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里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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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进步与发展,建筑行业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

随着工程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导致工程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日益严重。

在工程招投标竞争中,工程报价低于成本价,就会导致投资方经济利益亏损,而工程报价过高,不利于企业进行竞标,会导致企业竞标失败。

本文主要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进行探讨,针对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程投标:低于成本价:问题探讨引言: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工程投标的竞争也是日趋白热化。

而在工程投标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竞标成功,就会采取低投标报价方式,也就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这种低投标方式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的,竞标单位使用低投标方式进行竞争,也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使得经济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回收。

目前,我国对于工程投标评标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最低价中标法。

第二,综合评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就是根据招标单位给出的竞标价格,投标单位利用最低的价格争取到工程项目。

最低价中标法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投资方的建设资金投入,在竞标过程中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还是存在问题的,那就是投标人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所报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对此缺乏合理的判断,最终导致最低价中标法在使用过程中违背最初的初衷。

竞标企业为了达标中标的目的,与投标人暗中结合,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时对报价压低,竞标人在中标后随意更改工程设计,这就会导致工程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一定要加强对工程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情况的管理,规避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

1.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1.仔细分析供应商的报价:首先需要仔细分析供应商的报价,确保其没有错误或遗漏。

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报价说明,包括成本计算和利润预期等。

同时,采购方也可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以判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真实合理。

2.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如果确认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首先,可以询问供应商的原因和考虑因素。

可能是供应商在为了争取订单而进行降价,或者是供应商的成本计算存在错误。

通过与供应商的沟通,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3.评估供应商的可靠性:除了价格因素,采购方还需要评估供应商的可靠性。

如果供应商经常低于成本报价,可能意味着供应商存在信誉问题,此时采购方需要谨慎考虑是否与其继续合作。

供应商的可靠性包括交货准时性、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这些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

4.考虑长期利益:在处理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时,采购方需要考虑长期利益。

虽然低于成本报价可能短期内能够获得较大利润,但对于供应商来说,这样的情况是不可持续的。

如果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采购产品或服务,会导致供应商无法盈利,最终可能导致供应商倒闭或降低质量。

5.重新评估采购策略:当遇到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时,采购方需要重新评估自己的采购策略。

可能需要重新制定供应商评估标准,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监控,以避免再次遇到类似的情况。

同时,也可以考虑与多个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以减少对其中一供应商的依赖。

6.与内部部门进行沟通:面对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采购方需要与内部部门进行沟通。

可以与财务部门、采购团队、销售团队等部门协商,共同制定应对策略。

内部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对于解决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总之,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需要采购方认真评估和处理。

通过仔细分析供应商的报价,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评估供应商的可靠性,考虑长期利益,重新评估采购策略,与内部部门进行沟通等措施,可以帮助采购方解决这个问题,保持良好的供应链关系。

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有哪些

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有哪些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有哪些投标低于成本价原因:市场竞争激烈,求生存、求发展,千方百计压低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以赢得项目;如何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法律风险一、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认定建筑工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中的“成本价”,是指建筑业的平均成本还是指中标企业的个别成本?关于这一点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低于成本应当是指“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企业个别成本不具有公开性且无确定标准,在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时易形成争议。

纠纷已经发生时一般会申请专家鉴定,但由于鉴定的依据是中标企业的生产规模、管理水平、自有机械设备情况、原材料采购成本及使用损耗控制、劳动力的组织和调度、融资成本等因素,而不能仅以国家定额作为依据,这种鉴定的难度很大。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中标企业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没有低于成本价竞标。

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会提出各种“让利”条件。

如果让利前的投标报价并不低于成本价,但让利后的实际结算价低于成本价,应当也认定为构成低于成本价竞标。

其中“让利”的“利”,在具体解释时应当首先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其真实意思,不能确定的,中标方可以主张其为“利润”而非工程结算价,以避免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二、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该规定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业内主流意见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其价格条款无效。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76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文/刘英雷 武永清 缪飞飞 张博【摘要】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属于恶性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应当采用个别成本认定方法。

