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门诊规章制度

合集下载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妇科门诊的工作秩序,保障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妇科门诊全体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对于违反规定者,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妇科门诊的工作宗旨是服务患者,救治病人,保障患者的隐私和权益,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妇科门诊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五条妇科门诊实行先预约制,患者需提前电话预约或通过线上平台预约。

第六条医疗行为应当符合医德医风,提供真实有效的诊疗服务。

第七条妇科门诊的医疗设备应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清洁,定期进行维护和消毒。

第八条妇科门诊医务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保持职业素养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妇科门诊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妇科常规检查、妇科疾病诊疗、妇科手术、孕产期管理、计划生育咨询等。

第十条妇科门诊应当对妇科疾病进行及时、准确的诊断,并制定合理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手术治疗的患者,应提供详细的术前术后指导,确保手术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孕产期管理应重点关注孕妇的健康,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咨询应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提供专业的生育指导,帮助患者做出正确选择。

第十四条妇科门诊应当配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五条患者来院就诊需提供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社保卡等,并填写完整的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流程进行诊疗,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人身权。

第十七条诊疗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检查,应当告知患者检查目的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诊断结果应准确、及时告知患者,并制定治疗方案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对于需要手术的患者,应提前告知手术方式、术前准备和术后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护理人员应做好患者的护理工作,保障患者的日常生活和精神需求。

第二十一条出院患者应按时进行回访,关注患者的康复情况。

妇产科门诊规章制度上墙

妇产科门诊规章制度上墙

妇产科门诊规章制度上墙第一条:基本原则1. 门诊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为了保证工作能顺利进行,请门诊医生、护士、工作人员提前到岗位上,并于规定时间下班。

2. 服务宗旨:本门诊秉承“以患者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的理念,竭诚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医疗服务,使患者得到满意的治疗和护理。

3. 尊重患者:医务人员应该尊重每一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尊严,对患者提问耐心回答,不得轻视或嘲笑患者。

第二条:医疗服务1. 医生门诊:患者需按照门诊时间前来就诊,提前预约挂号。

医生应准时接待患者,认真问诊、检查和诊断,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合理治疗建议。

2. 护理服务:护士应保持工作态度认真,不得有疏忽、草率行为。

对患者进行入院、出院、转诊、手术准备等工作应当细致妥善,确保患者得到正确治疗和监护。

3. 疾病预防:医务人员应加强对患者的健康知识普及,帮助患者增强自我保健意识,预防疾病发生。

第三条:医疗质量1. 诊疗记录:医生应当认真填写患者的诊疗记录,内容详细清晰,确保医疗过程可追溯、可复核。

2. 医疗保密:医务人员应保守患者的病情秘密,在适当情况下得到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下,才能透露相关信息。

3. 治疗规范:医生应遵守医学道德规范,不得进行无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在患者未知情况下偷换药物或进行非法操作。

第四条:工作秩序1. 执业证书:医务人员应当在门诊规定的时间内到岗上班,保持执业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件齐备。

2. 工作服装:医务人员应穿戴整洁、规范的工作服装,不得穿着拖鞋、露脚趾鞋、短裤等不符合医务人员职业形象要求的服饰。

3. 工作纪律:医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外出、接待亲友等影响门诊工作进程的行为。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理1. 突发事件:如患者发生急性疾病、过敏反应、意外伤害等突发情况,医务人员应迅速处理,及时报告领导并协助转院。

2. 突发情况:对于门诊突发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患者家属,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助患者转院或转诊。

妇科门诊管理制度(5篇)

妇科门诊管理制度(5篇)

妇科门诊管理制度一、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端正服务态度,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二、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上岗,仪表端正,室内保持整齐、洁净、卫生,定期紫外线消毒。

三、严格执行首诊7责制,对病员要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耐心解答问题,简化手续,缩短候诊时间,对危重病人应及时汇报,积极抢救,急诊病人优先就诊,做到有秩序,有轻重缓急。

四、对病员认真负责,检查仔细、准确,门诊病历书写及门诊日志登记清楚完整。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检查时做到一人一垫,及时更换,严防交叉感染。

