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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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数据统计制度范本

环境检测数据统计制度范本

环境检测数据统计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我国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检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数据收集与报送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环境检测数据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气象、地理位置、人口等辅助数据。

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报送制度,明确数据报送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责任人。

4. 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形成环境检测数据报告,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数据管理与分析1. 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环境检测数据库,统一存储、管理和分析环境检测数据。

2. 生态环境部门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环境检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3. 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发布环境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下载等服务。

4. 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开展环境检测数据的预警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数据质量保障1.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检测设备的配备和维护,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3. 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监测数据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

五、数据应用与考核1.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检测数据作为环境评价、污染物减排、环保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2.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检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3. 各级政府应依据环境检测数据,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依法追究责任。

4. 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环境检测数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数据收集、报送、管理和分析等环节的工作质量。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方法(征求定见稿)一、审核方法二、附录一环境统计数据联合汇审规程三、附录二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那么一、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办理提供础数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环境统计办理方法、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污染源排放与治理等环境统计数据审核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实行联合汇审和分级负责制度。

第四条环境统计数据是实施环境办理的根底依据,环境办理各相关数据应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第五条在统计部分的指导下,各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并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实行联合汇审制度。

由各级环境庇护行政主管机构组织实施,邀请由环境庇护相关业务部分、行业协会、环境统计技术撑持单元等组成的环境统计数据联合审核组,开展联合汇审。

•第七条数据审核及联合汇审按照国家环境庇护主管部分统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进行。

第三章审核要求•第八条环境统计数据审核要求•〔一〕准确性•1、完整性。

审核环境统计查询拜访范围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要求,审核环境统计数据库〔包罗根底数据表和汇总数据表〕是否完整,审核数据库中每张报表的指标项是否填报完整,要求报送的年报编制说明、阐发陈述等文字资料是否完整上报。

•2、尺度性。

审核环境统计数据在填报和报送过程中是否按照既定的技术尺度和报送技术要求进行。

•3、逻辑性。

审核指标本身的数量级、使用计量单元是否正确;查抄同一表格中不同指标之间的联系是否符合逻辑,不同表之间彼此联系的指标是否符合逻辑。

•4、合理性。

微不雅与宏不雅结合,环境庇护和经济开展结合,联合相关部分力量,审核基层报表和综合汇总报表的数据是否合理。

•5、一致性。

环境统计数据是实施环境办理的根底依据,环境办理各相关数据应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环境统计季报工作要求及数据审核

环境统计季报工作要求及数据审核

环境统计季报工作要求及数据审核主要内容p季报工作及改进p季报报送要求p季报数据审核季报工作及改进季报工作Ø“十一五”始:l《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ü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ü目的: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环境统计开展季报制度。

ü调查对象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废水企业、废气企业、污水处理厂l《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 [2013]91号)ü数据上报形式的改革:ü数据原滋原味的由企业上报国家:Ø改进前季报(2007-2018年度)数据缺乏应用:作为10年业务化工作,数据质量不断改善l调查对象的局限性:ü国控源筛选方法决定。

由全国层面统一筛选,地区层面国控源企业分布并不均衡。

l年报数据和季报数据数据差异大:ü核算体系缺乏一致性:(自上而下的环境统计年报体系和自下而上的季报直报体系)ü为啥核算体系不一致:企业是主要填报对象。

l数据突变的问题:ü核算方法没有固化:监测数据法、排放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3种核算方法的选用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仍较为模糊,一个企业会因为“合理”选择不同的核算方法产生巨大的数据差异,导致季度数据的“合理”突变Ø十三五面临的新形势:l不得不变—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取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季报直报既定的调查对象缺失。

l条件成熟—多业务融合的系统平台。

ü年报直报开展与成熟:季报直报优势弱化,年报系统在“十三五”报表制度、核算台账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ü多业务融合平台:统一名录库管理,年报、季报、重点排污单位数据相互调用。

ü年报、季报融合实现方式:年报核算平台的自动调用,核算方法、具体参数十一五-十三五中期:2006--2018年度调查对象局限性:国控源年报、季报数据不一致核算方法变动十三五后期--:2019年度--改进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行业先行)年报季报融合(系统):数据一致性和年报核算方法尽量保持一致季报报送要求Ø工作总要求:每季度填报调查企业数据,客观反映企业生产运营现状和季度变化。

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试行)(2019年度)一、区域宏观审核审核各省、各地市的工业源、大型畜禽养殖场、生活源、机动车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五类源,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占比、排名等是否基本合理,与往年相比是否有明显不合理变化。

