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标协会海上浮标制度IALAMaritimeBouyageSystem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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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浮标制度

海上浮标制度

推荐航道右侧标(Starboard Bifurcation Buoy) 说明-A
• 标色 – 绿色,中间有一条宽阔的红色色条纹
• 标形 – 锥形 – 柱形 – 杆形
•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绿色圆锥,锥尖向上
•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绿色 – 节奏 [闪l(2+1)] Fl(2+1) G 6s Fl(2+1) G 10s
• 标色 – 绿色,中间有一宽阔的红条纹
• 标形 – 罐型 – 柱形 – 杆形
•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绿色圆罐
• 发光器(如果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绿色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Fl(2+1) G 6Fls(2+1) G
10s
推荐航道右侧标(Starboard Bifurcation Buoy )-B
– IALA 浮标制度 A制度:1977年4月首先由英国航标当局开始采用,逐步
推广 到欧洲、非洲、大洋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中国) ; B制度: 1980年初完成,被美洲、日本、南朝鲜、菲律
宾等国家和地区使用。
附图:IALA海上浮标系统
IALA 海上浮标制度规 则
2、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规则
1)概述
右侧标(Starboard Hand Buoys)说明-B
• 标色 – 红色
• 标形 – 锥型 – 柱形 – 杆形
•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红色圆锥,锥尖向上
•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红色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Fl R 4s
QFl R1s
推荐航道左侧标(Port Bifurcation Buoy)说明B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19990531 20000401本标准采用国际航标协会(IALA)《海上浮标制度》中A区域的原则,按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4696—84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对GB 4696—84作了较大修改,并尽量以表格的形式表达助航标志的特征,使之更加直观、简明。

由于原标准附录D、附录G的的内容已在GB/T 16161—19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和GB/T 17765—1999《航标术语》中作了规定,故在本标准中将其删除。

本标准中增加了第10章“通用要求”,对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形状和尺寸,灯光颜色及表面色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自2000年4月11日实施起,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4696—8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维、梁宇、张性平、刘郁郁。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1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国际航标协会词典

国际航标协会词典

国际航标协会词典简介国际航标协会词典(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house Authorities Dictionary,简称IALA Dictionary)是国际航标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house Authorities,简称IALA)制定和发布的航标术语的标准词典。

国际航标协会成立于1957年,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航标行业的发展和标准化。

IALA Dictionary旨在提供一套标准的航标术语,以便在航标相关的文档和交流中使用。

它包含了航标的定义、分类、结构、功能、操作方法等方面的术语和解释。

航标术语是航海领域的专业术语,对于航海人员、船舶操作员和航海技术人员非常重要。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IALA Dictionary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并列举一些常用的航标术语和解释。

IALA Dictionary的组织结构IALA Dictionary的内容按照字母顺序排列,每个术语都有独立的条目。

每个条目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术语名称:以粗体字显示,用于指代具体的航标术语。

2.定义:对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和解释,描述其在航标领域中的特定含义和用法。

3.分类:将航标术语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归类。

4.结构:描述航标的各个部分和组成,包括灯塔、浮标、标志等。

5.功能:说明航标的用途和目的,例如导航、警示、引导等。

6.操作方法:介绍航标的安装、维护、检修等操作过程和要求。

IALA Dictionary还提供了索引和缩写词表,以方便读者查找和理解术语。

常用航标术语下面列举了一些IALA Dictionary中常用的航标术语及其解释:1.灯塔:一种高大的航标建筑物,通常装有灯光设备,用于标示航行方向和危险。

2.浮标:一种安放在水面上的航标,通常具有明显的外观标志和强光灯。

3.标志:一种用于标明特定位置或测量标准的航标,例如航道标志、港口标志等。

国际航标协会(IALA)介绍

国际航标协会(IALA)介绍

国际航标协会(IALA)介绍国际航标协会11是一个非政府的、非获利的技术团体,成立于1957年。

它为来自于世界各地区的航标管理当局、生产厂商和咨询机构提供一个组织,共同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使航标系统的标准协调一致●促进船舶安全和有效的航行●加强海上环境保护国际航标协会的职能包括:(1)通过促进成员之间密切的工作关系和协助,建立国际合作—收集和发布信息、交流最新的发展动态和共同感兴趣的问题;(2)与相关的政府间、国际的和其它组织联络。