六、孕妇建卡或产检时,按要求及时正确作好表册登记,发现高危及时筛选、追踪,部门医院之间要相互协作,互通情报。

七、积极宣传妇幼卫生,优生优育,母乳喂养等有关科学知识,并做好计划生育的业务和指导工作。

八、发现传染病、性传播疾病及时处理并登记上报有关部门。

妇科门诊管理制度(2)妇科门诊是医院中的重要科室之一,主要负责妇女疾病的诊断、治疗和保健工作。

为了保证门诊工作的高效和有序运行,建立一套完善的妇科门诊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从科室组织管理、人员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和门诊流程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科室组织管理:1. 设立妇科门诊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医师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科室主任医师和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门诊工作计划、安排医生轮值、协调相关工作等。

2. 设立科室组织结构,包括门诊部门、医疗助理部门、医技部门和行政人员部门。

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确保科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员管理:1. 门诊医生:严格按照职称、职责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各类医生的岗位和职责。

要求医生具备妇科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各项诊疗技术和操作流程。

2. 医疗助理:负责门诊的诊室管理、病历记录和医疗费用收取等工作。

要求医疗助理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协助医生完成各项工作。

3. 护士:负责门诊的患者护理、医疗器械的清洁和消毒等工作。

妇科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科科门诊规章制度

妇科科门诊规章制度一、患者挂号规定1.1 患者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妇科科门诊进行挂号,未成年患者需有监护人陪同。

1.2 患者需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进行挂号就诊,逾期未就诊将自动取消预约。

1.3 患者应按照医生的建议选择适当的挂号窗口进行挂号,不得私自更改。

二、医生就诊规定2.1 患者须尊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医疗行为规范,如有不满意可向医院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2.2 患者需如实向医生描述病情,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2.3 患者需配合医生进行身体检查和治疗,如有拒绝或未配合情况,医生有权中止就诊。

三、药物使用规定3.1 患者需按照医生的嘱托购买相关药物,不得擅自增减药量或更换药品。

3.2 患者在使用药物的过程中如有不适应反应或过敏现象,应及时告知医生停止使用。

3.3 药物使用期间患者需定期复诊,配合医生进行疗效观察和调整治疗方案。

四、隐私保护规定4.1 医生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和个人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的隐私权应得到尊重,不得被他人非法或未经允许的窥探。

4.3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保障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五、就诊纪律规定5.1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需自觉遵守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有辱骂或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

5.2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应维护医疗环境卫生,不得擅自乱扔垃圾或破坏医疗设施。

5.3 患者在排队等候就诊时需有序排队,不得插队或打搅其他就诊患者。

六、其他规定6.1 医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或修改,患者需遵守并配合执行。

6.2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医院相关部门提出,医院将及时处理。

6.3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有任何违反者,医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保留法律追责权利。

总结:妇科科门诊规章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就诊效率,希望广大患者理解并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和谐的就诊环境。

妇科门诊各项规章制度最新

妇科门诊各项规章制度最新

妇科门诊各项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诊工作流程,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妇科门诊全体医护人员,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人身尊严,维护门诊秩序,文明待人,礼貌行事。

第四条门诊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医务人员应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患者预约挂号,医生按预约时间接诊,不得拖延时间,应当认真、细致地询问病史,及时做出诊断和治疗方案。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科室的工作,按照检查项目要求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七条门诊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对患者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内容。

第八条门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毒、无菌操作规程,保证手术和检查过程的安全性。

第二章门诊流程第九条患者到达门诊后应当先前往挂号处进行挂号,填写挂号表格,并领取就诊号码。

第十条患者按就诊号码等待叫号,在等候过程中保持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其他患者。

第十一条医生接诊患者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症状等情况,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确诊后给出治疗建议。

第十二条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出处方,患者可在门诊药房购买药品,支付费用后领取药品。

第十三条医生在开出处方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药品名称和剂量,不得私自增减或更换药品。

第十四条医生在给出治疗建议时,应当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不得隐瞒病情,误导患者。

第十五条医生应当及时向患者解释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需要注意的事项,保证治疗效果。

第三章门诊管理第十六条门诊医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医疗水平。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在门诊工作期间应当着便装,不得穿着拖鞋、短裙等不符合卫生规范的服装。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对待患者态度和蔼,不得因私人原因怠慢患者。

