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制度

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制度一、前言商品流通企业是负责商品的买卖、储存、运输、分销等环节的企业,作为商品流通领域的重要一环,财务制度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的财务运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本文将从企业财务制度的建立、财务管理体系、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对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财务制度的建立1.1 确立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特点,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各项业务的管理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企业财务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1.2 制定财务制度文件企业应当制定一系列的财务制度文件,包括财务管理手册、会计政策与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表编制准则等。
财务制度文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制度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1.3 建立财务制度宣传教育机制企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员工宣传和普及财务制度,提高员工对财务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同时,企业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制度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对财务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三、财务管理体系2.1 财务管理组织结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包括设置财务部门、设立财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等。
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应当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2.2 财务管理流程企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流程,包括预算编制、费用核算、资金管理、征信管理、债务管理等。
财务管理流程应当明确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企业的财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2.3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会计软件、财务分析工具、数据管理系统等。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实现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采集、处理和分析,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四、会计核算制度3.1 会计政策与制度企业应当制定会计政策与制度,包括会计政策选择、会计准则应用、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等。
【财务管理】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 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 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 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 其他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 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如头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 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 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 益。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第六条 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 括国家、 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 本金。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 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
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 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 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 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商品流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
2. 坚持合规经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强化风险意识,防范财务风险。
4.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 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1. 企业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2)编制、审核企业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准确、完整;(3)负责企业资金筹集、运用、结算和监督;(4)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提供财务支持;(5)负责企业财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3. 企业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四、财务核算与报告1. 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
2. 企业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3. 财务报表应按月、季、年编制,及时报送企业相关部门。
五、资金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2. 资金筹集:企业应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
3. 资金运用:企业应优化资金结构,确保资金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资金结算:企业应加强资金结算管理,确保结算及时、准确。
六、内部控制1.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内部控制应涵盖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授权审批、职责分离、凭证管理、预算管理等。
3. 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
七、奖惩与责任追究1. 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奖励。
2.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撤职等处分。
商品流通公司财务制度

商品流通公司财务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商品流通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管,保障公司财务安全和稳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财务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1.3 公司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合规、透明、公正和保密的原则。
二、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2.1 公司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全盘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税务、成本控制、财务报告等。
2.2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领导提供财务决策参考和服务。
2.3 公司其他部门必须遵守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按照财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程序执行财务管理工作。
2.4 公司各级领导对公司财务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要做到主动关注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2.5 公司财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定期报告公司财务状况,接受监督和审查。
三、资金管理3.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来源、筹集、使用、监管和监督工作。
3.2 公司资金必须按照公司财务预算和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3 公司对内部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合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3.4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流动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5 公司应定期对资金进行清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四、会计核算4.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4.2 公司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规定,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程序进行。
4.3 公司会计报表要及时、准确地编制,以提供给公司领导和相关方参考和决策。
4.4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五、税务管理5.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纳税合规性。
5.2 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不得存在违法避税行为。
5.3 公司应对税务政策进行定期了解和解读,避免因税务风险而导致的经营损失。
商品流通财务管理制度

