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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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范本一: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比例逐渐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概述1.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2.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意义三: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公平公正原则4. 安全健康原则5. 合理利益保护原则四: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3.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4. 《互联网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五:具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与案例分析1. 信息公开与诚信交易2. 货物质量保证与退换货政策3. 价格公示与欺诈行为打击4. 售后服务与违约责任5. 个人信息保护6. 平台责任与纠纷解决六: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实2. 平台监管的加强与合作3. 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升与培养七:结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加强平台监管和合作,培养消费者权益意识,以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电子商务: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2.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3. 诚信交易:商家遵守信用、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4. 退换货政策:商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给予退换货服务5. 价格公示: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公示明确的价格信息6. 欺诈行为:商家以虚构或隐瞒事实的手段欺骗消费者7. 个人信息保护: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和合理使用8. 平台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家行为的监管和追责9. 纠纷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范本二: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浅谈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营销摘要本文通过叙述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同时,叙述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希望国家可以完善消费者权益维护体制,使消费者可以方便有效维护权益,同时呼吁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消费者权利保护维权意识引言添加瘦肉精的猪肉,回收后再加上着色剂制作出来的馒头、添加墨汁和工业用料石蜡的粉条、用膨大剂生产的西瓜,随着一批批问题食品相继被暴光,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了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上······正文如今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是目前决策者乃至普通民众的共识,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对肯德基多家餐厅进行抽检时,发现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

2006年9月14日来自日本的SK-Ⅱ品牌多项化妆品中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

2007年,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

2008年9月11日,三鹿承认7000吨奶粉受到污染······产品质量已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重大因素。

各种商品鱼龙混杂,扰乱着消费者的视线,给消费者带来巨大不变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伤害。

那么,之所以会出现像上述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呢?问卷调查显示,有17.9%的被调查者认为原因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让有些人钻了空子并且抱有侥幸心理。

而85.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法企业的暴利诱惑和道德沦丧,是出现造成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说道:“有50%的利润,他可以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可以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

如果有300%的利润,他可以冒着被斩首的风险。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也认为,在暴利诱惑之下,必然有不法企业铤而走险,关键要法律、制度和监管层面给他们戴上紧箍咒。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作者:王爽来源:《北方经贸》2012年第03期摘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随着消费问题的日益严重而产生和发展的。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能单纯依靠消费者的自身努力,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负有重要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赖于三个方面,即国家的保护、社会的保护、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3-0035-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几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条文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是指国家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势力和经济地位存在着事实的不平等,因此,如果没有国家对于消费关系的干预和介入,任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自我平衡和维护各自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根本无从得以保护和实现。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对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

各国消费者政策法充分认识到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无不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负有责任。

例如,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2条规定:“国家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和实施消费者保护综合性政策的职责。

”第6条规定:“国家为达成本法的目的,应制定或修订有关法令”“政府为达成本法的目的,应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

”第二章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措施,更具体规定了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学浅谈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学号:1238120210班级:法学122姓名:牛童指导教师:唐燕勤老师浅谈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维护了全体公民消费者的利益。

有效的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有效的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但是,其在实施中仍有缺陷,怎样维护权力与义务的平衡是这部法律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恶性消费”市场的有机发展浅谈消费者的权力与义务前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一.绝对的权利,必须有相对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而消费者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此法的本质是保护消费主体在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的维护权益,不受他人侵害,前提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性为弱势群体,赋予其九项法定权利,即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监督批评权,却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13项义务。

法律的本质是调节权力与义务的平衡,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绝对的权利,却无相对的义务;经营者有绝对的义务,却无相对的权利。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1 精品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1 精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一款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修订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拟对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条与2019《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区别1994《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服务欺诈的二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2019《消法》与之相比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商品、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有所加大。

最为直观的体现从过去的“1+1”(退一赔一)修改为“1+3”(退一赔三)。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20年,虽然1994年的“1+1”赔偿模式对预防和减少经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并未出现大量的惩罚性赔偿索赔案件,人们对小额的违法行为依旧倾向于息讼厌讼,忍气吞声,不愿维权。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遏制商家为恶,以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显得额外重要。

只要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2019《消法》建立起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4《消法》仅仅规定二倍的违约欺诈赔偿,新《消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现有第55条第二款侵权致害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惩罚性赔偿规范更加细化、明确。

新《消法》不仅延续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

我国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浅谈作者:戴伦蓉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8期摘要: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各种新型银行业务的兴起提供了平台,银行业已经深入到了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面对银行消费者权利频频被侵犯,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此现象进行规制。

