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_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可转债新交易规则

可转债新交易规则
可转债新交易规则如下:
1. 上市首日新增全日价格限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日较发行价上涨57.3%和下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
2. 强化异常交易监管:沪深交易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者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3. 强化风险提示: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4. 衔接债券交易规则:对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如将“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将超过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申报处理方式由“暂存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
5. 调整经手费收费标准: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以上是可转债新交易规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中汇交发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摘要:一、引言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1.债券交易的基本类型2.债券交易的管理机构3.债券交易的参与者4.债券交易的基本规则三、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1.债券交易的风险类型2.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四、债券交易的结算与清算1.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2.债券交易的清算流程五、债券交易的市场监管1.债券交易的市场监管机构2.债券交易的市场监管措施六、债券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1.债券交易的电子化趋势2.债券交易的全球化趋势七、结论正文:一、引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债券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相关文件,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进行概述和分析。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概述1.债券交易的基本类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现货交易是指双方约定在交易日即时交割的债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回购的债券交易。
2.债券交易的管理机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主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则。
3.债券交易的参与者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
4.债券交易的基本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基本规则包括:交易双方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等。
三、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1.债券交易的风险类型债券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2.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量化风险;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降低风险的影响等。
四、债券交易的结算与清算1.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包括:实时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2002 年 2 月19 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 、14:00-16:30 。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附件2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1.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
1.5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 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交易成员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投资者。
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在交易系统开设交易账号,并委托其他交易成员使用其交易账号代为达成交易的机构,视为交易成员。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
2.2.3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第五条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九条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条交易成员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可转债怎么买卖可转债交易规则详解

可转债怎么买卖可转债交易规则详解可转债怎么买卖可转债交易规则详解一、什么是可转债可转债是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随时转换成股票的债券,它的转换比率和转换期限等在发行时已被确定。
在转换前,它的持有者可以享受固定的票息收益;在转换后,持有者的权益将会成为公司股票持有者的权益。
二、可转债的交易方式可转债的交易方式与普通债券相同,一般分为场内和场外两个市场,场内市场即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即柜台市场。
下面将分别介绍可转债在两个市场中的交易方式:1.场内交易场内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或者网络证券交易系统在交易所上进行委托买卖。
场内交易的优点是交易规范、信息公开、流动性高、交易速度快等,同时交易费用相对较低。
但是,场内交易的缺点是交易时间受到限制。
2.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即柜台交易,也称为柜台市场,是指在某些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或柜台直接委托买卖。
场外交易的优点是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时间进行买卖。
同时,柜台交易的灵活性较高,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灵活地进行买卖。
但是,场外交易的缺点是交易流动性较差,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同时交易费用相对较高。
三、可转债交易规则1.买入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或者网络证券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以市价或限价方式买入可转债。
如果投资者选择以限价方式买入,则需要在委托中明确指定买入价格和数量。
在买入可转债时,投资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购买前应该了解该可转债的基本信息,包括发行人、转换价格、转换比例、票息率等相关信息。
(2)选择买入数量时,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判断。
(3)投资者还应该关注可转债的市场价格,以便及时制定买入策略。
2.卖出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或者网络证券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以市价或限价方式卖出可转债。
如果投资者选择以限价方式卖出,则需要在委托中明确指定卖出价格和数量。
在卖出可转债时,投资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卖出股份对市场有影响,投资者需要及时判断可转债的市场状况,尽力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影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板块,为投资者提供可转债的交易和投资服务。
第二条:可转债是指由发行人依法发行,并以一定期限作为债务履行方式的债券,具备在约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发行人所属公司股票的特点。
