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说明书用药的医保规范与法律依据
超说明书用药法规

方。
超说明书用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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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广东省药学会印发了《药品未注册使用方法教授共 识》,成为我国第一部由专业协会公布超说明书用药规范,不过该 共识使用含有区域性、不足,它使用前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情况下, 无合理可替换药品; ( 2)用药目标不是试验研究; (3)有合理医学实践证据; (4)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品治疗学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及伦 理委员会同意; (5)保护患者知情权。
《侵权责任法》
平对应诊疗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它相关诊疗规范要求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应该负担
赔偿责任。
超说明书用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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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法规
相关行政法规及规制内容
法规名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相关条款
第5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必须严格恪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 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超说明书用药相关规章及规制内容
法规名称
药品注册 管理方法
处方管理方法
医疗机构药 事管理要求
超说明书用药法规
相关条款
第143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 信息外内容进行审核,在同意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核准。申请人应该对药品说明书和标 签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超说明书用药法规
第二种情况是当前立法、监管盲点, 也是很多医疗纠纷产生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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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立法--难题 美国, 德国, 意大利, 荷兰, 新西兰, 印度和日本,除印度, 其 它国家均允许合理超说明书用药;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事管理,保障病人用药安全,降低医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症、适应人群、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
(二)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原则1.为保障病人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说明书用药。
2.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影响病人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
但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病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2)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
3.有确凿循证医学证据。
4.病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1.临床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对病人要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师应充分告知病人用药方案、治疗步骤、预后情况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给病人,一份使用科室留存。
2.超说明书用药时需由使用科室或使用医师提出用药申请,报医院伦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的超说明书用药,再用时无需审批,临床医师可以在批准的超说明书用药范围使用。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与调剂1.超说明书用药必须开具处方。
2.药师调剂超说明书用药时,需认真核对知情同意书、超说明书用药批件及处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五)监督监管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临床药物治疗管理与指导,并会同伦理委员会负责超说明书用药审批。
2.医务科、门诊部和质管部负责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监管。
3.药剂科负责超说明书用药的追踪分析评价,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对未经许可擅自超说明书用药的医师,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罚奖金;对擅自超说明书用药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视同责任事故处理,并与医师考核、晋升挂钩,直至取消其处方权。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一、引言在医疗实践中,超说明书用药是一个较为常见但又需要谨慎管理的现象。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不在药品说明书范围内的用法。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二、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与范畴(一)定义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规定范围内的用法。
(二)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超出药品说明书所标明的适应证范围。
2、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范围。
3、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药途径。
4、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用人群。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基本原则(一)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超说明书用药应以患者的病情需要为出发点,旨在为患者提供更有效的治疗方案,且预期的治疗效益应大于潜在的风险。
(二)循证医学原则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支持超说明书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如权威的临床研究、指南推荐、专家共识等。
(三)知情同意原则在实施超说明书用药前,应向患者或其监护人充分告知用药的必要性、潜在风险和预期收益,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审批备案原则超说明书用药应经过医院内部规定的审批流程,并进行备案。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一)提出申请由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提出超说明书用药申请,并填写《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表》,详细说明患者的基本情况、病情诊断、拟用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药理由、循证医学证据等。
