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如何应对
公诉人出庭公诉问题研究-打官司必看

一、庭审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当庭讯问被造人是庭审中查明案情的重要环节,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效果如何,对于庭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往往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讯问被告人就是充分发挥被告人口供在展示案件全貌、印证公诉证据、说明案件真伪、衡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几个方面的作用。庭审改革后,由于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对案件没有实质上的认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就是审判人员对该案的第一次感性认识。因此,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就成了庭审中的开场白,良好的讯问效果,给审判人员以听觉、思维上的定位,因此必需引起公诉人的高度重视。
二、庭审中公诉人举证、质证环节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公诉人对言词证据摘要宣读的,跳跃式摘要宣读是否可行?同一份言词证据中有些情节存在矛盾的,公诉人摘取对控方有利的部分宣读,是否属于断章取义?甚至一句话中只宣读对控方有利的部分,是否属于断章取义?
摘要式宣读卷宗笔录是目前检察机关庭审举证的重要方式。[④]所谓摘要式宣读,是指公诉人在庭审中根据需要概括性或有选择性地宣读部分笔录。以证人证言为例,对于同一证人所作的多份不一致的证言笔录或不同证人所作的不同证言笔录,公诉人可以有选择地宣读其中的一份证言,或者仅仅摘要式宣读其中的一段或一部分,或者采取“合并概括”的方式宣读,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庭审效率,但这种举证方式常会受到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质疑。因为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人出于胜诉的目的,完全有可能围绕犯罪构成的角度而选择性地宣读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证人有罪证言,而对于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证明无罪的证人证言等笔录通常不会当庭宣读。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摘要式宣读”卷宗笔录的举证方式应予改革。摘要式宣读不仅令辩护人及被告人产生质疑,也难以实现对笔录证明力的实质性审查。由于笔录受录入者速度的限制和笔录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就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公诉人的选择性宣读下更难以保证忠于原意,而使得笔录容易信息失真。这种只注重实质性内容的选择性或概括性的举证方式无法反映前后证据的关联性与收集的程序合法性,规避了证据程序合法性与可采性最基本要求,无法实现对笔录证据证明力的实质性审查。宣读证言笔录时应全部按原文宣读,对笔录节选宣读的,应明确告知法庭,如被告人、辩护人对节选宣读有异议的应全篇宣读。改革现有的“摘要式宣读”笔录的方式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鉴于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大、任务重的情况,可考虑逐步限制性地使用“摘要式宣读”的改革思路。对于被告人认罪、辩护人非无罪辩护的公诉案件原则上可以采取“摘要式宣读”笔录方式,对于被告人庭审中翻供、辩护人对笔录证据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全面宣读卷宗笔录。
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

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D925.2:A:1673-0992(2010)10-190-02摘要: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诉人对犯罪的有效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甚至使案件成为“疑案”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辩解。
实质是不认罪,被告人翻供绝非空穴来风。
关键词:翻供;公诉;律师;证据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诉人对犯罪的有效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甚至使案件成为“疑案”。
以往实践中,公诉人对于被告当庭翻供习惯于请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等措施,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颁布实施,新形势下公诉人应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呢?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实质是不认罪,被告人翻供绝非空穴来风,我们来具谈分析一下。
一、被告当庭翻供的常见事由尽管不同案件被告当庭翻供的理由千差万别,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一)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引供诱供为由翻供。
刑讯逼供已成为当庭翻供的一项重要辩解理由,尤其是在直接证据较少的行受贿等案件中。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随着被告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他们也知道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在审判定罪量刑的最后阶段,被告人希望通过翻供改变自己的命运。
有的称侦查人员体罚他,有的称侦查人员辱骂威胁他,有的称侦查人员精神折磨他等,称自己最后实在受不了,就瞎说的、乱编的、或者安侦查人员意思讲的,并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
(二)因取证、固证的瑕疵而翻供。
随着程序公正理念的深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往往会导致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产生怀疑。
程序性瑕疵的后果轻则导致部分情节不能得到证实,重则导致关键性环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成为“疑案”。
“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对策建议

