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

合集下载

原材料价格低于成本价是否要进项税转出【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原材料价格低于成本价是否要进项税转出【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原材料价格低于成本价是否要进项税转出【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题」 企业库存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原材 料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 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 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 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 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导致价格低于成本价,不 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企业不需要作 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低于成本销售的四个正当理由

低于成本销售的四个正当理由

低于成本销售的四个正当理由在商业世界里,价格战就像是打仗,谁先动手谁就能抢占市场。

可是,有时候卖得低于成本,听起来就像是自杀式的营销,真是让人摸不着头脑。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其中的“奥秘”,为什么有时候低于成本销售也是有它的道理的。

1. 清库存,轻装上阵1.1 过期的“宝贝”首先,想象一下你的仓库。

里边堆满了那些“宝贝”,可是有些已经快过期了,或者是过时款,早就跟不上潮流。

你还不卖,等它们自己跑出去吗?就像放了一块陈年肉在冰箱里,过了保质期谁还敢吃啊!这时候,低价销售就变得很有必要。

虽然赚不到钱,至少可以减轻库存的负担,给新货腾出地方。

1.2 划算的“损失”有时候,你的损失比继续压着库存要划算得多。

假如你压着这堆货,长时间不动,等到最后要处理的时候,恐怕连成本都收不回。

而低于成本的销售,可以让你以更快的速度回笼资金,哪怕少赚点,总比白白亏损要强吧。

就像“宁为鸡口,无为牛后”,这波操作不失为一种聪明的策略。

2. 拉新客户,搞定忠诚度2.1 门槛低的“引流”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如何通过低价吸引客户。

如今消费者真是挑剔得很,有时候你再怎么努力宣传,结果就是没多少人上门。

这个时候,打折促销就能像一根“钓鱼竿”,吸引那些还在犹豫的顾客。

只要他们尝到了你的产品,哎哟,那可就有可能变成回头客了。

人家来试一试,觉得好,就会心甘情愿为下次掏钱。

2.2 打开“口碑”的大门再者,口碑的力量可是不容小觑。

一个消费者买了你的东西,虽然便宜,但是如果他们觉得物超所值,就会忍不住跟朋友分享。

这一传十,十传百,你的品牌在消费者心中就会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这就像“树大招风”,你的低价反而成了“招牌”,吸引更多人光顾。

3. 调整策略,灵活应对3.1 市场变化的“应急方案”市场就像海洋,潮起潮落,你得灵活应对。

有时候,竞争对手突然降价,原本你在的价格优势瞬间就烟消云散了。

这种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有时候成了应急方案,虽然心里不乐意,但为了保护市场份额,也不得不出手。

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1.仔细分析供应商的报价:首先需要仔细分析供应商的报价,确保其没有错误或遗漏。

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报价说明,包括成本计算和利润预期等。

同时,采购方也可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以判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真实合理。

2.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如果确认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首先,可以询问供应商的原因和考虑因素。

可能是供应商在为了争取订单而进行降价,或者是供应商的成本计算存在错误。

通过与供应商的沟通,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3.评估供应商的可靠性:除了价格因素,采购方还需要评估供应商的可靠性。

如果供应商经常低于成本报价,可能意味着供应商存在信誉问题,此时采购方需要谨慎考虑是否与其继续合作。

供应商的可靠性包括交货准时性、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这些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

4.考虑长期利益:在处理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时,采购方需要考虑长期利益。

虽然低于成本报价可能短期内能够获得较大利润,但对于供应商来说,这样的情况是不可持续的。

如果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采购产品或服务,会导致供应商无法盈利,最终可能导致供应商倒闭或降低质量。

5.重新评估采购策略:当遇到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时,采购方需要重新评估自己的采购策略。

可能需要重新制定供应商评估标准,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监控,以避免再次遇到类似的情况。

同时,也可以考虑与多个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以减少对其中一供应商的依赖。

6.与内部部门进行沟通:面对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采购方需要与内部部门进行沟通。

可以与财务部门、采购团队、销售团队等部门协商,共同制定应对策略。

内部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对于解决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总之,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需要采购方认真评估和处理。

通过仔细分析供应商的报价,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评估供应商的可靠性,考虑长期利益,重新评估采购策略,与内部部门进行沟通等措施,可以帮助采购方解决这个问题,保持良好的供应链关系。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合同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销售方):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鉴于:1. 甲方拥有一定数量的商品,由于市场变化、库存积压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

