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了确保医院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使用,规范血液制品的管理流程,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使用和管理血液制品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血液制品:指经过特定程序制备的用于治疗、防备和矫治疾病的各类血液制品,包含但不限于红细胞悬液、血小板悬液、新鲜冰冻血浆等。
2.血液制品管理部门:指医院负责血液制品采购、储存、调配和管理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血液制品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流程1.血液制品采购需提前编制采购计划,由血液制品管理部门依据临床需求和库存情况确定采购数量和规格。
2.采购部门依照采购计划进行供应商选择、议价、签订合同等流程,确保采购的血液制品质量、安全和合理价格。
第五条供应商选择与合作1.血液制品供应商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和资质,并通过医院的考核和评价。
2.供应商应供应血液制品的质量保证书、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相关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与医院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六条血液制品质量掌控1.血液制品管理部门对每批次采购的血液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2.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具有明确的生产批号、有效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在库存管理中予以记录和跟踪。
第七条贮存管理1.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储存在特地设立的冷藏室中,依照要求的温度和湿度条件进行储存。
2.血液制品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3.血液制品的储存位置应依照不同类型和有效期进行划分,并标有醒目的标识,防止混淆和过期使用。
第三章血液制品使用管理第八条血液制品使用审批1.患者使用血液制品需供应相应医嘱,并经过医生和血液制品管理部门的审核。
2.管理部门要对血液制品使用目的、剂量、频次等进行合理评估和掌控,确保合理使用和防止挥霍。
第九条血液制品分发与配送1.血液制品管理部门依据患者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调配和分发血液制品。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1. 血液制品的采购(1)血液制品的采购由医院输血科负责,采购前需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血液制品供应商。
(2)采购血液制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
(3)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具有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
2. 血液制品的储存(1)血液制品应储存在专用冷库内,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血液制品的储存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防止污染。
(3)血液制品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有效期,过期或变质的血液制品应及时报废。
3. 血液制品的发放(1)血液制品的发放由输血科负责,严格按照临床需求进行。
(2)发放血液制品时,应核对患者信息、血型、交叉配血结果等,确保无误。
(3)血液制品发放后,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发放时间等。
三、血液制品的输注1. 输血科负责血液制品的输注工作,输血护士应具备输血技术操作资格。
2. 输注血液制品前,应进行严格的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确保血型相符。
3. 输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输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输注结束后,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输注时间、输注后反应等。
四、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处理1. 输注血液制品后,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并立即通知医生。
2. 医生应立即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进行抢救,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输注时间、不良反应症状、处理措施等。
五、监督检查1. 医院设立血液制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 医院定期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引导医院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工作,确保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储备,保障患者的用血安全。
全部医院内使用和管理血液制品的相关人员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部分:血液制品库存管理2.1 血液制品储备计划1.医院应依据历史用血情况、患者需求和医院规模等因素,订立合理的血液制品储备计划。
2.储备计划应依照不同种类和血型的血液制品进行分类,确保库存的全面和充分。
2.2 血液制品库存监测1.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库存监测机制,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和统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血液制品库存监测的指标包含库存量、过期品比例、出入库情况等。
3.库存监测结果需要进行记录和分析,以便后续的储备计划和管理决策。
2.3 血液制品储存管理1.医院应依照相关规定设置特地的血液制品储存区域,保证其温度、湿度和安全性能满足要求。
2.血液制品应依照种类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避开混淆和交叉污染。
3.血液制品的过期品及时处理,不得使用和放入流通。
第三部分:血液制品使用管理3.1 血液制品使用申请1.医生在确诊患者需要用血时,应填写相关的血液制品使用申请表,注明患者基本信息、用血指征和用血数量等。
2.正规用血指征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2 血液制品发放和使用登记1.医院应设立特地的血液制品发放窗口,负责血液制品的领取和发放。
2.领取血液制品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时需填写血液制品发放和使用登记表,记录相关信息。
3.医生在使用血液制品时,需在病历中注明使用的血液制品种类、血型、数量和使用时间等信息。
3.3 血液制品使用追溯1.医院应建立血液制品使用追溯机制,确保血液制品使用信息可追溯且可核实。
2.相关人员应妥当保管血液制品使用记录和相关料子,为追溯工作供应支持。
3.4 血液制品安全知识宣教1.医院应定期开展血液制品安全知识宣教活动,提高相关人员对血液制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认得。
三甲医院血液及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血液及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指导本院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医生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二、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三、输血申请l、申请输血应由主治医生逐项填写《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生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2、决定输血治疗前,应申请做下列输血前检查,主要包括:受血者ABO和Rh血型鉴定、不规则抗体筛选、交叉配血试验;ALT和传染病四项检查:梅毒、HBsAg、Anti- HCV、Anti-HIVl/2。
主管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在病历写明紧急处理的必要性,由主管医生和上级医生签字,报医务科批准、备案;夜间或节假日,由值班医生签字,报告上级医师,经医院总值班批准、备案。