“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公诉科苏劲光【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创新和突破,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
作者结合自己学习“两个规定”的心得和公诉工作实践,详细分析“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规定影响建议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个规定”以证据问题为核心,明确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的程序和要求,彰显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一、“两个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1、确立证据的裁判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其包含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应以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靠证据说话;二是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必须用合法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明确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办理死刑案件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有哪些

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有哪些我国新颁发的《刑法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庭调查⽅式已由过去法官实施向公诉⼈实施进⾏转变,这⼀转变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被动式的局⾯,由此,公诉⼈承担起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举证责任。
出庭难度也随着加⼤了。
刑诉法第⼀百五⼗五条规定:公诉⼈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被害⼈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陈述,公诉⼈可以讯问被告⼈。
那么如何通过讯问,清晰地揭⽰犯罪事实,使被告⼈认罪服法,已成为公诉⼈⾯临的⼀个实际问题。
笔者就法庭调查阶段的讯问技巧谈点浅显看法。
⼀、法庭调查中讯问的作⽤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讯问被告⼈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起着很重要的作⽤,主要表现在:(⼀)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
刑诉法修改以后,开庭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使庭审活动“实质化”,被告⼈也以当庭供述为准。
公诉⼈通过讯问被告⼈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段、认罪态度等,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展⽰在⼤家⾯前,使⼤家对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有了全⾯了解。
(⼆)为公诉⼈提供辩护⽅向。
被告⼈在回答公诉⼈讯问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很强的⽬的性,这些往往就是其在辩论阶段⾃我辩护的观点。
因此在讯问时应密切注意被告⼈的回答,从中获取辩题信息。
例如在审理姜某盗窃案时,姜某为某医药公司装卸⼯,利⽤⾃由出⼊仓库的有利条件,将贵重药品藏在⾐服内盗出。
在公诉⼈讯问被告⼈的职责时,被告⼈回答他具有装卸和保管仓库的双重职责,并且声称他与医药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合同关系。
公诉⼈意识到他要将案件性质辩为职务侵占,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辩称⾃⼰利⽤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三)对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起基础性作⽤。
根据讯问被告⼈的情况,公诉⼈可以及时改变策略,调整事先准备好的举证重点和辩论焦点,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中占据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公诉策略

获取的有罪供述没有证据能力的道理 .在审判定罪量 刑的最后阶段 .也是被告人通过言辞 陈述改变命运 的 最后时机 . 绝大多数都会孤注一掷而翻供 。传统上 , 刑 讯逼供 主要是指侦查人员采用拷打、肉体折磨等方法 获取供述 的行为 . 其结果 多表现为身体上的伤害。 当前 被告人提 出刑讯逼供 的理 由呈现多样化 的趋势 .更 多 地表现为精神上的折磨 .提出侦查人员对其的讯 问采 取长时 间剥夺 吃饭 、 喝水 、 睡眠 、 休息甚至强迫其服用
内在 因素 . 例如被告 的畏罪情 绪 、 侥幸心理 、 证据体 系
一
程序性辩护是辩护人或被告人无罪 、罪轻辩护 的 项重要理 由 .所谓程序性辩护是指 以侦查 机关搜集 的证据 以及在取得证据的诉讼活动 中的违反法律规定 的程序 . 违背 客观事实 . 其他证据佐证的缺陷为由的 无 辩护 。 随着程序公正理念的深入 , 被告人更愿意关注取 证程序 . 而若程序上存在瑕疵 . 往往会导致对证据 的合 法性 、 真实性产生怀疑 。例如 ,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 问
的不严谨 、 侦查人员 的瑕疵取证方式 , 这些都是被告 翻 供的可能原因 作 为一名合格公诉人理应具备洞察 与 应对当庭翻供的相 应本领 。这也是考量一名公诉人庭 审驾驭能力的重要方面
一
的侦查 人员不应 当少 于 2 人且应 当在笔 录上签字 . 但
实践 中讯问笔录上 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 :勘验笔 录
他们轮着休 息 , 困得我头 昏脑胀 。最后我实在受不 了,
我为 了睡觉才在笔录上签字 ”
( ) 二 因取 证 、 固证 的 瑕疵 而翻供
供属于被告人的辩解范畴 .是其行使 自行辩护权的重 要方式 从内容上讲既有 的抗辩性也有对抗性 , 即有 的 是为逃避罪责的恶 意翻供有的是行使辩护权的善意抗 辩。 笔者认为被告翻供绝非空穴来风 , 必然有其 自身的
公诉人出庭常用语言

