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注意准确合规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
不用缴税。
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
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
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按收购对象逐户如实填写《收购发票》;委托代理人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代理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关键信息项:1、收购发票的适用范围2、开具主体的资格条件3、收购发票的填开内容4、收购发票的开具流程5、相关的税务申报要求6、违规开具的处罚措施11 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
111 明确可开具收购发票的农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产品、水产品等。
112 强调收购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对于经过加工、转手等环节的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12 开具主体资格条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2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12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123 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农产品的收购业务和应纳税额。
124 收购业务真实,能够提供相关的收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13 收购发票的填开内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以下方面:131 收购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
132 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
133 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134 收购发票的号码、开具日期。
135 备注栏应注明农业生产者自产证明的编号、收购地点等相关信息。
14 收购发票的开具流程141 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应要求出售人提供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142 收购人员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确保各项内容准确无误。
143 收购发票应由开票人签名,并加盖收购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144 收购单位应建立农产品收购台账,对收购业务进行详细记录。
15 相关的税务申报要求151 收购单位在开具收购发票的当月,应将收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如实申报纳税。
152 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准确填写。
153 保存好收购发票、收购台账、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条件与要求主体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购业务真实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凭证留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写规范项目完整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据准确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票联次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保管与存档保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违规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处罚措施具体违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应处罚力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定义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111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适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这里的免税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以及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不得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12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条件121 主体资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是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且具有实际的农产品收购业务。
122 收购业务真实性收购业务必须真实发生,收购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不得虚构收购业务或收购非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销售开发票协议书

农产品销售开发票协议书一、协议双方二、协议背景为规范农产品销售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强信任,协议双方根据相互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三、发票开具1. 销售方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应根据购买方的需求和实际购买数量及金额,按照中国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要求,开具相应的销售发票。
2. 销售方应确保发票的真实、准确和合法性,并承担由于发票内容错误或违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票抬头应为购买方在相关购买合同中提供的名称。
发票内容应准确反映购买方购买的农产品种类、数量、金额等详细信息。
发票金额应与购买方支付的款项相符,不得虚增或虚报。
购买方名称应提供和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注册文件一致的名称。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应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以便销售方正确开具发票。
购买方联系信息包括地质、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5. 如因购买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虚假,导致发票开具错误或无法开具发票的,由购买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四、发票统一管理发票的存档销售方应将开具的发票按照规定进行存档并保存合法的时间。
发票的归档销售方应按照规定对发票进行归档,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发票的报送销售方应按照规定将发票报送给相关税务部门。
发票的索引销售方应建立合理的发票索引系统,以便查询和检索发票信息。
2. 购买方有权要求销售方提供发票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以便核对和查验。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协议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约定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销售方与购买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销售方(盖章)日期购买方(盖章)日期。
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

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编者按:近日,不少朋友来电话咨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现简要分析并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呢?能,自2017年7月1日起,肯定能。
究其原因,简要分析如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小结: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或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外,自2017年7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所称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
不用缴税。
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
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
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按收购对象逐户如实填写《收购发票》;委托代理人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代理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
企业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注意准确合规

企业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注意准确合规在进行企业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时,需要注意一系列的准确合规事项。
免税农产品发票的开具涉及到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务必确保所有开票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免发生违规行为和不必要的风险。
以下是关于企业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需要注意的准确合规要点。
首先,企业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前,应明确免税农产品的范围和标准。
免税农产品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农副产品,比如粮食、水果、蔬菜、畜禽产品等。
在开具发票时,务必核对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免税农产品范围,避免错误开票。
其次,确认销售方是否具备免税农产品资格。
企业在向销售方购买免税农产品时,应核实销售方是否符合免税农产品的资格要求。
销售方需要具备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或经营的相关资质,并且产品需要符合免税农产品的标准。
第三,保持充分的购销记录。
企业在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时,需要确保有充分的购销记录。
购买免税农产品的企业应保留合法有效的购买凭证,如购货凭证、发票等。
销售免税农产品的企业也应保留合法有效的销售凭证,如销售清单、发票等。
这些记录可以帮助企业核实发票信息,保障合规性。
第四,注意发票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无论是纸质发票还是电子发票,企业在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时,都需要确保发票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包括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同时,还需要填写明细数据,如税率、税额等,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五,遵循税收政策的要求开具发票。
免税农产品发票的开具需要遵循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要求。
比如,在计算税额时,需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进行,避免错误计税或逃税行为。
同时,还要注意纳税申报和缴税的时间和程序,确保按时完成有关税务事项。
最后,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企业在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时,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开票过程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开票行为的监督和审计,防范违规行为和风险发生。
农产品开票注意事项

二、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注意的事项1、审核农产品出售者的身份《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审核出售者的身份,只有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可开具收购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单位收购弄成拿票时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为降低风险,建议在每个收购发票后面附上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出售人身份。
2、发票项目应填写齐全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
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一定注意将项目填写齐全,尤其是出售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应具体到乡、村、组,同时应该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3、收购发票不能跨地区开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企业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根据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4、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仅为购买价款和烟叶税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随同买价支付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组织费用、中介费用、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缴纳的工商费、育林基金等行政规费以及检疫消毒费等其他费用等,不能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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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如何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还不是很清楚,从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其次,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由于免除了销项税额,故只能填写金额栏,不能填写税额栏,也就是必须按买价填写金额栏。
不然的话,会误导购买方直接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即按农产品不含税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按农产品含税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少抵扣增值税。
风险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普通发票,“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价税分离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