2. 乙方有意购买甲方的部分商品,并同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购买。

3.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信息1. 商品名称:________2. 商品数量:________3. 商品单价:________(低于成本价格,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协商确定)4. 商品总价:________(单价×数量)二、销售价格1. 本合同商品销售价格为:________(低于成本价格,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甲方承诺,该销售价格为低于成本价格,且不包含任何税费和运输费用。

三、付款方式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商品总价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 付款方式:___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四、交货时间及地点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后_______日内,将商品送达以下地点:________。

2. 甲方应保证商品在交货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五、质量保证1. 甲方保证所售商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2. 乙方在收到商品后_______日内,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甲方进行退换货或赔偿损失。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的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的违约金。

3.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关于《“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提要]: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二重性,竞争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它们是竞争规律导致的结果,反过来又阻碍了竞争的进行。

为了确保竞争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均十分重视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

我国已于1993年9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6年多来,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解时易造成歧义,不利于操作,有必要对相关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以使其更加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在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样规定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往往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在调查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的主观上有排挤竞争对的故意,如威胁竞争对手退出竞争领域的言论或书信等,在客观上又具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对经营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但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该经营者完全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甚至是一些合理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

所以,考察经营者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针对性,众所周知,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竞争手段,无论是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还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都充斥着错综复杂的价格竞争行为,这里,既有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将竞争对手排除之后再恢复原价或任意提高售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一些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常的贸易做法。

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货人若 以低 于成 本价与采购人 签订采 购合 同则违反 了法律规 定 ,签订 的合 同有显失公平之 嫌并可能导致合 同无效 ,若按 此价格履 约 ,供 货人在 最后结算 时有 可能可通过 司法程 序 申请 该项价格结算
的约定无效 ,并要 求专业机 构对供 货价格进行重新鉴 定从而要 求采购方按 定额价或市场价进行重新核算。 A公 司随 即向 B公 司提 出要 求 : 要 求 B公 司提
供货 人还 可通 过 司法部 门申请专 业 机构 对供 货价 格 进行 重新 鉴定 从 而要求 采 购方按 定 额价 或市 场价 进 行结算 。
3 . 如 何 防 范供 货 商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争
成 本报 价要 考虑 社会 的平 均成 本
和企业 个别 成本 ,这是判 定投 标报 价
/平 方 米 ,供 应 数 量 2 8 0 0平 方 米 , 总 价 1 3 4 4 0 0 0元 ,
而最后一轮报价仅 为 1 0元 / 平 方米 ,供 应数量不 变, 总价 仅 为 2 8 0 0 0 元 ,前 后报 价 相 差近 9 8 %。法律 顾
问随即提 出质疑 并 出具法律意见 : 根据 《 招标投标法 》
指的是销售有形 的商 品 ,但施工企业提供 工程建 设服 但适 用本条处理类似纠纷仍不失妥当。
《 招标 投标法 》第三 十 条 中规定 ,投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本 的方 式投标 竞争 。这 里所讲 的低于成 本 ,
是指低于投标人 的为完成投标项 目所需 支出的个别成 本 。由于每个投标人 的管理水平 、技术 能力与条件不 同,即使完成 同样 的招标项 目,其个别成 本也不可能 完全相 同 ,管理 水平 高 、技术先 进 的投 标人 ,生 产 、 经营成本低 ,有条件 以较低 的报价参加投 标竞 争 ,这 是其竞争实力强 的表现 。实行招标采 购的 目的 ,正是 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 的竞争 ,特别在投标 报价方面的 竞 争 ,择优选择 中标者 ,因此 ,只要投标人 的报 价不

折价销售的会计分录

折价销售的会计分录

折价销售的会计分录
折价销售是一种促销手段,通过对商品价格进行降价来吸引消费者购买。

在会计处理上,折价销售需要做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当公司进行折价销售时,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 折扣后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
如果折扣后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公司需要进行亏损的处理。

此时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销售收入(折后售价)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贷:销售成本差异(成本价-折后售价)
其中,销售成本差异账户是一个损益类账户,用于记录公司因为折扣销售而发生的亏损。

2. 折扣后的销售价格高于成本价
如果折扣后的销售价格高于成本价,公司将会实现盈利。

此时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销售收入(折后售价)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贷:销售利润(折后售价-成本价)
其中,销售利润账户是一个损益类账户,用于记录公司因为折扣销售而实现的利润。

总之,折价销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账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遇到低于成本报价怎么办?

遇到低于成本报价怎么办?