公诉人出庭常用语言1、被告人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后,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被告人XXX,现在公诉人就案件事实,对你进行讯问。
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有权作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但是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回答后,公诉人继续发问:“现公诉人就以下问题对你讯问……”。
发问完后,公诉人应当表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1)如果公诉人要求继续发问被拒绝,公诉人应当简要说明要发问的内容,如仍遭到拒绝,公诉人应当表示请法庭记录在卷。
(2)被告人沉默不语,拒不回答讯问的,公诉人应当表示:“被告人XXX,现在公诉人向你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念该条文)。
被告人,你现在沉默不语,实际上是放弃了自我辩护的诉讼权利。
如果你仍然拒不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公诉人将提请法庭将这一情节记录在卷,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或者说:“被告人XXX,根据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我们办案的原则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仍然可以认定其犯罪并处以刑罚。
所以,被告人XXX,你要态度端正,认真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以争取宽大处理。
”如果被告人继续保持沉默,公诉人应当明确指出:“审判长,被告人XXX无视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反复耐心说服,坚持沉默不语,拒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这是对抗法庭、藐视法庭的表现,是拒不认罪的表现,建议合议庭量刑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严处罚。
”(3)被告人推翻原供述时,公诉人可宣读被告人原供述(如多次基本相同的原供述也可概括大意),并讯问被告人:“这些供述你看过,确认无误,并有你亲笔签名捺印,你今天为何改变原供述?”如果被告人辩解没有看清原笔录或原来记不清事实时,公诉人应当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已告知你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允许你如实补充、更改原供述。
这笔录经你阅读并确认(或公诉人已向你宣读,并经你确认)。
被告人你作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当知道对自己供述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庭质证环节四个常见问题的应对策略

法庭质证环节四个常见问题的应对策略展开全文一、公诉人宣读同案犯供述等言词证据后,被告人以听不清楚为由要求公诉人重新宣读出示证据公诉人常见应对方法对此,有的公诉人会重新宣读出示证据,也有的公诉人会明确拒绝,并提出:首先,公诉人会说明自己刚才宣读证据时使用普通话,做到了发言用语规范,声音清晰,听力正常的人应该都能听清楚;其次,公诉人会举例说明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听力正常,现在听不清楚并非是因为公诉人的原因,同时可能会提醒法庭注意被告人有可能是在故意扰乱庭审秩序。
辩护人应对建议辩护人应当帮助被告人向法庭做必要的解释,向法庭说明法庭审理的对象是被告人,审理的内容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
因为被告人庭前看不到全部的同案犯供述等言词证据,加上庭审节奏较快,被告人心理压力大等原因,难免会出现听不清楚的情况。
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系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公诉人应当将证据材料重新宣读,以便被告人质证。
同时,辩护人也应当提醒被告人,司法资源宝贵,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如果中间有听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提出。
参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第四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
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二、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当庭推翻庭前供述公诉人常见应对方法侦查人员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稳定一致,笔录系被告人自愿供述并签名捺印,且有入所体检表和侦查机关《情况说明》共同证实取证的合法性。
辩护人如果认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应当提供线索。
辩护人应对建议方案1建议法庭休庭,然后以被告人的辩解作为线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谈被告人“翻供”及其法律规制

