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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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在不断增加,如何提高民事司法效率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

本文将从诉讼程序、财产保全和证据规则等方面,探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如何提高民事司法效率。

一、诉讼程序的优化为了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

首先,尽量减少审判环节,推行简易程序和调解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其次,建立起快速审理机制,对那些案情简单、证据清晰的案件,加大审理力度,减少延误。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了相关诉讼期限,对当事人提出诉讼要求了时间限制,避免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拖延。

二、财产保全的改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了改革。

首先,明确了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途径。

其次,提高了财产保全效力,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冻结措施进行了加强。

这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遏制被诉行为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三、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效率。

为了提高民事司法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完善。

首先,修正案明确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方式提交证据,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的收集效率。

其次,在证据的审查上,要求法院及时作出证据裁定,避免拖延诉讼进程。

四、加强调解机制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对调解程序进行了规范。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加了对双方调解协议的保护力度。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还将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起电子诉讼系统,实现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等便利举措。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为此,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2023年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3年主要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改革的重要纲要。

【一、宽严相济原则的强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判决和执行方面,根据案情与案件性质的不同,法院将更加灵活地运用宽严相济原则,既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实际情况,使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二、程序效率的提升】为了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1. 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为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新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调解和仲裁的机制。

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将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合作性。

2. 证据规定的优化: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其他新型证据材料。

这将有助于提高证据收集和呈现的效率,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3. 应讼程序的简化: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应讼程序的规定上进行了简化,例如取消一审多次补正状况的规定,并加大对滥诉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调解制度的完善】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

1. 调解员制度的创新:为了加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专门的调解员机构,并对其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调解员将发挥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矛盾的升级和社会纠纷的发生。

2. 程序公开和公正:新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实行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调解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张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下面我就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2007年又进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改。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共是八项:一、原则性修改;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五、完善简易程序;六、强化法律监督;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八、完善执行程序。

一共是这么几项,修改的内容。

(一)原则性修改第一,是原则性修改。

原则性修改就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最古老的道德标准,它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称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原则”。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早就适用了,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定。

诚实信用的思想和精义开始从简单的私法领域渗透到民事诉讼领域。

这是有关诚信原则的比较原则的一个修改。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完善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这个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的一个基本的机制。

现在的ADR不单纯的是要到法院去,而且必须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当地最有利的一个解决方式就是用调解。

如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这种衔接方式能够使纠纷解决起到一个更完善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6月5 日)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几部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系列过程民诉去年10月28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次审议(修改不多,热点依然是原来的)行政诉的修改在紧锣密鼓中在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

刑诉有80000多条反馈意见民诉只有8000多条反馈意见为什么不关注呢?①刑诉小宪法人权、制约。

民诉一一私权主体的私权之争②人们对刑诉的名词耳熟能详,而民诉的名词比较难懂四个热点问题:①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背景】长期观点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赵:哪些人持这一观点?一一法院法官们(不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学者(有较强域外法治情结的——检察监督除了前苏联外国外没有)主流观点基本共识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有必要的,且迄今为止检查监督的实践证明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需要反例:因为检察院监督,所以法院办错案――没有/)民诉的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背景:原有抗诉的单一方式渠道过于单一,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进行了检察建议试点的探索,建立了一些认为正确的建议(赵:没有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探索一概是不合法的)检察建议一一再审检察建议知识点归纳:①再审。

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检察机关提出②再审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上抗下,为什么不能平抗?一一赵:这是政治问题的折射我国权力本位,平级不理你因此,抗诉不平抗,但平行建议一一)③既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也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④提出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07+这次: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建议事由趋于一致:纯粹程序性的抗诉事由过多程序出问题实体不一定出问题程序上能不能做一定收缩一一留下思考空间)⑤再审的提出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始(与民事抗诉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要想发挥作用一一功能、效力定位不可或缺(重要)赵: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再审建议比私人提出的私人申请再审有更高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律师)王永灵2008年02月25日02:26 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阅读及记忆,本人将修改前后的条款作如下对比,红色字体为修改后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修改前《民诉法》第103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修改前《民诉法》第104条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前《民诉法》第178条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改革是搞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

民事审判要体现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改革保公正和促效率。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构造公正、高效的民事审判新机制,全面推广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我院在内设机制调整后,将大民事审判格局分为由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块,以真正地实现改革纲要所要求的目的,并与国际化接轨。

通过一年多来的民事审判繁简分设庭审理试行,简易程序诉讼模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现象的一剂“良方”,已在我院基本得到确立。

实践证明,简易程序是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发展方向,已日益发挥其作用,充分显示其经济、简便、快捷的特点。

一、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什么是简易程序?从《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来看,它也属于第一审程序的范畴,相对于普通程序而独立存在的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是否递交起诉状,不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由原告递交起诉状。

2、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用电话通知、捎口信等简便方式。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传唤当事人。

3、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第145条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用组成合议庭的审制方式进行审理。

