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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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四川桃子沟5.11煤矿事故教训情况汇报.

学习四川桃子沟5.11煤矿事故教训情况汇报.

荔波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播尧安监站关于组织观看《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的情况汇报县安监局 :根据省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荔波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要求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集中观看“ 5〃11” 事故警示教育片。

我站于 2014年 3月 22日组织观看了《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现将组织观看情况汇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彰显党和国家对每一起事故都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所有责任人都依法严厉追责的决心,警示教育仍然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战线上的同志们。

二、落实情况2014年 3月 22日上午 10由播尧安监站牵头, 组织国土所、派出所、交管站等工作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政府二楼会议室观看了《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莫如铁同志和镇纪委书记罗明奎同志到场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观看结束后镇长莫如铁同志作了讲话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再次通报了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责任人员情况; (二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学会“举一反三” ,用这沉痛的、血的教训来时刻警示自己, 督促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 树立起红线意识;(三政府领导要认真落实好“一岗双责” 、“党政同责” , 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要履行好行业监管的主体职责,把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四各站所、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各种专项活动或专项行动,做到政令畅通、工作有序,特别是煤矿方面的专项行动和“雨季三防”工作要在近期尽快部署落实;(五我们监管人员要坚守原则, 克己奉公, 勤政廉政,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提高拒腐防变的意识,随时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沟煤业公司),又名桃子沟煤矿。

被告人罗剑,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李贞元,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胡德友,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矿长助理。

被告人徐英成,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安全副矿长。

被告人谢胜良,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调度室主任。

被告人姜大伦,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

被告人陈天才,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技术副矿长。

被告人杨万平,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掘进副矿长。

被告人卢德全,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

被告人张长勇,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2013年4月15日起任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

被告人陈远华,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被告人周明,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股东、监事。

1.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四川省泸县桃子沟煤矿由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共同经营,二人各占50%股份,罗剑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12年9月,该矿更名为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因技改扩建未验收,相关证照尚未更换,桃子沟煤矿和桃子沟煤业公司两个证照同时使用。

2013年3月,李贞元将其股份变更登记在其女婿被告人周明名下,由周明任监事,李贞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桃子沟煤业公司先后聘任被告人胡德友、张长勇为行政矿长,其中胡德友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任行政矿长,4月15日后改任矿长助理;张长勇2013年4月15日起任行政矿长。

四川泸县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共造成28人遇难

四川泸县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共造成28人遇难

四川泸县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28人遇难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从泸州市安监部门获悉,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瓦斯事故伤员正得到积极救治。

截至目前,此次事故共造成28人遇难,18人受伤。

其中重伤8人,轻伤10人。

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正全力救治事故伤员,每一个伤员都有一个专门的救治小组和一套救治方案,危重伤员有专人专护。

四川省卫生厅组织省内外创伤外科、烧伤整形科、急诊和护理等方面的专家奔赴泸州,投入会诊与救治工作。

目前,其他善后工作正依法有序进行。

一名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上午9时许,成都商报记者再次来到泸县人民医院。

泸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李焱平介绍,51岁的伤员曹乐田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被送至ICU,由省市专家积极开展抢救。

但不幸的是,重度颅脑损伤、脑疝、颅底骨折、左肾挫伤伴出血、失血性休克的他于昨日凌晨3时过经抢救无效死亡。

昨日上午,记者了解到,目前18名伤员均已由泸县转至泸医附院接受治疗。

泸医附院院长何延政介绍,目前18名伤员中,有7人伤情较为严重,“其中还有3人住在重症监护室,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目前,泸医附院正全力救治事故伤员,每一个伤员都有一个专门的救治小组和一套救治方案。

遇难矿工最短上班才4天在矿难发生后坚持在井下救人并受伤的资中籍矿工邓良安告诉记者,他们同乡中一名叫欧剑的矿工下落不明。

昨日,欧剑的家属从资中赶到泸县,欧剑被证实已在此次事故中遇难。

据欧剑的家属介绍,欧剑是资中市兴隆街镇人,今年41岁,是家里的顶梁柱,两个女儿一个16岁,一个才4岁。

欧剑的同乡邓良安告诉记者,他们18个资中籍工友于5月7日来到矿山参加体检,8日才开始下井挖煤。

事故发生时他们在煤矿上班才4天,事故除造成欧剑不幸遇难外,还有两名工友受伤。

新闻链接>>>事故发生4天前曾要求煤矿整改据泸县安监局官方网站5月9日发布消息称,5月7日,省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处长王建国、调研员祝逢春带队对泸县桃子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泸县安监局局长李孝伦陪同。