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国际电信联盟(ITU);(3)与代表航标使用者的组织联络;(4)致力于新的航行技术、水道测量技术和船舶交通管理;(5)就航标事宜,提供专家建议和帮助(包括技术的、组织的和培训事务等);(6)建立委员会或者工作组,制定和出版适当的IALA建议和指南、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规范、研究特殊问题等;1以前称国际灯塔管理局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house Authorities)(7)鼓励国际航标协会成员制定相应的政策致力于与航标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社会和环境事宜。

这些事宜包括:保护历史灯塔;利用航标作为收集数据或其它政府服务、商业服务的平台;(8)组织助航活动有关的国际会议和研讨会。

1.2 会员国际航标协会有四种会员,概述如下:(1)国家会员适用于任何国家法定负责提供、维护和管理海上航标的国家管理当局;(2)联系会员适用于与航标或者相关事宜有关的任何其它服务机构、组织或者科研机构;(3)工业会员适用于海上航标设备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或者根据合同提供海上航标服务或技术咨询的组织;(4)名誉会员可由国际航标协会理事会终生授予被认为对国际航标协会的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任何个人。

1.3 国际航标协会组织机构国际航标协会组织机构如图1.2所示。

图1.2 国际航标协会组织机构图1.3.1 国际航标协会理事会1.3.1.1 组织机构国际航标协会由理事会管理,理事会由18名选举产生的理事和2名非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

国际航标协会《助航指南》(第五版)2006年

国际航标协会《助航指南》(第五版)2006年

特别提示:若需引用本指南资料,请以《助航指南》(第五版)正式出版物为准。

国际航标协会《助航指南》(第五版)前言国际航标协会《助航指南》将有益于并有助于与航标相关的所有组织、培训机构和个人。

历时四年(2002-2006年)的修订,国际航标协会《助航指南》(第五版)的内容更加完善,表述更加明晰。

IALA航标管理委员会协调了《助航指南》的总审工作。

《助航指南》的所有章节均根据IALA工程、环境和历史灯塔保护委员会,船舶交通服务委员会,自动识别系统委员会,无线电导航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了更新和修订。

对于本指南的出版,要感谢世界各地的专业人士,他们虽然本职工作繁忙,但仍欣然与国际航运界的其他成员分享其经验,为实现海上航标协调统一的最终目标做出了努力。

该指南的出版是对IALA各委员会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见证。

衷心欢迎本指南的使用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你们的意见和建议将会在该指南的日后修订中予以考虑。

