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指引2019版共1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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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现金设备冠字号码查询管理规定

XX银行现金设备冠字号码查询管理规定

XX银行现金设备冠字号码查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人民币信誉,落实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工作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营业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等项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金处理设备。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柜面渠道冠字号码相关管理工作;总行网络银行部负责全行自助渠道(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设备端冠字号码的相关管理工作;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按人民银行要求完成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实现冠字号码相关功能及管理软件的开发工作。

第二章冠字号码信息采集、记录及存储管理规定第五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营业机构的金融编码、业务类型、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第六条各渠道对外付出现金,冠字号码采集、记录、存储按以下模式实现。

(一) 取款机(ATM)渠道取款机自身不具备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设备加钞前需在取款机所属核算网点通过具备冠字号码记录的点钞机对应记录该台取款机配钞箱内现金的冠字号码。

(二) 存取款一体机(CRS)渠道存取款一体机(CRS)已安装冠字号码记录硬件模块,自身具备冠字号码记录、保存、查询功能。

(三) 柜台渠道已配置具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点验钞机及清分机的营业机构,柜员在办理现金收付及清分业务时利用配备的点验钞机及清分机记录冠字号码。

第七条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营业机构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一)由营业机构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由营业机构记录冠字号码。

2-3货币金银执法内容-冠字号码查询

2-3货币金银执法内容-冠字号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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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字号码查询
三、冠字号码查询贴标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 询分类贴标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4〕105号)
1.张贴蓝色标识:本机或通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软件),可实现 取款业务信息与冠字号码记录的关联,能够在假币纠纷中向顾客提供 取出现钞的冠字号码(文本及图像信息),且提供的冠字号码与现钞 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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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字号码查询
三、冠字号码查询贴标
2.张贴黄色标识: (1)自动柜员机。通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软件),无法在假币纠纷中一一 对应地向客户提供取出现钞冠字号码,但是可以提供业务发生当天(或时段) 该设备内各钞箱所有现钞的冠字号码(文本及图像信息)。 (2)柜台。通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软件),无法在假币纠纷中一一对应地 向客户提供取出现钞冠字号码,但是可以提供业务发生时段该柜台取款现钞的 冠字号码(文本及图像信息)。 2015年底完成所有的分类贴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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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字号码查询
三、冠字号码完成时间
(1)自动柜员机。2015年8月底前实现取款机及不能匹配存取款业务的存取 款一体机渠道配款跟踪记录。 (2)柜台。2015年10月底前实现柜台对外支付现金冠字号码与业务记录的 匹配。 (3)如上时间完成相应贴标工作。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额清分和冠字 号码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长银办〔20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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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字号码查询
二、冠字号码查询3种模式
1.取款机渠道(ATM):银行在后台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记录取款机号及配 钞箱内钞票冠字号码。 2.柜台点钞机渠道: (1)使用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钞机,记录每一笔存款或取款业务冠字号码。 (2)使用清分机等设备对应记录冠字号码、网点号等信息。 3.存取款一体(CRS): (1)存取款一体机利用自身具备的冠字号码识别功能,记录每一笔存取款业务冠字 号码。 (2)如果没有实现冠字号码记录功能,则需要关闭循环模式,并按照ATM机记录模式 进行。

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276号, xx年8月1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假举证责任,全面提高我行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冠字号码是为统计人民币纸币印制数量、标记其唯一性的一种符号,由冠字和号码两部分组成。

冠字即印在人民币纸币号码前的罗马数字或拼音字母,用以表示各种票券和印制数量的批号;号码为记录在冠字后的阿拉伯数字,是每一冠字批号中的具体编号。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如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来我行营业机构办理支取现金的冠字号码记录情况查询。

第四条客户对冠字号码查询情况或对外付出假币结果判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查询结果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至我行各级运营管理部门办理支取现金的冠字号码记录情况的再查询。

第二章冠字号码记录及存储第五条冠字号码记录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柜台)、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币种、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及冠字号码图像等。

第六条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一)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二)委托他行或社会化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应达成协议,由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三)从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我行利用本行清分机或A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提交原封捆单位处理;清点过程结束后,对外支付过程中发现的假币,本行自行处理。

银行业金融学知识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doc

银行业金融学知识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doc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5.5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

5.5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

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规范营业机构利用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办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妥善解决涉假纠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客户或有权机关申请查询涉假纠纷或涉案冠字号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营业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A类点钞机(以下简称“点钞机”)、清分机、取款机(ATM)和存取款一体机(CRS)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总行职责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涉及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和电子银行部等部门。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平稳运行,保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序开展。

(一)运营管理部的职责1、负责制定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管理规定、系统操作手册、培训教材,指导分行开展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2、负责制定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功能需求,优化、完善系统功能。

(二)信息科技部的职责1、负责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开发、维护、升级及技术支持等工作,保障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安全运行。

2、负责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的安装工作,配合组织系统上线推广。

(三)电子银行部的职责负责存取款一体机接入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工作,保证设备能够生成、上传符合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接口规范的信息文件。

第五条分行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分行层面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负责分行辖内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的安装工作,以及现钞处理设备的系统接入工作。

