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与答案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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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一、分析题0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
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
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
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1 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2 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 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5 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5 【案情】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
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
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
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
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16年度司法考试卷四第二题解析

2016年度司法考试卷四第二题解析(参考版)独角兽法考 2016-09-28 18:32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
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
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
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
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
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
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
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
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
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
”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
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解析:1.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成立抢劫罪;其一,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当场使用暴力阻却钱某取回名画,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 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 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正确答案】:B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
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A.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B.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C. 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D. 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正确答案】:A,B,C3、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
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
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 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正确答案】:B,C,D4、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
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
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
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属于无效格式条款B. 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C. 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D. 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正确答案】:D5、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与答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与答案司法考试是一项对于报考人员来说非常重要的考试,它考察了考生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
在司法考试中,卷四是一个关键的部分,下面将对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的真题和答案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口供的性质和特点的是()。
(A)客观(B)主观(C)不能反驳(D)不精确答案:(B)主观解析:口供是被询问人根据自己所知道或所见到的情况作出的陈述,它具有客观性、不能反驳性和不精确性等特点,因此选项(B)不属于口供的性质和特点。
2. 按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公共财物罪的是()。
(A)盗窃公共财物(B)非法侵占公共财物(C)挪用公共财物(D)合法侵占公共财物答案:(C)挪用公共财物解析:挪用公共财物属于侵犯公共财物罪的一种,而盗窃公共财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和合法侵占公共财物都不属于侵犯公共财物罪的行为。
3.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的法定情节之一。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自首的情形是()。
(A)犯罪嫌疑人到案前已被警方掌握(B)犯罪嫌疑人轮流自首(C)犯罪嫌疑人出走后主动归案(D)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工作初期自愿投案答案:(A)犯罪嫌疑人到案前已被警方掌握解析: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动投案,如犯罪嫌疑人到案前已被警方掌握,不属于自首的情形。
第二部分:判断题1. 电磁波与声波都属于机械波。
()答案:错误解析:电磁波和声波不属于机械波,电磁波是一种由于变化的电场和磁场所激发的波动,而声波是一种由于物质的振动引起的机械波动。
2. 人的声音有高低之分,对应的是频率的不同。
()答案:正确解析:人的声音有高音和低音之分,高音和低音对应的是声波的频率,高频率的声波听起来就是高音,低频率的声波听起来就是低音。
3. 辩护人在庭审中可以提出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权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卷三、卷四试题

司法考试卷三、卷四试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卷四试题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顺利结束,店铺为大家带来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卷四试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卷三: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50分)1.民法的调整范围2.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3.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4.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6.宣告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返还原物、占有返还、留置权8.抵押登记9.占有的公信力10、好意施惠11.署名权、删除权利管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2.债务清偿顺序13.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14.专利侵权行为、专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5.专利侵权、商标侵权16.专利权国际保护17.商标代理、注册商标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8.离婚前转移财产19.离婚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婚内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婚前协议、夫妻共同财产21.公证遗嘱、遗嘱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2.侵犯生命权23.医疗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4.公平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25.公司未设立债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6.股东的查账权27.公司的债务清偿28.公司章程、关联交易、股东会的职权29.股权转让、股权收购30.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1.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32.票据的无效、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33.非公募基金的推介、备案、合格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34.人身保险合同、免责事项、保单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5.审判组织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6.共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37.共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38.合并审理39.证据的分类40.证明责任41.新证据、训诫42.调解协议、调解书的送达43.执行保全44.当事人诉讼地位45.二审撤诉46.判决书补正、裁定书、审判监督47.和解协议、强制执行48.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复议49.被执行人死亡、延期执行、变更被执行人50.首席仲裁员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70分)51.宣告死亡52.监护人恶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53.按份共有份额转让54.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55.债务清偿顺序56.代物清偿57.风险责任、所有权保留协议58.债权人的撤销权59.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60.违约责任、侵权责任61.普通动产一物数卖62.著作权侵权63.合作作品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64.抢注商标65.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义务66.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代位继承67.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68.公司章程内容69.监事会的监督权70.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71.董事会的回避72.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股权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73.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74.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75.上市公司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6.财产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77.地域管辖78.管辖权异议79.撤诉、替代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80.举证责任期间、司法拘留81.再审程序适用82.支付令83.公示催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4.强制执行措施85.调解协议三、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28分)86.适格的.被告87.融资租赁合同的退伙88.融资租赁合同的责任分配89.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90.担保物权的从属性91.最高额抵押的期限、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92.小股东的权利、股东会93.股东会决议的内容94.股东代表诉讼95.仲裁效力确定96.协议管辖97.地域管辖98.仲裁效力确定程序99.仲裁前调解协议100.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卷四: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司法二、刑法(22分)1.刑法不同理论2.刑法不同理论3.罪名、间接正犯、从犯、帮助犯4.罪名、刑法不同理论、法定刑的适用、犯罪形态的认定5.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三、刑事诉讼法(22分)1.境外证据2.庭前会议、非法证据3.发回重审、补充起诉4.重审加刑、上诉不加刑5.二审程序四、民法+民事诉讼法(22分)1.让与担保2.合同的效力3.特殊动产一物数卖4.合同的效力、租金的性质5.留置权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7.财产诉讼管辖法院、破产债权执行程序五、商法+民事诉讼法(18分)1.公司出资方式2.股东名册3.股权转让4.抽逃出资、关联交易5.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6.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六、民事诉讼法+法律职业道德(22分)1.被告2.证明责任3.交警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4.再审管辖法院、再审事由5.再审程序、再审增加诉讼请求6.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律师执业行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七、行政法(24分)(一)案例分析题1.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2.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3.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二)论述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公开与不公开关系温馨提示:2016司法考试查分注意事项(1) 如人数较多的单位,请尽量由单位人事科统一代为领取(凭单位公章),来之前请查询并记下所有职工的报名序号并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2) 如个人前来领取成绩单,则请携带准考证,如准考证已遗失,请携带身份证并点击下面的链接后查询并记下自己的报名序号;(3) 代他人领取成绩单则需携带他人的准考证或身份证;(4) 此次考试凡参加了考试的考生(除缺考、违纪和零分外)均有成绩单。
2016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解析

2016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解析2016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解析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解析,欢迎考生前来参考练习,希望对考生卷四简析题考试能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复习要领总结带答案和解析

1、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丁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2、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3、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4、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5、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
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A.6月9日B.6月17日C.6月19日D.6月20日6、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六题解析(抢先版)

2016年度司法考试卷四第六题解析(参考)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
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
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
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
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
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
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
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
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
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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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一、(本题20分)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围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究行为。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摘自:《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答案】参考答案(要点):(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正如总书记所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
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
其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
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本题22分)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
某日,钱某来某家取画时,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
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
刚好此时,某的朋友某来访。
某向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某开车,某坐在钱某身边。
开车期间,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
其间,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
但是,某未将此事告诉某。
到野外后,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某对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
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
”三日后,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某。
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某。
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某,导致案发。
问题:1.关于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2.关于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3.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4.某向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5.某将赝品出卖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参考答案(要点):1.关于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理由是,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
理由是,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
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
即使认为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
一种观点是,对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三、(本题22分)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
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
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
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
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
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答案】参考答案(要点):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不正确。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3.不正确。
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
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4.违反上诉不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审结。
四、(本题22分)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
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