四川桃子沟瓦斯爆炸事故观后感总结

四川桃子沟瓦斯爆炸事故观后感总结

四川桃子沟瓦斯爆炸事故观后感总结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四川桃子沟瓦斯爆炸事故观后感总结为全面提高安全意识,深刻吸取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事故,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按照公司要求,3月25号,由我在*******调度室带领全矿领导班子及各科室成员集中学习观看了《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

感触很深,受教育很多,正是这样的惨痛事故,让多少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家境一度深陷困境。

我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心此起彼伏,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多少矿难的发生,究其原因,并不复杂也不难缕清,以前你可以说黑心煤窑主没有管好。

自地方煤矿企业与国企重组以来,绝大多数地方煤矿都被地方国有企业监管,地方政府对国企的监管不够,形成政府﹑企业的管理两张皮,各自为政。

另一方面国企领导为了争业绩,不顾煤矿核定产量限制,盲目组织生产,出了事故受处分受处理.对隐瞒情况互相认可,忽视了职工的生命安全。

多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了事故的不断扩大,不断恶化。

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没有敢向违章指挥说不,职工自己也要知道珍惜自己的生命。

从视频中听到的两次职工现场汇报,一次是现场突发情况汇报,一次是瓦斯事故爆炸后的汇报,从中都发现了问题。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职工对瓦斯爆炸危害认识不够,还很不到位,爆炸之后,仍参与现场施救工作。

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事故的一个次要原因,不可忽视。

作为一名企业的管理人员,多次违规组织人员下井施救是造成事故不断扩大化的主要原因。

企业的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心力量,决策者。

不坚持原则,不把“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凡事安全先”“万事安全大”的安全理念注入工作中,而是抛之脑后,让我们发人深省,职工的安全意识差,我们可以理解,毕竟职工靠的是领导,关键时候信的是领导。

观看四川泸州桃子沟煤矿“5.11”事故警示教育片心得体会

观看四川泸州桃子沟煤矿“5.11”事故警示教育片心得体会

观看《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心得体会3月17日晚上8点在1890煤矿第三会议室,我观看了《桃子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感触很深,受教育很多。

正是这样的惨痛事故,让多少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家境一度深陷困境。

我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内心此起彼伏,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多少矿难的发生,究其原因,并不复杂,也不难缕清。

以前你可以说黑心煤窑主没有管好。

自地方煤矿企业与国企重组以来,绝大多数地方煤矿都被地方国有企业监管。

地方政府对国企的监管不够,形成政府、企业管理两张皮,各自为政。

另一方面,国企领导为了争业绩,不顾煤矿核定产量限制,盲目组织提产;出了事故怕受处分,受处理,对隐瞒情况互相认可。

忽视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多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了事故不断扩大,不断恶化。

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没有敢于向违章指挥说“不”,职工自己也要知道珍惜自己的生命。

从视频中听到两次职工现场汇报,一次是现场突发情况汇报,一次是瓦斯事故爆炸后的汇报。

从中都发现了问题,第二次汇报中提到“**采区又响了,这把(瓦斯爆炸)更厉害了”言语中知道,发生瓦斯爆炸,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职工对瓦斯爆炸事故的重要危害认识不够,还很不到位。

爆炸之后,仍参与现场施救工作。

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事故的一个次要原因,不能忽视。

作为企业的一名管理人员,多次违规组织人员下井施救,是造成事故不断扩大化的主要原因。

企业的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心力量,决策者。

不坚持原则,不把“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凡事安全先,万事安全大”的安全理念注入工作,而是抛之脑后,让我们发人深省。