第三条:上交所可转债交易板块的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可转债的发行第四条:可转债的发行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必须是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盈利能力的企业,并具备符合发行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公示发行计划、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和披露其他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发行的文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可转债的交易第七条:可转债在上交所可转债交易板块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和协议转让。
第八条:可转债的交易时间按照上交所的交易时间安排执行,并在交易前后适时进行开市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
第九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认可的交易终端进行可转债的委托交易,交易规则包括最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限制、交易费用等。
第十条:上交所将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者参与情况适时开展可转债做市业务,提供更灵活的交易机制和更好的市场流动性。
第四章:可转债的转换第十一条:可转债的转换必须符合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的约定,并在约定条件下进行转换。
第十二条:可转债的转换价格、转换比例等约定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上交所认可的交易终端申请可转债的转换,转换后的股票应当及时记录在投资者的账户中。
第十四条:上交所将积极配合发行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加强可转债转换的登记与结算工作,确保转换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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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_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以可转换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这种债券持有者还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其抛售来实现收益。
下面我们大概来了解一下吧。
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
公司债实行净价交易,全价交收。
净价交易是指在债券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在债券净价交易模式下,投资者按净价价格进行申报和交易,但结算价格仍是全价计算,即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应计利息=面值x票面利率÷365天x已计息天数,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3,交易规则,是T+0,当天可以买进卖出;最低交易是1手,1手等10张债券。
每年可以得到票面利率规定的利息。
都无印花税。
不过,国债还免利息税。
上市债券交易规则交易时间、原则:与A股相同
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国债的价格
委托买卖
单位:以“张”为单位(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卖出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张,债券买入最小申报数量单位、债券回购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0张。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限制
申报撮合方式:正式实施国债净价交易后,将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的方式,并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行情报价: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交易方式:T+0,国债现货交易允许实行回转交易。
即当天买进的债券当天可以卖出,当天卖出的债券当天可以买进。
竞价方式 :与A股相同
上市首日申报竞价规定:深交所上市国债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发行价)上下各150元(即15000个价格升降单位),进入连续竞价后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后成交价上下各15元(即1500个价格升降单位)。
申报
价格限制:上市首日后,每次买卖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上下各5元(即500个价格升降单位)。
证券代码 :深市:国债现货的证券编码为:“1019+年号(1位数)+当年国债发行上市期数(1位数)”,证券简称为“国债+相应证券编码的后三位数”;但自20__年十五期国债开始,深市国债现货证券编码为10****,中间2位数字为该期国债的发行年份,后2位数字为其顺序编号。
可转换债券注意事项
(1)记帐式国债的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相同,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相应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内;无记名国债在卖出交易前,投资者必须将无记名国债拿到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托管手续,然后在其所指定的证券商处进行交易。
买入无记名国债后,投资者需要时,可通过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提取实物券手续。
(2)国债现货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3)国债现货交易实行“T+1”资金清算,投资者与所指定的证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手续。
新增加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债双边报价价差不大于2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1000手”的规定。
并指出“报价交易中,国债单笔申报数量为5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分离债单笔申报数量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1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 上交所同时发布通知表示,已经取得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可直接成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商,但应向上交所会员部申请取得固定收益平台数字证书,并补签《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专家评点:净价交易与全价交易的区别
目前,深、沪证券交易所场内挂牌交易的所有国债品种为附息记帐式券,均采取全价交易方式。
在全价交易方式下,国债价格是含息价格,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
因此,含息价格不利于投资者对当时的市场利率状况作出及时和直接的判断。
在净价交易方式下,成交价格不再含有应计利息,只反映市场对国债面值成交价格的波动情况,应计利息只取决于持有天数,其应计利息额每天都能计算出来。
因此,不含息价格有利于真实反映国债价格的走势,也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
具体地说,净价交易与全价交易的区别就在于“净价交易的成交价不含有上次付息日至成交日期间的票面利息”,这部分票面利息被称为应计利息,是上次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与
票面利率的乘积,净价价格也就等于全价价格减去应计利息额的差额。
目前,净价交易方式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已被广泛应用。
在净价交易方式下国债价格的波动体现了市场利率相对国债票面利率的变化情况,通过国债价格的变化,投资者可以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利率的波动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判断投资方向、衡量投资价值。
国债净价交易的成交价格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动。
一般来说,当市场利率低于票面利率时,成交价格高于国债面值;当市场利率等于票面利率时,成交价格等于国债面值;当市场利率高于票面利率时,成交价格低于国债面值。
(华强) 150027,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可买。
150027主要看对债
市的判断,债市涨,加速涨;债市跌,加倍跌。
这只是分级债基中折价率最高的之一,150042折价也
高,但流动性太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