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4211—2020-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通用管理规范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是为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的制定,优化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强化保健食品检验的可操作性,让消费者知晓保健食品检验标准,推出了2020年版《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该指南以企业加工商贩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管理要求为依据,将企业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标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形成了系统的评价技术指导体系。
该指南共包括有17条检测理化及卫生指标,涵盖了砷、镉、硝酸盐、多环芳烃、细菌污染、重金属、醛类物质、脲水及含量技术指导。
此外,该指南也对复方保健食品加工企业实行理化及卫生检验抽样方法、抽样量、评价方式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便于企业严格实施食品保健技术指导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该《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以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同时也是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未来,企业在加工保健食品时将按照这一指导原则加以评估,严格执行,这有助于更好地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指南2020

附件9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指南1 质量管理体系1.1 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保健食品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检查内容:1.1.1 现场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是否满足企业对产品质量保障的总体要求,是否满足保健食品生产全过程可追溯的要求。
1.1.2 检查企业制定的质量目标是否清晰明确,可度量并可实现。
1.1.3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经过企业批准,并以受控文件形式分发至相关部门或人员。
1.2 企业应将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至从保健食品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到产品放行的全过程,确保企业实施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所生产的保健食品满足注册或备案要求。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覆盖从保健食品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至产品放行的全过程,企业所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保障所生产的保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质量可控、达到预期保健功能和注册或备案要求。
1.3 文件、制度、记录、报告等生产质量体系相关材料应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企业应在检查组提出查阅要求后,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相应材料。
检查内容:检查组汇总统一告知企业需要查阅的资料,企业应在要求时间内提供相应资料。
对于检查组随时提出的查阅要求,是否能按时提供。
1.4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
自查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实施并形成报告,自查内容是否真实,存在问题或缺陷项是否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是否可行,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1.1—1.4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GB14811 第8、13、14 条,GB 17405 第9.7 条2 机构与人员2.1 组织机构健全,各部门与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2月23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注加工品0101小麦粉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0102大米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0103挂面 1.普通挂面2.花色挂面3.手工面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油、油其制品0201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0202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其他0203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水生动物油脂、其他味品0301酱油酱油0302食醋 1.食醋2.甜醋0303味精 1.谷氨酸钠(99%味精)2.加盐味精3.增鲜味精0304酱类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0305调味料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2.半固体(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3.固体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4.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5.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0306食盐 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加碘)、普通食用盐(未加碘)、低钠食用盐(加碘)、低钠食用盐(未加碘)、风味食用盐(加碘)、风味食用盐(未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未加碘)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制品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2.熏烧烤肉制品3.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4.油炸肉制品5.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脯、其他6.其他熟肉制品0402发酵肉制品 1.发酵灌制品2.发酵火腿制品0403预制调理肉 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制品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0404腌腊肉制品 1.肉灌制品2.腊肉制品3.火腿制品4.其他肉制品制品0501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2.高温杀菌乳3.调制乳4.灭菌乳5.发酵乳《食品安家标准高菌乳》发可按经备企业标准0502乳粉 1.全脂乳粉2.脱脂乳粉3.部分脱脂乳粉4.调制乳粉5.乳清粉0503其他乳制品 1.炼乳2.奶油3.稀奶油4.无水奶油5.干酪6.再制干酪7.特色乳制品8.浓缩乳料0601包装饮用水 1.饮用天然矿泉水2.饮用纯净水3.饮用天然泉水4.饮用天然水5.其他饮用水0602碳酸饮料(汽水)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0603茶类饮料 1.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2.茶浓缩液3.茶饮料4.果汁茶饮料5.奶茶饮料6.复合茶饮料7.混合茶饮料8.其他茶(类)饮料060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1.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2.浓缩果蔬汁(浆)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0605蛋白饮料 1.含乳饮料2.植物蛋白饮料3.复合蛋白饮料0606固体饮料 1.风味固体饮料2.蛋白固体饮料3.果蔬固体饮料4.茶固体饮料5.咖啡固体饮料6.可可粉固体饮料7.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0607其他饮料 1.咖啡(类)饮料2.植物饮料3.风味饮料4.运动饮料5.营养素饮料6.能量饮料7.电解质饮料8.饮料浓浆9.其他类饮料食品0701方便面 1.油炸方便面2.热风干燥方便面3.其他方便面0702其他方便食品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2.冲调类: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即食谷物粉、其他0703调味面制品调味面制品干0801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头0901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0902果蔬罐头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豆类罐头、其他0903其他罐头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饮品1001冷冻饮品 1.冰淇淋2.雪糕3.雪泥4.冰棍5.食用冰6.甜味冰7.其他冷冻饮品食品1101速冻面米制品1.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粽子、速冻面点、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2.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粽子、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1102速冻调制食品1.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2.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1103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食品和膨化品1201膨化食品 1.焙烤型2.油炸型3.直接挤压型4.花色型1202薯类食品 1.干制薯类2.冷冻薯类3.薯泥(酱)类4.薯粉类5.其他薯类制品1301糖果 1.硬质糖果2.奶糖糖果3.夹心糖果4.酥质糖果5.焦香糖果(太妃糖果)6.充气糖果7.凝胶糖果8.胶基糖果9.压片糖果10.流质糖果11.膜片糖果12.花式糖果13.其他糖果130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巧克力2.