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不宜取消
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招标实务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文/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郑蓉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其基本功能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为了有效防止违规操作,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和形式、退还时间及利息计算、投标有效期等相关规定。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投标保证金在资金管理方面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加强对该资金的有效管理,是招标机构管理的重点和各级审计部门监督的重点。
由于投标保证金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所以在缴纳、收取、退还和监管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随意性很大,正是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不严密,使个别投标人和招标人谋求非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投标保证金在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使用现金缴纳保证金存在很多弊端“现金”是经济活动中常用的一种交易方式,采用现金缴纳保证金,这种方式对于投标人,既不易携带也不方便递交,同时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可以采用,但退还时仍使用现金的方式,也会受到现金支取额度的限制,同时也不符合我国财务管理制度,操作手段原始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招标人的工作量,不经济,也不符合现代交易习惯。
采用支票形式来缴纳保证金,虽然方便了投标人,但是招标人只能从形式上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无法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存在 “有些投标人故意填错密码”、“开空头支票”等问题,给招标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2. 拖欠保证金,退还不及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退还管理

投标保证金退还管理投标保证金是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方为展示其诚意以确保其投标在评审过程中被认可而提供给招标方的款项。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投标失败或需撤回投标的情况,这就需要进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管理。
本文将探讨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管理及其操作流程。
1.退还管理的背景投标保证金的存在是为了确保投标方具有足够的财务实力和诚意,以承担一定的风险。
然而,一旦投标失败或撤回投标,投标方希望能够及时获得其保证金的退还。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2.退还管理的原则(1)公平原则:对于符合退还条件的投标方,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进行退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高效原则:退还过程应当尽可能地简化,减少办理时间,提高效率。
(3)合规原则:退还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退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退还管理的操作流程(1)投标方申请退还:在投标失败或撤回投标后,投标方需要向招标方提出退还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退还证明材料。
(2)招标方审核退还申请:招标方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退还的合法性。
(3)退还保证金:一旦审核通过,招标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投标方。
(4)记录和报备:招标方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备退还的相关信息,以备查阅和核对。
4.退还管理的注意事项(1)申请退还时需提供准确、合法的退还证明材料,如退还申请书、银行转账凭证等。
(2)退还申请需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逾期申请的保证金可能无法退还。
(3)退还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投标方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寻求协助和解决。
5.退还管理的改进措施为进一步提升退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需要以下改进措施:(1)建立在线申请退还系统,实现退还申请的电子化,降低办理成本和提高效率。
(2)加强内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3)定期组织投标方满意度调研,了解其对退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一环,保证金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平竞争和资源分配的合理性。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本文将围绕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保证金退还问题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一般是在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缴纳的,用于保障投标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却成为了一个难题。
有的地区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迟迟不予退还,并且缺乏明确的退还流程和标准,导致了保证金长期被政府“占用”,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保证金高额标准问题目前,我国各地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地区的保证金标准偏高。
这对小微型企业和创业者来说是不小的负担,一方面增加了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平竞争,使得大型企业更容易占据市场份额。
3. 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完善问题目前,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于保证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存在一些漏洞。
在一些地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流程不透明、审核不严谨等问题,容易出现保证金遭到挪用或管理不善的情况。
4. 强制担保问题在一些地区,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需要通过银行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
这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经济压力,也有可能使得一些小型企业因为无法提供担保而无法参与政府采购。
1. 建立健全的退还机制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机制,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流程和标准,保证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及时将保证金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给企业。
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不得滞留保证金占为己有。
2. 统一保证金标准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项目性质,设定合理的保证金标准,避免过高的保证金标准对企业的不良影响。
投标保证金如何正确处理投标保证金问题

投标保证金如何正确处理投标保证金问题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经常出现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支付形式,起到了确保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
在处理投标保证金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其正确处理。
一、保证金缴纳和退还事宜1. 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通常需要同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展示其对该项目的认真程度和承诺。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现金、银行汇款等形式进行。
2. 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退还通常在投标评审结束后进行。
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则应及时将保证金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给投标人。
如果投标人中标,则保证金可以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额用于扣除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使用范围与限制1. 使用范围:投标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或责任。
例如,如果投标人撤回投标或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保证金就可以用于赔偿合同方的损失。
2. 限制条件:保证金的使用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