以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中标并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我国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关键词】招投标;成本价;法律后果低于成本价予以否决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应直接取消其继续参加竞标的资格,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参加竞标,属于虚假竞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其主要目的往往是通过较低报价率先获得中标资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以各种理由获得补偿。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属于虚假的竞标行为,从本质上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恶性竞争。

市场有市场的交易规则,只有遵守市场的交易规则,才能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投标人这种恶性竞争的行为无疑会扰乱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应严惩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的恶性竞争行为。

第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标无法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标准,损害了公共利益。

追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使命所在,也是市场主体立足的物质基础。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后续如果得不到一定的补偿,必然会导致交易的基础不牢,投标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要求,甚至有可能要求终止合同。

双方在交易中的博弈既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导致诉讼,占据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

实践中对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方法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平均成本说。

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货人若 以低 于成 本价与采购人 签订采 购合 同则违反 了法律规 定 ,签订 的合 同有显失公平之 嫌并可能导致合 同无效 ,若按 此价格履 约 ,供 货人在 最后结算 时有 可能可通过 司法程 序 申请 该项价格结算
的约定无效 ,并要 求专业机 构对供 货价格进行重新鉴 定从而要 求采购方按 定额价或市场价进行重新核算。 A公 司随 即向 B公 司提 出要 求 : 要 求 B公 司提
供货 人还 可通 过 司法部 门申请专 业 机构 对供 货价 格 进行 重新 鉴定 从 而要求 采 购方按 定 额价 或市 场价 进 行结算 。
3 . 如 何 防 范供 货 商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争
成 本报 价要 考虑 社会 的平 均成 本
和企业 个别 成本 ,这是判 定投 标报 价
/平 方 米 ,供 应 数 量 2 8 0 0平 方 米 , 总 价 1 3 4 4 0 0 0元 ,
而最后一轮报价仅 为 1 0元 / 平 方米 ,供 应数量不 变, 总价 仅 为 2 8 0 0 0 元 ,前 后报 价 相 差近 9 8 %。法律 顾
问随即提 出质疑 并 出具法律意见 : 根据 《 招标投标法 》
指的是销售有形 的商 品 ,但施工企业提供 工程建 设服 但适 用本条处理类似纠纷仍不失妥当。
《 招标 投标法 》第三 十 条 中规定 ,投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本 的方 式投标 竞争 。这 里所讲 的低于成 本 ,
是指低于投标人 的为完成投标项 目所需 支出的个别成 本 。由于每个投标人 的管理水平 、技术 能力与条件不 同,即使完成 同样 的招标项 目,其个别成 本也不可能 完全相 同 ,管理 水平 高 、技术先 进 的投 标人 ,生 产 、 经营成本低 ,有条件 以较低 的报价参加投 标竞 争 ,这 是其竞争实力强 的表现 。实行招标采 购的 目的 ,正是 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 的竞争 ,特别在投标 报价方面的 竞 争 ,择优选择 中标者 ,因此 ,只要投标人 的报 价不

工程合同价调价方式

工程合同价调价方式

工程合同价调价方式一、调价原则1. 本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

2. 调价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列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3. 调价应当基于实际发生的、可预见的市场变化,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调价条件1. 当原材料价格发生显著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可提出调价申请。

2.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动导致成本增加或减少时,应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合同价。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工程成本,双方应协商调整合同价。

4. 若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重新计算合同价。

三、调价程序1. 甲方或乙方发现有调价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出调价建议。

2. 收到调价建议后,双方应共同核实相关证据,评估调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调价协议,明确调价金额、生效时间等具体事项。

4.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四、调价计算方法1. 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2. 人工费用调整: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3. 设备使用费调整:根据市场租赁价格或自有设备折旧费用变化进行调整。

4. 其他直接费用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调整。

五、调价的时间和生效1. 调价申请应在知悉调价事项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提出。

2. 调价协议签署后,自约定的日期起生效,并对工程合同价进行相应调整。

3. 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多退少补的情况,应按调价协议执行。

六、其他约定1. 双方应保留与调价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备后续核查。

2. 调价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提出调价一方承担。

3. 本调价协议是对原工程合同的补充,除调价内容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关于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与成本评审的思考