商品流通财务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品流通财务管理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大规模连锁经营和商品电商的背景下,对财务管理的要求更高。
合理的商品流通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保障。
品质的提升,价格的优惠,信息的传递,不同城市或不同区域的商品获取,都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
而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往来、交易时间、商品库存、物流信息跟踪等都需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以下是建立完备的商品流通财务管理制度的参考:1.流程控制1.1 收款流程控制•收款方式的制度和流程•收款的时间管理•收款数据的记录和审查1.2 退款流程控制•退款方式的制度和流程•退款的时间管理•退款数据的记录和审查1.3 记账流程控制•收款数据和付款数据的核对和对账•定期的资金流向分析和整理1.4 付款流程控制•付款方式的制度和流程•付款的时间管理•付款数据的记录和审查2. 资产管理2.1 资产记录管理•资产记录与盘点的财务处理和核查•资产购买、丢失、损坏、报废的处理2.2 库存管理•库存与销售数据的实时比对•库存压货、库存占用的分析处理•库存年结、年初、年末的财务处理和管制3. 数据分析3.1 财务报表•报告格式的制定•财务分析及资产负债表的管理3.2 经营数据•客户购买联系管理•客户反馈和售后服务数据的管理•商品销售数据的管理4. 物流管理4.1 运输车辆管理•财务成本管理•物流信息的管理和跟踪4.2 进出库管理•商品进出库管理及手续管理•商品库存的实时更新•商品物流状态查询及客户信息反馈综上所述,在实施商品流通财务管理制度时,企业需要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和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精准的制度设计和实施。
通过制定完备的制度流程,建立实时的数据分析和跟踪机制,不断优化财务管理工作,以确保企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是为商品流通企业编制的专门会计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一、会计核算的范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包括商品采购、进货、销售、库存、资金往来以及其他与商品流通相关的业务。
二、会计凭证的编制和使用商品流通企业应根据业务情况,按照会计凭证的规定编制凭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凭证的使用、审核和归档。
三、会计账簿的设置和使用商品流通企业会计账簿的设置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常用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账等。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使用这些账簿进行核算。
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商品流通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原则和方法进行摊销、折旧,以及处置和报废的处理。
五、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的税务情况和税负率,进行所得税的预提核销和账务处理。
六、成本管理和费用分配商品流通企业应按照经营成本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合理确定商品成本,进行费用的核算和分配,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核算调整。
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商品流通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
八、财务会计监督和审计商品流通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会计监督和审计,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九、会计制度的执行和改进商品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至关重要。
只有遵循规范的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才能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商品流通业务,包括采购、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流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编制企业财务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3. 负责企业成本核算,控制成本费用;4. 负责企业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会计核算工作;5. 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审核、报送;6. 负责企业财务分析,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7. 负责企业税务筹划,确保企业合法纳税;8. 负责企业内部审计,确保企业财务活动合规。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五条企业财务收支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实质性原则:财务收支活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3. 规范性原则:财务收支活动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和流程进行。
第六条企业财务收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财务计划编制与执行;2. 资金筹措与运用;3. 成本费用控制;4. 财务报表编制与审核;5. 财务分析与决策支持;6. 税务筹划与申报;7. 内部审计与合规性检查。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七条企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化配置原则:资产配置应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2. 安全使用原则:资产使用应确保安全、合理,防止损失浪费;3. 责任追究原则: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企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固定资产管理;2. 流动资产管理;3. 无形资产管理;4. 投资管理。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第九条企业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9.11•【文号】财商字[1995]448号•【施行日期】1995.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范国有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必须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
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必须由经办人填报能够列明具体事项、损失的原因及金额的资产损失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
如属于超出权限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一)企业发生的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而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时,超过以下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1.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按独立纳税企业确认,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五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2.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或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0.5%的。
对不超过上述权限的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以及债务人破产、死亡造成的坏帐损失,由企业自行按规定处理。
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清产核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92财会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件;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本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资金的管理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由于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第十条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第十一条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十三条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资本公积金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二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第十五条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行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第十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款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七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第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第二十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第二十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存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特点,选用不同计价方法,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二条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十三条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于进价的损失;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第二十五条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1-预计残值率年折旧率=_______________×100%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1.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原值1-预计残值率单位里程折旧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行驶里程2.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原值1-预计残值率每工作小时折旧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工作小时3.按照台班计算折旧:原值1-预计残值率每台班折旧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工作台班数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2年折旧率=__________×100%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年折旧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第三十二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十三条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经评估计价;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法规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确定;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用期限确定;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第三十六条企业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第三十七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企业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三十八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国外冻结财产、待处理财产等;特准储备物资是指有专门用途、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资;第六章对外投资第三十九条对外投资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包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和持有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包括企业购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能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各种税利和国家专项资金专项运用的前提下对外投资,但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国家指令经营或专项储备的物资;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第四十一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国家外汇调剂市场实际价格作价;自有外汇投资作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以购入外汇投资应扣除原待转外汇价差;第四十二条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术作价投资,所作价格与引进价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分享产品用于偿还引进设备的价款,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出口销售收入;第四十三条企业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与联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帐户,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行的,必须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办理“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第四十四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调整长期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长期投资;第四十五条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在实现与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过程中,如采取投资入股并实行控股的,要采用购买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如采取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进行合并的,要采用股权结合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第四十六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买卖等投资的收益的纳税后并入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分享产品的,应按购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七条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商品进价成本和为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商品流通费;第四十八条企业的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一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包括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税金是指企业收购不含税农副产品时支付的税金;出口商品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1.进价;即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日国家外汇牌价结算的到岸价C.I.F;如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在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汇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加入进价;2.进口税金;即商品进口报关时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3.购进外汇价差;即企业以购入外汇或有偿使用政府留成外汇用于进口,按规定结转的待转外汇价差;4.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还包括支付给受托单位的有关费用;企业购进商品发生的购进折扣、退回和折让及购进商品发生的经确认的索赔收入冲减商品进价成本;发生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第四十九条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第五十条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第五十一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商品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修理费、开办费摊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审计费、坏帐准备金等;其中:一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范围内据实开支: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1‰;二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三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四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低值易耗品摊销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摊销办法,数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期摊销法;六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一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实行待摊方法的,发生的修理费用在2年内平均摊销;实行预提办法的,预提的修理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发生的修理费用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当期管理费用,超过部分冲减当期管理费用;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办法;七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拆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八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