国防军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煤矿安全、地震防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财政税务,金融业监管、服务,统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接待,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四科对口业务工作。

任卫杰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李保兴同志协调信访稳定方面工作。

王淑霞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王军同志协调民政、养老,农业经济、新农村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业发展、动物防疫、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机管理,脱贫攻坚,绿化造林、森林防火,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和水系建设、节水工作、移民安置,粮食购销和储备,交通运输,邮政,气象等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七科对口业务工作。

赵红飞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侯占国同志协调工业经济、民营经济、信息化建设、通信,生态环境管理与保护、污染防治,供电,黄金矿山,煤炭工业等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九科、十科对口业务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洛政办〔2015〕126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0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加强应急、督查、调研、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市政府重要会议讲话等文稿。

(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四)具体承办或指导办理市政府工作周报。

(五)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七)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办理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九)负责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指示。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洛政办〔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2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统筹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全面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和智慧城市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洛阳市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按照领导小组分工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参加,协同推进开展相关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并协调解决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及政务数据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务信息系统智慧化应用。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督促做好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推进开展,以及具体任务的细化分解,指定具体负责科室和业务人员,确保责任落实无空档。

三、加快系统迁云对照《洛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对已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制定计划和方案,逐步向智慧洛阳云平台迁移。

自建机房内的政务信息系统,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迁移,使用对外购买服务模式租赁的政务信息系统,合同未到期的重大政务信息系统,应在合同到期后逐步完成迁移。

四、做好数据归集建立与本系统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与省对口厅局的数据对接、传输,确保国家级、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政务数据能够下沉到市一级,以便我市能够更好地共享、使用相关政务数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洛政办[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洛政办〔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洛政办〔201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9日洛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健全定位清晰、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值班工作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值班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第四条各级值班人员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沟通协调能力。

做到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严谨细致、一丝不苟。

第五条值班工作人员要熟悉值班业务,熟记值班规定,熟知值班工作流程,熟练使用值班设备。

第六条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和未经培训人员值班。

第七条市政府总值班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履行市政府政务值班、信息上报、综合协调等职能。

各单位要明确管理本单位值班工作的机构,履行政务值班、信息报告、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值班工作等职能。

第八条各单位值班室要独立设置,严禁与本单位保安室(门卫室)或其他部门混用。

有条件的要划分值班工作区和休息区,设置标明单位名称的背景墙或铭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166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9【实施日期】2010.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委、市政府管理,以市政府管理为主。

一、总则(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洛政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洛政办〔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0月30日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 除外商投资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房地产项目核准职责。

2. 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核准职责。

3.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审验职责。

4.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职责。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复核职责。

6. 车物损失估价鉴定职责。

7. 中小企业贴息贷款审核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 将除集中并网外的风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 将除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辖市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外的非跨县(市)其他城建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 将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 将除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外的其余热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0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开招聘人员要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市、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基本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9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2日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合同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政府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一)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转让、租赁、承包、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承包合同;(三)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它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四)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五)政府资助、补贴和科研、咨询等合同;(六)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七)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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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单位和
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2]32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8
【实施日期】2012.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单位和事项的通知
(洛政办〔2012〕32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开、规范、便捷的行政服务,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50个部门266个事项(见附件1),其中行政许可144项、非行政许可118项、公共服务4项。

目前,上述事项已基本按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
心办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黄金局要于2012年12月20日前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

二、第二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6个部门22个事项(见附件2),其中市档案局2项、市公安局(车管所、驾管所、出入境管理处)10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项、市残联3项、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2项、洛阳银监分局3项。

市民中心建成后,上述事项及与行政审批相配套服务的职能部门二级(中介)机构要一并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设立窗口,当前纳入行政大厅外单位审批效率评定工作。

三、对近3年来没有发生审批业务的市粮食局窗口从市行政服务中心暂时调出(见附件3),纳入行政大厅外单位审批效率评定工作。

四、对近3年来没有发生审批业务的125个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4)暂时冻结,其中行政许可95项、非行政许可30项。