巧克力制品1303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代可可脂巧克力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304果冻果汁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含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及相关品1401茶叶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1402茶制品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1403调味茶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1404代用茶 1.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2.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类1501白酒 1.白酒2.白酒(液态)3.白酒(原酒)1502葡萄酒及果酒1.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2.冰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3.其他特种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4.发酵型果酒:原酒、加工灌装1503啤酒 1.熟啤酒2.生啤酒3.鲜啤酒4.特种啤酒1504黄酒黄酒:原酒、加工灌装1505其他酒 1.配制酒:露酒、枸杞酒、枇杷酒、其他2.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3.其他发酵酒:清酒、米酒(醪糟)、奶酒、其他1506食用酒精食用酒精制品1601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1602蔬菜干制品 1.自然干制蔬菜2.热风干燥蔬菜3.冷冻干燥蔬菜4.蔬菜脆片5.蔬菜粉及制品1603食用菌制品 1.干制食用菌2.腌渍食用菌1604其他蔬菜制其他蔬菜制品品制品1701蜜饯 1.蜜饯类2.凉果类3.果脯类4.话化类5.果丹(饼)类6.果糕类1702水果制品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食品及制品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2.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制品1901蛋制品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及焙烤产品2001可可制品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2002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糖2101糖 1.白砂糖2.绵白糖3.赤砂糖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5.方糖6.冰片糖7.红糖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制品220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干紫菜、干海参、其他2202盐渍水产品盐渍藻类、盐渍海蜇、盐渍鱼、盐渍海参、其他2203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鱼糜、冷冻鱼糜制品2204冷冻水产制品冷冻调理制品、冷冻挂浆制品、冻煮制品、冻油炸制品、冻烧烤制品、其他2205熟制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烤虾、海苔、鱼松、鱼肠、鱼饼、调味鱼(鱿鱼)、即食海参(鲍鱼)、调味海带(裙带菜)、其他2206生食水产品腌制生食水产品、非腌制生食水产品2207其他水产品其他水产品及淀粉品2301淀粉及淀粉制品1.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2.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味片、凉粉、其他2302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点2401热加工糕点 1.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2.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3.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4.炒制类糕点5.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2402冷加工糕点 1.熟粉糕点:热调软糕类、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印模糕类、其他类2.西式装饰蛋糕类3.上糖浆类4.夹心(注心)类5.糕团类6.其他类2403食品馅料月饼馅料、其他制品2501豆制品 1.发酵豆制品: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纳豆、豆汁、其他2.非发酵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3.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产品2601蜂蜜蜂蜜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2602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2603蜂花粉蜂花粉2604蜂产品制品蜂产品制品食品2701片剂具体品种2702粉剂具体品种2703颗粒剂具体品种2704茶剂具体品种2705硬胶囊剂具体品种2706软胶囊剂具体品种2707口服液具体品种2708丸剂具体品种2709膏剂具体品种2710饮料具体品种2711酒剂具体品种2712饼干类具体品种2713糖果类具体品种2714糕点类具体品种2715液体乳类具体品种2716原料提取物具体品种2717复配营养素具体品种2718其他类别具体品种医学用方食品280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全营养配方食品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产品(注准文号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其他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组件配方食品,电解质配方食品,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流质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其他28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婴儿营养补充剂、其他产品(注准文号儿配方品2901婴幼儿配方乳粉1.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3.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产品(配册批准文膳食食品300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300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3003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他食品3101其他食品其他食品:具体品种明细添加剂3201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 2760、GB 14880或卫生健康委(原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3202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3203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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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正文:----------------------------------------------------------------------------------------------------------------------------------------------------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2005年5月20日)第一条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
第三条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确定,确定的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单位进行。
第六条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
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二)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三)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五)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六)菌种的保藏方法。
(七)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八)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企业生产、品管负责人是否取得市级以上监管部门的培训合格证明。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人员管理要求
6、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须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7、从业人员必须按GB 14881的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核对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学历证书和相关专业经历。通过与生产和 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交流,考察他们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掌握程度 和实际运用能力。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人员管理要求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 以上学历;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是否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知识 和技能。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设计与设施要求
4、洁净厂房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 50073-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 要求。
洁净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是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洁净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安全。 洁净区的照度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厂房应配置应急照明设施。 洁净区的照度检测记录要完整并存档。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或有相对负压要求的相邻厂房之间要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厂房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设计与设施要求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设计与设施要求
