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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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科工作制度

村镇建设科工作制度

村镇建设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镇建设科工作制度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推动村镇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村镇建设科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市、县、镇(乡)村镇建设科及其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村镇建设科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三)负责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四)指导和管理村镇住房建设,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五)负责村镇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提高村镇环境质量;(六)组织村镇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监管和验收工作;(七)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镇建设科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三、工作流程第六条村镇建设科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计划制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二)项目申报:按照工作计划,组织申报村镇建设项目,准备相关材料,提交申报文件;(三)项目审批:协助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项目实施:组织实施审批通过的项目,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五)项目监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期效果;(六)项目验收:组织项目验收,总结项目经验,提交项目报告;(七)统计报告:收集、整理、分析村镇建设相关数据,编制统计报告;(八)工作总结: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参考。

工作制度:关于严格控制镇域范围内建设管理的办法

工作制度:关于严格控制镇域范围内建设管理的办法

关于严格控制镇域范围内建设管理的办法各总支、各管区、各党支部、各村、各企业、镇直各部门:为加强镇域土地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增强群众“红线”意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促进全镇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有关法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区域范围:陵城镇辖区。

二、严格审批程序在镇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必须符合《陵城镇总体规划》和《陵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陵城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而实施的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镇域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和及其他工程(包含建设风格、墙体颜色等),必须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工程建设等项目审批手续。

(二)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临时建设,须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占用土地,不得进行建设。

对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查封施工现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镇域内开展规模化养殖的单位或者个人,严格按照“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审批,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经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在现有耕地上建设畜禽养殖场,不得以建设畜禽养殖场为名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否则,将依法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

(四)在镇域内进行土地流转,各村应先向镇农业、经管站和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设行为,保障村民利益,提高村镇建设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以国家、省、市、县的规划要求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村镇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所有村镇规划建设活动的组织、设计、施工、验收等各方面。

第二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主体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为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监管全县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县、乡(镇)政府组织,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村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2. 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3. 对村镇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批和监管;4. 组织村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5. 监督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6. 协调解决村镇规划建设中的矛盾和纠纷;7. 开展村镇规划建设宣传和教育。

第三章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管理第七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批和监管,项目包括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等。

第八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的编制和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参与;2. 健康生态原则:项目的设计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村民的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3. 合理规划原则: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的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村镇的发展。

第九条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1. 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 组织编制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3. 经过评估委员会评审;4. 提交审批机关审批,并公示;5.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招投标工作;6. 根据招投标结果,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7. 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8. 完成工程验收,建成投入使用。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引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城乡发展的具体情况,对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有效监管的活动。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村镇建设质量、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优化区域环境和资源,确保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而建立的。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意义1. 有效地推动了城乡统筹规划。

要充分考虑村镇历史文化传承、民风民俗、区域特色和自然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村镇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和交通组织等,促进村镇建设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有助于提高村镇的运营效率。

建立科学规范的村镇规划制度,能够有效地提升村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村镇的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和吸引力,增强村镇的经济发展和发展潜力。

3. 促进了村镇建设环境的改善。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能够规范村镇建设行为,提升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村镇环境的提高,促进乡村环境整治,提高农村环境的整体质量。

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内容1. 村镇规划的制定(1)编制程序:可以根据村镇基础设施、人口分布、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研村镇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并进行规划调研分析;(2)村镇规划的编制:根据前期调研、规划要求和政府的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3)村镇规划批准:经过自治区、市和县政府审议和批准后,开始指导村镇的实施。

2. 村镇建设的管理(1)项目审批:要加强对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确保符合规划,同时要引入社会资本,促进村镇建设的多元化;(2)建设监督: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监督体系,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3)资金管理:建立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3. 村镇建设的政策支持(1)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对村镇土地使用的管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确保村镇建设用地;(2)税收政策:加大对村镇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村镇建设领域。

城乡规划所工作制度

城乡规划所工作制度

城乡规划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所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规划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城乡规划所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城乡规划所应设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行。

第五条城乡规划所的主要部门包括:综合部、规划编制部、规划管理部、规划监督部、规划服务部等。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三、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城乡规划所应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城乡规划所应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四、城乡规划管理第九条城乡规划所应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第十条城乡规划所应加强对规划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所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处理。