浅谈被告人“翻供”及其法律规制[摘要]所谓被告人“翻供”,是指被告人在前一诉讼环节已经全部承认或者部分承认于己不利的犯罪事实,在后一诉讼环节中又予以否认的现象。
“翻供”对被告人而言是一种权利,但是对公诉人而言却是指控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这种出其不意的变化足以打乱公诉人的指控计划和法庭的整体安排,加上立法本身的不健全,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庭都缺少可资利用的制度手段,遂使这种现象演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关键词]被告人;翻供;侦查;缺陷一、被告人“翻供”的相关理论问题翻供现象在全世界都存在,只要不是由于制度缺陷而人为地增加翻供率,翻供也算是一种正常现象。
本文主要从英美证据理论出发阐述与被告人“翻供”相关的理论问题。
“翻供”意味着被告人就主要犯罪事实前后作过至少两次陈述,后一陈述由被告人在公开的法庭上作出,其证据地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前一陈述是被告人(当时身份为犯罪嫌疑人)针对侦查主体的讯问作出的,其表现形式是讯问笔录或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的供述。
在英美国家,以讯问笔录或者供述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有罪陈述要取得合法证据的身份,必须要越过两个制度性门槛:第一个门槛是传闻规则。
[1]传闻规则要求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当庭提供证言,否则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该规则,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的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书面供述构成传闻,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指控证据使用。
但是,法庭外的书面供述却极其特殊:从内容上看,书面供述显然损害的是陈述者自身的利益,英国普通法认为正常人一般不会作对自己不利的陈述,除非陈述的是事实,因此这种陈述的可靠性是值得信赖的;从诉讼权利的角度看,被告人本人即为原陈述人,因此不涉及交叉询问权的问题。
第二个门槛是口供任意性规则。
因为书面口供之所以能够成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是考虑到陈述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很可能是基于讲真话的动机,但是也有一种现实的危险足以摧毁这种理论:如果被告人的供述并非基于此种动机,而是威胁、恐惧、不现实的许诺等等不正当手段的结果,那么口供的可靠性就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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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如何应对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现象。
公诉人应当克服抵触情绪,作出正确处理。
造成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很多,理由也很复杂,公诉人不能一概持否定态度,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情形。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最为突出。
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所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如果被告人在开庭前未反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问题,但被告人身上确有伤痕,与刑讯手段吻合,因而有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公诉人应当及时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关于为逃避处罚翻供的情形。
为了减轻或开脱罪责,法庭上被告人往往以供述不属实、时间长记不清、笔录记载错误为由,部分或全部否认犯罪行为或犯罪情节。
这种情况下,公诉人首先要耐心倾听被
告人的辩解意见和翻供理由,详细讯问具体细节问题,使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事实证据之间的矛盾充分暴露。
其次,通过宣读被告人原来的有罪供述,出示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利用被告人先前供述的一致性与当庭翻供的矛盾,抓住细节与要害集中反驳,指出被告人当庭供述的虚假性。
如在王某涉嫌强奸一案中,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面对该突发情况,公诉人沉着应对,通过出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等证据充分证实了王某实施强奸行为的事实。
然后,公诉人当庭对王某进行教育,指出其拒绝认罪的严重后果和对其不利影响。
最终,王某承认其之所以翻供,是同监号人员教唆所致。
关于当庭供述与起诉书的认定出入较大或有新的事实、证据等情形。
一般来说,如果只是对犯罪情节、手段、时间等非主要事实的翻供,不会影响有罪认定。
公诉人在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理由进行审查判断后,发现没有明显疑点和矛盾,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以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
如果发现被告人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认定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庭前做好准备
被告人翻供,往往对整个证据体系造成冲击,公诉人必须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以保障庭审中有效从容应对。
全面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
一是认真审查被告人的供述,特别是关注无罪供述、辩解或者多次供述中主要事实不一致的情形,以及共同犯罪中多个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一致。
围绕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收集、固定证据。
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往往出现相互推诿、串供的情况,公诉人应根据他们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犯罪时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无罪供述、辩解很可能是法庭辩论的焦点,公诉人需要认真听取、分析,与侦查部门及时交换意见,预测法庭辩护焦点,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心理状态等情况,分析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提纲,准备好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录音、录像资料,通知可能被指控为刑讯逼供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
从辩方角度审查证据。
公诉人应换位思考,从辩方的角度审查证据。
一是对有辩护人的案件,要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了解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的相关异议,以此反向考量证据质量,确保掌握证据的完整性。
二是全面梳理证据存在的问题,对瑕疵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