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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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湘应急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湘应急发〔2022〕13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修订后的《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1月16日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应用等四大类别。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业务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省安全技术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费用结算、考核表彰、解聘、换届和建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立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视情况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章专家选聘第七条专家申报的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委派任务;(二)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湘政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8日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支持省直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或需要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

前款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审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涉及到“数字政府”平台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报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省委办公厅委托省委机要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审查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创新等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政务局,提出非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非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XX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4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5号)、《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由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划分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建设。

主要用于省级安全生产风险及防控体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主要用于省级应急管理职责范围内涉及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以及避难设施建设。

(三)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

主要用于省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及演练、应急管理职业能力建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应急管理预警体系建设运行、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基地建设和管理、救援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

(五)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用于省级组织的重特大应急救援工作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购置救援物资设备、临时征(租)用机械设施、燃油料、社会动员、办公及与救援密切的相关工作。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湘应急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的通知湘应急函〔2024〕6号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湘、省属和重点企业:为坚决防范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应急管理厅梳理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中有关要求,形成了《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袖章袖标(样式)》《安全生产风险公示牌(样式)》和《工贸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

我省近年来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检维修、危险作业、起重机、高处坠落等环节事故多发、重复发生,暴露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重要环节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突出问题屡屡防范不到位酿成事故。

紧扣这些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事故教训,省应急管理厅梳理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形成了《全省工贸企业搅拌机、破碎机和其他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以下简称“十九条重点”)。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广大工贸企业充分认识到“十九条重点”是血的教训总结、是保护生命的刚性规定,深刻吸取类似事故教训,结合企业实际和岗位特点,对照“十九条重点”组织开展系统排查,从突出问题入手、最大限度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坚决遏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严格执行。

全省广大工贸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十九条重点”内容,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实施外包项目、检维修统一安全管理,做到“轴有套、轮有罩、台有栏”,皮带输送机急停开关或拉绳开关安装到位,“不挂牌不检修、不摘牌不启动”安全警示牌配置到位,危险作业按规定审批、起重机地面操作工按规定培训到位,起重机地面遥控器由专人管理,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等等。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应急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20日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推动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规范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4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和使用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一钱多用”“多钱一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的要求,力争一笔投资兼顾多个目标、获得多方效益。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度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0年9月10日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系统建设第三章信息化系统应用第四章管理与运维第五章监测、评估与反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省“智慧应急”建设,加强和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管理,做好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运维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作用,全面提升信息化系统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应用软件系统和配套的路由器、交换机、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科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信息化系统建设第四条坚持规划引领、急用先行。

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按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五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应用。

原则上软件系统主要由部、省统建,部、省、市、县分级应用。

市、县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下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软件系统应在项目立项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审,进行技术性统筹。

支持市、县应急管理局重点开展应急指挥与通信保障力量装备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感知网络建设,推动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安全感知网络建设。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ptx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ptx
第二十三条区信息办和网络运营商以及所有参与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政策规定和技 术标准。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 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 实,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交由相关部门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审计报告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资金拨付。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云服务提供单位和使用云服务的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 安全管理责任不应随使用云服务而转移,各单位始终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署在区政务云平台的数据、信息等资源,以及在区政务云平台上政府单位业务系统运行过 程中收集、生产、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都属各单位所有,各单位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等权利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全区政务信息网,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部署在潺阳区政务云平台,已建的业 务应用系统要纳入云平台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建立数据机房,已建数据机房的服务器、存储,防火墙等设 备实行集中托管,由区信息办逐步向九江中部云基地滑阳政务云平台迁移。涉密信息网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 施。根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资金投入,不断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区政务云平台建设。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 集约化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府 办《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智慧九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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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应急管理部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厅本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支撑平台、设备购置、应用系统研发与升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信息化咨询设计、管理维护等项目,分为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两类。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厅科技和信息化处是信息化项目组织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提出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可行性论证、审核;督促项目任务实施;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申请和实施单位,承担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可以单独
或共同作为项目单位,对项目任务和资金的申请、执行负责,主要职责是: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年度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的推广应用。

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配合做好项目技术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应用培训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承担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涉密系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申请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项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机关党委(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程进行廉政监管,及时受理有关举报。

安全技术中心负责运维保障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统筹项目需求分析、建设和管理工作。

项目需求必须遵循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八条项目单位编制本级年度项目需求任务书,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于每年1月15日前送科技和信息化处。

需要与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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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信网络、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对接的装备类项目,应当编制技术方案一并报送。

第九条每年1月底前,科技和信息化处对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向项目单位发布入围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以此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于2月底前报科技和信息化处。

科技和信息化处会同规划财务处组织相关信息化专家对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综合评议与审核,通过审核的,纳入年度项目计划,报厅党组会研究决策。

第十条需要临时追加的项目,应当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将需求任务书或技术方案报送科技和信息化处。

科技和信息化处组织专家对新增项目的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论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党组会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通过审核批复的本级项目,根据经费投资情况,项目单位编制立项报告,由规划财务处会同科技和信息化处、项目单位,报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规划财务处、科技和信息化处初审后报发展改革委审批。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组织编制设计和实施方案,报规划财务处、科技和信息化处核准。

第十三条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科技和信息化处尽快告知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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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或核准文件,修改完善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科技和信息化处。

对延续项目,应同时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报告。

对一次性规划、分年度推进、滚动开发的大型项目,应每年报送进度情况及下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核准内容组织建设,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和投资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接受本单位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需要调整的,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预算、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批复预算内单项工程之间预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项目合同额10%,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调整方案应当报科技和信息化处审批:
(一)需要对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二)根据国家政策或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第十七条在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各种技术资料和文档,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十八条软件系统应当引入系统评测机制,资金预算超过50 万元的项目应当引入监理机制,评测、监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因故终止项目时,应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资金决算及资产清单,形成项目终止报告,说明终止原因,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科技和信息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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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满或终止执行应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竣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规定完成日期内向科技和信息化处提出延期竣工的申请。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在项目规定完成日期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初步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二)承建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有监理单位的还需要监理单位出具的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会同科信处开展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0天,合同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终验收由项目单位会同科信处、规财处、机关党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组织不少于5人的奇数位专家组成验收组。

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最终验收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试运行情况良好;
(二)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软件测评或标准符合性测试;
(三)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或涉密系统分级保护测评;
(四)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初验收报告、有监理单位的还需要监理单位出具最终验收申请报告;
(五)项目档案齐全、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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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会同科技和信息化处共同组织验收,经试运行正常后,报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规划财务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好项目核算工作。

对通过验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投入使用后,组织对项目应用情况、社会经济效益等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系统使用规范和应用推广方案。

第二十五条安全技术中心应当加强运行质量监测,建立灾备体系和备品备件库,保证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厅机关各处室业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运维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由科技和信息化处提出经费需求方案,规划财务处统筹安排经费。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配合规划财务处做好项目审计。

涉密项目按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审计。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质量建设责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纪委)、科技和信息化处、规划财务处的监督。

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签订项目廉政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参与项目技术方案论证、验收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论证、评价和验收中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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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第三十条建立企业不良信誉信息记录和公开制度,对违反公平竞争、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惩戒。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2.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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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二〇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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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负责人、联络人
2.项目总体目标
3.项目主要任务
4.任务分解、分工及经费安排
5.项目资金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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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
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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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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