审核各省、各地市主要水耗、能耗指标,产品产量与原辅材料用量等指标与统计及其他部门公布的数据是否基本匹配。

审核各省、各地市污染治理设施数量、能力、运行经费等与污染物的去除情况是否基本匹配,污染物的平均去除率与排放浓度等是否基本合理。

二、工业源(一)工业源基层表审核1、完整性审核(1)行政区上报完整性审核审核区县级行政区上报单位是否完整;(2)统计报表完整性审核审核应填报统计报表是否有漏报现象。

(3)重点调查企业统计范围审核审核是否按照“重点调查单位调整原则”每年对重点调查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4)重点行业企业完整性审核审核是否根据技术要求将全部符合调查原则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审核是否所有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减排工程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环境监察督查中发现的重污染企业等均纳入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5)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审核各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是否完整(不同行业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种类会有所不同,因此允许部分指标为空值,如重金属或危险废物指标,以下指标完整性审核相同)。

在当年度污染源监测(包括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自行监测等)中全年至少有一次污染物监测浓度的企业,在环境统计中相应污染物未填报或为0的。

(6)重点行业指标完整性审核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六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六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2、规范性审核数据填报规范性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企业及所属的自备电厂是否按照技术要求填报相应的报表。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0年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6)三、综合年报表 (9)各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 10 - 各地区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11 - 各地区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15 - 各地区火电行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19 - 各地区水泥行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20 - 各地区钢铁冶炼行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21 - 各地区制浆及造纸行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23 - 各地区工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 - 24 - 各地区非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27 - 各地区大型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及处理利用情况.................................. - 28- 各地区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 - 29 - 各地区县(市、区、旗)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 - 30 - 各地区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 - 32 - 各地区污水处理情况............................................................ - 33 - 各地区农村污水处理情况........................................................ - 35 - 各地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情况.................................................... - 36 - 各地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情况........................................ - 38 - 各地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 40 - 四、基层年报表 . (41)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42 - 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47 - 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49 - 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51 - 制浆及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54 - 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 - 56 - 大型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及处理利用情况........................................ - 58 - 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 59 - 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 - 62 -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运行情况........................................ - 65 - 五、综合季报表 . (68)各地区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69 - 各地区火电行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72 - 各地区水泥行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73 - 各地区钢铁冶炼行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74 - 各地区污水处理情况............................................................ - 76 - 各地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情况.................................................... - 78 - 各地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情况........................................ - 79 - 六、基层季报表 . (80)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81 - 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85 - 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87 - 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 89 - 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 91 - 生活垃圾处理厂运行情况........................................................ - 93 -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运行情况........................................ - 95 -七、主要指标解释 (97)八、附录 (144)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全国生态环境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为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201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Word版

201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2-2015代替HJ/T 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 Criterion for Ecosystem Status Evalua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5-03-13发布2015-03-13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流程图 (3)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3)6 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7)附录A(资料性附录)指标含义及数据来源 (19)附录B(规范性附录)二级指标计算方法 (2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区包括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

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优化生态环境状况和各分指数的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新增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等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 192—2006)废止。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3月13日起实施。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评估规划环评内容的完整性和建议的合理性,切实从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导致的环境问题。

(二)客观公正、注重协调。

规划环评审查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客观公正地审查规划环评对评价对象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的协调性,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的合理性等。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以规划环评所作的规划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和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优化调整的合理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等为审查重点,促进规划环评编制质量不断提高。

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三)《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36号);(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七)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2号);(九)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十)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十一)国家和本省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附件 2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一、地表水环境质量(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依据环境监测部门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

当上游断面水质超标时, 采用剔除其影响后对下游断面 水质进行考核。

达标率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评分计算公式如下:县(市)、区全年得分:断面 C0D (或者氨氮)得分=断面 C0D (或者氨氮)满分-累计 扣分断面得分=断面 C0D 得分+断面氨氮得分n断面得分i 1 县(市)、区断面数(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 16 分, 其中各断面化学需氧量( C0D )、氨氮分别全年该断面监测总月数-全年该断面水质不达标月数 全年该断面水质监测总月数 监测断面达标率(%)= × 100% 县(市)、区得分=为 8 分。

各断面化学需氧量( COD)、氨氮全年达标率大于 70%为 基本达标。

达标率大于(等于) 70%得满分,每项因子每降低 10 个百分点扣该项因子 1.5 分,直至扣完。

(三)操作解释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 COD)、氨氮。

未建自动站断面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已建自动站断面, 自动站正常运行时, 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自动站运行不正常时, 以手工监 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2002 )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 》 ( GB/T14843-93 ) 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如 下: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 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 (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5 分。

