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可转债交易规则

上海可转债交易规则

上海可转债交易规则一、可转债的基本特征1.1可转债是指公司发行的具有债权特征和股权特征的债券,具有一定的债务性质和一定的权益性质。

可转债在发行之初是一个债权凭证,投资者可以享受固定的利息收益。

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债可以根据约定的转股价向发行公司申请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获得与可转债对应的股权。

1.2可转债的转股条件是根据发行公司的股价、转股溢价、转股价等因素来确定的。

转股条件是影响可转债交易的一个重要因素,转股条件越有利于投资者,可转债的溢价就越高。

二、交易时间可转债交易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基本一致。

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0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在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可转债的买卖交易。

三、交易方式3.1委托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的交易终端进行可转债的委托买卖。

可以选择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两种方式进行交易。

3.2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方式进行可转债的买卖。

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以可转债作为标的证券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进行买入交易,同时卖出相应数量的可转债进行还券。

四、交易制度4.1连续竞价:可转债交易使用的是连续竞价方式。

在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或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提交买卖委托,通过竞价来成交交易。

4.2撮合方式:可转债交易采用撮合交易方式,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买卖委托进行自动撮合。

4.3成交规则:可转债交易的成交规则与股票交易的成交规则基本一致,满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五、风控措施5.1价格波动限制:为了控制可转债交易的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设定了可转债的价格涨跌幅度限制。

当日价格涨幅超过10%或者跌幅超过10%,将触发交易暂停。

5.2强制平仓:对于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如融资比例超过一定比例,将触发强制平仓,以控制风险。

5.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对投资者参与可转债交易进行适当性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以上是关于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的文章。

可转债是指具有债券和股票特点的一种金融工具,投资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将其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在上海交易所,可转债的交易遵循一系列规则和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规定了可转债的交易时间和方式。

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规则,可转债的价格波动幅度不得超过当日开盘价的±10%,超过这个范围的交易将被暂停。

可转债的交易还受到流通股本和市值的限制。

根据规则,可转债的流通股本不得超过发行总股本的1%,市值不得超过发行总股本的10%。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上海交易所还规定了可转债的交易费用。

根据规则,交易费用包括印花税、过户费和交易手续费。

具体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在交易过程中,上海交易所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遵守交易纪律和规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操纵和虚假交易行为。

交易所将通过监控系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上海交易所还对可转债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和防范。

交易所提醒投资者要认真阅读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了解可转债的风险特征和交易规则,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总的来说,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则和纪律,了解市场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交易所也将继续完善交易规则,并加强市场监管,不断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收费管理,规范本所收费行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收费是指本所为证券及其相关衍生品(以下统称证券)上市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上市交易活动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经手费、上市费和交易单元费等。

第三条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费用的收取,适用本办法。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面向市场主体代收并代为缴纳的税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所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综合考量本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的市场供求,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等因素。

境外交易场所在本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领域或者其他领域相关收费具有合理性的,本所可以参照确定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第六条本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相关证券产品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对不同类别市场主体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相关收费。

第七条本所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本所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本所制定、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当对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相关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进行测算,对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使用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境内外相关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本所开展收费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一并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标准

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1万元的流速费。

(2008年1月1日起计收。

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11月30日,免收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
易单元流速费。


流量费1. 计费期间为上年12 月1 日至当年11 月30 日。

2. 流量费=(该机构所用交易单元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 2 万笔/ 年×持有席位数)× 0.15 元+(该机构所用交易单元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 2 万笔/ 年×持有席位数)× 0.01 元。

3. 以会员或机构为单位,最低收费标准 2 万元/ 年。

4. 详见《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5. 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11月30日,免收各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的流量费。

其他业务费用项目、标准、收取方式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调整了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收费项目由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补办、证券账户合并、挂失转户、证券账户注销、股东账户卡工本费七项调整为证券账户开立、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三项。

二、沪深 A股账户的开户费用,由个人 90 元(两个账户合计,下同)、机构900元调整为个人40元,机构400元,其他账户开户收费不变。

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业务暂免收费。

三、A 股账户等以人民币结算的开户费由北京分公司收取;沪深B股以外币结算的开户费缴付渠道保持不变,仍由沪深分公司分别收取。

四、调整后的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结束——。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023年-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5题)1、关于股票的票面价值,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发行时,面值的总和部分计入股本,超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B.以面值发行的股票称之为平价发行C.溢价发行时,募集的资金小于股本的总和D.股票的票面价值对初次发行时的定价有一定参考意义【答案】 C2、关于基金资产估值需要考虑的因素,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我国封闭式基金每个交易日估值,每周披露一次份额净值B.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C.交易活跃的证券,直接采用交易价格对其估值D.海外基金的估值频率较低,一般是每月估值一次【答案】 D3、下列关于可赎回债券和可回售债券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A.回售条款降低了债券投资者的风险B.可赎回条款是债券投资者的权利C.与其他属性相同但没有回售条款的债券相比,可回售债券的利率更高D.可赎回条款不利于债券发行人【答案】 A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创立于()。

A.1996年 7月B.1997年 6月C.1998年 7月D.1997年 9月【答案】 B5、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采用的交易制度是( )。

A.特定做市商B.多元做市商C.单一做市商D.指定做市商【答案】 B6、UCITS指令的管辖中,东道国可以在()等方面行使管辖权。

A.监管B.投资、销售C.法律适用D.基金销售及信息披露【答案】 D7、通常采用()来确定不同债券的违约风险大小。

A.收益率差B.风险溢价C.信用评级D.信用利差【答案】 C8、复利现值的计算公式为( )。

A.AB.BC.CD.D【答案】 D9、下列不属于系统性风险特点的是()。

A.大多数资产价格变动方向往往是相同的B.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回避C.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回避D.由同一个因素导致大部分资产的价格变动【答案】 C10、关于债券基金的利率风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且呈反方向变动B.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大部分债券的价格会下降C.当市场利率降低时,债券的价格通常会上升D.债券基金的平均到期日越长,债券基金的利率风险越低【答案】 D11、()是指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为评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提供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7.29
•【文号】上证发〔2022〕118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证发〔2022〕11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与转让,构建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收费标准体系,经研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调整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交易的交易经手费仍按照《关于暂免收取部分债券交易经手费的通知》(上证发〔2022〕101号)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暂免收取。

三、本所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
行。

本所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上证发〔202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