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二版 张华贵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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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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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考点: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只要这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受到本法的调整。

可以说,本法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对于该条,司法考试的出题方向很有可能设置选项,让考生选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此时,应当注意对“劳动关系”的理解。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通俗点说,就是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或者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据此,如果是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合同,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其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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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 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 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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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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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严重违纪等行为被企业解除劳动 合同;
(三)劳动者在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消灭的, 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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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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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性裁员情形: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 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 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 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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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_劳动合同的履行_变更

第三章_劳动合同的履行_变更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1994.12.03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 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 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 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 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 五的经济补偿金。


2、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1)职工参与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 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 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 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 商予以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 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 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的依据。
三、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以货 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补偿。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 说明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 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工资收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 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 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人大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定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发给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

(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劳动合同法》、相关点评以及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讲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讲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感谢聆听
任何劳动合同的变更都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任 何单方面的变更都是无效的。
合同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条 款都是无效的。
合同内容明确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有歧义或模糊不清的表述。
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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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
任何劳动合同的变更都需要以书 形式进行,这样可以保证变更 内容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法律责任与后果
违反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 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赔偿金、继续履 行合同等。
违反劳动法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 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THANK YOU
100%
口头形式
对于一些小的变更,口头形式也 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保留证据 ,以防发生争议。
80%
电子形式
在一些情况下,电子形式的变更 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电子证 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提出变更申请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向对方提出变更申请,申 请中需要明确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签署书面协议
劳动仲裁和诉讼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的,其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且不收费。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诉讼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 相对复杂,需要耗费时间和费用,但结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三章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 分别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 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 适用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劳动,如交通、 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建筑、制糖、旅 游等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当和标准工作时间 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经过批准
二、工资的法律保障
(二)工资的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工资的法律保障
(三)工资支付的原则 1、协商同意原则 2、平等付酬原则 3、依法支付的原则 工资按月支付,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 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 以按周、日、小时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 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完成一次性、临时性或某 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当约定发薪日期。
二、工资的法律保障
(一)工资的法律意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 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 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 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 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自然科学 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 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下面将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完整版内容为基础,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也视为劳动合同成立。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劳动任务完成,经劳动者主动提出,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九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支付。

......第八章附则第一百零四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修改,补充相关条款。

......以上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完整版内容。

总结: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整理和梳理,总结了该法的完整版内容。

希望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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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按约定支付;按国家
规定支付;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申请支付的权利
劳动者追讨工资的其他办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
举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017/9/18
3.1 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百的 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因此, 休息日(也就是周末了)可以以后补休,而且是加一天班 就要补休一天,平时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为理由拒付加 班费。 所以,贵公司规定带薪假作废没有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 加班加点要劳动者自愿; 2. 加班加点的限制; 3. 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
2017/9/18
关于加班费
问:公司每周都会安排值晚班和周末班,规定4个晚 班换一个带薪假一天,2个周末班换一个带薪假一天. 但是又规定:每月带薪事假不能请超过3天,带薪假 隔年作废。去年我一天假没请,最后手里剩下十几 张带薪假卡。 请教一下大家:我们公司规定带薪假作废有根据吗? 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2017/9/18
关于加班费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 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 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 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2017/9/18
关于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 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 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017/9/18
3.1 劳动合同的履行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指令的拒绝权
【课堂案例】有一个建筑公司,其业务中有许多操作工序,其中之一就是 操作起重机。有一天,该公司的起重机出现故障,送出去修理,但因为工 期很紧张,就从别的单位借来一台起重机交给原来的操作员操作。操作员 一看,发现这台起重机已经停用两年了,很多地方都锈迹斑斑,连钢丝绳 也有轻微的损坏。 于是,他就跟部门经理提出,起重机必须先进行全面的检验,合格之后 才能操作。部门经理急了:“现在工期那么紧,你操作的机器坏了,给你 借了一个,就是为了赶工期,你还要找有关部门检验,这不是耽误工作 吗?” 但是,操作员坚持己见,如果起重机不经过检验的话就拒绝操作。部门经 理更火了:“你不操作我就找别人,你不用来了,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因 为你不履行合同义务,分配你的工作你不做。” 该经理的做法就属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根据相关规定,当 起重机停用一年以上再启用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
为,则不应当认定为无效。
2017/9/18殊规定
(1)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 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 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由于某单位未提供孙某在工作期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仲裁委决定 按照孙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2000元为本人工资。孙某在某单位工作1年零11 个月,某单位应支付孙某2个月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单 位支付孙某赔偿金8000元(2000元×2个月×2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 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点评:案例中的建筑公司强迫操作员冒险作业,操作员当然有 权拒绝,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操作员的劳动合同。
2017/9/18
3.1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 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 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2017/9/18
3.1 劳动合同的履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
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某单位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要 求孙某上岗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某单位就单方面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没有向孙 某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
3.1.1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亲自履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质,针对特定主体; (2)全面履行:按照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
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3)实际履行:按照劳动合同订的标的履行,不得以其他 标的或方式替代; (4)协作履行:相互理解、配合,共同完成合同规定义
2017/9/18
关于加班费
中秋和国庆双节在即,长达8天的假期,加班费该怎 么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回答: 中秋节、国庆节从10月1日至10月8日,共放假8天。这8天, 只有前四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因此,劳动者 在前四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 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0月5日至8日,用人 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 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00%的加班工资依据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工资,对许 多单位来说即是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并不算在内,岗位工 资不得少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 根据标准工作时间确定劳动定额; 2. 对特定行业也人员缩短工时制; 3.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参照标准工时制定核定工作量; 4.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周工作时间与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017/9/18
3.1 劳动合同的履行
(3)加班加点要劳动者同意,且加班加点必须在法 律许可的范围内
(5)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 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 举、控告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3.2.2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2017/9/18
3.2 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
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 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 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2017/9/18
课堂思考:
【案例1】深圳某集团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赵某入职后,公司 为其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赵某提 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赵某发现集团公司委托其下属 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认为公司 没有亲自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赵 某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请思考:案例中的行为有无违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
请结合相关知识,谈谈你对案例中行为的理解。
2017/9/18
课堂思考:
【实务指南】亲自履行原则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找 人代替履行,违背了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合同一方如
有异议,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释解】违反了亲自履行原则,视为无效;但并非替班行为 不问缘由一律认定为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事后认可该替班行
2017/9/18
3.2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2.1 劳动合同变更的意义
1. 有利于完善劳动合同 2. 是确保劳动合同全面履行的主要手段
【实务指南】劳动合同应当全面履行,任何不当履行均会带 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2017/9/18
课堂思考:
【案例2】申诉人:梁某,女,37岁,某制冷设备公司制冷车间合同制女工 被诉人:某市制冷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某市制冷设备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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