1、保健食品厂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 施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周围和厂区环境应整洁,厂区路面及运输等不得对保健食 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第23号公告)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 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2.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分析产品的来源、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及产品工艺流程等信息,识别食品本身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控制有效、及时纠正偏差、持续改进不足,做好记录;(二)建立并有效执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评价程序;(三)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控制程序,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虫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等处于受控状态,并记录;(四)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系统,准确记录并保持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实现产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五)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六)建立并有效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等内容;(七)建立并有效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八)建立并有效执行员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九)建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持续完善改进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十)对反映产品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 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 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 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涂衬材料:浅色、无毒、耐腐、
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便于清洁消毒)。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特殊用途化 妆品是指用 于育发、染 发、烫发、 脱毛、美乳、 健美、除臭、 怯斑、防晒 的化妆品。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特字G××××××××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备进字J××××××××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 、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 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 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 消毒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 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 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 毒设施(若紫外线消毒,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 30瓦/10平方米设置)。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 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 风排气等设施。 –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 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 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经17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五月六日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三章卫生许可发放程序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附件二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附件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变更申请)书附件四保健食品、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表附件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格式附件六食品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七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一)餐饮业;(二)食堂;(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四)食品现制现售;(五)食品储运;(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批生产记录的内容一、概述批生产记录是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对每个批次所进行的全部操作和控制记录的文件。
它是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也是药品监管部门审核、验收、备案和追溯的必要依据。
批生产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药品生产过程中各项数据和信息,包括原材料进货检验记录、原材料配制记录、中间产品检验及处理记录、成品检验及包装等环节。
二、批生产记录的主要内容1. 生产计划与排程生产计划与排程应当明确规定每个批次所需原材料种类及数量,加工工艺流程及操作步骤,加工时间安排等。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设备维护保养时间等因素,以保证生产进度和质量。
2. 原材料进货检验记录原材料进货检验是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其合格率直接关系到最终产品的质量。
因此,在进货前必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并将检测结果详细地填写在批生产记录中。
3. 原材料配制记录原材料配制是药品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其操作应当符合GMP规范。
在原材料配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并将所用原材料种类、数量、批号等详细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中。
4. 中间产品检验及处理记录中间产品检验及处理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对中间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并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同时将检测结果和处理情况详细地填写在批生产记录中。
5. 成品检验及包装记录成品检验及包装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成品检验过程中,应当对每个批次产品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详细地填写在批生产记录中。
同时,在包装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将包装情况、包装材料等详细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中。
6. 生产人员签名确认每个环节完成后,负责该环节的人员应当签署确认,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这样可以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了质量保证人员的认可和监督。
7. 其他相关信息批生产记录中还应当包括其他相关信息,如环境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等数据,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方法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2024年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25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过程,保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承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临床营养科以及与所研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专业科室,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条件,及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经验,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
第五条试验样品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生产条件应当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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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40 CCS X 04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4211—202037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通用管理规范General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batch production records of health foodmanufacturer2020 - 11 - 26发布 2020 - 12 - 26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通用管理要求 (2)5 批生产记录要素要求 (2)参考文献 (7)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晓彤、唐子安、孙淼、陈洪忠、刘国良、邹芳勤。