职工的安全意识差,我们可以理解,毕竟职工靠的是领导,关键时候信的是领导。

但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那一层失去原则,忘记安全,那一层就会出问题。

一个班组,班组长不坚持原则了,视职工的违章作业于不顾,久而久之,违章成为一种习惯,这个班组就要问题。

1至5月份全国煤矿事故

1至5月份全国煤矿事故

截止目前,2013年共发送全国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警示信息18起,其中顶板事故1起,占事故总起数的5.6%;瓦斯事故12起,占事故总起数的66.7%;水害 事故3起,占事故总起数的16.7%;火灾事故1起,占事故总起数的5.6%;其它事故1起,斯
瓦斯
瓦斯
瓦斯
瓦斯
水害
瓦斯 瓦斯
顶板
瓦斯
水害
瓦斯
火灾
水害
瓦斯
瓦斯
其它
瓦斯
事故总起数的66.7%;水害
事故总起数的66.7%;水害
10
2013-3-12 12:20
11
2013-3-11 14:30
12
云南镇雄煤矿
2013-3-1 14:00
13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艾家沟 煤矿 淮北矿业集团桃园煤矿
2013-2-28 20:00
14
2013-2-3 0:20
15
黑龙江省东宁县永盛煤矿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 司金佳矿 阜矿集团五龙煤矿
2013年1月-5月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警示信息
序号 事故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 煤矿 事故发生时间 内容 事故警示:11日14时许,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一起瓦斯事故,据初步核实,当班井下共 2013-05-11 21:20:45 108人,截至11日18时14分,事故后已有71人升井(其中,1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仍有37人 被困井下。
2013-1-29 10:30
16
2013-1-18 17:29
17
2013-1-12 22:30
18
山西阳煤集团寺家庄煤矿
2013-1-7 15:00
截止目前,2013年共发送全国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警示信息18起,其中顶板事故1起,占事故总起数的5.6%;瓦斯事故12起,占事故总起数的66.7%;水害 事故3起,占事故总起数的16.7%;火灾事故1起,占事故总起数的5.6%;其它事故1起,占事故总起数的5.6%。

四川贵州两起煤矿事故 29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四川贵州两起煤矿事故 29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四川贵州两起煤矿事故
29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人民日报》(2013年07月21日02 版)
本报北京7月20日电(记者鲍丹)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通过了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5·10”和四川省泸州
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两起事故都是重大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29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4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2013年5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乐平镇大山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经群众举报后查实。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矿通风系统混乱,风量严重不足,无风微风作业,造成采煤作业点瓦斯积聚,煤电钻失爆产生火花引爆积聚瓦斯。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规章,大山煤矿法定代表人常文学、实际负责人孙鱼雷、矿长杨乘蛟等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3年5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采煤作业点区域处于无风微风状态,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放炮后,残药燃烧,引爆积聚瓦斯。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规章,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剑、矿长张长勇、经理周明等2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川桃子沟事故吸取的教训

四川桃子沟事故吸取的教训

四川泸州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吸取教训昌兴煤矿王权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四川泸州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吸取教训4月3日在公司安办会上,安全监察部解析了《四川泸州桃子沟煤矿‘5.11’瓦斯爆炸事故》。

我们知道了桃子沟煤矿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矿井在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公司高董事长兼总经理强调说:“四川桃子沟煤矿和我们托管的煤矿是一样,生产方式是一样,管理混乱是一样,超层越界行为是一样,窝面多是一样,各托管煤矿要吸取事故教训,要从这次事故中清醒认识,一旦出了事故,都是犯罪,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

”高总的话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托管的小煤矿,管理难度大,我们的安全职责更大,必须牢记安全职责,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剖析桃子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①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②通风管理混乱。

③现场管理混乱。

④职工培训不到位。

⑤安全监管不到位。

以上五条严重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吸取事故教训,我认为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切实做好以下几点:一、小煤矿托管安全工作极为重要,做好现场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大力推动“双七”举措,坚守“从零开始,向零发展”,从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幸福这个角度着想,主动的想着安全,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

二、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这种落后的采煤方法,取缔三轮车运输,消灭木支护,确保矿井通风可靠,要坚决杜绝违章行为。

违章是安全的大敌,是事故的源泉,煤矿生产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都遵章守纪,规范操作,坚守岗位职责这道护盾,事故就会远离我们。

