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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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讲义

劳动法讲义

《劳动法》讲义主讲人:李宝明一、劳动法概述(一)概述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等。

我们学习和运用劳动法时,不仅应以《劳动法》为核心,而且要了解其他的劳动法律规范。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劳动法》突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后从劳动报酬权、平等择业就业权、休息权、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全面地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还规定了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如促进就业、进行职业培训等,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中还规定了劳动法的实施情况、监督以及切实可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法,为劳动者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统一的,这是维护国家、集体、其他劳动者乃至于履行义务者的权利所必需的。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劳动纪律包括各种规程和规章制度以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等。

3、劳动者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发生事故后接受检查以及向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关举证等义务。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如果该劳动合同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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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七、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
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三、关于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规定
• (一)关于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
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
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

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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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讲课提纲)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原则(一)劳动法的概念对于劳动法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即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又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一)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二)劳动条件的基准化(三)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四)劳动执法的规范化三、劳动法的主要特征(一)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管理统一的法律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

劳动法在总体上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

(二)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相结合的法律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在许多方面是以劳动标准为基(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有的法律劳动法是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兼有的法律,主要是以实体法为主,兼有程序法的内容。

四、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者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2.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用人单位(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五、权利与义务(一)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8.劳动者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用人单位的权利1.劳动用工权:(1)招工权(2)用人权,也是劳动力的管理权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工资奖金分配权(四)用人单位的义务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4.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5.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6.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7.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1)主体合法(2)资信能力2.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件(1)年龄条件(2)劳动能力条件(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3.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三)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7个必备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补充条款。

新劳动法培训内容劳动保护

新劳动法培训内容劳动保护

新劳动法培训内容劳动保护
本文档旨在介绍新劳动法培训的内容,重点关注劳动保护方面。

培训内容旨在使员工了解和遵守劳动法,并在工作环境中得到充分
的保护。

1. 劳动法概述
- 了解新劳动法的法律背景和目的。

- 理解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作用。

2. 劳动合同
- 研究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签订程序。

- 掌握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解决合同纠纷。

3.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
- 了解劳动时间的安排和加班工资的规定。

- 研究休假权益,包括年假、病假和婚假等。

4. 工资和福利
- 了解工资支付制度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 掌握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程序。

5. 劳动安全与职业危害防护
- 研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 了解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6. 争议解决机制
- 了解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

- 研究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定。

以上是新劳动法培训的内容,着重强调劳动保护方面的知识和规定。

希望通过培训,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和遵守劳动法,同时能在工作环境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劳动法讲义

劳动法讲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一讲劳动法和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概述(一)概述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是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法:指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等。

我们学习和运用劳动法时,不仅应以《劳动法》为核心,而且要了解其他的劳动法律规范。

(二)劳动法的发展历史1、人类历史上,长期以来并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的出现是19世纪初期开始的,它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人运动日益壮大分不开的。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的不断变化,政府为了协调劳动关系,颁布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劳动法从萌芽状态逐渐成长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二百余年的历程中,劳动法日益完备起来。

我们知道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和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但是劳动法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的产物。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可以追溯到远古。

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的规定。

公元前5世纪中页,罗马共和国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也确认了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

就我国来看,春秋战国以后,历代所制定的许多法律对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也有过一些具体的条文。

随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劳动关系表现为农奴对封建主的依附关系。

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课提纲(1)

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课提纲(1)

争论大。不同利益、不同观点博弈,四 审通过不多见; 关注度高。该法涉及数亿劳动者,上百 万户用人单位,一审稿后近20万件建议; 立法进程后期全力加速。4至6月一个季 度进行了两次审议并通过。 高票通过:《反国家分裂法》《劳动合同 法》
四、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 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立法目的属统率性条款,是立法的指导 思想,是理解和解释具体条款的依据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应前 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个合同期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就满足了“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用 人单位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只要进入了第二个合同期,除 非劳动者放弃,必然会导致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 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就业的质量和稳 定性。
四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 践中大量存在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和劳务派遣,约定的内容违法,合同中免 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劳动者 应当享有的权利,劳动合同短期化,随意 解除劳动合同等突出问题。
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 2005年1月,劳动保障部将草案报请国务 院审议; 2005年11月,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 审议;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九次会议进行初审;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用人单位 利益是辩证统一的 劳动关系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又是相 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保护劳动者在一定 意义上就是保护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法规基础知识

劳动保障法规基础知识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资料第一部分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劳动合同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失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5.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一级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7.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8.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1. 前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

