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管理办法(试行)1.投标保证金的管理1.1投标保证金用于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超过的须经营销部部长审批,在投标完毕后收回。
1.2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申办、管理和核销;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负责使用和收回。
1.3营销部要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公司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
办理时,需通过OA系统,经营销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建台帐,专人管理。
办理投标保证金申请时,必须明确回收责任人。
1.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后一个月内收回,特殊情况下,经营销部长同意后,可以延期收回,但必须在开标后三个月内收回。
如标书要求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报子公司副总审批。
2.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管理2.1 履约保证金风险很大,故不得再办理履约保证金。
2.2履约保函占压资金时间较长,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不签订此条款。
必须办理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3履约保函的办理应在投标保证金收回之后,同一项目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收回的,财务部不予办理该项目履约保函。
特殊情况报子公司副总审批。
2.4履约保函的收回时间应为我公司提供产品到货或经验收合格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安装调试之日。
保函履行期限不得涵盖产品质保期限,若用户要求涵盖质保期的,应将此段期间保函作为“质量保函”处理,保函中金额应小于履约保函金额,且不再留质保金。
特殊情况不符合此要求的由营销部部长审批。
2.5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履约保函的申办、管理和核销,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负责使用和收回。
2.6营销部办理履约保函时,需通过OA系统,经营销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到集团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营销部必须建台帐,专人管理。
办理履约保函时,必须明确回收责任人。
2.7履约保函必须在履约完毕后一个月内收回。
3.中标服务费的管理3.1中标服务费、标书费等投标费用,由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向营销部提出申请,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管理,并从营销部业务费中支付。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加招标、竞标等活动时按照要求缴纳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招标人利益以及保证投标人的诚信性。
而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各级政府和各类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方式1.现金缴纳:投标人可以直接携带现金到招标人指定的缴纳处进行缴纳。
需注意,缴纳现金时要核对缴纳人与投标人名称是否一致。
2.银行转账缴纳:投标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缴纳保证金。
投标人只需提供招标人指定的账号,将保证金汇入该账户即可。
3.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所在地的银行提供保函。
银行保函可以认为是一种担保方式,投标人只需向银行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银行会在保函有效期内为投标人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
二、投标保证金的用途1.中标后解冻:当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会被解冻,退还给投标人。
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则保证金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进行退回。
2.违约赔偿: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了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将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需要支付给招标人相应的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可能被用于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三、如何保证投标保证金的安全1.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投标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缴纳方式,比如银行保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证金被盗用的风险。
2.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存储方式、解冻方式等细节问题,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
3.加强监管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投标保证金的监管力度,对于投标保证金的存储、解冻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
四、结语《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招标人利益,促进投标人诚信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在具体操作中,政府部门和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措施,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投标人也应当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时间:2010-9-2阅读次数:10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文件和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标准:(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概算的5%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勘查、设计项目保证金按勘察设计项目概算的2%收取,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按项目概算的8%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30%第五条保证金交纳程序:(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
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诚信保证金,具体适用《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9]34号)。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保管、退还及处理等相关活动,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投标保证金管理。
二、投标保证金的定义与作用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作用在于:1、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确保其认真对待投标过程,不随意撤销投标或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2、保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利益,如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可从投标保证金中获得一定的补偿。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与金额(一)缴纳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1、银行转账: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账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银行保函:由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
3、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二)缴纳金额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但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四、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截止时间以及收款账户等信息。
(二)财务部门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在收到后及时开具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缴纳金额、缴纳方式及日期等关键信息。
(三)对于在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保证金,应视为无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五、投标保证金的保管(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存入专门设立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准确记录。
(三)定期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核对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正常退还1、未中标的投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且无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原额无息退还。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维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投标保证金的定义和种类1.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预招标活动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给招标人的一定金额、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担保金。
投标保证金根据缴纳的方式可以分为现金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形式。
2. 现金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将一定金额的现金交付给招标人作为投标保证金。
3. 保函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向保证金银行出具保函,由保证金银行向招标人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4. 其他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函等。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保证金缴纳给招标人。
2. 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3.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应当将原始投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4. 中标的投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应当将原始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中标的投标人,但可以在扣除违约金之后进行退还。
四、投标保证金的使用1.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用于扣除违约金、赔偿招标人因投标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2. 在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解除与投标人的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 在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应当用于冲抵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五、投标保证金的管理1. 招标人应当建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定期进行账户查询和资金结算。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登记、分类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概述招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为保证其遵守招投标规定而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对于提高招投标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制定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保证金收取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比例和缴纳方式,并告知投标人;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3.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后,应当立即给予投标人收据,并明确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和方式。
三、保证金的使用1. 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招标人应及时评审投标文件,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2. 若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其保证金将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于解决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3. 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其保证金将在评审结束后的一周内退还给投标人;4. 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四、保证金的退还1. 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评审结束后的一周内退还给投标人;2. 若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保证金将在履约期满后退还给投标人;3. 招标人应在保证金退还时向投标人出具收据,并及时退还保证金。