三、要学习掌握好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能。

光有安全意识还是不够的,小煤矿托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办事,坚决制止违法越界开采,要做到自我保护,我们还要有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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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74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立即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付建华及有关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魏宏、副省长刘捷,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迅速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5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局长孙建军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省政府应急办、省工商局、省能源局、泸州市人民政府组成的“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听取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矿井基本情况(一)矿井概况。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泸县福集镇华安村六社。

始建于1978年,原名称为泸县石岗公社桃子沟煤厂,生产能力1万吨/年。

1989年变更名称为泸县桃子沟煤矿,属镇办集体企业。

2007年省政府批准为独立扩能矿井,3扩9万吨/年。

2012年9月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变更名称为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剑。

该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业主安全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于2013年4月18日被四川煤监局注销;因扩建工程未竣工验收,煤炭生产许可证于2013年2月25日被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注销。

该公司采用斜井开拓,共有四个井筒: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和原主提升斜井。

+50m水平一个水平开采,共布置两个采区,+50m水平以上为一采区,+50m水平以下为二采区(下山采区)。

主斜井采用绞车串车提升,副斜井安设架空人车运送人员,井下运输大巷采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主斜井、副斜井、原主提升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

该矿部分区域安装了KJ90NA型安全监控系统、KJ251型人员定位系统、防尘洒水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

该矿为瓦斯矿井,2008年鉴定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0.8m3/min,相对涌出量为9.22m3/t。

2012年鉴定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1.26m3/min。

矿井许可开采二皮炭、龙骨炭、泡炭三层煤。

二皮炭煤层平均厚度0.3m,龙骨炭煤层平均厚度0.4m,泡炭煤层平均厚度0.58m,倾角均为13°~15°,煤尘均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Ⅲ级(不易自燃)。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井下采用双回路高压电缆入井供电。

矿井采用二级排水,+50m水平排水系统已形成,-100m排水系统未形成,采用临时水泵排水。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简单。

该公司原业主是罗剑和李贞元,各占50%的股份,法定代表人罗剑兼执行董事,李贞元任公司监事,周明任公司经理。

2013年3月7日,李贞元将股份转让给其女婿周明。

罗剑负责销售、对外联系及协调工作;李贞元及徒弟谢胜良实际控制着煤矿的日常生产组织、人员安排、工资结算等;周明负责材料采购工作。

设置有矿长(张长勇)、副矿长(胡德友,协助矿长工作,今年4月15日前任矿长)、生产副矿长(姜大伦)、安全副矿长(徐英成)、机电副矿长(卢德全)、掘进副矿长(杨万平)、夜班带班副矿长(陈远华)、技术负责人(陈天才);部门设置有五科:安监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管理科、通风科、生产调度室。

五队: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维队。

(二)扩能工程审批及建设情况。

2007年1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川办函〔2007〕12号文件批准该矿进行独立扩能。

2009年12月15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川经煤炭函〔2009〕1639号文对该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建设工期14个月。

2010年2月22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川煤监审批〔2010〕104号文对《安全专篇》进行了批复。

2010年3月10日,泸州市经济委员会以泸市经运行函〔2010〕9号同意开工备案。

2010年3月22日,泸县安全监管局以泸安监〔2010〕25号文同意开工建设。

2010年7月15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川经信煤炭函〔2010〕922号文对该矿第一次修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并将工期顺延6个月。

2010年7月26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川煤监审批〔2010〕412号对第一次修改的安全专篇部分内容进行了批复。

2011年4月27日,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泸经信运行函〔2011〕35号文对该矿第二次修改调整设计进行了批复,并又将工期顺延了6个月,2012年6月4日,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泸县经发〔2012〕114号文件,同意再将工期顺延三个月,累计调整建设工期为29个月。

2012年6月25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川煤监审批〔2012〕295号文对该矿第二次修改的安全专篇部分内容进行了批复。

2012年11月20日,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泸经信运行〔2012〕569号对该矿第三次修改设计方案进行了批复。

2012年9月7日,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泸经信运行〔2012〕429号批复该矿联合试运行。

2013年1月9日,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泸县经发〔2013〕11号文同意该矿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转期延长3个月。

2013年3月25日,泸县安全监管局以泸县安监矿复〔2013〕27号文批准该矿节后复工复产;2013年4月7日核准1个采煤工作面(2121采面),4个掘进工作面(2123运输平巷、2124上回风巷、-100m水泵房、-100m水仓),最大班入井人数101人。