(二)科室讨论申请医师所在科室应组织科室内部讨论,对超说明书用药的合理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药学评估药学部门对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进行药学评估,包括药品的剂型、规格、稳定性、配伍禁忌等方面,以及对相关循证医学证据的审核。
(四)伦理审查对于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风险较高的超说明书用药申请,应提交医院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五)审批决策医院成立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进行最终审批。
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超说明书用药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
第三条超说明书用药是指在药品说明书规定范围之外使用药品的行为,包括适应症、给药途径、剂量、疗程等方面的超说明书使用。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超说明书用药审批第五条医师在临床诊疗过程中,确需超说明书用药的,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一)医师应详细记录患者病情、诊断依据、治疗方案及预期效果,并在病历中说明超说明书用药的必要性。
(二)医师应向所在科室提出超说明书用药申请,经科室主任同意后,填写《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表》。
(三)医师将《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表》提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四)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进行审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医师根据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审批决定,执行超说明书用药方案。
第六条以下情况可简化审批程序:(一)根据国内外权威指南或共识意见,超说明书用药具有明显优势的;(二)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定,超说明书用药对患者有益且风险可控的;(三)其他特殊情况,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可简化审批程序。
第三章超说明书用药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医院应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监测与评估制度,对超说明书用药进行全程监控。
第八条医院应定期组织专家对超说明书用药进行评估,包括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为临床医师提供用药参考。
第九条医院应加强对超说明书用药不良反应的监测,一旦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一条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发生医疗纠纷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药品使用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症、给药方法、剂量等不在药品说明书之内的用药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药品说明书未明确说明的适应症;2. 药品说明书未明确说明的给药方法;3. 药品说明书未明确说明的剂量;4. 药品说明书未明确说明的给药途径;5. 药品说明书未明确说明的用药人群。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适用条件1. 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2. 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3. 有合理的医学实践依据;4. 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并备案;5. 患者知情同意。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流程1. 临床医师提出超说明书用药申请,需提供相关文献依据;2.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3.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讨论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超说明书用药;4. 被批准的超说明书用药,需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用药原因、剂量、给药途径等信息;5. 药剂科对超说明书用药进行审核,确保用药安全、合理;6. 临床医师在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五、超说明书用药的监督与评价1.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对超说明书用药进行监督,确保用药规范;2. 医院对超说明书用药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3. 对违反超说明书用药规定的医师,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2)

xxxx医院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临床上为规范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等,特制定本院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一、由于超说明书临床用药,会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加上为防范医疗纠纷投诉,本院对临床科室超说明书用药上持不支持的态度,但不反对,超说明用药前提是流程合规。
二、科室监管上对于超说明书用药要慎重,必须副高及以上医师申请并且各级签字完善之后才能使用,未按照规范,后期责任科室自负。
三、临床科室无论是常规用药还是急救用药,超说明用药目的是有效治疗效果,不允许试用态度,违规责任医师自负。
四、临床医师处方已备案的超说明书用药,应向患者或家属、监护人告知用药理由、治疗方案、预期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署《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五、具体细则(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内涵指药品使用的人群、适应证、给药途径、用法用量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医疗法规均规定须按照药品说明书合理使用药物,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依据《医师法》要求,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书面的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处方医师在考虑超药品说明书使用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留相关证据,最大限度防范医疗风险。
(二)超说明书用药原则1、使用超说明书用药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因患者治疗需要,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的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权衡利弊保障患者的治疗权益;2)有科学的医学实践证据证明该治疗方案的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如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及申请扩大药品适应证、调整剂量或途径、扩大使用人群等的研究结果等;超说明书用药依据材料:①国外药品说明书已批准而国内药品说明书未批准的用法,提供国外药品说明书;②国内外权威学协会/组织指南、诊疗规范;③系统评价或Meta分析;④病例报告;⑤随机对照试验;⑥队列研究;⑦专家共识;⑧病例对照研究等;3)需经本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下(如罕见病、儿童、肿瘤等超说明书用药),可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伦理委员会共同审批;4)应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并尊重其自主决定权,对循证医学证据强度较低、用药风险较高的超说明书用药,还应签署知情同意书;5)定期监测评估患者状况,用药科室对超说明书用药的不良反应有风险防控预案。
