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引言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购物场所,其环境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卫生、安全、有序的购物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以下目标:1、保持市场内地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污水、杂物堆积。
2、确保摊位摆放整齐,商品陈列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
3、维持市场内空气清新,无异味、无蚊蝇滋生。
4、保障市场内公共设施完好无损,正常运行。
三、管理责任1、市场开办者责任(1)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和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和设施设备。
(2)合理规划市场布局,设置垃圾收集点、污水处理设施等,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3)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环境卫生意识,督促其自觉遵守市场管理规定。
2、经营户责任(1)经营户应保持摊位及周边环境整洁,做到垃圾自产自清,不乱扔乱倒。
(2)商品摆放整齐,不超出摊位范围经营,不乱搭乱挂。
(3)自觉维护市场公共设施,不损坏、不占用。
(4)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
3、保洁人员责任(1)负责市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包括地面、通道、垃圾桶等。
(2)及时清理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确保垃圾收集点无垃圾堆积。
(3)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灭蚊蝇等工作,保持市场内环境清洁卫生。
四、卫生管理要求1、市场地面卫生(1)市场地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污水、杂物。
每天营业前和营业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清扫和冲洗。
(2)定期对地面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病菌滋生。
(3)及时修复破损的地面,确保行人安全。
2、摊位卫生(1)经营户应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扫,清理摊位内的垃圾、杂物,保持摊位整洁。
(2)摊位上的商品应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影响市场整体形象。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5篇)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一、按市场规模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文明管理,开展经常性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亮证(牌)经营,明码标价,分类设摊。
无摊外摊、场外摊,确保文明经营,秩序良好。
三、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
水产区、牲畜区、熟食区有自来水龙头,有洗槽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
经销活禽的有固定的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
活杀家禽的有封闭式炉子、瓷砖式水池、密闭式垃圾桶等卫生设施。
每批宰杀结束后,必须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
农贸市场的冷藏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四、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
餐具有消毒保洁设施。
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
从业人员工作衣帽齐全洁净,个人卫生良好,食品卫生知识熟悉。
市场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霉烂变质食品。
未经检疫的肉类不得上市销售。
五、市场应配备果壳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
市场经营性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垃圾袋装率达____%,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实行全日制保洁制度。
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
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
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
七、市场有公共厕所。
清扫保洁消杀制度落实,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垢。
厕所内无蛛网、无蝇蛆,基本无臭味。
粪池密闭有盖,不漫溢,四周硬化。
粪便及时清运。
八、除“四害”工作落实。
有制度,有专人负责,措施落实,定期开展室内外环境消杀。
场内外无鼠及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无蟑螂、卵荚及蟑迹。
一个视野内可见苍蝇不得超过____只。
无蝇蛆、孑孓孳生。
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
市场内不得停放车辆,场外车辆停放实行定点、定线,专人管理,分类停放。
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有宣传阵地,定期____管理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普及率达____%,考试及格率达____%,健康行为形成率达____%以上。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治理,保障消费者躯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治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治理要求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
卫生审查的要紧内容有:(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造、卫生设施和设备事情;(二)摊位布局事情;(三)集贸市场卫生治理机构和卫生治理员事情;(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事情;(五)卫生治理制度制定事情;(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情。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别得有妨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造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习惯的给排水设施;(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坦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幸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别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别得小于5米;(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特意区域,并相对集中;身边别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别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治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4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1. 市场准入管理:设立农贸市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市场秩序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包括规范货物摆放、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3. 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对食品摊位的经营者要求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件,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禁止销售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4. 环境卫生管理:农贸市场要保持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处理,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等。
5. 安全防火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加强火灾风险排查和培训。
6. 价格监管:农贸市场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的原则,规范商品价格,禁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信用管理:农贸市场要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是指以生鲜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粮油副食品等的集中交易场所。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确保市场的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安全卫生。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宽敞、交通便利,易于承载农产品的进出货运。
(二)水、电、气、暖等生产生活设施齐全,供应充足。
集贸市场商品摆卖和卫生管理规范

集贸市场商品摆卖和卫生管理规范集贸市场商品摆卖应划行归市。
要求市场经营者规范摆卖、按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无乱挂乱搭、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实行“门前三包”,同时应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一、商品陈列要求(一)商品摆放整齐美观,方便选购。
禁止使用砖头、泡沫盒、木板等承托物搭在台位玻璃挡板上摆放商品。
台位商品摆放不得超出摊档台面或立面,商铺商品陈列不得超越铺面。
(二)市场经营者不得在市场门口或场内通道等公共空间占道经营或摆放杂物。