4、审理案件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公开审理的应在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和宣判等限制。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2023民诉法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目前的信息,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可能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简化程序:将简易程序运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提高程序效率,减少民事诉讼时间。

2. 审判方式多元化:推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并行审判,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的不同,灵活选择适当的审判方式。

3. 强化调解机制:加强对诉前调解的推动力度,提倡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4. 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法院案件管理能力,优化案件分流机制,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并加强对不法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5. 加大对民事参与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好地平衡公益性和私益性诉讼。

6. 创新科技手段: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判效率,加强电子诉讼、在线调解和证据认定等方面的应用。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修订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上只是根据目前信息的推测。

详细内容需要等待官方发布正式修订草案或法律文件后才能确定。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
1.增加规定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2.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3.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新民事诉讼法对繁简分流机制进行了完善:
1.增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为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提供更加快速、简便的审理方式;
2.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3.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为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提供更加快速、简便的审理方式。

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完善:
1.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2.增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审理程序和审理期限;
3.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完善独任制程序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对独任制程序进
行了完善:
1.明确独任制适用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2.完善独任制程序的具体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
3.增加规定独任制程序的法律效力,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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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最近几年已经成为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毫无疑问,这一话题的提出,既与中国近十几年来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下同)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相关,也与中国近十几来诉讼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有。

由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变化,在司法改革中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伴随着国外诉讼法学理论的更多的引进,诉讼法学者、特别是新一代诉讼法学者学术水平的进步和提高,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些与诉讼原理相违背的问题也被更多的发现,民事诉讼法应当进行修改的呼声也就日益高涨。

20XX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民事诉讼研讨的论题确定为围绕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展开,这无疑是进一步反映了诉讼法学界对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迫切要求,也许,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不久的将来会被提到国家立法的日程。

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

学界同仁对如何完善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发表了许多很有见地的意见,但就相对宏观上看应当如何解决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存在的问题发表的意见不多,本文想就此方面谈点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和读者。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知识积累的矛盾以及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运作问题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修改,是因为其存在不足或缺陷:或是现有的制度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现实情况的需要,或是现行的制度不符合甚至违背了诉讼的基本原理或者说不符合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

这也就意味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首先要发现民事诉讼法所存在的问题,而这将有赖于社会实践的应验和知识的力量。

社会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一般而言是比较显现的,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认识一些。

而借助理论上的原理来分析民事诉讼中的问题,相当的理论水准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毋庸置疑,近几年来,随着中青年诉讼法学学者的崛起,我国的诉讼法学、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水平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民事诉讼理论的相关领域中出现了不少很有价值的学术成果,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确信的是,就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在民事诉讼知识的储备上我们还有许多的不足。

首先,对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我们还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实质标准还是形式标准、在证据的判断上是否有所谓的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证据的标准、举证责任负担理论的基础性学说是什么,等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

对基本理论或原理认识的不统一,其结果很可能导致立法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该规定的性质是司法解释,但从其反映的内容上看无疑具有立法的性质)中的有关内容为此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注脚。

其次,对民事诉讼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很好地去区分问题的症结所在: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诉讼原理或诉讼规律,还是受社会环境的其他因素的影响,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且哪一个是主要的症结。

没有这样的一种区分,其结果是可能在解决问题时针对性不强,无法对症下药,问题得不到真正的解决,甚至还会引起新的问题产生。

比如,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的表现,那么,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制度不科学,还是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在起主导作用,在理论上认识就不大一致。

如用以调节级别管辖制度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其设立是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某些特别情况的案件的有效审理的需要,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为了使得案件的终审不出本地区的法院,而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管辖权转移制度,这样的问题,是属于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社会其他因素导致而产生的问题,理论上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对问题产生的症结如果分析错误并以此引导立法的话,背离诉讼原理或诉讼规律的制度就有可能产生。

与知识积累相的一个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修改运作的问题。

在传统上,我们法律的修改通常会成立一个修改小组来负责法律的修改工作,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则比较注重借助成员个体的力量:修改的内容按章节划分,交给某一个或几个成员执笔修改,之后再交到小组上讨论。

而在此之前,比较少的注意对修改的问题作整体上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问题往往也事先未进行比较充分的讨论,而是在初稿形成后再进行争论。

笔者认为,在目前学术界知识积累还不是特别充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发挥集体的力量,就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达成相对统一的共识,在此基础上,作出一个修改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总体规划。

在问题的讨论中,应当充分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对争论比较多的一些问题,应当通过一些具体的手段,比如开听证会来对社会实际情况做认真的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致的研究,由此得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的结论。

附带的一个问题是,传统上学者在立法上尴尬的地位与作用应当有所改变,那种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现象不应该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作为多数学者参与立法的一种基本模式,这种模式之所以要改变,不仅仅是出于对学者和学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对学者参与立法一种职责上的要求,此外,对社会成本也是一种节约。

二、制度的客观性与社会现实性之间的冲突及其制度的选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水平的提高和诉讼法学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的认识也逐步得以深人。

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规律被人们逐步的认识并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被人们所适应——法制水平相对比较高的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了这一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