经济效益、 节省财政资金。《 政府 员会 有权 利评 判 成本 ,如 果供 应 制 度 给予 评标 委员 会 评判 成本 权
采 购法 》 1 条 规定 :集 中采 购 第 7 “
商的报价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 利 的原 因 在 于 : 一 , 国 目前 市 第 我
机 构进 行政 府采 购 活动 ,应 当符 有 权 淘汰 该供 应 商 。财 政 部发 布 场的诚信状况较差 ,供应商低于
们对如 何 处理 这种 情 况产 生 了分
歧 : 种 意 见 认 为 , 标 文 件 规 定 一 招 了“ 价 不 得 低 于 成 本 价 ” 两 家 报 ,
否 评 不得 以他 人名 义 投标 或者 以其 他 材 料 ; 则 , 标委 员会 可 以取 消
方式 弄虚作 假 , 取 中标 。” 4 骗 第 1
场 平均价 , 没有任 何 下 限要 求 , 但
政 府 采 购 本 身属 于 市场 行 为 , 只
Hale Waihona Puke 要 供应 商 的报 价 不 高 于 当地 物价
部 门的 规 定 就 是 合 法 的 。
投 标价 格 最低 ,但 是投 标 价格 低 于成本 的除外 。 ” 因此 , 案 中的 本
投标 人 的报 价 明显低 于其他 投标 报价 或 者 在设有 标 底 时明显 低 于 标底 , 得 其投 标报 价 可能 低 于 使 其个 别成 本 的 ,应 当要求 该 投标
无法 履行 合 同 。在 我 国 目 合 同 前 违约 追究 制度 和企 业破 产制 度 不
够健 全 的情况 下 , 购 人将 可 能 人 , 采 评判成 本是 其权 利 而非 义务 ,
承担巨大的风险。 第二 , 在采购活 因此 , 一般不会追究供应商低于 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理由有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税务机关是否有权纳税调整来源:发布时间:2016-01-05作者:冯旭 编辑:杨春艳【案情】2009年末,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 19台机器设备,乙公司随即将该 19台设备转卖给5家最终用户。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结算方式为:乙公司支付 30%的货款后,甲公司发货,乙公司确认收 甲公司系生产企业、乙公司为贸易企业。

货后三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乙公司与 5家最终用户的结算方式为:最终用户支付 30%的货款后,乙公司安排生产厂家 发货,最终用户确认收货后三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货物发岀后,乙公司多次向最终用户催款,最终用户均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乙公司在多次催讨未 果的情况下,要求最终用户将机器设备退回,但最终用户要求乙公司将全部已收款退回后方同意退货。

双方始终无法 达成一致,故该事项被搁置。

乙公司因款项无法收回,故拒绝向甲公司付款。

甲公司在未收到后续货款的情况下,拒 绝向乙公司开票,亦未申报纳税。

2012年,甲公司所在地税务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 发现甲公司在 2009年对外销售了 19台设备,但未申 报纳税。

稽查人员提醒甲公司货物已发岀一直不申报纳税,涉嫌违法。

于是,甲公司在 2013年与乙公司达成补充协 议,将19台机器设备的交易价格调整为原价的五折。

甲公司按补充协议定价申报纳税。

2015年,稽查局以甲公司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19台设备,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由,下达《税务处理决定 书》,要求:按组成计税价格重新核定销售额、追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甲公司不服税务决定,认为低于成本价处 理存在多处质量瑕疵的设备,并非价格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应追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故,甲公 司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分析】 一、税务机关重新核定销售额需满足的条件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 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增值税计税依据(销售额)的条件是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因此,如何认定价格明显偏低 ”和 无正当理由”成了税务机关是否可以重新核定销售额的关键。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的认定 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现行税法对何为 价格明显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 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 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 法解释基本反映了 价格反映价值并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的经济学规律,所以 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该司 价格明显偏低”应是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 值。

通常情况下市场交易价是市场公允价值的反映,因此 价格明显偏低”应是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

2、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想要明确什么情况是 无正当理由”,首先应该明确哪些情况属于 正当理由”。

现行税法对这个问题虽然没有明确 规定,但是《关于印发 <增值税问题解释之四 >的通知》(川国税函发 [1997]2号)提到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 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执行,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可见,岀现商品积压、冷背、残次”(残,指残品,不能使用的。

次,指次品,有缺陷的成品。

冷,相对于热销而言,指不热门的产品。

背,指呆滞产品)等情况时,纳税人有理由低价销售。

三、本案中不存在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鉴于甲公司销售的19台设备存在多处质量瑕疵,以致最终用户长期无法使用此设备进行正常生产、并最终搁置。