第十九条门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医疗伦理道德,不得为谋取私利而损害患者利益。

妇产科门诊规章制度、诊疗常规

妇产科门诊规章制度、诊疗常规

妇产科门诊规章制度、诊疗常规一、规章制度1. 人员与职责产科门诊由高年资产科医生及护士专门负责围产保健管理工作。

工作内容包括医疗、各种卡片管理、孕妇随诊、产后随访、宣教及围产统计工作。

2. 产科门诊分类产科门诊设有产前检查、产科初诊、产科复诊、高危门诊、产前咨询和产前诊断、产后随诊。

3. 检查时间分产前检查、产前初诊和产前复诊三个部分。

4. 产前讨论每月末,由门诊及产科病房医师共同对下月预产期内伴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病历进行讨论,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并对分娩方式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

5. 宣教制度孕期进行两次产前讲座,产后进行一次产后访视和一次产后讲座。

6. 病历管理制度产前检查、分娩、产后随访等病历应完整、清晰,便于查阅。

7. 信息安全制度保护患者隐私,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制度。

8. 值班制度产科门诊医生和护士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患者安全。

9. 急救制度产科门诊应制定急救预案,医生和护士应熟练掌握急救技能。

10.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产科门诊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诊疗常规1. 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应在妊娠5-6周开始,包括一般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超声检查等。

2. 产科初诊产科初诊应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和初步诊断。

3. 产科复诊产科复诊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检查和治疗。

4. 高危门诊高危门诊应对伴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患者进行详细检查,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5. 产前咨询和产前诊断产前咨询应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相关知识宣教,产前诊断应根据患者情况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

6. 产后随诊产后随诊应包括产后一般情况、乳汁分泌、子宫复旧、新生儿情况等。

7. 产后访视产后访视应在产后3-7天进行,了解患者产后恢复情况和新生儿护理知识。

8. 产后讲座产后讲座应包括产后恢复、新生儿护理、母乳喂养等知识。

9. 急救处理产科门诊应熟练掌握急救处理技能,对突发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妇产科门诊工作规章制度

妇产科门诊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妇产科门诊的工作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医院妇产科门诊的医务人员、患者及相关工作人员。

医务人员、患者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纪律、规范进行门诊诊疗工作,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院形象。

第四条医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医务人员管理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工作时间进行门诊接诊,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纪律,不得违反医德、医风,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门诊工作中应当尽职尽责,认真对待每一位患者,不得粗暴对待患者,不得拒绝或拖延患者就诊。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院相关制度规定,准确记录患者信息,保护患者隐私。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接受进修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患者管理第十一条患者应当按照医院规定的就诊时间和程序前来就诊,不得擅自挤占诊断时间。

第十二条患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医院有权拒绝接诊。

第十三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生的治疗建议,配合医生治疗。

第十四条患者应当遵守医院规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医院正常秩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院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做好就诊前的准备工作,如准备病历档案、医疗器械等。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在就诊过程中认真记录患者病情、诊疗过程等信息。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诊疗程序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解释诊疗情况,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情况安排随访,跟踪患者病情,保障患者康复。

第五章质量评估第二十一条医院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医疗质控评估,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医院的质控评估工作,接受检查和评估。

妇科门诊规章工作制度

妇科门诊规章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妇科门诊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科门诊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患者至上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第三条妇科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业务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妇科门诊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对全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科主任负责检查指导工作,重点关注疑难患者的诊断、治疗工作,并组织全科医生进行病例讨论。

第六条妇科门诊应设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规范。

三、患者接待第七条妇科门诊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者,耐心解答问题,详细询问病史,认真仔细检查,合理应用辅助检查。

第八条妇科门诊工作人员应因病施治,合理、安全、科学地用药,规范书写病历、处方,各项记录完整。

第九条妇科门诊应向患者清楚交代病情和有关事项,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四、医疗安全第十条妇科门诊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严谨施行各项手术,保证手术质量,防治差错,杜绝事故。

第十一条妇科门诊应建立健全各种登记,资料妥善保存,认真填写卡片,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二条妇科门诊应定期进行细菌监测,对工作人员做细菌培养并做好记录。

五、医疗服务第十三条妇科门诊应宣传妇幼卫生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妇女五期(经、孕、产、哺、更年期)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妇科门诊应开展妇女保健和围产期保健,定期查治妇女病。

第十五条妇科门诊应实行手诊负责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随时观察患者,认真查诊,及时治疗。