铺(档)位内不得乱搭乱堆杂物、乱张贴。
(三)台位内不得使用竹枝、铁条、木板等搭建临时货架或柜台。
二、“门前三包”要求(一)每个市场经营者必须配置一个垃圾桶,用于盛装该铺(档)位产生的垃圾以及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产生的垃圾。
(二)市场经营者应保持铺(档)位门前及通道的洁净,无垃圾,无积水。
(三)市场经营者应保持铺(档)位的墙面清洁。
商铺门面无乱张贴,台面瓷砖、玻璃及外墙瓷砖洁净无污垢。
三、市场各行业具体卫生要求(一)门店卫生要求1、产品摆放整齐、美观、无乱拉电线、绳线、无蜘蛛网,地面干净,不得超线摆卖;2、除“四害”要彻底,做到无鼠屎、鼠迹、鼠洞,无活(死)鼠和蟑螂;3、粮食店要勤清理垃圾,产品堆放必须离墙离地。
(二)烧腊、熟食、糕点卫生要求1、食品销售门店必须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2、穿戴白色工作衣、帽;3、售卖和收钱分开操作(即一人售卖、一人收钱);4、从业人员不能戴戒指和留指甲;5、防蝇门非出入时不得打开;防蝇窗不能固定打开,以防止蚊、蝇等进入;同时,要求营业时打开灭蝇灯;6、洗手盆要放置洗洁精和干净毛巾,砧板保持干净;7、生食品不得进入熟食间销售;8、不在烧腊熟食间经营半成品、熟食销售必须防蝇、防尘;9、不需加工、切配的熟食(如糕点、面包、小菜等)必须置于密封、透明并带有活动销售窗的玻璃柜内销售,必须用工具售货;10、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禁止食用的食品;11、档内、台面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不得有杂物和有蚊、蝇、蚊虫、鼠迹存在;12、要求每天要用消毒灯定时消毒(消毒时人须离开熟食间)。
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制度范文(三篇)

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制度范文一、引言农贸市场是城乡联系的桥梁,是农产品流通和市民购买生鲜食品的主要场所。
为了保障市场环境的卫生安全,维护市民的生命健康,特制定本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提高市场环境卫生水平,为市民提供安全、卫生、可靠的农产品。
二、市场环境整洁卫生管理制度1. 农贸市场的卫生保洁工作应每天进行,包括市场内部和周边区域。
保洁工作要严格按照市场卫生保洁规范执行,确保地面、墙面、设施器具等的卫生状态良好。
2. 市场内禁止乱倒垃圾,各摊位应设置垃圾桶,垃圾要及时清理。
垃圾清运车辆要定期清运,确保市场的环境整洁。
3. 市场内禁止乱丢纸屑、果皮等杂物,保持市场内部的整洁和秩序。
4. 农贸市场应设有专门的厕所和厕所维护人员,保证厕所的清洁和正常运行。
5. 市场内禁止在地面上洗涤食品,禁止污水直接排放到市场内部和周边水体。
6. 农贸市场的污水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到公共环境中。
7. 农贸市场应定期进行消毒工作,确保市场的卫生状况,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
三、市场环境噪音管理制度1. 农贸市场应加强对摊位经营者的管理,不得发出过大的噪音,影响市场环境的安宁。
2. 农贸市场应设置噪音隔离设施,减少市场内外的噪音传播。
3. 农贸市场应定期进行噪音测量,确保噪音达标。
如有不达标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善。
四、市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制度1. 农贸市场应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市场内的空气流通良好。
2. 农贸市场应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农贸市场内禁止吸烟,确保市场内的空气质量清洁。
五、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农贸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
2. 农贸市场应加强对食品摊位的检查,确保食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农贸市场应设有监督员,加强对食品经营的监督和检查。
4. 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投诉箱,接收市民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79.03.31
【实施日期】197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转发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保证上市的食品卫生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的发生,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支援农业生产,更好地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范围系指政策允许上市出售和经营的各类食品、饮料及其它原料等。
第三条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工作的内容,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商业、供销、粮食、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切实贯彻执行本办法。
卫生部门要负责卫生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协助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凡在农村集市经营的饮食业、食品加工业和各类熟食品、饮料摊贩,开业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卫生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五条对在农村集市上出售禽畜肉类、水产品及其他食品的,要选择符合卫生条件的地点,划行归市。
并且应当根据需。
食品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食品场所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管理目标1. 确保食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无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
2. 确保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食品质量安全,无污染、变质现象。
3. 确保食品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4. 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卫生管理职责1. 食品场所负责人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本制度。
2. 食品场所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管理工作。
3.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保持个人卫生,参与卫生清洁工作。
四、卫生管理措施1. 环境卫生管理(1)定期对食品场所进行清扫、消毒,保持地面、墙面、门窗等清洁。
(2)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垃圾,及时清运。
(3)禁止在食品场所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
2. 食品原料管理(1)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合法、合格的生产企业或市场。
(2)食品原料应新鲜、无污染、无变质。
(3)食品原料储存应分类、分架、离地、离墙,避免交叉污染。
3. 食品加工、销售、储存环节管理(1)食品加工、销售、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
(2)食品加工工具、容器、设备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加工、销售、储存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
4.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
(3)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及时就医并报告单位。
五、卫生监督检查1. 食品场所负责人应定期组织自查,确保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2.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品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食品场所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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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一章总则
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
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
品卫生的污染源。
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三章、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
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
适应。
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
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
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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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
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
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章附则
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范对集贸市场举办者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食品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规范执行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场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以往规定中与本规范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三十条本规范自XX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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