来信请寄国际航标协会技术协调经理(********************)。

国际航标协会秘书长TORSTEN KRUUSE2006年2月目录第一章国际航标协会(IALA-AISM) (1)1.1 引言 (1)1.2 会员资格 (1)1.3 国际航标协会组织机构 (2)1.3.1 国际航标协会理事会(IALA COUNCIL) (2)1.3.2 国际航标协会会员大会(GENERAL ASSEMBLY) (4)1.3.3 委员会(COMMITTEES) (4)1.3.4 政策顾问组(POLICY ADVISORY PANEL) (4)1.3.5 大会(CONFERENCES)、专题研讨会(SYMPOSIUMS)和展览(EXHIBITIONS) (4)1.3.6 专题工作研讨会(WORKSHOPS)和研讨会(SEMINARS) (5)1.4 国际航标协会出版物 (5)1.4.1 国际航标协会建议 (5)1.4.2 国际航标协会指南 (6)1.4.3 国际航标协会手册 (6)1.4.4 国际航标协会词典 (6)1.4.5 其它文件 (6)第二章航行的概念和准确度 (7)2.1 航行的方法 (7)2.2 航行准确度的标准 (7)2.3 航行的不同阶段 (8)2.3.1大洋航行 (8)2.3.2 沿海航行 (8)2.3.3 进出港航道 (9)2.3.4 受限水域 (9)2.4 测量误差和准确度 (10)2.4.1 测量误差 (10)2.4.2 准确度 (10)2.5 水道测量需考虑的事项 (11)2.5.1 海图 (11)2.5.2 基准 (12)2.5.3 海图准确度 (14)2.5.4 海图上的浮标位置 (15)3.1视觉航标 (16)3.1.1 概述 (16)3.1.2 识别特征 (16)3.1.3 信号颜色 (17)3.1.4 标志的可见性 (19)3.1.5 气象能见度 (19)3.1.6 大气透射率 (20)3.1.7 大气折射 (20)3.1.8 对比度 (20)3.1.9望远镜的使用 (20)3.1.10 视觉标志的作用距离 (21)3.1.11 航标灯 (22)3.1.12 固定航标 (49)3.1.13浮动航标 (50)3.1.14 扇形光灯标和导标 (55)3.1.15 水道设计风险降低因素 (61)3.2 无线电航标 (63)3.2.1 无线电航标的政策 (64)3.2.2 海上无线电指向标 (64)3.2.3 雷达反射器 (64)3.2.4 雷达目标增强器 (65)3.2.5 雷达询答器 (65)3.2.6 雷达应答器(RACON) (65)3.2.7 罗兰/恰卡 (67)3.3 卫星无线电导航系统 (68)3.3.1 国际航标协会政策 (68)3.3.2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 (68)3.3.3 差分全球导航卫星系统(DGNSS) (69)3.3.4 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WWRNS) (70)3.4 自动识别系统(AIS) (71)3.4.1 概述 (71)3.4.2 目的和功能 (71)3.4.3 系统特性 (71)3.4.4 配载要求 (74)3.4.5 使用AIS的注意事项 (74)3.4.6 AIS的战略应用 (74)3.4.7 国际标准、建议和指南 (74)3.5 船舶交通服务(VTS) (75)3.5.1 定义 (76)3.5.2 服务 (76)第四章其它助航手段和设施 (78)4.1 引航 (78)4.1.1 作为助航服务的引航 (78)4.1.2 引航的类型 (78)4.1.3 引航需要考虑的其它事项 (78)4.2 定线制 (78)4.2.1 目的 (79)4.2.2 定义 (79)4.2.3 进出港航道 (80)4.2.4 船舶操纵需考虑的事项 (80)4.2.5 实时模拟 (81)4.3 音响信号 (81)4.3.1 音响信号和其用途上需要考虑的事项 (82)4.3.2 雾情探测器需要考虑的事项 (82)4.3.3 世界上的音响信号 (82)4.3.4 音响信号的作用距离 (82)4.4 航海出版物 (84)4.4.1 航行警告 (84)4.4.2 全球航行警告服务系统 (84)4.4.3 航标表 (85)4.4.4 标准描述 (85)4.4.5 海上安全信息 (87)4.5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88)4.5.1 性能标准 (88)4.6 潮汐观测站和潮流测量仪 (89)4.6.1 政府间海洋委员会 (89)第五章能源 (90)5.1 种类 (90)5.2 非电能源 (90)5.2.1 乙炔 (90)5.2.2 丙烷 (90)5.3 电—非再生电能源 (91)5.3.1 一次性电池 (91)5.3.2 内燃机/发电机 (92)5.4.1 太阳能 (92)5.4.2 风能 (94)5.4.3 波浪能 (95)5.5 可再充电电池 (95)5.5.1 基本种类 (95)5.5.2 技术上需考虑的事项 (96)5.6 电负荷和雷电保护 (97)5.6.1 电负荷 (97)5.6.2 雷电保护 (97)第六章管理问题 (98)6.1 航标的配布、设计和服务 (98)6.1.1 国际准则 (98)6.1.2 服务水平(LOS) (99)6.1.3 风险管理 (103)6.1.4 可用性目标 (105)6.1.5 复审和规划 (110)6.1.6 性能测量 (111)6.1.7 质量管理 (111)6.1.8 维护 (113)6.1.9 服务的移交 (115)6.2 环境 (116)6.2.1 有害物质 (116)6.2.2 灯塔的保护 (119)6.3 人力资源 (120)6.3.1 技能的来源 (120)6.3.2 维护人员的培训 (120)附录A 国际航标协会海上浮标制度 (122)A.1 海上浮标制度(MBS)的规则 (123)附录B 图表列表 (131)附录C 图示列表 (133)第一章国际航标协会(IALA-AISM)1.1 引言航运业是是一项国际性产业,由许多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