DB37/T 4211—2020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通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的通用管理要求、要素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片剂、粉剂、颗粒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口服液、酒剂等剂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的建立、填写和控制。
其他剂型(形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参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保健食品 health food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来源:GB 16740—2014,2.1]3.2批 batch按照相同配方、相同工艺组织生产,在成型或灌装前经同一设备一次混合所产生的,或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保健食品。
3.3批号 batch number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字母或符号等,用之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保健食品的生产历史。
3.4批生产记录 batch production records用于记述每批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证实性信息,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
注:保健食品批生产记录至少包括:生产指令、各工序生产记录、生产工艺参数、中间产品和产品检验报告、清场记录、物料平衡记录、生产偏差处理以及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
3.5工艺规程 master manufacturing documents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3.6物料平衡 reconciliation产品或物料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允许的偏差范围。
4 通用管理要求4.1 应建立批生产记录制度,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及时、真实、完整,确保保健食品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4.2 每批产品均应有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应与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相关内容相匹配,记录的设计应避免填写差错。
4.3 生产过程中的每项操作均应由操作人员签名。
4.4 记录内容应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记录内容如有修改,应保证可以清楚辨认原文内容,并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注姓名和日期。
4.5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应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且不应少于两年。
生产企业可长期保存批生产记录。
5 批生产记录要素要求5.1 生产指令5.1.1 生产指令包括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
5.1.2 生产指令的内容至少应包括:a)产品名称、规格、批号、计划批量;b)指令人及指令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接受部门、接受人、接受日期;c)批生产配方(原辅料、包装材料名称或代码及理论用量);d)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5.2 领料和退料记录5.2.1 领料记录应根据生产指令编制领料单,向仓库限额领取物料。
领料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a)领料部门;b)领料日期;c)物料名称(物料编码);d)物料批号;e)规格;f)请领数量;g)实发数量;h)领料人签名;i)仓管员签名。
5.2.2 退料记录剩余物料退库应填写退料单,退料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a)退料部门;b)退料日期;c)物料名称(物料编码);d)物料批号;e)规格;f)数量;g)退料人签名;h)仓管员签名。
5.3 各工序生产记录5.3.1 通则工艺规程中规定的各工序生产操作均应形成生产记录,每个工序应单独进行记录,连续操作的工序(如制粒、干燥、整粒)可以合并为一个工序生产记录。
5.3.2 内容各工序生产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批量。
b)生产前的检查记录。
至少应包括:1)生产车间环境监测记录(温度、相对湿度、压差);2)车间清洁情况;3)设备完好、清洁情况;4)计量器具校验有效性;5)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的名称、批号、数量、质量状态。
c)生产过程记录。
至少应包括:1)每一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和数量);2)各工序起止日期、时间;3)相关生产操作步骤、生产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监控情况;4)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运行时间、运行状态;5)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过程检查情况;6)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7)偏差处理等特殊问题记录;8)生产操作人员签名,称量等关键工序的双人复核签名。
d)清场记录。
至少应包括:1)产品名称;2)批号;3)生产工序;4)清场日期;5)清场项目及结果;6)清场结论;7)清场人签名;8)复核人及质监员签名。
e)外包装工序生产记录应符合5.3.2 a)、5.3.2 b) 2)、5.3.2 b) 3)、5.3.2 b) 5)、5.3.2 c)、5.3.2 d)的规定。
5.3.3 生产工艺参数要求固体制剂(片剂、粉剂、颗粒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液体制剂(口服液、酒剂)生产过程至少应记录的主要生产工艺参数应分别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
需原料前提取的,前提取过程至少应记录的主要生产工艺参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1 固体制剂(片剂、粉剂、颗粒剂、硬胶囊剂)主要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2 软胶囊剂主要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3 液体制剂(口服液、酒剂)主要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4 原料前提取主要生产工艺参数记录5.4 中间产品和产品检验报告5.4.1 中间产品和产品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a)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等);b)取样日期;c)检验日期;d)报告日期;e)检验依据;f)检验项目;g)标准规定;h)检验结果;i)检验结论;j)检验人签名;k)复核人及质检主任签名。
5.4.2 检验报告应具备溯源性。
5.5 物料平衡记录5.5.1 每批产品应进行物料平衡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应查明原因,在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5.5.2 应依据工艺规程规定的各关键工序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统一设计、填写物料平衡记录。
5.5.3 各关键工序物料平衡记录应列明计算公式,并确认计算结果是否在规定限度范围内。
注:物料平衡值=实际值/理论值×100%实际值:产品或物料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与尾料、收集的废料及生产中的取样量之和;理论值: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在生产中无任何损失或差错的情况下得出的最大数量。
5.6 生产偏差处理记录5.6.1 应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5.6.2 生产过程中出现偏差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偏差处理,并填写相应生产偏差处理记录。
5.7 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说明书5.7.1 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说明书应归入批生产记录存档,同一批产品采用不同包装形式的,每种包装均应归档,不易随批生产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包装样稿或图片。
5.7.2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保健食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a)注册产品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备案产品应标注备案号;b)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应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内容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标注“不适宜人群”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c)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d)净含量;e)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f)执行标准;g)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应标明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生产方的许可证编号;h)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产品经辐照”;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i)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
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j)投诉服务电话。
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的字体一致。
参考文献[1]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2] 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3]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卫生部令第79号[5]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6]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卫生监发〔1996〕第38号[7] 食药总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2019年第29号[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