五、保证金的追偿1. 若投标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招标人遭受损失,招标人有权追偿投标人的保证金;2. 招标人应在追偿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明确追偿的事由和金额;3. 投标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支付追偿金额;4. 若投标人未能按时支付追偿金额,招标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六、管理要点1. 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需及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收取、使用、退还等情况;2. 招标人应建立保证金管理档案,妥善保管有关文书和凭证;3. 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4.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以确保保证金管理的透明和公正。
七、附件1. 招投标保证金收据(样本)2. 招投标保证金使用通知书(样本)3. 招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样本)4. 招投标保证金追偿通知书(样本)以上是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它对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以及追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对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规范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各业务单元及下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办理流程2.1标书评审市场拓展分公司参与公司项目投标前应经公司标书评审通过后才可予以投标。
2.2报支单录入、提交及审批1.2.1已经标书评审通过的投标保证金需提前3个工作日在全员报支系统中录入、提交相关报支单。
报支人应于全员报支系统中的“对公借款”模块录入、提交报支单,并于简要说明处标注项目简称、标书评审号、预计收回日期等信息,对于招标要求基本户支付保证金的报支,必须注明;发票类型应选择"虚拟发票”,尾款不得填写数字;报支大类选择R04保证金,报支细类选择014招标保证金。
报支单发布日期:实施日期:xx05录入完毕后需及时提交审批。
2.2.2经部门领导、财务评价部领导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的报支单,需由报支人将可打印页的PDF版本及时发送财务评价部,且注明支付时的具体要求。
财务评价部将依据支付具体要求安排付款。
3跟踪、清理流程3.1投标保证金支付后,市场拓展分公司应及时跟踪投标项目的中标情况。
已中标的,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应及时跟踪保证金的退回情况,原则上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于3个月内予以收回。
3.2财务评价部应定期反馈投标保证金的收回及未核销情况,市场拓展分公司应及时反馈未核销保证金的跟踪管理情况。
4附则4.1本办法由财务评价部负责解释。
4.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文件变更记录xx(管理)文件修改变更记录拟稿:日期:审核: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xxθ5。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类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合作单位履约的积极性,防范企业风险,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保证金包括:招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第三条对于业主进行资金监管的项目,本办法中需收取的各保证金,必须用货币资金的形式进行结算,并将保证金转入非受限银行账户,不得从以前年度欠款中抵减。
资金不监管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可以用保函形式替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直管项目部、控股公司。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第五条企业发生投标业务,依据投标文件的约定,由经办人员发起业务支付申请,按支付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资金中心支付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六条工程中标后,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原则上采用履约保函的方式解决,如果必须交纳现金保证金,由经办人员发起业务支付申请,按支付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资金中心支付履约保证金,收款单位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七条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保证金,由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支持性文件,发起业务支付申请,按支付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资金中心支付,收款单位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三章已交保证金的收回第八条对于已交纳但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要求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个月内收回,同时应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九条对于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具备转换成履约保证金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办理相关转换手续,审批完成后由财务人员进行记账转换,两者金额不一致的,多退少补,多出部分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个月内收回。
第十条对于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要求在具备收回条件后2个月内收回,同时应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四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备采购、设备租赁、物资采购、其他采购与服务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的,投标单位必须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向交款单位开具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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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时间:2010-9-2??阅读次数:102】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文件和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标准:(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概算的5%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勘查、设计项目保证金按勘察设计项目概算的2%收取,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算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按项目概算的8%另外收取投标诚信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30%第五条? 保证金交纳程序:(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其基本账户以电汇、转账形式交纳。
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诚信保证金,具体适用《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9]34号)。
(二)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开标(竞价)前投标人或意向受让人持经银行审核盖章确认的凭证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财务窗口,由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帐后出具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函。
中心工作人员凭确认函或诚信保证金交纳证书复印件接收标书或接受其意向申请登记。
(四)电子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按照电子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一)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招管办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若该项目继续采购,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可暂不予以退还,继续作为该项目投标保证金。
(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应在有权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产权交易非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二)中标人(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产权转让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的;(三)投标人(意向受让人)在招标(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因中标人(受让人)原因放弃中标(受让)资格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信息时间:2010-8-31??阅读次数:3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合政[2009]4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市属政府性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返还、没收以及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牵头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市建委、交通局、水务局、重点工程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货币担保方式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保函。
第五条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经市招管办确认,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招投标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以下事项:(一)????? 出具保函的银行;(二)????? 受益人;(三)????? 缴纳额度和方式;(四)????? 缴纳和返还的时间期限;(五)????? 返还的方式;(六)????? 没收担保的情形以及没收的具体额度;(七)?????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不重复缴纳,就高不就低,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履约担保金额或低价风险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担保期限超过18个月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采取分段返还方式。
分段返还间隔周期不低于12个月,且每次返还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金额的一半,具体返还方式及间隔周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招投标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同时书面告知中标人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金额和缴纳程序。
第八条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但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进行审查,中标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所提交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并将拒绝签订合同的原因书面告知市招管办督查处。
市招管办督查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对不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招标人及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报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未能提交担保或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建设过程中出现没收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情形的,应当及时没收。
没收担保可以采用全额没收和部分没收的方式,具体没收额度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没收担保的,应当报市招管办督查处备案。
市招管办督查处接到没收担保备案后,应当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对不能够履行合同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合同履行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日内全部返还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返还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
第十三条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接到申请担保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保函;(二)在接到经招标人同意及市招管办法规处备案的返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返还手续;(三)在接到招标人索赔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凭保函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保证范围内的金额。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信息时间:2009-10-21??阅读次数:570】???????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