若有企业、群众提出请办该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与市行政服务中心沟通协调解冻,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程序执行。

五、对已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收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暂时保持现状。

六、对项目少和业务量小的市科技局、宗教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统计局、扶贫办、农机局、知识产权局、国家安全局、洛阳无线电管理局等部门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

各单位须明确代理(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请办事项的传递、办理,并按要求限时办结。

七、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事项,统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集中公开、规范、高效、办理;对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事项,由市优化办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行政大厅外单位审批效率评定工作。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首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事项
2. 第二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事项
3. 暂时调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事项
4. 暂时冻结行政审批事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
首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和事项
(行政许可144项非行政许可118项公共服务4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
行政许可事项: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

非行政许可事项:1.市权限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及企业投资项目初审;2.市权限外企业投资项目初审(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3.市权限外企业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初审;4.市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招标初步方案核准;5.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6.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初审上报;7.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书及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8.价格调节基金减缓免审批;9.经营性服务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定;10.重要商品价格制定及价格认证;11.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发证初审;12.《收费许可证》审验、核发、变更及《执收公务证》核发、审验;13. 车物损失估价鉴定。

二、市教育局
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教育机构许可。

非行政许可事项:教师资格认定。

三、市科技局
非行政许可事项:技术合同认定及科技成果进步奖认定。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非行政许可事项:1. 投资担保机构设立备案及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设立备案;2.中小企业贴息贷款审核。

五、市宗教局
非行政许可事项:1.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2. 民族身份认定(变更)。

六、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事项:1.特种行业(刻字业、典当业)许可证;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3.剧毒化学物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邮政局(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5.烟花燃放许可;6.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

非行政许可事项:1.机动车(货车)准入市区车辆通行证;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核;3. 印章备案。

七、市消防支队
行政许可事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2.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非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八、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事项:1.社会福利机构(企业、50张床位以上)设立审批;2.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核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

非行政许可事项: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及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或协议解除收养登记;2.办理老年人优待证;3.退伍义务兵入户;4.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追认革命烈士审核。

九、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事项: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初审;3.律师执业及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4.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报名。

十、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事项:代理记账资格审批。

非行政许可事项:1.会计证办理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2.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类票据核准;3. 退税审核及预算审批;4. 政府采购项目审批;5.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评估备案;6.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核;7.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乙级(预备)资格认定。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事项: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2.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认定(筹设)成立。

非行政许可事项:1.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2.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审批;3.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事项:1.采矿权登记、变更、延续审批;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初审;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5.国有土地改变用途许可;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7.建设项目用地审批;8.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非行政许可事项: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置换地审批;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
记;3.城镇住房用地变更登记;4.零星分散及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5.测绘资质初审及年审。

十三、市环保局
行政许可事项: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向大气和水体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3.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4.危险废物转移核准;5.排污物的种类、数量、申报审核;6.建筑噪声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核准。

非行政许可事项:1.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出具地方初审意见;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污染源限期治理方案和项目竣工验收审核;4.建筑施工夜间连续工作的审批核准;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6.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的审批。

十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行政许可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施工许可;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3.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核准;4.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审核;5.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临时停车场)许可;6.商品房预售许可;7.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资质审批;8.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机构资质核准;9.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10.城市排水许可。

非行政许可事项:1.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书及河南省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意见书审批;2.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初审;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审核(含装饰工程);4.中标通知书备案;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6.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备案;7.建设工程报建;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装饰工程);9.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收取拨付;10.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11.建筑起重机设
备备案登记手续;12.房屋权属登记核准(初始、变更、转移、抵押登记);13.房产(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界定卡核准;1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15.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核;16.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17.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备案;18.建设工程检测资质初审;19.使用维修基金审批。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事项: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2.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4.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5.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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