达标率为 100%时得 5 分,每降低 4 个百分 点扣 1 分,小于等于 80%得 0 分。

(三)操作解释达标率(%) =1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一)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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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试行)(2019年度)一、区域宏观审核审核各省、各地市的工业源、大型畜禽养殖场、生活源、机动车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五类源,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占比、排名等是否基本合理,与往年相比是否有明显不合理变化。

审核各省、各地市主要水耗、能耗指标,产品产量与原辅材料用量等指标与统计及其他部门公布的数据是否基本匹配。

审核各省、各地市污染治理设施数量、能力、运行经费等与污染物的去除情况是否基本匹配,污染物的平均去除率与排放浓度等是否基本合理。

二、工业源(一)工业源基层表审核1、完整性审核(1)行政区上报完整性审核审核区县级行政区上报单位是否完整;(2)统计报表完整性审核审核应填报统计报表是否有漏报现象。

(3)重点调查企业统计范围审核审核是否按照“重点调查单位调整原则”每年对重点调查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4)重点行业企业完整性审核审核是否根据技术要求将全部符合调查原则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审核是否所有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减排工程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环境监察督查中发现的重污染企业等均纳入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5)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审核各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是否完整(不同行业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种类会有所不同,因此允许部分指标为空值,如重金属或危险废物指标,以下指标完整性审核相同)。

在当年度污染源监测(包括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自行监测等)中全年至少有一次污染物监测浓度的企业,在环境统计中相应污染物未填报或为0的。

(6)重点行业指标完整性审核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六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六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2、规范性审核数据填报规范性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企业及所属的自备电厂是否按照技术要求填报相应的报表。

(2)审核是否有不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的行业企业(4610、4412、1011、1012、1013、1019)。

(3)基101表中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和代码是否存在于污水处理厂表中,或与污水处理厂表中的名称和代码是否一致。

3、重要代码准确性审核(1)行政区代码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行政区代码是否按在地原则填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填报。

(3)行业代码审核重点调查单位行业代码是否按照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报。

(4)固废及危废代码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代码是否按照环境统计技术规定要求填报。

危险废物代码是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填报。

4、突变指标审核审核重点调查单位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衍生指标是指通过有联系的指标换算得出的,如产排污系数、平均排放浓度、污染物去除率、去除成本等)是否有突变现象。

5、逻辑关系审核(1)审核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2)需专家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①废水:对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有工业取水情况而无废水或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有废水排放情况而无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不超标的煤矿废水、间接冷却废水不计为废水排放)。

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而无废水处理量或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除外)。

废水治理设施数、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中只要有一项不为0(空),则其余两项指标也不能为0(空)。

单套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处理工艺名称、废水处理量、所在工序名称中只要有一项不为0(空),则其余三项指标也不能为0(空)。

②废气对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有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有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或其他燃料)而无燃烧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而无废气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

有烟(粉)尘去除量而无粉煤灰产生量,或反之。

有原料煤、原料油等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或反之。

废气治理设施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中只要有一项不为0(空),则其余两项指标也不能为0(空)。

单套脱硫(脱硝、除尘或脱VOCs)工艺名称,脱硫(脱硝、除尘或脱VOCs)设施去除效率,脱硫(脱硝、除尘或脱VOCs)设施运行时间中只要有一项不为0(空),则其余两项指标也不能为0(空)。

③固体废物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有燃料煤消耗量而无燃烧后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倾倒丢弃等情况,或反之。

④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送持证单位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应大于等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量。

6、合理性审核(1)审核是否存在虚拟企业、企业群以及不合理的新增企业国控源名单查中反馈的已关闭企业是否仍在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标明停产的企业除外)。

是否存在仅一项或几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极大,但其他指标皆为空或极小的企业(标明停产的企业除外)。

是否存在企业名称中含“群”、“园”、“园区”、“虚拟”的企业。

(2)废水污染物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取水量的比率”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各类重金属,下同)平均排放浓度(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处理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工业废水污染物产生(排放)量/产品产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量)”是否合理。

“单位工业废水处理用电量(用电量/工业废水处理量)”是否合理。

废水主要污染物平均去除率是否合理。

排序查找废水污染物产排量特大或特小值是否合理。

(3)废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燃料(燃料煤/燃料油)平均含硫量”是否合理。

“吨煤(油)燃烧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产生系数”是否合理。

“吨产品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系数”是否合理。

“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是否合理。

可参考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系数(工业废气污染物产生(排放)量/产品产量)”是否合理。

