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的采信规则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
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

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的证据采信规则

贪污案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的证据采信规则

得 到 有 效 的 印 证 , 法 辨 明 真 假 : 次 , 某 某 拒 不 供 无 其 冯 述, 赃款 如 何 分 配 无 法 查 清 , 的 公 章 系谁 伪 造 无 法 查 假 清 , 键 环 节 不 清 , 法 认 定 : 三 , 然 大部 分 证 据 指 关 无 第 虽 向了冯 某 某 , 是 其 他 证 据 无 法 得 出 唯一 性 结 论 , 法 但 无 认 定冯 某 某 参 与 了共 同 贪污 。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冯 某某 无 罪 ,吴 某 某 构 成 诈 骗
均 无 罪 。 首 先 , 某 某 拒 不 供 述 , 案 其 他 的 证 据 无 法 冯 本
6冯 某 某 主体 身 份 证 据 。 . 7冯 某 某 供 述 , 某 到 案 后 对 犯 罪 事 实 拒 不 供 述 , . 冯
声 称 不 认识 吴 某 某 . 不 知 道 与吴 某 某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 也
运 输 延 伸 服 务 管理 收 费 的职 务便 利 , 同 中 东公 司 的代 理 人 吴 某 某 , 伙 预谋 共 同截 留 中
东公 司 交纳 的 铁 路 运 输 综合 服 务 费 。 0 3年 至 2 0 20 0 5年 8月 间 , 某 某 先后使 用 7张 假 昊
发 票 经冯 某某 加 盖 分公 司发 票 印章 或 者加 盖假 的 分 公 司发 票 印 章 , 中东公 司报 销 铁 到
路 运 输 综 舍 服 务 费后 , 某 莱 采 取 收 入 不 记 账 的 手 段 , 中 东 公 司 交 纳 的 运 输 服 务 费 冯 将 7 0 0余 元 截 留 后 与 吴 某 某 二 人 平 分 。 00


本 案 主 要 证 据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冯某 某 拒 不 供 述 的情 况 下 , 在 其

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

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

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一、实事求是的规则;二、惟一性的规则;三、疑案从无的规则;四、其他规则:(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证据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得,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极其重视。

为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合法,证据的采信需要遵循一些规则。

不符合规则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信。

那么,▲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下文是关于证据采信规则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实事求是的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②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③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二、惟一性的规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三、疑案从无的规则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

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①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

②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

▲四、其他规则▲(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

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

公安局录口供注意什么

公安局录口供注意什么

公安局录⼝供注意什么遇到案件的时候,公安机关想了解案件的情况就会收集犯罪嫌疑⼈,⽬击者这些了解案情事实的⼈的⼝供,⼝供⼀定要是合法、并且真实的。

那么在录⼝供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局录⼝供注意什么1、刑事被告⼈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为所作的⼝头供述(包括对其他⼈的揭发检举)。

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的原则。

⼝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种证据。

只有⼝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2、孤⽴的⼝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这已由⽴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3、关于查证属实的⼝供的证据效⼒。

依法获取的⼝供⼀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应当看到,对⼝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供的真实性必须有⾜够的其他证据,⼝供作为⼀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在不能证明⾃⾝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4、⾮法获取的⼝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

现⾏《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收集证据”。

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为规定为犯罪。

长期以来,实践中对⾮法猎取的⼝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供,⾃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1、《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2、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3、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要根据其客观性、真实性的,所以录⼝供⼀定也要真实,不能谎报⼝供这样不仅会对办案机关造成错误的引导,⾃⼰也要为此负责的,所以在录⼝供时⼀定要注意呦,对于以上问题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庭审中供述不一致的审查判断

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庭审中供述不一致的审查判断

案例02/2011案例参考■案号一审:(2009)沧刑初字第99号二审:(2010)冀刑四终字第10号复核审:(2010)刑二复01360371号【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出现反复,是刑事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证据经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庭审中供述不一致的审查判断文/牛克乾王玉琦【案情】被告人王金锁与被害人张翠仙(女,殁年38岁)于2007年相识,后在河北省黄骅市新华路张翠仙所开的“风火九州”美容美发店同居。

2008年底,因张翠仙不愿再与王金锁保持同居关系,要求王金锁离开美容美发店。

王金锁拒不离开,并向张翠仙索要此前为张购买的金项链等物品,二人发生矛盾。

王金锁遂产生杀死张翠仙之念,且不顾张翠仙的反对,继续在美容美发店居住。

2009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王金锁持铁锤朝在床上用被子蒙头熟睡的张翠仙头部猛砸一下,锤把折断。

张翠仙醒来,王金锁便用手掐张翠仙的脖子,张翠仙将王金锁右手食指咬伤。

王金锁继续猛掐张翠仙的脖子,致张翠仙机械性窒息死亡。

杀死张翠仙之后,王金锁将尸体抛弃于黄骅市楼西村中心连接新华路与307国道的南北向公路东侧两家民房的夹巷内。

后王金锁返回美容美发店,将张翠仙的一副黄金耳环和一部诺基亚1200型手机偷走。

经鉴定,耳环和手机价值人民币1122元。

【审判】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锁因与其同居的被害人张翠仙要断绝与其同居关系,二人产生矛盾,遂产生011案例02/2011杀害被害人的想法。

后持锤子击打熟睡中的被害人头部,因锤把折断,又将醒来的被害人掐死并抛尸,随后将被害人的耳环和手机盗走,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把握被告人供述的采信规则?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调查和指控时,心理活动非常复杂,而且经常随着讯问人员和环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受这些不同心理活动和状态的影响,翻供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而且往往是供了又翻,翻了又供,多次反复,令人真假难辨。

这种反复性也是口供复杂性的表现。

”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问题时应当特别审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在《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专门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司法实践中,庭前一直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也可能在庭审中翻供。

对于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说明,以便结合全案案件判断被告人翻供理由或者辩解的合理与否。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对于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的被告人,也可能由于法律威慑和真诚悔罪等因素,在庭审中作有罪供述。

此种情况下,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中的供述。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对于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仍未供述有罪的,此种情况下,更加要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印证的,不得将其在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