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于雇主和雇员都十分重要,这样可以避免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以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本讲义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介绍和解读,以帮助员工和雇主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支付工资,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雇员则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2.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关系中应该平等对待对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不能因为雇员的性别、种族、宗教等原因而歧视他们,在招聘、用工、晋升等方面应该公平对待所有员工。

2.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雇佣劳动应该基于自愿原则,即雇员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岗位和雇主,雇主也有权决定是否雇佣某个人。

双方应通过自愿的合同来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事项,并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相互信任。

2.3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中的较弱一方——雇员进行保护,以避免被雇主侵犯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了雇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职业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护措施,并明确了雇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签订的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

它明确了雇佣关系的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雇主和雇员。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确保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3.2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雇佣关系应在合同期限内维持,当合同期满时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续签或解除。

3.3 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合同中应明确雇员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包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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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第一讲一、《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一)、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弥补《劳动法》的不足、规范和完善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4年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要求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就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订立、变更和无效,内容、形式和期限,终止和解除等主要问题作出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时至今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面对劳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它却凸显出一系列不足,主要表现为:(1)、基于改革背景的不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很多制度正处于改革摸索阶段的时代背景下,一部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法律不可能完整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劳动法律制度的要求,更不可能完全解决后续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2)、基于纲要式立法局限的不足:1994年的《劳动法》属于纲要式立法,较之于法典式,其具体规范一般都趋于原则化,以其作为裁判依据,往往操作性不强,存在许多立法的漏洞。

(3)、基于制度惯性的不足:《劳动法》某些规定来源于劳动制度改革进程的探索性或过渡性的政策法规,难免有旧体制和过渡性的痕迹。

正是由于这些不足,导致《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远滞后于劳动合同制度的现实发展。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应当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第一,从二者所规定的内容及所调整的对象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基本法与单项法的关系。

前者规定了从就业促进到劳动合同直至劳动争议等内容,其几乎涵盖了整个劳动法律部门的所有内容。

但是,我国《劳动法》是纲要式而非法典式,就劳动合同专章只作了原则规定,故需要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以完善、细化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从法律位阶上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当然,就制定机关而言,现行《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它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但从法理和《立法法》的要求而言,《劳动法》作为劳动法体系中最高阶位的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这样才与《就业促进法》形成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三)、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换言之,劳动合同的最重要的功能是应当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得以运行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作为关于劳动合同的单项立法,其一切完善、发展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劳动合同的依据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避免纠纷,又有利于纠纷发生后明晰各自责任。

(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简单解释,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即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化;和谐,即劳资冲突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其内涵可进一步分解为“四个关系”:第一,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双赢关系;第二,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互相尊重、和谐相处的平等关系;第三,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利益相容、矛盾协调的共生关系;第四,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共同创造、共享成果的发展关系。

要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努力,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关键。

而《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又是良好法制环境得以建立的基石,它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将一切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制度因素予以剔除,并且结合新形式下劳动关系的特点建立新的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二、《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一)、《劳动合同法》的空间效力《劳动合同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该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即《劳动合同法》在什么地方、在哪些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换言之,在空间上只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劳动合同关系都由《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劳动合同法》对人的效力《劳动合同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法》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第一款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都适用《劳动合同法》。

个体经济组织,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虽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没有招用雇工,全靠自己家里人提供劳动,相互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界定除了上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即在一定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具有《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资格。

(三)《劳动合同法》的时间效力《劳动合同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劳动合同法》在什么时间生效,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对其颁布以前的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溯及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在本法施行以前已依法订立并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本法施行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和计算按照“新从新、旧从旧”的原则,即《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履行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和支付标准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履行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讲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的涵义,既包括劳动报酬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也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它具体表现为:第一,劳动合同订立合法,违法订立的合同无效,其又具体包括:订立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以及订立程序合法等。

第二,劳动合同履行合法,即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对履行时间、质量、数量等要素有规定的,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必须符合规定。

第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合法,即法律对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有要求的,无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当事人都应当遵守。

第四,劳动合同终止合法。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

第一,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第二,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法令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第三,在承担劳动合同责任时,任何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强调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合同领域的体现。

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地决定订立或不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同谁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自主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用人单位。

第三,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

(四)、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为:第一,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劳动合同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这是强调劳动合同从订立到结束,运行的全过程都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它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必备条款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的条款,它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的对象和结果,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

劳动合同内容由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构成。

法定必备条款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只有完全具备这种条款,劳动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法定必备条款有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和特殊法定必备条款。

一般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各种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合同期限采取哪一种类型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生产或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

工作地点就是指劳动者工作岗位所在区。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劳动标准的一项内容,指的是法定工作时间,即劳动者为履行劳动报酬义务在法定限定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休息是指劳动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休假即劳动者带薪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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