废气主要污染物平均去除率是否合理。

排序查找废气污染物产排量特大或特小值是否合理。

(4)固体废物产生、治理及倾倒丢弃,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燃料煤消费量与燃烧废渣产生量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排序查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倾倒丢弃量等特大或特小值是否合理。

7、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基层表审核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基层表审核内容同基101表的,参照基101表审核原则执行。

(1)火电-基102表、季S2表审核内容1)逻辑性审核“发电量(供热量折算发电量)-煤耗量(发电+供热煤耗量)-二氧化硫产生量-脱硫剂消耗量-二氧化硫去除量”变化趋势是否合乎逻辑。

“发电量”是否与“装机容量×锅炉生产时间”基本接近。

“发电消耗量”是否与“发电量×发电标准煤耗/折标系数(一般取0.7143)”基本接近。

“供热消耗量”是否与“供热量×40/折标系数(一般取0.7143)”基本接近。

“二氧化硫产生量”是否与“燃煤量消耗量(发电+供热)×燃煤平均含硫量×0.85×2+燃油量消耗量×燃料油平均含硫量×2”基本接近。

与基101表相同指标项的合计值是否小于或等于基101表指标值.2)合理性审核“装机容量、发电量、发电标准煤耗、锅炉额定蒸发量、锅炉生产时间”等反应机组情况的重要指标填报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脱硫/脱硝机组装机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比率”是否合理。

“装机容量与锅炉额定蒸发量”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根据发电量和发电煤耗核算的发电标准煤耗是否合理。

(2)水泥-基103表、季S3表审核内容若水泥窑类型为立窑,单位水泥熟料氮氧化物产污系数一般取0.243千克/吨熟料;若水泥窑为其他类型,产污系数一般取1.746千克/吨熟料。

每吨熟料粉尘产生量一般不超过300千克/吨熟料。

每吨熟料产量的耗煤量一般为0.22吨/吨熟料。

与基101表相同指标项的合计值是否小于或等于基101表指标值.(3)钢铁冶炼-基104表、季S4表审核内容1)合理性审核焦炉煤气硫化氢浓度是否合理:前三年内建成的焦炉或实施焦炉煤气脱硫系统改造的,且采用HPF法、T.H法、F.R.C法、ADA法等高效脱硫工艺的,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200毫克/立方米;其他情况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500毫克/立方米;未配套煤气净化系统的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8000毫克/立方米。

高炉煤气硫化氢浓度是否合理:一般为20-50毫克/立方米。

焦炭产量与焦炉煤气消耗量逻辑关系是否合理:1吨焦炭产生400~450立方米焦炉煤气。

1吨焦炭需要1.4~1.5吨煤炭。

烧结/球团二氧化硫排放量占钢铁企业(不含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是否在80%以上;各脱硫工艺在全烟气脱硫情况下的综合脱硫效率取值参考:活性碳法脱硫工艺,原则上不超过90%;烟气循环流化床法,原则上不超过85%;喷雾干燥法、密相干法、NID法、MEROS法等其他(半)干法,原则上不超过80%;石灰石-石膏湿法,原则上不超过85%;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其他湿法,原则上不超过70%。

2)逻辑性审核“烧结矿/球团矿的二氧化硫产生量”是否与“(固体燃料×固体燃料平均含硫量+铁精矿消耗量×铁精矿平均含硫量)×1.7”基本接近。

铁矿石含硫率为0.1%,对应的二氧化硫产生浓度约为800-1000毫克/立方米,0.5%对应的二氧化硫产生浓度约为4280毫克/立方米;生铁产量与烧结/球团矿产量校核:1吨生铁需要消耗约1.33吨烧结矿、0.34吨球团矿或块矿。

烧结矿产量与烧结机面积校核:烧结矿产量=烧结机面积×利用系数×烧结机生产时间。

利用系数一般取1.1-1.4吨/(小时*平方米)。

铁精矿消耗量与烧结/球团矿产量校核:1吨烧结矿需要消耗约0.9吨铁精矿,1吨球团矿需要消耗约1吨铁精矿。

固体燃料(炼焦煤、高炉喷煤)消耗量与烧结矿产量校核:1吨烧结矿需要消耗40~50千克固体燃料。

高炉煤气产生量与生铁产量校核:1吨生铁产生1700~1800立方米高炉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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