保证金不能随意使用或挪作他用,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
同时,保证金的使用应公平合理,不得用于不正当的用途或牟取不当利益。
三、保证金处理的注意事项1. 监管机构:在保证金处理过程中,应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或人员负责监督保证金的收付和使用。
这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监督和公示: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投标人公示,并保留相关的证据和记录。
这可以让所有相关方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有所了解,并确保保证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3. 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在保证金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应有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供选择。
这可以使各方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争议,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保证金处理制度1. 规范操作流程:建立一套完善的保证金处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付、使用和退还等具体操作流程,以减少错误和纠纷的发生。
2. 审查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审查和监督机制,对保证金的收付和使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法规和合同的要求。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几个问题和改进建议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几个问题和改进建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几个问题和改进建议目前,在我国,凡是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都借鉴了国际惯例,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无效;如果投标人违规(主要指的是,开标后撤销投标;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不能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这三种情况),投标保证金就会被没收。
大量的实践表明,投标保证金制度的设立,不仅仅保护了招标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措施,保证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投标人受到惩罚的情形很少见,比例很低。
我国现行的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在机电设备类别的国际或国内招标中,要求提交不少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并且其有效期应该比投标有效期多30天;另一种是在土建工程类别的招标中,要求提交不超过2%(最多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设立体现了3个原则:第一,是公平且对等。
作为中介组织的招标公司,既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保证金(预计招标金额的2%),也要求投标人提交2%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发生违规导致罚款,则2%是这样分配的:1%给招标公司;1%给招标人(或者中标人)。
第二,是经济措施保证,不仅仅限制了那些没有经济实力的潜在投标人,而且对违规行为明确了经济惩罚的措施;第三,是数量适当,既要起到保证作用,又不至于过多增加投标人的负担。
原外经贸部国际招标范本中的前附表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为2%,最高不超过5%,实际上,现行招标文件按很少有要求提交超过2%的保证金。
本文主要探讨在机电设备的国际和国内招标中,如何进一步完善投标保证金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一、投标保证金究竟应该有哪几种形式?在原外经贸部制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本》2002年版中,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为银行保函、汇款、信用证和支票”。
注意;这个规定适用于国外供应商和国内厂家两种情形。
我们分析一下:1、现金。
由于现在国际流通货币和国内尚不能自由兑换的现实,收取现金仍只限于国内投标的人民币情形。
2024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2024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是指在2024年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时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
第一,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人可以选择以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缴纳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供缴纳凭证。
第二,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通常为招标项目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确定投标保证金金额,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具体金额。
第三,投标保证金退还。
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自愿撤回投标,此时招标人应立即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给投标人。
如果投标人在最终中标结果确定后未能履行合同,招标人有权利扣除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如果投标人顺利中标并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定时间内退还给投标人。
第四,投标保证金违约处理。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利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资格。
如果投标人撤回投标后,再次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活动,招标人有权利没收其保证金并禁止其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第五,投标保证金利息管理。
招标人应确保投标保证金在银行账户中获得正常的利息收益,并在退还保证金时将投标人应得的利息一并返还。
如果因招标人的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产生利息收益,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第六,投标保证金管理机构。
招标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保证金管理机构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对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综上所述,2024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返还,并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而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这些细则的实施可有效提高投标人的诚信度和履约能力,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
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

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的规定是什么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的规定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优缺点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对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竞争较为激烈,所以对招标人的益处是比较明显的,因此在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而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很灵活,有其自身特点:(1)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与公开招标不同,邀请招标不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邀请招标的特定对象也有一定的范围,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关于投标保证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思考

关于投标保证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思考一、投标保证金概述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是招标单位约束投标单位各种投机行为、保证投标活动严肃权威性的一种有效的投标管理手段,不仅帮助招标单位尽快定标叫,保障了招标人招标项目的顺利开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標项目)。
保证金实际上是投标单位对投标书的一份承诺,是规范投标行为的重要保障措施,如果投标人出现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按法律规定,投标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限制,招标人就必须按约定退还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合投标时,保证金可由任何一方或联合缴纳,但保证金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保证金金额不足、迟交或者不按规定方式缴纳等都会导致废标。