显然,该19台设备的使用价值达不到最终用户的要求。

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决定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价值下降自然会导致价值的下降,从而导致价格的下跌。

该19台设备实际不具备生产之初设想的使用价值,当然也就无法实现其生产之初所设想的价值。

在税务检查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按残次品”对19台机器进行重新定价处理,符合客观事实,且合法、合理、正当。

四、本案中定价低于成本价,存在正当理由如前所述,使用价值是价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决定价格,故价格并非绝对由成本决定。

造时设想的19台机器设备不具备制使用价值、初始销售时预设的价格也无法获得市场的最终认同,此为甲乙双方调价的理由。

这种情况下,不仅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可存在降低定价的正当理由,税法也认同相应的价格调低。

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岀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岀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之规定,已经销售的货物如存在质量瑕疵,买受方可以要求折让,对于折让的幅度,法律并没有限额的要求,即:经折让后,即使最终的销售额低于成本,法律也非一概否认其正当性”,反而是认可其正当”性。

尽管19台设备最终的价格低于相应的成本价,但该19台设备作为残次品”,其本身的价值已显著低于成本价;客观上,无论甲公司如何努力,也不可能按照视同价格所确定的金额对外进行销售。

故,甲公司以低于成本价格”处理本案中的19台设备,该等定价明显符合市场公允性,且具有足够的正当的理由。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将最终定价调整为原价的五折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显然是错误的。

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涉税分析2012-05-28 09:36来源:转自互联网我要纠错|打印|大|中| 小分享到: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商品的购销双方根据不同的需求和预期达成不同的交易价格。

虽然销售方针对不同的购买方会有定价的差异,但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总体原则是要取得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的。

可是,我们就会有个疑问,为什么会存在一些亏本清仓、跳楼大甩卖这样的现象呢对于以上经营行为,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存在哪些限制,企业又面临哪些税务风险,有无合理的解释本文针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销售商品的常见情形前文我们已经简单的提到,所谓无利不商,虽然片面,但是还是符合大部分经营业务的基本原则,即绝大部分情况下销售方均是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当然,也存在一些平价销售商品的情形,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等原因进行的让利优惠行为,这种保本型的交易多为市场需求,在此不多做讨论。

然而,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就有些不符合经营常态了,在税法上对之有严格的要求,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税法上对销售价格偏低的一些相关限制和风险。

二、税法对交易价格偏低的限制毋庸置疑,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是一种不正常的销售行为,所以难免就会影响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目计税依据的确定,进而影响税款的缴纳。

下面,我们分税种来看一下具体的影响有哪些。

一)增值税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二成本x(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如果无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若是关联方之间的购销业务往来定价偏低的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而进行税务调整。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并进行分析:案例:A公司于1993年成立,属美方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出口业务,公司这些年来一直经营良好并处于盈利状态。

2005年,美方投资者在同一城市另一地区成立B公司,目前还未盈利,尚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2007年,公司投资者决定将工作重心全部转移到B公司。

A公司计划停止经营,但仓库里还有大量库存原材料。

目前,B公司从事的业务与A公司相同,产品90%以上出口,内销很少,其客户也是 A 公司原有的客户。

A公司人员也变更到B公司。

2007年底,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将A公司的全部库存转让给 B 公司,从而避免农产品等原材料因保存时间过长而无法使用的情况。

这笔转让原材料的交易在2007年12月底进行,A公司账上库存产品成本为800万元,按现行单价折算收入600万元,进销倒挂金额达200万元。

因为此笔交易,A公司2007年度出现大幅亏损,而 B 公司却首次出现盈利,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008 年度中期,税务机关在对上述企业进行 2007 年度所得税汇算审核时,发现了此笔内销收入。

因为倒挂金额很大, 税务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了解情况。

据财务人员解释, 购销倒挂的主要原因是年底农产品价格大幅回落,而公司库存的农产品很多是 2005 年和 2006 年采购的,当时价格很高; 一个原因就是原材料存放时间很长,导致折价转让,不存在故意低价转让避税的问题。

税务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与此笔交易相关的资料以及销售给其他公司的资料。

由于 A 公司以外销为主, 内销很少, 年 12 月除了此笔 600 万元的内销外,销售给其他公司的金额只有 2 万多元。

A 公司财务人员将 2 多万 元的内销资料提供给税务人员。

税务人员查看后,发现内销价格与此笔交易价格相当,但量太小,与 该笔交易的 600 万元销售量相比,缺少可比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