六、器械药品管理第十六条妇科门诊应妥善保管各种器械药品,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换。

第十七条妇科门诊应保持无菌药械的灭菌有效期,器械消毒前须洗刷清洁。

七、环境管理第十八条妇科门诊应保持清洁无菌,每天进行小清洁和紫外线消毒,每月进行大清洁和细菌培养。

妇产科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妇产科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一、妇产科规章制度(一)门诊工作制度1、妇产科门诊应保持整洁、安静、舒适的就医环境,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2、医护人员应准时到岗,热情接待患者,不得推诿、拒诊患者。

3、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进行详细的问诊、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明确诊断,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4、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5、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和处方,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准确、用药合理。

6、加强与患者的沟通,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做好健康教育和指导工作。

(二)病房工作制度1、病房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医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2、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按时进行查房,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认真执行医嘱,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确保患者的治疗安全。

4、加强病房管理,保持病房整洁、安静、安全,定期进行消毒和通风。

5、做好患者的基础护理和心理护理,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完整。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定期进行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

2、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4、加强医疗文书的质量管理,规范书写病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医疗文书。

5、定期开展病例讨论和业务学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四)医疗安全管理制度1、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如查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

3、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药品质量安全。

4、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疗秩序。

5、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安全。

(五)感染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加强手术室、产房、换药室等重点部位的感染管理。

2、规范使用消毒灭菌设备和消毒剂,定期进行监测和效果评价。

妇产科门诊的规章制度

妇产科门诊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妇产科门诊的各项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妇产科门诊的各项工作,包括患者接诊、检查、治疗、用药、护理、感染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妇产科门诊应坚持因病施治、科学诊疗、优质服务、人性化管理的原则,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患者接诊与咨询第四条妇产科门诊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患者,耐心解答问题,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合理应用辅助检查,力求做出正确诊断,科学合理治疗。

第五条医护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方面的信息,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六条妇产科门诊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书写病历,保存完整的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七条妇产科门诊应按照医疗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妇产科门诊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物、检查、治疗、手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降低患者负担。

第九条妇产科门诊应加强感染控制工作,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第四章护理与患者服务第十条妇产科门诊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护理规范,保证护理质量,关注患者身心健康,提供温馨、周到的护理服务。

第十一条妇产科门诊应加强患者服务,提供预约、挂号、缴费、取药、咨询等便捷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二条妇产科门诊应加强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妇产科门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诊疗信息,不得利用患者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妇产科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素养,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XX医院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0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1四、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2第二部分医疗核心制度目录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婚前保健 (5)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6)第四章技术鉴定 (8)第五章行政管理 (9)第六章法律责任 (10)第七章附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1)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实施 (11)目录 (11)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婚前保健 (13)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15)第四章婴儿保健 (17)第五章技术鉴定 (18)第六章监督管理 (19)第七章罚则 (21)第八章附则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2)目录 (2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3)第二部分医疗核心制度 (38)一、首诊负责制度 (38)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9)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0)四、会诊制度 (40)五、急诊会诊制度 (41)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42)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43)八、术前讨论制度 (44)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45)十、查对制度 (45)十一、医生交接班制度 (47)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 (48)十三、病历管理制度 (49)十四、分级护理制度 (50)四、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60)五、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62)一、口头医嘱制度 (62)六、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3)七、专科交接登记制度、交接程序和身份识别措施 (68)八、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及重点环节的流程程序 (69)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73)十、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76)十一、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 (77)一、组织领导 (77)(一)成立沈阳市和平区中心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77)(二)成立沈阳市和平区中心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医疗分队,人员名单如下: (78)四、工作流程 (79)五、工作要求 (79)第四部分计划生育门诊规章制度 (80)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80)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80)三、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82)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83)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83)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 (83)七、高危手术管理 (84)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 (85)九、消毒灭菌制度 (86)十、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87)十一、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 (88)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书写 (88)第三部分门诊规章制度一、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50二、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51三、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52四、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五、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8六、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59七、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1八、专科交接登记制度 66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67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71十一、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73十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 74第四部分计划生育门诊规章制度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78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78三、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80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81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81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 81七、高危手术管理 82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 83九、消毒灭菌制度 84十、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85十一、门诊计划生育各种登记制度 86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的书写 8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id=287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