二、投标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上缴方式不统一加大了保证金的管理难度保证金的缴纳一般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投标保函等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在实际工作中,现金缴纳容易出现第三方更改保证金缴纳时间的情况。
比如有三家企业同时参与投标,只有两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另外一家为了参与投标,可能与第三方机构串通,通过更改现金收取时间获得投标资格,严重影响了投标的公正性。
为了避免这种缴纳风险,建议采用依附于银行的非现金缴纳方式。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缴方式较多,上缴流程不统一,使得保证金在缴纳中容易产生诸多问题,以至影响了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果保证金上缴与退还方式有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会进一步加大了保证金的管理难度。
(二)监管模式跟不上新技术应用的步伐当前,各地基本上采用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投标保证金不宜取消
近日,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取消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从出发点来讲,笔者是赞成的,但是,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取消投标保证金,特别是在没有其他手段或措施的前提下,不能取消,而应重在规范管理。
首先,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不能取消。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不履行义务等行为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采购人的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的响应者,向采购人(要约发起者)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响应采购人发出的要约邀请。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
否则,中标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
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因此,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也是落实“契约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种制约手段,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一种国际惯例,不能取消。
目前,无论是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还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招投标的制度设计中,都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或并没有不允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性及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性,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度设计上,也都有交纳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无论是法制建设、信用体系的完善,还是配套措施及政府采购的实践,都要早于或优于我国,但它们仍将交纳或收取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制约措施,说明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旦我国取消投标保证金,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国外供应商也要参与竞争,对他们是否也无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或是再恢复投标保证金制度?一项政策的制定,应通盘考虑这些问题。
最后,在没有修改法规之前,地方规定不可违反上位法规,因此不能取消。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没有修改的前提下,或其他配套法规、措施没有出台前,简单地取消投标保证金,既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行为。
且严格地讲,是一种管理不作为的表现。
当前,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要求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单一。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有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却怕麻烦,或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要求投标供应商只用现金的形式交纳;有的虽要求用支票形式提交,但规定以到账为准,仍然等同于现金。
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供应商的负担。
二是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不规范。
《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为例,按规定应交纳4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有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却按50000元收取。
有的代理机构为了保证自己的代理服务费不因供应商的原因而受损,将投标保证金与代理服务费等费用挂钩,导致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且项目越小,超过的越多,有些在3%-4%。
三是保证金退还不及时。
虽然《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但在实际操作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并非定数。
《条例》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也就是说,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即可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了保险或稳妥起见,并不是在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2
个工作日内发中标、成交通知书,而常常在中标公告公布后没有质疑的情况下再发中标、成交通知书,一般为公告后的7个工作日。
除此之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会因各种原因,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于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身原因而延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也没有退还其保证金在银行所产生的孳息。
供应商为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维护关系,往往也不敢计较。
四是随意扣罚(没收)投标保证金。
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却随意扩大化处理,对投标供应商投标迟到、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投标人没有参与开标会等都实行扣罚(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五是扣罚(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不明确。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扣罚(没收)主体,也没有扣罚(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
六是强行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转为采购代理服务费。
七是一些大型采购项目(如PPP项目)双重收取投标保证金。
也就是融资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投标时又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在如下方面下功夫,让好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一是坚持投标保证金交纳或收取的非现金模式。
非现金模式不是狭义的现金,还应包括支票等,也就是可直接提取或支付资金的票据。
这是解决企业资金难、融资难,减少企业负担的关键所在。
二是联合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专门设计一款投标保函。
目前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函大都需要资产(资金)抵押,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
三是加快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建设与道德建设、法制建设是不可相互替代的,必须发挥各自的长处和作用,相互促进,共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应建立包含经济交易信用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在内的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
四是区别对待采购项目和供应商。
对于不同的采购项目、不同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其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应有所不同,让遵纪守法者享受“优先”“实惠”的待遇。
五是制定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形式、主体,界定投标保证金的范围,确定扣罚(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原则。
六是加强对投标保证金收取及没收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