(三)负责组织分行辖内冠字号码信息的采集、查询工作。

第六条支行职责负责本机构冠字号码信息的采集、查询工作。

第三章系统和用户管理第七条冠字号码信息查询系统由采集端和服务端两部分组成。

采集端部署在各分行现金中心和营业网点,服务端功能通过图形前端交易实现。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构)(包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 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溯查询。

(三)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机或 A 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

2.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

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3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金融机构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

查询人可向办理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以下称“查询受理单位”)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付出。

第十一条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 1),申请查询。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涉假冠字号码查询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涉假冠字号码查询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利用人民币冠字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以下称冠字),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记录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以及利用冠字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以及采用冠字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冠字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FSN 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机具编号、记录冠字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文本、冠字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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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各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及配钞流程,以实现营业机构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第34条
(1)营业机构仅配备A类点验钞机。
(2)
所有付出现金,需经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才可对外支付。
(3)营业机构配备两口及以上清分来自。(4)所有付出现金,需经过清分机机械清分并记录冠字号码后,才可对外支付。
第6条
第7条本指引所称冠字号码联网查询是指在全行一定机构范围内,通过行内信息系统,查询A类点验钞机、清分机、存取款一体机记录的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
第8条
第9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各级自营和代理机构。
第10条
第二章 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11条总行会计与营运部职责
第12条
(1)牵头负责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在全行实施人民币冠字号码联网查询工作。
(5)营业机构仅配备一口清分机。
第16条
负责对清分机、存取款一体机、A类点验钞机等硬件设备冠字号码记录,提供全行联网查询功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持。
第17条总行采购管理部职责
第18条
负责全行清分机、A类点验钞机等具备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的反假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19条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职责
第20条
(1)牵头负责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在辖内机构实施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6)
应严格执行鉴伪和清分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其中第一次进钞利用设备的鉴伪功能识别假币,第二次进钞利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二次清分完成后才可向取款机配钞。
如一口清分机固定模式设定为清分并记录冠字号码功能,应先使用点验钞机挑剔出假币,确保无假币的前提下再使用清分机进行清分和记录冠字号码。
(2)
(3)负责制定辖内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相关制度。
(4)
(5)负责制定辖内机构清分机、A类点验钞机配备及冠字号码功能改造计划,并督促落实情况。
(6)
(7)负责对辖内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8)
(9)负责定期向总行、当地监管机构报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展情况。
(10)
第21条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职责
实现方式二:营业机构配备清分机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或对后台配备的已清分钞票通过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向取款机配钞。
(3)存取款一体机
(4)
实现方式一:存取款一体机已启用冠字号码记录识别功能,可以开启存取款循环功能,并可配送未记录冠字号码的现金。
实现方式二:存取款一体机未启用冠字号码记录识别功能,需关闭存取款循环功能,按照取款机渠道进行配钞操作。
第2条
第3条本指引所称清分机是指能够实现人民币纸币鉴伪、质量分类以及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自动化现金处理设备。根据出钞口(不含入钞口、退钞口)数量不同,将清分机分为1口、2口及以上等规格。
第4条
第5条本指引所称A类点验钞机是指满足国家标准GB16999-2010《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中相关要求,并具备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点验钞机。
第26条
负责辖内清分机、A类点验钞机等具备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的反假设备的采购实施。
第三章 冠字号码记录
第27条各级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实现取款机渠道、存取款一体机渠道及营业机构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第28条
(1)取款机
(2)
实现方式一:后台业务库或现金管理中心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后,向取款机配钞。
第31条各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及配钞流程,以实现存取款一体机渠道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第32条
(1)存取款一体机已启用冠字号码记录功能。
(2)
可开启存取款循环功能,并可配送未记录冠字号码的现金。
(3)存取款一体机未启用冠字号码记录功能。
(4)
需关闭存取款循环功能,按照取款机渠道要求进行配钞。
第22条
负责辖内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改造工作,实现冠字号码查询功能。
第23条一级分行信息科技部职责
第24条
(1)负责对辖内清分机、存取款一体机、A类点验钞机实现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提供技术支持。
(2)
(3)负责辖内冠字号码查询相关设备及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4)
第25条一级分行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
工作指引(2014版)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部门及岗位职责2
第三章 冠字号码记录3
第四章 冠字号码存储6
第五章 冠字号码查询7
第一章 总
第1条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护我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行内各级机构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银办发〔2013〕16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邮银发〔2013〕11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30条
(1)配钞环节仅配备A类点验钞机。
(2)
应由后台配备已清分钞票,经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向取款机配钞。不得将未经机械清分及未记录冠字号码的现金直接向取款机配钞。
(3)配钞环节配备两口及以上清分机。
(4)
现金经过清分机一次清分后即可记录冠字号码,可向取款机配钞。
(5)配钞环节仅配备一口清分机。
(5)营业机构
(6)
实现方式一:后台业务库或现金管理中心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后,向营业机构配钞进行对外支付。
实现方式二:营业机构配备清分机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或对后台配备的已清分钞票通过A类点验钞机记录冠字号码后对外支付。
第29条各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及配钞流程,以实现取款机渠道付出现金冠字号码记录。
(2)
(3)负责制定全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相关制度。
(4)
(5)负责提出行内业务系统改造需求,实现全行冠字号码联网查询功能。
(6)
(7)负责定期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展情况。
(8)
第13条总行电子银行部职责
第14条
负责全行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改造工作,实现冠字号码查询功能。
第15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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