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doc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最新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

最新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也随之增长。
然而,不良贷款问题也随之而来。
不良贷款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银行需要采取措施来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
下面是最新的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
一、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加强风险管理,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贷款的风险可控。
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不良贷款要进行及时的处置,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二、设立专门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机构信用社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
该机构应有完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三、建立健全的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制度信用社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制度,包括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和流程、清收方式和程序,以及处置的具体方法和原则等。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对清收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加大对不良贷款的追讨力度信用社银行要加大对不良贷款的追讨力度,采取有效的手段追缴借款人的欠款。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如诉讼和仲裁等,追讨借款人的欠款。
同时,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手段,如增加合作方、提高追偿效率等,提高不良贷款的追回率。
五、采取合理的处置方式信用社银行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转移和注销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进行重组和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贷款的处置。
六、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信用社银行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要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识别和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的防范和治理能力。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信用社银行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信息系统,实现对不良贷款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八、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和合作信用社银行要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寻求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最佳方案。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
第五条联社诉委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
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第九条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XXX(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XXX(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守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步伐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托,能够较为准确地反应各种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代价。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XXX (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十法”

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十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清收化解办法亦应对症下药,多策并举。
笔者认为,当前应采取十种办法加以清收:之一:落实责任,实行明责自清。
要对信用社历史陈欠不良贷款逐笔登记形成原因,落实审批发放责任人,实行明责自清,按年下达清收任务计划,与批放责任人效益工资挂钩考核。
之二:分解任务,实行承包清收。
对贷审会(组)集体审批、无法确定具体发放责任人的历欠不良贷款,按营业机构逐笔逐户全部分解落实到辖内每个员工头上,以机构、按职工设立台账,实行承包法收责任制管理,按年下达清本收息指标,与承包人效益工资挂钩,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同享、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之三:严格考核,实行终身清收。
对已签订“信贷员收回贷款责任书”形成的不良贷款,营业机构设台账、责任职工建手册,县联社严格监督管理,实行工效挂钩、终身考核,形成风险或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或行政责任,做到“包放、包收、包效益”,“谁放、谁收、谁负责”。
之四:从严治贷,实行追责清收。
为了严肃信贷法规,有效化解风险,对历年因违规违章审批、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责令限期收回,形成风险或损失,要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之五:确定重点,实行集中清收。
对审贷会(组)集体审批发放、因政策、自然、经营等因素形成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大户大额不良贷款,由风险资产管理部负责集中清收,签订计划,逐步加以清理收回。
之六:瞄准难点,实行依法清收。
为了有效维护农信社合法权益,要对有钱不还的“钉子户”、“逃废赖债户”,瞄准对象,攻击难点,诉诸法律,坚持实行依法清收,警示惊醒“睡眠贷户”,促进广大贷户还息清本。
之七:注资兴业,实行以扶促收。
对信用度较好但因自然灾害、经营管理等形成的个户小额不良贷款,到户上门与其定项目、送信息、帮经营,适当注入信贷资金,支持贷户发展生产,搞活经营,使其起死回生,增加收益,加以偿还贷款。
之八:依靠政府,实行政策清收。
对党政部门干部职工不良贷款,协调纪检、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关系,从个人工资账户逐步扣还贷款本息;对农户不良贷款,由乡村两委协助农信社清收,以增加对本乡村新农村建设及产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投入,共同构建社农“双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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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XX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 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二)呆滞贷款是指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 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 1 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或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活动已停止; 或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是指: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4. 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部分,有法院裁决书及抵押(质)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5. 贷款本金逾期1 年,信用社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 2 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6. 借款人依法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十一条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一)次级类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付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分类标准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与处第四章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第十四条依据不良贷款的认定结果,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
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
第十五条调查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终结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不良贷款的管理第十六条根据不良贷款的回收潜力及损失率的高低,按四级分类对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按五级分类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不良贷款的形成时间、占用形态,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并定期与会计报表核对,保证不良贷款数据准确。
第十八条做好不良资产的档案管理,确保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
不良资产的档案材料应包括: 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清单、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贷款发放时的申请、审批材料等。
以上资料如缺失,追究信用社主任及经办员责任。
第十九条落实不良贷款责任,对于2000 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落实清收责任,实行岗位清收,即现任管片信贷员为清收责任人,按照分期划段、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形成时间的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措施。
对于2000 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责任清收即指定责任人负责清收。
如因信贷人员发放冒名贷款、虚假抵押、放宽贷款审批条件发放关系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不合法的,以及违规跨区、越权、逆程序发放贷款等情况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落实责任人,进行责任清收,限期收回。
对于在期限内未能收回责任贷款的责任人,根据损失情况联社将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单由借款人、担保人同时签字盖章,签署回执。
信用社按信贷员逐人建立催收通知单台账,由信用社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对应催收的贷款清单及时提供给信贷员。
确保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一)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二)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三)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一)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二)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三)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四)有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
第六章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第二十三条依据不良贷款的认定结果,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
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
第二十四条调查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终结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不良贷款的处置第二十五条不良贷款的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的回收和减损。
第二十六条不良贷款的处置原则:1、坚持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
2、坚持灵活处置的原则。
3、坚持清收、重组转化、保全等处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处置不良贷款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 现金收回、重组转化、保全、以资抵债、借新还旧、优质资产置换、风险代理、打包出售。
1、现金清收。
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账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2、重组转化。
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由债权人通过与重组后承债人签定还款承债协议、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实现不良贷款由高风险向低风险或正常贷款的转化。
3、保全。
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主要方式: 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的担保手续; 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4、以资抵债。
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券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形式代为偿还债务,经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报纸、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以资抵债的标准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5、借新还旧。
为保全资产,在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的前提下,发放新贷款,收回旧贷款方式。
6、优良资产置换。
是指运用行政力量化解村级债务、财政借款,对各级政府承贷、担保或干预的贷款,积极寻求用政府的优良资产进行置换的途径。
县、乡政府部门、村级组织分别拿出优质资产置换信用社的不良债权,优质资产以土地、房屋、林地以及有公益性设施收费的项目为主,拿出的优良资产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