法律的宗旨是公平,因此法律应当对银行业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倾斜保护。

先对银行业消费者相关概念进行介绍,然后论述银行业消费者被侵犯的权利,最后提出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务;银行消费者权利;侵犯;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7-02一、银行消费者相关概念介绍(一)银行消费者银行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银行金融商品和接受银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包括小额投资者在内、排除专业的投资机构、投资者。

银行消费者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一种,与传统消费者不同。

随着银行职能的多样化,银行传统的存贷职能业务在银行总业务中的比例慢慢缩小,与此同时,消费信贷、电子银行、交易结算、个人理财等业务逐渐放大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款规定,根据服务产品的不同,可将银行提供的与消费者相关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

法律对银行消费者加以保护源于其相对于银行在资讯、交涉、缔约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金融活动注重效率、关注成本与收益的合理关系,如果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专业水平、交易经验等各方面已经具备了与银行相当的能力,而法律仍然给予其倾斜保护,此时这种保护不仅对于此类消费者而言显得画蛇添足,也是对法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基于银行消费者的特殊性、凸显对于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银行消费者这一新型措辞日渐被公众认同,这一名词也频频出现在官方发言中。

在现实生活中,比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其本身就有消费性和投资性两面,每位消费者都是潜在的投资者。

在银行理财服务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支付对价以获得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这交易行为的客体是银行服务行为,而非其交易可能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这与其他消费行为无异。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成为了越来越受重视的话题。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有利于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是实现金融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逐步完善的。

目前,以信用卡为代表的金融消费品牌,集中面临着虚假宣传、违法套路等问题。

而消费者对于这些问题的反馈,反映了法律从业者、金融从业者以及行政保护部门都需要介入其中,让被消费的人拥有更多的维护权利。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1、加强金融科技创新金融科技是第四次工业革命与现有金融体系的结合体,降低了金融业社会化服务和资源分配的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了金融消费体验。

通过创新科技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有效地解决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网贷失联等问题。

2、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加强金融公共法律服务,对于保证金融市场的公正性、稳定性,增强消费者信心,都非常有必要。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优势1、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前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其目的在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使得消费者享有更多的维护权利,减少各种不公正行为在金融市场中的出现。

2、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申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金融机构也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规则和制度,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展望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会远比现在更加有效、便捷和全面.目前国家也在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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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

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经营者等方面的原因,会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

因此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享有的消费者权利,只有通过多种途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也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国家的保护,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一、国家的保护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经济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1、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为保证知情权的实现,消费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具体信息。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知情权的延伸,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回品质合格、等量兼职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5、求偿权。

求偿权是由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原因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

6、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指消费者有获得与有关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监督权。

监督权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有进行检举、控告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我国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出现争议时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营者的自律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

经营者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好的消费环境。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积极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

经营者还要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如不虚假宣传、明码标价等。

在交易中经营者要使用真实姓名和营业标记,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并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经营者要履行“三包”义务,不得与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能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根据违法的不同性质,损害大小,情节轻重,需要承担的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近年来,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如红木家具造假,连云港17层高楼墙体楼裂裂等等。

我们印象最深的可能就是“双汇瘦肉精”事件。

号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双汇集团,出现了瘦肉精事件无疑说明了他的检验程序形同虚设。

双汇集团收购瘦肉猪欺骗了消费者,瘦肉猪食用过多会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双汇集团只顾自己赚钱,置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于不顾,侵犯消费者利益,理应受到公众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瘦肉精事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危害,还给企业自身带来重创,害人又害己。

瘦肉精事件得以在央视曝光说明了国家对这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重视。

双汇集团为此也付出了很大代价,不仅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谴责还会给集团以后的经营造成很多难题。

作为经营者要想获利必须自律,接受消费者和公众舆论的监督,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

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

因此,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具有以下保护意识:(一)自我防范意识。

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

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

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

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

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因此,每一个消费者都要尊重自己的权利,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

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

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

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

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

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和为贵”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

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

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⑤”说明消费者在提高自己意识的同时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营者的不法行为。

消费者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与经营者发生争执时,要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到自己的义务,进到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等。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频繁见诸于报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等,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靠国家、经营者、消费者,还要依靠各种媒介,如媒体报道,电视节目等。

国家要制定出相关的法律,经营者要自律,消费者要自我保护,公众要积极监督,为消费者实现权益保护创造更多的途径和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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