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定员
国家能源集团劳动定员标准

国家能源集团劳动定员标准随着国家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能源集团作为行业的重要组织之一,其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定员标准是根据国家能源集团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不同岗位所需的人员数量和结构,以保证企业的高效运作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家能源集团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原则、内容以及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制定原则国家能源集团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其科学、公正、合理。
首先,应根据国家能源集团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确定岗位设立的总体框架。
其次,应充分考虑不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人员配置与工作内容相匹配。
再次,应结合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合理划分岗位职责,避免职责重叠和工作分工不清的情况。
最后,应根据行业内外的用工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人才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人员的数量和结构。
二、劳动定员内容国家能源集团劳动定员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岗位设置、人员需求、人员构成和配备比例。
首先,在岗位设置方面,应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需求,确定各类岗位及其职责。
例如,对于能源生产企业,可能需要设立矿工、采煤机械操作员、电力工程师等不同的岗位。
其次,在人员需求方面,应根据工作量、生产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合理估计需要的人员数量。
然后,在人员构成方面,应根据各类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人员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条件。
最后,在配备比例方面,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和业务需求,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人员配备比例。
三、劳动定员标准的重要性国家能源集团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劳动定员标准可以帮助企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工作的高效进行。
通过科学的定员标准,可以避免人员配置过多或过少的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益。
其次,劳动定员标准可以为企业的招聘工作提供参考。
通过明确各类岗位的人员需求和构成,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制定招聘计划和条件,以吸引合适的人才。
企业公司劳动定员管理办法

公司公司劳动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化建设,促进公司优化劳动组织方式,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不断提升队伍素质,持续提高用工效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定员管理是指综合考虑企业生产装备、技术水平、劳动组织、员工素质等条件,制订和实施劳动定员标准,推进企业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过程。
第三条管理遵循“顶层设计,标准先进,统筹三定,持续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总部是定员工作的决策调控中心。
主要职责:人力资源部:归口定员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制(修)订定员标准和管理制度;编制定员贯标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定员核定;指导各单位定员工作;组织定员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组织定员工作对标分析和经验交流;组织劳动定员管理信息化建设。
物资部、信通部、后勤部等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定员管理,主要包括参与定员标准制(修)订;审核定员台账;参与定员核定;参与定员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制定;负责本专业定员工作的专业评价和信息化管理;核准业务外包范围;负责本专业用工效率管理。
其他部门参与相关业务的定员核定,负责本专业用工效率管理,并协助开展定员结果应用,其中:财务部:结合公司定员和效益情况,合理制定人工成本及外部劳务费等预算,并纳入公司整体预算。
审计部:审计各类用工成本费用情况,配合定员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建立全口径用工和人工成本管控机制。
第六条省公司是定员工作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人力资源部:贯彻执行公司定员标准、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定员测算与核定;执行公司总部批复的核定定员,统筹优化用工配置;编制上报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并按照批复执行;协助省公司财务部审核、编制外部劳务费预算;负责所属单位定员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物资部、科信部、后勤部等专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核本专业定员台账,参与定员核定,配合公司总部开展定员工作的专业评价,负责业务外包范围审核(公司已印发规定的)或报批(公司未印发规定的),负责本专业用工效率管理。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 说明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切实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进一步强化煤矿“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理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定义“煤矿劳动定员”是指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某项工作工种、岗位所需人数,以达到安全生产和科学生产所要求的合理标准。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开采煤炭的矿山,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和外资煤矿等所有煤矿生产经营单位。
4. 责任与义务4.1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根据矿山的规模、开采状况以及工人安全健康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劳动定员,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定员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
2.加强对劳动定员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定期对劳动定员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重视生产现场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
4.全面推进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优化安全生产环境。
4.2 职工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遵章守纪,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2.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3.严格执行生产安全制度规定,不违规操作,不带病工作,不擅自更改工作定员。
5. 劳动定员的制定及执行5.1 制定劳动定员1.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自身情况,结合相关资料和调查研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员计划。
2.劳动定员计划应明确每个工种、岗位的劳动定员数,包括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定员和特殊情况下的待命人员定员,同时应作为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经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制度。
5.2 劳动定员的执行1.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劳动定员计划,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科学配置生产队伍,确保生产线有序进行。
2.劳动定员计划应按照工作岗位、时间等因素及时进行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不同的生产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劳动定员

