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干部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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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在实施经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确保国家财务资源的有效控制和使用,我国提出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本文将通过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来探讨这一举措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是在党中央关于严肃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下,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反复研究制定的。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办法,领导干部需要承担起预算编制、执法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领导干部还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保障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其次,强调了财务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审计工作。

同时,对于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予以追责,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最后,明确了问责的方式和范围。

根据该办法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问责方式包括警告、诫勉、责令停职、降职、撤职和移送司法机关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个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问责的范围也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这一举措提高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他们深知自己的行为将对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更加注重自身的职责履行和工作管理。

其次,该办法的实施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与规范化。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确保了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认定为较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的组织处理或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或警告的行政处分。
3.认定为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对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12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
1.检查组、调查组应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核实、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一般责任的追究建议送建设单位,较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重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铁道部。铁道部检查组或调查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同时报部领导。
2.建设单位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立即组织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2.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超出开工报告批复范围组织建设的;土地、节能、环保等未经批准同意工点开工的。
3.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监管不力的。
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已验工程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的。

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纪委是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体,负责推动、执行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责任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职责和权限负责落实相应责任。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线索管理和组织协调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五条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未定期听取同级纪委工作汇报,未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用人失察失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抓作风建设不力,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影响腐败案件及时查处的。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防范“权力任性”,对履行经济责任中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问责,根据党内相关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副处职(含副处职)以上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对象包括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所、中心)、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

对学校审计、会计监督、执纪监督等内部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财政专项检查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相关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经济责任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问责领导小组”)。

问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财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纪检、监察、学校办、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国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主责单位(经济责任问责涉及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回避。

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问责办公室”)。

问责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经济责任问责工作,设在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兼任。

第四条对违反经济责任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逐级问责、层层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不依法依规决策,集体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培养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李沧区教体局贯彻落实《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干部职工问责实施细则。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实施干部问责制度是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求,是学校自身建设的需要,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

学校干部职工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干部问责制度的重要意义。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

形成人人熟知问责制度,人人遵守问责制度,人人执行问责制度的良好氛围,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领导班子成员既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带头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凡领导干部违犯规定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凡因教育不及时、监管不得力,致使所属工作人员违犯规定的,追究领导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健全制度上狠下工夫,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不断提升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环境,避免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发生。

学校将会同有关处室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违反《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人员,严肃查办,决不姑息,坚决保证《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区(包括管理区,下同)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由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公共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第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外的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管理和监督不力等失职行为,对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第八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第一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记录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记录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记录和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
坚决予以纠正。

为推进管理干部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选拔任用的
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有关法规,坚决杜绝领导干部
干预干部选拔任用的行为。

二、范围
凡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接受干预的干部,以及实施违规干
预的领导干部,均适用本办法。

三、记录和提示
(一)领导干部干预干部选拔任用的行为,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记录中登记并提示。

(二)被干预的干部应当保留相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录,作
为申诉或举报的有力证据。

四、责任追究
(一)对实施违规干预的领导干部,视违规干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二)接受违规干预的干部,应当自觉纠正和申诉,如有情节严
重者,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同时,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五、监督管理
对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问题,各级纪委、组织部门必须坚决予
以查处,彻底铲除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的不正之风。

各级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公开、公正、公平。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推进阳光干部工程,严格程序规范程序,切实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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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干部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全体管理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
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干部,是指学校全体中层干部。

第三条实行管理干部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管理干部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1、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和工作部署,致使
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2、违反议事规则,越权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3、内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
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中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出现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违规支出
等情况的;
6、在各类招生、考试、合作办学、办班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造
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教育教学管理不力,引起教学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对群体性、偶发性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治安事件,责任人没有在第一时间
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9、由于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
10、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规定,不严格安全管理,造成失火、偷盗、食物中毒等事
故发生或人员伤亡的;
11、无故中断与学校的联系,对工作安排和落实造成影响的;
1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围绕学校建设发展而进行改革创新出现工作上的问题,不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第五条经济损失划分:1万元及以下为一般经济损失;1万元至10万元为较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

第六条不良社会影响包括: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的;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
反映的;在校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1、凡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或影响工作安排、工
作落实,或违规支出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或出现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给予降职处分。

3、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校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或造成失火、偷盗、食物
中毒等事故发生或人员伤亡,或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工作责任外,还将给予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凡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责任追究的程序:
1、学校纪委办公室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受理部门。

2、出现责任事故后,所在单位(部门)应认真查找原因,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形成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3、学校纪委办公室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

4、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将处理意见形成个人见面材料,交被追究对象签字。

5、报经学校党委研究,作出对被追究对象给予追究或免予追究的决定。

6、落实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
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视情节应予从重或加重追究。

第十二条管理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
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况的,依照本
规定,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由纪委办公室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书面报告,同时
将有关材料归入干部人事和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对其他管理人员实行工作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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