关于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与成本评审的思考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低于成本竞标,并对低于成本竞标赋予了“一票否决权”。

然而对低于成本竞标的成本与如何判定低于成本,却没有提供具体的司法或政策解释,各地自行制定成本判定和成本评审规定。

有的认为“低于成本”是低于施工企业生产成本,有的认为是低于施工企业成本;有的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项目、主要材料及单价进行评审,有的把投标总价小于有效投标基准价92%的直接视为低于成本,还有的两者并用,等等。

属地不同,标准各异,不仅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与规范性,也不利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和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现象与问题经过多年的发展,招标投标已经成为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质量安全,发挥了十分关于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与成本评审的思考□文/任己任重要的作用。

投标报价成本计算与成本评审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招标投标的结果。

其中,投标报价成本判定又是成本评审最关键的环节。

对成本评审与工程成本的错误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本评审的对象不科学从广义上说,成本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是生产活动中所消耗的全部生产要素的总价格,是生产和销售一定种类与数量的产品所耗费的全部资源的经济价值;另一种是为实现特定目标所付出或者所放弃资源的全部代价。

招标投标中的成本指前者即工程价格。

工程价格包括成本价格和非成本价格。

工程成本价格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或制造费用,也包括期间费用即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与销售费用,还包括利润和增值税及附加,是完整意义上的全费用价格。

工程非成本价格除包括工程成本价格的全部要素,还包括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的市场升值或贬值。

从狭义上说,建安工程成本或施工生产成本只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或制造费用,不包括期间费用以及利润与税金,是非完整意义上的费用价格。

中标人质疑中标价低于成本怎么办

中标人质疑中标价低于成本怎么办

中标人质疑中标价低于成本怎么办?某招标公司代理的一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遇到了一件怪事——中标供应商A公司竟然质疑自己的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陈述的理由是由于参加该项目的公司代表违反公司内部规定,越权擅自报价,价格低于厂家内部统一价,可能遭到厂家的处罚,中标后就会亏本。

希望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公司的中标价低于成本,项目废标重新招标。

质疑函后面附上了A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证明其投标代表的报价超越了职权范围;同时附上了生产厂家与A公司的经销代理协议,证明中标价的确低于厂家的内部价格,以及低于内部价销售的处罚规定。

面对如此“有理有据”的质疑,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容易处理,既然中标人自己认可了中标价低于成本,那就中标无效,废标重新招标即可;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报价,不能由中标人自己说低于成本就是低于成本;还有人对中标人的质疑动机提出怀疑,是想借助低于成本价废标,进而逃避放弃中标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问题引出一、这样的质疑是否合法?该不该处理?二、中标人自己承认中标价低于成本,能直接就确定中标价低于成本吗?三、中标价低于厂家的内部价就是低于成本吗?专家点评一、A公司的质疑符合法定的条件,应当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自己,在政府采购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供应商是通过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来获得救济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

其中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A公司以中标价是投标代表擅自报价并且低于厂家的内部价,中标后可能亏本为由,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提出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明确要求认定中标无效、废标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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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标里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方式
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
【案情】施工企业中标承建了市政工程的一个标段,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大量垫资,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按照工程量核算,中标价格明显低于该工程的成本价,施工企业声称存在亏损巨大。

【律界建工分析】
对于应当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若经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
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类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说关于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被认定
为无效。

若合同或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由于施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所以,建议施工企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工程价款条款无效,并参照有关内容向发包人主张结算。

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恶意竞争、无序竞争导致很多施工单位为了中标而不断降低投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

实际中标后想以
签证、索赔等方式增加工程款,但随着发包人工程管理的加强,施工单位在低价中标后增加工程款的意愿很难实现,如果保证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巨亏似乎成了必然。

但,招标中所谓的“成本价”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而非同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同企业因地域差距、科技装备、管理水平等的不同而造成投标竞价上的差距很大,所以成本价始终是一个不明确的价格。

因此在招标活动中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对成本价如何界定一直是困扰专家评标的难题。

“成本价认定问题”甚至成为招标投诉、造成纠纷和异议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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