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一、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避免医患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事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超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s;也称为“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临床实际使用的药品的适应症、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超说明书用药的具体含义包括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症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不同。
三、在临床工作中,超说明书用药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
2.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
3.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如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多年临床实践证明、防治指南推荐、申请扩大药品适应症的研究结果及目前专家共识等。
4.如果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尚未被广泛接受、中华医学会防治指南中未推荐或无专家共识,在超说明书用药前,应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批准。
5.在超说明书用药时,要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在患者或家属表示理解后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程序1.超说明书用药时需由临床科室提出《超说明书用药备案申请表》,并提供权威的循证医学依据,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字,由药剂科审核、汇总,医务部审批,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报医务部、药剂科备案。
2.使用与调剂:符合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原则的,方能开具超说明书用药处方/医嘱,同时需要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不允许口头医嘱。
3.信息部及时将通过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的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维护到审方系统,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原则调剂药品。
否则药师应拒绝调剂。
4.临床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整理,并上报医务部和通知相关科室,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超说明书用药行为,确保用药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超说明书用药是指医务工作者或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根据临床需要,超过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等范围使用药品的行为。
第三条药品超说明书用药应遵循以下原则:1.医务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确保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患者在医务工作者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病情遵循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规定;3.监管部门应依法对药品超说明书用药行为进行监管,保障患者权益。
第二章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管理第四条药品超说明书用药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具体包括以下环节:1.医务工作者应在专业委员会或药事委员会讨论,提出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申请;2.药事委员会根据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实际需要和患者病情,综合评估后进行审批;3.审批通过后,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应签订知情同意书,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条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条件:1.患者病情严重,其他治疗方案效果不佳或无效;2.经过严格评估,认为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临床治疗价值大于潜在风险;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1.医务工作者提出申请;2.药事委员会召开讨论,进行评估;3.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4.药事委员会作出审批决定;5.书面记录。
第三章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监管措施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超说明书用药行为的监管,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药品超说明书用药行为的监测和报告机制;2.对涉及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包括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等措施。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合理用药意识。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建立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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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即:“超常处方”【违规表现】:重慢病处方存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属于《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第十九条第3款【超常处方】(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①给药剂量、②适应人群、③适应证、④给药途径在《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一、临床表现(一)给药剂量——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药品的用法、用量与《药品说明书》不符。
1.超出药物适应证相应的用药治疗剂量——过大(给药剂量不适宜);包括:①单次剂量②日剂量;2.超出药物适应证相应的用药疗程或期限——(给药期限不适宜);疗程——过长或过短3.超出药物剂型相应的给药途径或方式——(给药途径不适宜)①给药途径与临床用药目的不符——给药途径在《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②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不宜选择口服途径给药。
③只能静脉注射的药物——开成“肌内注射”。
给药次数——过多或过少(给药频次不适宜);⏹给药频次过少——不能确保血清和组织内抗菌药物有效浓度覆盖手术全过程;⏹给药频次过多——存在不必要的重复给药。
(二)适应人群——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超出了《药品说明书》所列出的用药人群范围。
⏹性别⏹妊娠期妇女⏹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幼儿⏹老年患者⏹肾功能异常者(三)适应症——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处方药品与临床诊断不符、不对症)处方用药治疗疾病超出药品所列出的适应证范围。
