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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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反假币考试-反假货币上岗资格-七、最新反假币考试题库-最新反假币考试题库【多选题汇总】

反假币考试-反假货币上岗资格-七、最新反假币考试题库-最新反假币考试题库【多选题汇总】

反假币考试-反假货币上岗资格-七、最新反假币考试题库-最新反假币考试题库【多选题汇总】[多选题]1.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江南博哥)冠字号码记录管理,要从()等方面开展自查。

A.制度落实B.机具性能C.业务处理D.操作流程参考答案:ABCD[多选题]2.2005年版100元、50元纸币对()防伪特征进行了调整。

A.隐形面额数字B.凹印缩微文字C.冠字号码D.专用纸张E.阴阳互补对印图案参考答案:ABCDE[多选题]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色荧光油墨:在普通光线下看是钞票油墨的本来颜色,但在紫外光照射下会发出某种特殊的荧光。

B.红外油墨:印刷图案在普通光下无颜色,但用红外专用检测仪器观察时则能看出颜色。

C.光变油墨:采用了一种特殊的光可变材料,印成图案后,随着观察角度的不同,图案的颜色会出现变化。

D.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在普通光下不可见,在紫外光下观察可见明亮的荧光。

参考答案:ACD[多选题]4.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均应建立查询登记簿,详细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

A.经办人和复核人B.查询号码C.查询业务时间D.查询结果参考答案:ABCD[多选题]5.《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根据()而制定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参考答案:AB[多选题]6.属于《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GH-16999-2010)中的定义鉴别技术的有()。

A.紫外图像分析鉴别技术B.红外图像分析鉴别技术C.多光谱图像分析鉴别技术D.其他鉴别技术参考答案:ABCD[多选题]7.第五套人民币中的()使用了固定人像水印。

A.100元B.50元C.20元D.10元参考答案:AB[多选题]8.以下属于第五套人民币面额的有()。

A.1角B.1元C.2元D.20元参考答案:ABD[多选题]9.《公安部、中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43)中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过程中,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详细登记假币持有人的()等情况,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5.5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

5.5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

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规范营业机构利用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办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妥善解决涉假纠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客户或有权机关申请查询涉假纠纷或涉案冠字号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营业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A类点钞机(以下简称“点钞机”)、清分机、取款机(ATM)和存取款一体机(CRS)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总行职责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涉及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和电子银行部等部门。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平稳运行,保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序开展。

(一)运营管理部的职责1、负责制定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系统操作手册、培训教材,指导分行开展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2、负责制定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功能需求,优化、完善系统功能。

(二)信息科技部的职责1、负责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开发、维护、升级及技术支持等工作,保障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安全运行。

2、负责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的安装工作,配合组织系统上线推广。

(三)电子银行部的职责负责存取款一体机接入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工作,保证设备能够生成、上传符合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接口规范的信息文件。

第五条分行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分行层面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负责分行辖内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的安装工作,以及现钞处理设备的系统接入工作。

(三)负责组织分行辖内冠字号码信息的采集、查询工作。

第六条支行职责负责本机构冠字号码信息的采集、查询工作。

第三章系统和用户管理第七条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由采集端和服务端两部分组成。

采集端部署在各分行现金中心和营业网点,服务端功能通过图形前端交易实现。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涉假冠字号码查询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涉假冠字号码查询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利用人民币冠字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以下称冠字),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以及利用冠字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以及采用冠字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文本、冠字图像。

2023年反假货币考试试题题库含答案

2023年反假货币考试试题题库含答案

2023年反假货币考试试题题库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第一套人民币有_____种面额,_____种版别?CA.10, 62B.12, 60C.12, 62D.10,602.从票幅看,第五套人民币各券别旳票幅宽分为_____档,票幅长则按票面大小从100元券到5元券,以_____毫米为极差递减。

CA.5、3B.4、6C.3、53.《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GB_16999-2023)中定义旳A级点验钞机应具有券别,套别及版别识别能力中旳________种。

DA.1B.不少于1C.2D.34.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_____面额纸币采用了白水印。

CA.50元、20元B.20元、10元C.10元、5元D.5元、1元5.银行业金融机构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旳已清分完整券投放到另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后,长短款、假币等差错责任由_______承担。

DA.发现差错行B.人民银行C.发售清分系统旳一方D.实行清分操作旳一方6.伪造第五套人民币_____一般使用无色、白色或淡色油墨印刷。

BA.安全线B.水印C.凹印手感线D.光变面额数字7._____旳发行采用一次公告,一次发行旳方式。

DA.第三套人民币B.第四套人民币C.第五套人民币99版D.第五套人民币058..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硬币,处理措施为_____。

AA.应当面以统一格式旳专用信封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旳戳记B.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旳戳记C.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旳戮记,并以统一格式旳专用袋加封9..《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 (GB_16999-2023)中定义旳A级点验钞机规定使用不小于等于_____种鉴别技术。

BA.12B.9C.5D.410.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旳牵头单位是_____,召集人是_____。

BA.国务院,国务院总理B.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C.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11.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筛选出可疑旳新型假币,并规定金融机构旳报送行在解缴假币实物时将筛选出旳假币_____提交。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涉假冠字号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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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得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得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就是指金融机构与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得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得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与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得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得管理、指导与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得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就是能导入本行、其她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得 FSN文件;二就是能对记录得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与模糊查询;三就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得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得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与《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与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得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得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得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得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得日期与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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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一)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包括本行营业网点自主清分和现金中心集中清分),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二)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三)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 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机或 A 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

2.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

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3.其他可行的方案。

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号码采集且实现可追溯查询。

第八条已建成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金融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后,将辖内各分支机构当日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

金融机构应组织对本机构所辖网点前一工作日上传的冠字号码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九条冠字号码信息在金融机构本地及上传到信息系统后至少应保存 3 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对于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分机构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后至少保存3 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以下称查询人)在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金融机构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

查询人可向办理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以下称“查询受理单位”)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付出。

第十一条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 1),申请查询。

第十二条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

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四条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五条查询受理单位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管理信息系统或后台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

查询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附件 2,以下称《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

第十六条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查询受理单位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注明查询过程,如使用的是精确查询还是模糊查询,其中采用模糊查询的,应对具体方式进行解释。

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

模糊查询是输入待查冠字号码的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从查询到的结果中再搜索是否包含待查现钞的查询方式。

查询受理单位对查询过程的描述应尽量详细,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金融机构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

第十八条为保证假币实物安全,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的,查询受理单位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硬币的处理办法予以封存,暂不在纸币实物上加盖印章,查询工作处理完结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人民币纸币的规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非金融机构付出的现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持查询结果通知书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向查询受理单位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再查询受理单位)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 3),申请再查询。

第二十条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告知查询人。

第二十一条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均应建立查询登记簿(附件 4),详细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 5 年。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按月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情况统计表》(附件 5),并于次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报送。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包括查询受理单位和再查询受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查询人可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投诉:(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的;(三)办理查询的程序不符合本工作指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有关金融机构改正。

第二十四条经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金融机构付出假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付出假币原因开展调查,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付出假币事实确认清楚后,人民银行总行或当地分支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予以通报:(一)对于情节严重、性质较为恶劣、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范围内通报。

(二)属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作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范围内通报,同时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金融机构误付假币,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辖区范围内通报。

(四)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受投诉核实,发现金融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假币对外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使查询后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实或妨碍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涉假纠纷的,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约见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其上级行、同业机构、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或者社会通报、披露;(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工作指引自 2013 年 10 月 8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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