五、城乡规划监督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所应建立健全规划监督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所应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所应定期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规划管理体系。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展。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三)负责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理;(四)负责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工作;(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七)负责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八)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概述为进一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乡村规划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协调配合,提升乡村建设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乡村振兴。

二、管理职责1. 地方政府(1)负责出台本地区乡村规划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和推广乡村建设技术标准。

(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善经验丰富的乡村建设项目,促进贫困地区的精准扶贫。

(3)负责乡村规划建设的市场化发展和投融资体系的完善,推动各类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规划建设。

(4)负责加强对乡村建设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制定惩罚性措施,对不遵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2. 建设公司(1)严格遵守当地乡村规划建设方案,确保项目可行性。

(2)负责工程建设中所有人员的安全和整个工程的质量。

(3)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积极推进乡村建设的市场化发展和项目投融资体系的完善。

(4)参与当地乡村规划建设的市场标准建设,提升乡村建设质量,创新建设模式。

3. 规划设计单位(1)制定和实施乡村规划建设方案,确保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政府规划。

(2)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乡村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3)严格按照当地制定的乡村规划建设技术标准绘制设计图纸,设计方案应能实现可行性。

三、执法监管1. 监管主体国家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监管工作,成立相关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规划建设的公开、公正、公平。

2. 执法职责(1)对不遵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妨碍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依据实际情况对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确保企业和个人对规划方案合理可行。

(3)将乡村规划建设带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并对乡村建设负责人进行诚信评价。

四、协调配合1. 政府与企业协调政府和企业应建立对话机制,促进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各类资源,提高乡村规划建设的执行力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农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房建设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管理1. 农村农房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要求。

各级农村规划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农房建设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2. 农房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的区位、土地利用、交通、水利等自然资源情况,合理布置建筑格局、规划用地和绿化空间,确保规划合理、结构稳固、美观实用。

3.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农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三、建设管理1. 农房建设要符合国家建筑法规及当地具体规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 农房建设应当科学选材,合理设计,确保质量安全。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施工规范,严格控制并监督建筑施工质量。

3. 安全生产是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方案,确保建设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4. 农房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进行水土保护和绿化工作。

水电气等设施的设置应考虑节能和环保要求。

四、管理监督1. 农房建设过程中,县级以上农村建设、农业部门应当对农房建设进行全程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定期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2. 农房建设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并落实施工、材料采购、施工技术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建设质量安全。

3. 对于违反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追责。

五、服务保障1.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和指导工作,提供规划建设咨询服务,帮助农户规划建设农房。

2. 建立健全农房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完善农房建设监理和质量检测机制,确保农房建设质量达标。

六、扶持政策1. 加大对农村农房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农户提供农房建设贷款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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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直管区域外的所有乡、镇、村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修编)的审批,对规划的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负责乡镇规划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编制(修编);(三)依法审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乡、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四)负责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六)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二)编制(修编)乡镇、村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五)负责镇规划区外村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制止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六)负责乡、村居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对乡、村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五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区建设局赋予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乡镇总体规划近期5至10年,远期20年。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乡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村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乡、镇、村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共建筑、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镇、村规划区范围外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区国土分局申请用地。

第十二条审批规划区外沿公路、江河、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退让间距要求,或征求交通、水利、文化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前,须经规划审批单位放线(验线)方可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规划审批单位规划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四条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区建设局批准。

镇规划区外和乡、村临时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因情况特殊需延期的,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由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严禁单位和个人以集资联合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变相房地产开发经营。

严禁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工程,除涉及公共安全的外,可以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依法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受监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一次性申请延期。

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建设局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区建设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受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公共安全以外的限额以下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到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为准。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一图五牌”。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施工机械设施设备装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占道、破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占(破)道许可证,缴纳占(破)道恢复保证金;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区公安交警部门事先通告,并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应当组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建筑管理业务、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

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全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承包居民房屋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区建设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管理,定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抽查,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强化日常检查;区质监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杜绝不合格的预制构件流入市场;区工商局对缺乏基本的生产条件、预制构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预制构件企业,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证照,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凡在乡镇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具体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专项验收。

房产开发项目还应向区建设局申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验收,检查验收单位应出具检查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区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第五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镇规划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二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征收垃圾清运费用,推行垃圾集中封闭储运。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损毁乡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以及邮政、通讯、军事、防汛、输变电、输油输气管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缓。

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专户储存。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在乡镇、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六条在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房屋、构筑物建设,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规划区外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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