矿井在建设和联合试运行期间,前后实际布置了5个采煤工作面或作业点(2121采面、2112备采面、3111采面、3122作业点、2121上段北侧作业点)。

其中,3111为非核准采面,3122、2121上段北侧违规作业点事故前已封闭。

矿井扩建工程2010年3月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前,-100m水平排水系统工程仍未完成,累计投资5000万元左右。

(三)试生产情况。

2012年9月7日,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该矿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行,2121对拉采煤工作面进行试生产。

2121对拉采煤工作面上段工作面2013年4月完成安装开始生产。

采用截煤机掏槽、放压炮落煤工艺,每天早班出煤,中班移溜、截煤、放压炮,0.8m-1m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顶板,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输。

每班5-6人作业,两天循环推进1m,至事故发生前共推进10m,生产煤量约500吨。

2121下段工作面2013年3月完成安装,采煤工艺、作业方式、顶板支护、运输方式与上段工作面一致,5月10日中班循环推进1m。

(四)事故发生区域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3111违法采煤工作面,位于矿井+50m水平二采区二皮炭煤层,工作面采用一条中间运输巷集中运输,其两翼各布置11条支巷,各支巷从中间运输巷10m处起前进式采煤,采用巷柱式边掘边采,相邻两支巷互通形成采煤工作面,每条支巷为1个独立的采煤作业点,各支巷平行作业;采煤工艺为煤电钻打眼,放炮落煤。

各支巷间距10~13m,支巷巷高1.2m、断面1.8m2,沿空砌矸石带护巷,局部地点木点柱支护;中间运输巷道长度132m,巷高2m、断面4m2,采用金属三节棚支护。

3111采煤工作面通过中间运输巷进风,在中间运输巷设置1道风门控风,新鲜风流从3111平巷进入到中间运输巷,主要风流经1、2支巷进入采煤工作面和各支巷,最后汇入回风巷,各支巷之间角联通风,风量自然分配,各采煤作业点串联通风。

中间运输巷采用SGB30型刮板输送机运输,支巷采用自制矿车配45#角钢轨道运输。

工作面没有安设安全监控系统。

作业人员均未佩戴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

3111工作面大部分时间为中班单班作业,上班时间为13时至22时,部分时间为早、中班作业。

每条支巷固定2名工人,各支巷单独计量计价,按月产量分级计发工人工资:80吨/月时计186元/吨、90吨/月时计196元/吨、100吨/月时计202元/吨。

(五)违法违规生产情况。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违法违规布置了3111采面、3122采煤点、2121上段北侧采煤点。

其中3122、2121上段北侧采煤点为逃避监管,多次封闭后又启封。

3122采煤点2012年4月开始生产,布置6条支巷人工挖煤,推进了30-50米,2013年5月9日中班密闭;2121上段北侧采煤点2012年10月开始布置,沿2121切眼、3112上山向北布置9条支巷采煤,推进了50-70米,2013年5月9日中班封闭。

3111工作面2012年3月开始施工,中间运输巷至4月下旬掘通,8月上旬完成22条支巷布置。

2013年2月安设刮板输送机,3月21日开始组织生产,至发生事故前,南、北两侧共推进了60-100米,生产煤量约3300吨。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为了隐瞒未经许可违法违规开采工作面或作业点的情况,采取单独绘制图纸、单独设置瓦检报表、单独设置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不登记违法违规点人员、作业人员不佩戴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不安设安全监控系统、有人检查时提前封闭或在工作面下口平巷设置栅栏、撒上煤灰、悬挂警示标示牌等手段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一)事故经过。

2013年5月11日7时10分,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集中组织召开班前会。

早班作业人员141人入井,其中48人先后到违法作业区域作业。

12时许,中班带班副矿长徐英成组织召开班前会,随后78名作业人员陆续入井,早班部分人员升井。

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108名,其中违法作业区域有49人作业。

3111采煤工作面22个支巷处于无风微风状态。

14时15分,第6支巷放炮后,残药燃烧引爆集聚瓦斯。

爆炸波及3111采煤工作面及相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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