航标制度

航标制度

航标制度1、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概述1971年国际航标协会的技术委员会把各种海上浮标归为A、B两个系统。

A系统为侧面标志(面向港口红色在左)和方位标志相结合的系统;B系统为侧面标志系统(面向港口红色在右)。

1980年第十届国际航标会议合并了A、B系统为统一系统,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等5类标志。

侧面标志在A、B系统中标示内容相反,其他4种标志是一致的。

方位标志是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东北、东北至东南、东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4个象限内,分别设立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标同名一侧。

孤立危险物标志设在危险物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指示船舶应避开航行。

安全水域标志设在航道中央或中线上,标志周围均可通航。

专用标志用于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如检疫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等。

欧洲国家、非洲国家和海湾地区,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和澳大利亚、新西兰采用A系统,称为A区域;美洲国家、日本、韩国、菲律宾采用B系统,称为B区域。

我国采用A系统。

2、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我国在国际海上浮标制度(A区域)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于1984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GB 4696-84),并已于1985年8月1日付诸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该标准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灯五类,它们可以结合使用。

表示标志特征的方法:白天以标志的颜色和形状或顶标来表示;夜间以标志的灯质,即光色、灯光节奏和周期来表示。

一、纸海图中航标的制作纸海图中航标是由航标点符号、发光符和航标说明注记共同表示的。

航标点符号的中心位置就是航标的准确位置,用特征码表示,一个特征码能表示出一个航标的标体和顶标;航标说明注记包括航标的名称、灯质、音响设备、无线电设备的文字说明和光弧的符号与注记等,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和省略。

水手业务第04课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

水手业务第04课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
或莫尔斯信号“A” [ Mo(A)]
第四课 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
二、 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
6.专用标志
(1)用途 专用标志主要不是为助航目的,而是
用来给航海者指出某一特殊区域或地貌, 该特殊区域或地貌的性质可参考海图、 航路指南或航海通告。
第四课 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
二、 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
等。
二、 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 3、方位标志
(3)方位标志的说明
①北方位标 顶标:上下两个黑色圆锥,锥尖均向上 颜色:上黑下黄 形状(浮标):柱形或杆形 光色:白光 光质:甚快闪EVQ]或快闪[Q]
二、 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 3、方位标志
(3)方位标志的说明
②东方位标 顶标:上下两个黑色圆锥,锥底相对 颜色: 黑色,中间有一条宽阔的黄色横纹 形状: 柱形或杆形 光色: 白光 光质: 甚快闪3次,周期5s [VQ(3),5 s]或快 闪3次周期10s [Q(3),10s]
二、 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 3、方位标志
(3)方位标志的说明
③南方位标 顶标:上下两个黑色圆锥,锥尖向下 颜色: 上黄下黑 形状: 柱形或杆形 光色: 白光 光质: 甚快闪6次后加长闪1次,周期10s [VQ(6)+LFl,10s]或快闪6次后加长闪1次,周期 15s [Q(6)+LFl,15 s]
时所采取的走向; ②浮标的总走向:,原则上应侧面标志
(4)标志说明 1》左侧标 颜色: 红色 形状:罐形、柱形或杆形 顶标:单个红色圆罐 光色:红色 光质:除混合联闪2+1外任选
二、 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 2、侧面标志
2》右侧标 颜色: 绿色 形状:圆锥形、柱形或杆形 顶标:单个绿色圆锥,锥尖向上 光色:绿色 光质:除混合联闪2+1外任选