定员人数
设备开动台数 每台设备开动班次 工人看管定额 出勤率
某纺织厂织布车间,根据计划期生产任务所必须开 动的织布机台数为2000台,每个挡车工看管定额 为34台,实行四班三运转,出勤率95%,求定员 人数。
200 3 织布机基本定员人数 185.7 (人) 34 95%
设备开动台数 全年生产任务总量 单机设备年台效率
式中:单机设备年台效率=台班效率×工作天数× 班制数×设备作业率 单机设备年台效率=2000×365×3×68.5%(万吨) 设备开动台数=15000÷150=10(人)
(2)多机台定员
对工人看管多机台设备所确定的定员。如纺织企业 的织布机。计算公式如下:
(2)产量定额法
某装卸队年卸任务总量为120000吨,每个工人年 制度工作时间251天,出勤率95%,每人日产量定 额8吨,平均完成定额率125%,求其定员人数。
计划期生产任务总量 定额人员 制度工作时间 平均完场定额率 产量定额 平均定额率
120000 定员人数 65 (人) 251 95% 8 125%
某生产组计划生产甲产品75台,乙产品25台,其 单间产品时间定额分别100、200小时,月制度工 时174小时,平均完成定额率105%,出勤率96% ,废品率2%,求其定员人数。
75 100 25 200 定员人数 73 (人) 174 105% 96% (1 - 2%)
三、劳动定员的范围
基本生产工人 辅助生产工人
服务人员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四、劳动定员原则
定员必须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为依据
劳动定员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定员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定员定额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保障职工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定员定额是指单位规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各项劳动业务应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劳动定员定额的确定
第三条
单位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技术水平,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
第四条
劳动定员定额应当综合考虑单位的产量、技术要求、职工素质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和确定。
第三章劳动定员定额的执行
第五条
单位应当将劳动定员定额及执行情况向职工充分通告,并纳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激励职工完成劳动定额,对不履行劳动定员定额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劳动定员定额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应当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职工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职工拒绝履行劳动定员定额的,应当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需修订,由单位内部提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劳动定员定额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结语
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体系,保障职工权益,提高生产效率,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共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以上为《劳动定员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

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在供电企业的运营中,劳动定员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率和运营成本。
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合理的劳动定员标准可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
首先,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产能。
不同规模的企业,其劳动定员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生产规模大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劳动定员标准,以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高生产效率。
而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则需要更加精细地制定劳动定员标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
技术水平高、生产工艺先进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劳动定员标准,通过自动化设备和智能化生产线提高生产效率。
而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则需要适当增加劳动定员标准,以弥补技术不足带来的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
另外,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市场需求和订单量。
市场需求大、订单量多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劳动定员标准,以应对订单的高峰期,保证订单按时完成。
而市场需求小、订单量少的企业则需要适当减少劳动定员标准,避免因为过多的劳动力而带来的浪费。
最后,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人力资源情况。
管理水平高、人力资源充足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劳动定员标准,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合理的调配,提高生产效率。
而管理水平低、人力资源紧缺的企业则需要适当增加劳动定员标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市场需求、订单量、管理水平和人力资源情况等。
合理的劳动定员标准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是企业运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指标。
希望各供电企业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标准,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劳动定员原则

劳动定员原则一、劳动定员的概念劳动定员是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发展计划,为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确定的企业所使用的各类人员的数量。
它不仅包括各类人员的具体人数,还包括各岗位人员的分布情况。
劳动定员既是组织生产的客观依据,又是企业用工的法律依据。
二、劳动定员的意义合理的劳动定员是企业用人的科学标准,是各级管理机构、岗位设置的前提和依据,它有利于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节约人力成本;有利于企业增强活力,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率。
三、劳动定员的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效率优先原则就是根据不同的生产经营条件下,为保证组织高效运转而确定的劳动定员标准。
在定员工作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就是既要考虑企业生产经营任务的需要,又考虑人员配备的可能;既要用劳动效率的观点来分析研究定员标准,又要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不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综合素质。
(二)动态平衡原则动态平衡原则就是要在定员工作中保持动态的平衡。
首先,要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技术的发展和体制的变革等动态因素,来确定劳动定员的标准,不断调整编制定员以满足生产规模扩大或缩小等不同情况的需要。
其次,要适时补充和配备各类人员,及时清除冗员或不足的人员,通过合理流动保持企业各类人员的合理比例关系和相互衔接的组织结构。
(三)科学合理原则科学合理原则就是在定员工作中应做到方法科学、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管理有效。
具体来说,一是要坚持定员标准的科学性,充分考虑人员管理、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确保劳动定员的可行性。
二是要坚持工作方法的科学性,充分运用劳动定额、统计分析、岗位评估等现代手段,全面掌握劳动定员的最新方法。
三是要坚持定员流程的科学性,严格按照制定标准、核定编制、编制定员、配置人员的流程开展工作,确保劳动定员的规范性。
(四)综合配套原则综合配套原则就是要在定员工作中坚持综合平衡和相互配套的原则。
第一章 第二节 企业劳动定员管理

