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
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

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株洲市作为湖南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依法对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情况。
首先,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执行的。
株洲市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会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土地的等级、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株洲市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来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是需要严格依法进行的。
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株洲市政府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征地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株洲市政府也会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征地补偿款,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再次,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土地征收的范围和规模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株洲市政府会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株洲市政府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还会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他们维护权益的能力。
同时,株洲市政府也会积极推动农民参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促进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又严谨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合理、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下,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株政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改造后,身份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村民。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

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株洲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拆迁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株洲市政府也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群众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株洲市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对于被征收的住房,株洲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外,对于被征收的商业用房、厂房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些补偿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株洲市对于被征收群众的安置也进行了规定。
株洲市政府要求在拆迁过程中,对于无法自行安置的被征收群众,提供相应的安置帮助。
这包括提供安置房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以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生活稳定。
同时,株洲市还规定了被征收群众的搬迁补助标准,以减轻他们的搬迁成本,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失。
再次,株洲市对于被征收群众的补偿款发放也进行了规定。
株洲市政府要求在拆迁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被征收群众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到补偿款。
同时,株洲市还规定了对于拆迁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利益。
综上所述,株洲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公平对待。
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同时,被征收群众也应了解相关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株洲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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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篇一: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湘政函?2019?325号)同意,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14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臵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株政办函[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一)土地部分: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4.迁坟补偿费按山林地5座/亩、水泥坟补偿标准1000元/座编制。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的自然人。
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需要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湖南省房屋征收与赔偿标准

湖南省房屋征收与赔偿标准湖南省房屋征收与赔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过程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赔偿方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对房屋征收与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顺利进行。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湖南省规定了一系列的补偿内容,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结构、房屋的装修、房屋的附属设施等。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参照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因征收而导致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过渡期生活补助等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赔偿方式,湖南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的房屋安置,政府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方式。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的农户,还可以选择通过土地入股、分红等方式进行赔偿,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还规定了征收补偿的程序和责任主体。
征收补偿的程序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责任主体包括征收单位、评估机构、有关部门等,各方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湖南省房屋征收与赔偿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切实落实好征收与赔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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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篇一: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XX〕2号)文件,结合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土地补偿(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缴费均按照《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云龙管发〔20XX〕43号)文件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按株政发〔20XX〕2号文件规定执行。
持有合法证件的苗木经营户可参照《关于青苗(生产)补偿费、苗圃移植搬迁费补偿的补充规定》(株云龙征指发〔20XX〕4号)执行。
二、关于房屋补偿(一)房屋补偿严格按株政发〔20XX〕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内外生产生活设施实施包干补偿,标准为7000元/人。
(三)房屋装修补偿无等级,只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类,分别按照300元/㎡、280元/㎡、200元/㎡的标准包干计算补偿;简易结构房屋及生产性用房厂房不计算。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五)房屋主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
三、关于人口指标(一)被安置人口资格指标认定由各项目指挥部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各镇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并将人口信息资料予以公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享有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过渡费、搬家费:1.原户籍在本地的蓝印户口和缴纳城市增容费人员;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非军官的现役军人;4.监狱服刑人员;5.计划内生育小孩;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该指标可享受安置房购房指标和购房补助及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费,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以及70㎡/人的建房资格指标。
1.独生子女户;2.大龄未婚户(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3.持证未生户;4.外地配偶常住户;(四)下列人口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1.非常住空挂搭寄户;2.红线范围外有主体住房的涉拆房屋受赠或继承人员;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五)通过非正当方式、未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认证而转让给非本镇(办事处)户口的涉拆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相关费用,不计算安置人员指标。
(六)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日之前已死亡人口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
(七)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之日后户口迁入本地的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因婚嫁原因迁入的配偶及新生儿除外。
四、关于房屋鉴定(一)发展规划部和国土建设部为房屋合法性鉴定的主体。
(二)被拆迁人能提供以下文书(未经涂改合法有效原件)之一的,其房屋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1.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民建房许可证;2.房屋所有权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4.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后下发的在建建设复工通知单、建房审批表;5.当时办证时,有具有相关审批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
收费凭证未标明建房面积的,按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认定合法面积。
(三)被拆迁人不能提供上项规定文书之一,但同时符合下列三条规定的,经审查并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予以认定:1.经国土、规划部门认定,被拆迁人具有建房资格;2.因云龙示范区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即水、电、气、餐卧厨卫等),且于拟征地公告张贴前被拆迁人一直居住。
4.不符合上述2、3条情况,但在20XX年航拍图上有明确标示的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用房,若原家庭其他住房人均不足70㎡,在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两层以内的建筑面积可认定为合法。
5.不符合上述2、3、4条情况的,按违法建筑认定,包括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内,一律不予补偿。
五、关于房屋安置(一)云龙示范区所辖区域均属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只采用房屋征购方式拆迁安置,不实行自拆重建方式拆迁安置。
对被拆迁人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
(二)安置房分为多层住宅和低层联排两种房型。
多层住宅为五层(不含车库和杂屋间),基本户型建筑面积约为45㎡/套、90㎡/套、135㎡/套;低层联排为三层,基本户型建筑面积约为240㎡/户、270㎡/户、300㎡/户,二、三层两户共一楼梯。
(三)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房型(多代同堂户,晚辈分别组建家庭但未分户的除外),且均将实施实名制登记,第二次拆迁时不再享受任何房屋安置政策。
(四)自购商品房的,实行实名制登记且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具备购买安置房和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资格。
(五)对购买安置房实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含指标人数):购买多层住宅房或低层联排安置房的按照500元/㎡×45㎡/人计算;自购商品房的按照1800元/㎡×45㎡/人计算。
(六)多层住宅房购房单价(均价)标准为:人均45㎡(含指标人数)以内为1280元/㎡(优惠价),人均45㎡以外的市场购买均价为1800元/㎡;两种价格均实行楼层价格调差,具体详见各安置小区的公示表。
以市场价购买多层住宅安置房的指标,原则上每户不得超出90㎡。
跃层和杂物间购买价为1000元/㎡,车库购买价为1400元/㎡,购买跃层、杂物间、车库的面积不占45㎡/人的购安置房面积指标。
(七)低层联排房购房单价标准为:人均(含指标人数)45㎡以内为1800元/㎡(优惠价),人均45㎡以外购买价为2600元/㎡。
包括被拆一户多栋在内,一户只能购买一套。
(八)取消原云龙示范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指挥部设定的房屋拆迁规范建设奖(免费安置房奖、现金奖)以及20㎡/家庭的增买指标。
根据物价水平浮动,管委会保留对安置房购买单价逐年实施调整及解释的权利。
(九)小区临街门面按规划要求合理设计和建设,产权属小区业主集体所有,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
门面收益使用实施财务公开,先确保小区内物业管理及房屋基础设施维修等公益事业开支后再分配到拆迁入住人员。
各镇办事处督促社区(村)组织召开会议推选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管。
(十)安置房统一由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取得权证三年并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
(十一)在签订房屋征购协议过程中计算购安置房补助,在领取房屋补偿款时扣除90%(均价)购房款,其余10%购房款在入住前按指挥部通知时间结清。
(十二)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房屋安置暂行办法》(株云龙征指发〔20XX〕3号)、《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房屋合法性界定与处置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一)拆迁各类房屋计算说明(二)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篇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解释了株洲所在区域中的政府补偿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湘政函〔20XX〕325号)同意,于20XX 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依法规范集体土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拆迁人)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14—实际,制定本办法。
其房屋和其他地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15—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地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拆迁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所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16—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五)办理特种养殖证;(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