IALA浮标系统熟悉

IALA浮标系统熟悉

IALA浮标系统熟悉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house Authorities,国际航标协会,简称IALA,适用于所有的固定的,漂浮的和电子的标志,用以指明:○1可航水道的中央线和边侧界限。

○2天然危险物和其他障碍物,如沉船。

○3初见的陆地,应驶的航道和对航行有重要意义的区域或特征。

○4新危险物。

可根据○1不同的光色,灯质或灯光强度(晚上);○2标志的颜色,形状,顶标或灯的光色和灯质(白天);○3实体标志所附带的电子信号;○4或仅有电子信号;等等特征来区分识别不同的航标,IALA规定的标志可分为6种:LATERAL MARKS侧面标志侧面标志结合“浮标习惯走向”使用,分为左侧标和右侧标,通常用于界限明确的航道,指明应遵循航路的左侧和右侧界限。

“浮标的习惯走向”应该在适当的海图或者文件中指明,可以是以下两种方法规定的走向:○1航海人员从海上驶近港口,河流,河口或其他水道时所采取的走向;○2由浮标管理当局或必要时与相邻国家协商确定的方向,原则上应是环绕大片陆地的顺时针方向。

浮标的总走向通常在《航路指南》中说明,并需要在海图上用适当的符号标出。

国际浮标制度分为两个区域,但两个区域就侧面标志不同:如上图所示,除了日本,朝鲜,韩国以及菲律宾海域外,全部亚洲,欧洲非洲以及大洋洲的海域皆为A区域;除此之外的世界其他区域则为B区域。