但是,制度的客观性与社会现实性之间的冲突目前仍然是困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它已经成为了阻碍民事诉讼立法进步的一个主要的障碍。

我们在已经认识到了有关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客观规律性时,往往在立法上还不大敢依据其规律性来设立这样的一种制度,在多数情况下,我们要考虑我们社会的实际情况,即要考虑这样的制度在社会现实中是否可行。

这样的一种考虑,我们当然不能认为它没有道理。

但是问题是,如果制度的客观性与我们的社会现实性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在制度的设立应当作什么样的一种选择。

从新中国的历史上看,我们往往是让制度的设立去迁就社会现实,而不是遵循制度的客观性。

确实,制度的客观性与社会现实性发生冲突时,制度的设立在两者之间作出何种选择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按制度的规律性去设立,可能在一定的时期内,该制度无法适应社会的现实情况,从而使得社会的相关问题得不到实际的解决,而且还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利益集团或个人的利益;让制度去迁就社会现实,其结果是应当适用该制度解决的相关问题得不到最为有效的解决,并导致法律的滞后,此外,由于制度设立之后在社会生活中的推行,还会使人们对制度的规律性产生错误的认识,将迁就社会实践的制度视为符合制度发展规律的制度,在该制度下生活的人们,逐步养成了遵循该制度的习惯,并由于制度运行中的惯性,使得制度向其规律性方面的发展受到阻碍。

在这方面,我们是有历史教训的。

比如,关于审判独立问题,按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和诉讼法学的理论,审判独立是指法官独立,而不是法院独立,但是,在我国,审判独立指的则是法院独立,这样的一种认识,在司法实践上是缘于新中国的建国初期,在新政权建立伊始,新建立起来的司法队伍在人员素质上还达不到实行审判独立的要求,于是,希望通过集体的智慧来弥补这一缺陷,因此,在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在确定了审判独立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的同时,又将我们实行的审判独立解释为是法院的独立而不是法官的独立,为此,时任司法部长的史良还作了专门的说明,指出,审判独立的原有含义是指法官独立,我们将其规定为法院独立,是因为考虑到我们现时的司法状况,将来我们司法的状况改变了,我们也可以实行法官独立的审判独立制度。

但是,40多年过去了,我们现在的审判独立仍然是法院独立,而不是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被证明了的行之可行的法官的独立。

如今,在立法过程中,也有不少学者或专家提出我们可以推行法官独立的审判独立制度,但是,要变更这个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是很不容易的:一是因为制度的惯性,在人们已经适应了一个熟悉的制度之后再让人们去适应一个新的制度,基于人的惰性,这当然会有不少阻力;二是因为,变法院独立为法官独立,自然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些现在在职而素质上不符合法官独立审判要求的法官应当如何安置,是一个令有关部门十分头疼的问题,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我们是否已经具有了足以应对这一制度变迁的高素质的法官。

不可否认,如果我们今天就开始实行法官独立的审判独立制度,我们法官队伍的现状是无法当即就能满足制度发展的需要的,但是,如果我们不变革这样的制度,那么,我们的制度就将永远是违背审判发展规律的,适用该制度解决问题就不可能最为有效。

因此,是确定一项迁就社会现实情况但不大符合制度发展规律的制度以适应目前社会现实的需要,还是制定一项符合制度发展规律的制度但不大适应目前社会现实情况的制度并以此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我们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必须作出的选择。

笔者认为,在条件相对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后者,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而且有利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对稳定。

三、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是由若干不同的民事诉讼程度的阶段组成,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则由具体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构成。

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制度是核心,它为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而设立,为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存在,而民事诉讼程序则是落实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程式,是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具体过程、步骤、方式。

民事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反映,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制度决定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服务于民事诉讼制度。

可以说,没有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程序的存在就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而没有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制度就无法得以体现和落实。

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相应的民事诉讼阶段。

一部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反映出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在正确地认识了两者的关系的基础上进行,我们在设立一种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到与其相配套的民事诉讼程序,同样的道理,一个民事诉讼程序设立也应当考虑这一程序赖以建立的民事诉讼制度。

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我们在诉讼程序与诉讼制度相适应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表现之一是法律上规定了有关的制度,但没有相关的程序来落实。

这方面的问题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有: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制度中,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诉讼中可以进行和解,但在程序方面则没有规定和解的程序,加之法律没有规定和解的效力,从而使得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落实,换句话说,和解制度形同虚设;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制度,但在程序方面,特别是运用证据制度的程序十分的简单,证据的提供程序、调查程序、质证程序,等等,都规定得过于概括,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运用;在裁判制度方面,民事诉讼法也缺少裁判程序的规定,裁判是如何形成的,没有一个法定的程序来表现,裁判的公正性就有可能因此受到怀疑;在抗诉问题上,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有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抗诉制度,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抗诉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对抗诉制度运用的不统一,这无疑会对法制国家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在许多情况下,还造成检察机关在抗诉过程中居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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