对于生产流水线每班内需要安排替补的岗位,应考虑替补次数和间隙休息时间,每1小时轮替一次,每岗就定2人,采用2人轮换I一人工作,一人做一些较轻的准备性或辅助工作,对于多人一机共同进行操作的岗位,其定员人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1—6)中的“生产工作时间”,是指作业时间、布置工作地时间和准备、结束工作时间之和。
为了进一步弄清劳动定员与劳动定额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概念的内涵上看,企业定员是对劳动力使用的一种数量质量界限。这种界限,既包含了对劳动力消耗“质”的界定,也包含了对劳动力消耗“量”的限额。它与劳动定额的内涵,即对活劳动消耗量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按岗位定员具体又表现为以下两种方法;
1.设备岗位定员。这种方法适用于在设备和装置开动韵时间内,必须由单人看管(操纵)或多岗位多人共同看管(操纵)的场合。
具体定员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看管<操纵)的岗位量。
(2)岗位的负荷量。一般的岗位如果负荷量不足4小时的要考虑兼岗、兼职、兼做。高温、高压、高空等作业环境差、负荷量大、强度高的岗位,工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这时总负荷量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宽放。
(一)定员必须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为依据
定员的科学标准应是保证整个生产过程连续、协调进行所必须的人员数量,因此,.定员必须以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及保证这一目标实现所需的人员为依据。
C-)定员必须以精简、高效、节约为目标
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应强调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从历史上看,我国企业劳动定员工作要比劳动定额工作开展得晚一些,从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起步,经过10多年的努力才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长期以来,由于管理工作的需要,约定俗成,常将劳动定额与定员并称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或劳动定额定员工作。如果认真思考,深入研究、探讨一下,就会发现劳动定员与劳动定额两个概念之间确实存在许多相似、相近之处,这就使许多人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认为:劳动定员是劳动定额的下位概念,即劳动定员是劳动定额的二种重要的发的良好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有限公司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监总煤行〔2007〕218 号《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和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井下劳动定员标准确定的依据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我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个矿、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5人,掘、维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
2、各单位要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井下定员标准。
井下定员标准一旦确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定员组织生产。
3、由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劳动定员时各单位要书面报告阐述修改井下定员的理由、劳动组织人数的增减及工作地点变化情况,经常务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审批,同时报公司人事部、安全部备案。
4、按岗位定员。
根据设备的操作岗位或其它工作岗位来编制井下定员人数。
5、按组织机构、职责范围、业务分工确定井下定员人数。
6、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根据井下劳动定员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各矿工作面、工作地点在岗人员不准超过井下定员人数。
7、在贯彻井下劳动定员工作中,要本着精干、高效、把人员压缩到最低限度的原则,一人能干的活决不安排二人或多人。
要尽量压缩井下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没经过井下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允许下井,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8、提倡一职多能,兼职作业。
但兼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后才能正式上岗。
9、注意职工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不提倡交叉作业,不提倡连班加点,要安排好职工的正常轮休制度。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时,事后要安排好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绝对禁止为了抢进度而疲劳作业、连班作业。
10、井下作业场所实行挂牌管理。
牌板上要注明工作地点施工单位、定员人数、实际人数等。
11、矿安全科干部要了解全矿井下劳动定员情况及全矿当班实际井下在岗人数,安全科的安检员要了解分管地点及检查线路的井下劳动定员情况及当班实际井下在岗人数。
12、安监人员有权制止超定员人员进入采区、工作面、工作地点。
有权制止超定员单位及班组停止生产或工作。
13、对不听劝阻擅自进入超定员场所的人员责令其停止工作并按矿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14、安监人员对进入超定员场所的人员不制止的,按“三违”论处。
15、确因特殊原因,需超定员人员进入作业场所的,要与原施工队伍中的人员进行置换。
无论什么原因井下作业场所不准超过定员人数。
16、井下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需变更井下劳动定员时,各单位要在按程序报生产矿长及安监处长审批的同时要重新制定全队所有井下作业人员的定员,并将重新确定的分工作地点井下定员人数在变更前二日内报人力资源科、安监大队各一份。
****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井下劳动定员标准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矿井设计,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改革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公司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制定2017年井下劳动定员标准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进行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劳动定员管理和标准编制的原则(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充分调动和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三、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公司所属各矿应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3年应修订一次。
在遇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三)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
矿井各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四)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生产部、人事部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四、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控制入井人数。
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当地安监站批准,报县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
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三)优化设计,减少定员。
煤矿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经综合分析类比和系统环节定岗定员核算井下劳动定员。
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应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
(四)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
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五)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
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用三班进行生产,一班进行检修。
(六)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
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
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七)实行“限员挂牌”制。
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公布入井人数,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五、公司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管理生产部和人事部应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所属矿井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矿井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应将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公司安全机构要加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核定标准(试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严控制煤矿井下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人数,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主要依据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省安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7〕18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严格限制煤矿矿井当班最大下井人数,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矿井劳动定员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技术参数(一)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比按1:2。
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因开采极薄煤层、三角煤、残留煤柱而无法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采用其他采煤方法的,一个采区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残采工作面和4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矿井年工作日以330日计算,按“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井下工人按每月22天工作、每年按11.5个月的工作制,30%轮休率,95%出勤率。
(三)根据我省矿井实际,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掘进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巷不低于105米/个/月;采掘面比按1:2。
各类井型按下表不同的万吨掘进率、回采工效、掘进工效技术参数为计算依据。
三、当班井下采掘作业面最大下井人数根据上述技术参数,全省各类井型煤矿当班采掘面最大下井人数按下表执行。
以上述标准井型(3、6、9、15、21、30、45万吨)为计算基础,井型每增加1万吨产能,当班井下采掘面增加人数最大不超过4—5人;原则上每个采区当班同时作业采掘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对超过100人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报省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并抄送省经贸委、省煤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