不管哪个区域,侧面标志用到颜色皆为红色和绿色;标志的形状也可以分为罐型,柱型,圆锥形或者杆型;如果有顶标的话,A,B区域都是左边罐型右边锥型(锥尖朝上)。

换句话说,A区域和B区域使用的侧面标志除了标志颜色,顶标颜色和灯色互不相同外,其余部分均保持一致。

可这样记忆:A区域:左红右绿,左罐右锥;B区域:左绿右红,左罐右锥。

侧面标志也分为侧面标志和推荐航道侧面标志。

颜色:红色颜色:绿色颜色:红色,中间一条宽阔的绿纹颜色:绿色,中间一条宽阔的红纹颜色:绿色颜色:红色颜色:绿色,中间一条宽阔的红纹颜色:红色,中间一条宽阔的绿纹方位标志结合罗经使用,为航海人员指出何处是可航水域,分别设在以被标志点为基准的四个隅点方位所分成的四个象限(东,南,西,北)中,方位标志以其所在象限的名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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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ALA 海上浮标制度
1、国际海区浮标制度概述
• 国际航标协会(IAL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house Authorities. 1957年成立;1971年后形成A、B两个制度。
• IALA 浮标制度
A制度:1977年4月首先由英国航标当局开始采用,逐步 推广 到欧洲、非洲、大洋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中国) ;
标色
• 上黑下黄
标形
• 柱形 • 杆形
顶标
• 两黑色圆锥,锥尖向上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白光 • 节奏 甚快闪[VQ]或快闪[快]
Q 1s VQ .5s
东方位标(East Cardinal )说明
标色
• 黑、黄、黑横条纹
标形
• 柱形 • 杆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顶标
• 上下两黑色圆锥,锥底相对(菱形)
绿色 [闪l(2+1)]
Fl(2+1) G 6s Fl(2+1) G 10s
左侧标( Port Hand Buoys )说明-B
标色
• 绿色
标形
• 罐形 • 柱形 • 杆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绿色罐型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绿色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IALA 海上浮标制度规则
• 标志类型
侧面标志(Lateral Marks):指示航道左右 和分岔口的推荐航道
方位标志(Cardinal Marks):指示可航 水域。
孤立危险物标志(Isolated Danger Marks):指示危险物所在。
安全水域标志(Safe Water Marks): 周围都是可航水域
Fl(2+1) R 6s
Fl(2+1) R 10s
侧面标志一般规则
形状
• 若不以圆罐或圆锥形的标身为识别依 据时,如可行应安装合适的顶标
编号
• 航道两侧的标志要编号,应顺着“浮 标习惯走向”进行编号和写字。
3)方位标志(Cardinal Buoys)
方位象限和标志的定义
• 4个象限(N、E、S、W)是 从碍航点取真方位NW-NE、 NE-SE、SE-SW、SW-NW为 界限的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红色圆罐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红色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Fl R 4 s
QFl R 1s
右侧标( starboard Hand Buoys )说明-A
标色
• 绿色
标形
• 锥型 • 柱形 • 杆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绿锥,锥尖向上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浮标习惯走向
• 从海上驶近港口、河流、河口或其他水道 所采取的方向
• 环绕大片陆地的顺时针方向
浮标制度区域
• A、B区域的区别 侧面标志的涂色、灯光的颜色正好相反
A区域使用的侧面标志
左侧标(Port Hand Buoys)说明-A
标色
• 红色
标形
• 罐型 • 柱形 • 杆形
Fl R 4s
QFl R1s
推荐航道左侧标(Port Bifurcation Buoy)说明-B
标色
• 绿色,中间有一宽阔的红条纹
标形
• 罐型 • 柱形 • 杆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绿色圆罐
发光器(如果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绿色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B制度: 1980年初完成,被美洲、日本、南朝鲜、菲律 宾等国家和地区使用。
附图:IALA海上浮标系统
IALA 海上浮标制度规则
2、国际航标协会浮标制度规则
1)概述 • 适用范围:
所有固定和漂浮的标志(不包括灯塔、光弧光标、导 灯和导标、灯船、大型助航浮标)
用以指明: • 可航水道的中央线和边界界限 • 天然危险物和其他障碍物; • 与航海人员有重要关系的其他水域的特征 • 新危险物和有待规定的航行区域
• 方位标志按其所在的象限确定 名称
• 方位标志的名称,指明应该在 标志命名的一侧航行
方位标志的用途
• 指明某个区域内最深的水域在 该标志命名的一侧
• 指明通过危险物时安全的一侧 • 引起对航道中的特征的注意(
弯道、河流汇合处、分支点或 浅滩两端等)
方位标志的说明
北方位标(North Cardinal)说明
• 光色 绿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Fl G 4s
QFl G 1s
推荐航道左侧标(Port Bifurcation Buoy )说明-A
标色
• 红色,中间有一宽阔红色条纹
标形
• 罐型 • 柱形 • 杆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红色圆罐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红色 • 节奏 [闪l(2+1)]
专用标志(Special Marks):指示某一 特定水域或特征
IALA 海上浮标制度规则
• 表示标志特征的方法 夜间: • 光色(Colour) • 节奏(Rhythm) 白天: • 标色(Colour) • 标形(Shape) • 顶标(Top mark)
2)侧面标志(Lateral Marks)
Fl Green (every 4 seconds)
QFl Green (every second)
右侧标(Starboard Hand Buoys)说明-B
标色
• 红色
标形
• 锥型 • 柱形 • 杆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红色圆锥,锥尖向上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红色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Fl(2+1) R 6s
Fl(2+1) R 10s
推荐航道右侧标(Starboard Bifurcation Buoy)说明-A
标色
• 绿色,中间有一条宽阔的红色色条纹
标形
• 锥形 • 柱形
• 杆形
顶标(装有顶标时)
• 单个绿色圆锥,锥尖向上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 节奏
Fl(2+1) G 6s
Fl(2+1) G 10s
推荐航道右侧标(Starboard Bifurcation Buoy )-B
标色
• 绿色,中间有一宽阔的红条纹
标形
• 锥形 • 柱形 • 杆形
顶标 (装有顶标时)
• 单个红色圆锥,锥尖向上
发光器(装有发光器时)
• 光色 红色 • 节奏 除 [闪l(2+1)]外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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