A.无指征预防使用抗菌药物——适应证不适宜;B.选择使用药物的适应证与患者疾病的临床表现及用药目的不相符合——即“无用药指征”而开具处方使用药物的现象。
(四)给药途径——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超出药物剂型相应的给药途径或方式(给药途径不适宜)A.给药途径与临床用药目的不符——给药途径在《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B.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不宜选择口服途径给药。
C.只能静脉注射的药物——开成“肌内注射”。
D.给药次数——过多或过少(给药频次不适宜);⏹给药频次过少——不能确保血清和组织内抗菌药物有效浓度覆盖手术全过程;⏹给药频次过多——存在不必要的重复给药。
二、“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应具备以下条件① 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① 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① 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A.有充分的文献报道、B.循证医学研究结果、C.多年临床实践证明、D.申请扩大药品适应证的研究结果、① 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批准;① 保护患者的知情权;1.“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①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②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③缺乏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2.‘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技术支持/医学实践证据”——①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②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③循证医学的研究证据、①申请扩大药品适应证的研究结果。
三、处方用药5.——应遵照《药品说明书》中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或给药途径等相关要求,保证患者合理用药。
四、超说明书使用药品应事先向患者交代用药需求和风险评估,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在使用“药品未注册用法”时,应告知患者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危险。
医生应书面告知患者“药品未注册用法”的性质和该用法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测的危险,并在患者表示理解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点评要点】①【审核实例】——“给药频次不适宜(过少)”、“给药剂量不适宜(过大)”A.【抗生素】——左氧氟沙星“单次剂量”:0.5g*3瓶。
B.【门诊输液】——治疗:1次——《说明书》:0.4-0.6 iv gtt Bid 或0.75 iv gtt qd。
C.【点评】——抗生素剂量(违反《诊疗规范》)“给药次数过少、用药剂量过大——(给药频次不适宜)”。
①“给药剂量不适宜”——(单次给药剂量过大,超出说明书允许范围)属“用药不适宜处方”。
②“给药剂量超药物说明书”——(超出药物适应证相应的用药治疗剂量)属“超常处方”。
②【审核实例】——“给药频次不适宜(过少)”、“给药剂量不适宜(过大)”A.【抗生素】——头孢噻肟“单次剂量”:3g*8支。
B.【门诊输液】——治疗:1次——《说明书》:2-6g/d 分2-3次静滴。
C.【点评】——抗生素剂量(违反《诊疗规范》)“给药次数过少、用药剂量过大”——(给药频次不适宜)。
①“给药剂量不适宜”——(单次给药剂量过大或不足,超出说明书允许范围)属“用药不适宜处方”。
②“给药剂量超药物说明书”——(超出药物适应证相应的用药治疗剂量)属“超常处方”。
③【审核实例】——“给药频次不适宜(过多)”、“给药剂量不适宜(不足)”A.【糖并肾】——左氧氟沙星:“日剂量”0.2g*2瓶B.【门诊输液】——6次——(给药频次不适宜)“单次给药剂量不足,超出《说明书》允许范围”。
C.【点评】——“单次”给药剂量过小、即“用药剂量不足”——(给药剂量不适宜)属“用药不适宜处方”。
④【审核实例】——①“给药途径不适宜(超《说明书》用药)”、②“给药频次不适宜(过少)”、③“给药剂量不适宜(过大)”【患者】——【中医院】:赵秀荣、就诊日期:2018-05-25A.【心衰】——左氧氟沙星:“单次剂量”250ml:0.5g*8瓶B.【门诊治疗】——【肌注】:1次——《说明书》:0.4-0.6 iv gtt Bid 或0.75 iv gtt qd。
【点评】——①“给药途径不适宜(只能静脉注射的药物开成肌内注射【超《说明书》用药】)”、②“给药频次不适宜(过少)”、③“给药剂量不适宜(过大)”——(单次给药剂量过大,超出《说明书》允许范围)属“超常处方”。
⑤【审核实例】——“给药剂量不适宜(过大)”【糖并脑】——饮片处方:“制附子:150g*5剂”——(属:毒性饮片)《药典》:3-15g/剂/天。
【点评】——(超出药物适应证相应的用药治疗日剂量),属“超《药典》用药”。
⑥【审核实例】:——“给药剂量不适宜(过大)”【恶性肿瘤】——饮片处方:“生石膏:200g*5剂”——《药典》:30-60g/剂/天。
【点评】——(超出药物适应证相应的用药治疗日剂量),属“超《药典》用药”。
⑦【审核实例】——“给药疗程不适宜(过久)”【恶性肿瘤】——饮片处方【剂数】:“100付”。
【点评】——饮片处方“超出药物适应证相应的用药疗程或期限”,(“疗程”过长)不符合中医“辨证施治、因时制宜”原则——属“给药剂量超《药典》用药”、“超常处方”。
【点评要点】【病种】——“恶性肿瘤”。
【处方】——“阿托伐他汀”等治疗“糖并心”药品。
【处方点评】——①(药物的适应症与临床诊断不符)“适应证超说明书用药”——属“超常处方”。
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⑨【审核实例】——“适应证超说明书用药”【病种】——“再障”。
【处方】——“酮康唑软膏”:3支。
【点评】——①(药物的适应症与临床诊断不符)“适应证超说明书用药”——属“超常处方”。
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⑩【审核实例】——“适应证超说明书用药”【肾衰】—处方:“复方丹参滴丸”。
【点评】——①(药物的功能主治与临床诊断不符)“适应症超说明书用药”——属“超常处方”。
②无适应证用药——即选择使用药物的适应证与患者疾病的临床表现及用药目的不相符合、即“无用药指征”、其实质是“滥用药物”。
③《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点评要点】五、判断为【不适宜处方】情况【点评细则】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点评要点】●药品剂型不适宜:⏹鼻炎用喷鼻剂开成哮喘用粉吸入剂;⏹妇科用栓剂开成皮肤用软膏剂;⏹滴眼剂开成滴耳剂;⏹鼻饲患者开缓控释制剂。
●给药途径不适宜:⏹只能静脉注射的药物开成肌内注射;⏹外用药品用法写为口服;⏹肌内注射药品开成静脉注射;注射药物作为外用冲洗药,但给药途径写注射。
【参考依据】①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9款((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二、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辨证论治、药物名称、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每剂味数和费用进行评价”,“重点点评——“味数过多”或“费用过高”的中药饮片处方”。
①《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1款((一)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第五十三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⑤《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
——截止目前,我国尚未有超说明书用药或药品未注册用法的专项管理法规发布。
超说明书用药现象——分为①不合理用药和①有证据支持的患者病情需要的治疗两种情况。
前一种是医生不负责任的表现,而后一种则是医生为了患者病情需要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超说明书用药——可以为患者病情的缓解起到治疗效果,也有可能带来严重的不良反应从而导致医疗纠纷。
2019年——第二十八条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中草药颗粒剂、实验性等)、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字数:4555】-201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