3、术前贮存式自身输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贮血,主管医生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溶血液稀释、回收式自身输血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生负责实施。
4、亲友互助献血由主管医生等对患者家属或亲友进行动员,填写登记表,签署《互助无偿献血知情同意书》,送输血科审核,记录相关信息并告知患者家属或亲友到血站指定的采血点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检、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5、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6、输血科工作人员认真审核《输血申请单》,规范书写和信息完整。
输血科严格控制用血指征,避免血液浪费。
7、临床单例患者用全血或红细胞超过8U履行报批手续,需要科主任签名或输血科医师会诊同意,报医务科批准。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血的安全,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相关血液制品的管理,包括采购、使用、存储、运输、备案等。
第三条医院要成立血液制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条医院要设立血液制品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医院要定期对血液制品管理进行评估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采购第六条医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血液制品的采购,对供应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
第七条采购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按照医院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不得擅自决定采购行为。
第八条采购人员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确保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对于血液制品的采购,采购人员要保留好相关的采购合同和产品检验报告,并定期进行备案,以备查验。
第三章使用第十条医院要建立血液制品的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血液制品的患者进行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医院要对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生进行严格培训,确保其了解血液制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签署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医院要定期开展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统计工作,了解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对于血液制品的使用人员,医院要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的血液制品种类和数量。
第四章存储第十四条医院要建立血液制品的存储管理制度,对血液制品的存储条件和环境进行严格监控。
第十五条医院要设立专门的血液制品存储室,室内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六条医院要对存储的血液制品进行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产品的保质期,过期的产品要及时淘汰。
第十七条医院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处理和保护血液制品。
第五章运输第十八条医院要建立血液制品的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运输程序和责任人员。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范文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内血液制品的管理,确保患者用血安全有效,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血液制品的采购、储存、分配、使用及废弃物处理。
第三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血液制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监督血液制品的采购、储存、分配、使用和废弃物处理。
第四条医院应配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血液制品管理的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血液制品管理的相关知识和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应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血液制品的采购第六条医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备合法资质的血液制品供应商采购血液制品。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选择的供应商有良好的信誉,并且主要血液制品有相关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当按照医院设定的采购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当按照医院的需求量和规定的采购预算,进行血液制品的订购。
第十条采购人员应对接收到的血液制品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标牌、标志、包装、内含量等,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品质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人员应保存所有与血液制品采购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商品票据、检验报告等,以备核查和审计。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储存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血液制品储存库,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血液制品库应具备合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确保血液制品的稳定性。
第十四条血液制品应按照规定的温度储存,划分为冷藏区和冷冻区,确保不同类别的血液制品储存的温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血液制品的储存记录应详细,包括血液制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商信息、入库日期、有效期等,以确保血液制品的查找和溯源。
第十六条血液制品的储存库应定期检测温度和湿度,确保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血液制品的储存库应配备合适的防火、防盗设施,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本(4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医院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血液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此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在患者临床治疗中应用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1.严格执行医院血液管理制度,遵循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患者用血安全。
2.合理用血,循证医学原则,严格按照用血指征进行血液使用。
3.严守血液管理流程和操作规程,保证血液采、存、运输和使用的规范化。
4.加强科室间沟通和协作,避免血液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使用申请和审批1.医生必须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血指征填写《血液使用申请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用血原因、血型和交叉配血结果等。
严禁无指征地使用血液。
2.主管医生对血液使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请合理和规范。
3.针对急危重病患者的血液使用申请,主管医生可在紧急情况下口头申请,但必须书面确认和归档。
4.医院设有血液使用审批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审批血液使用申请、监督和管理血液使用情况。
四、血液存储和运输1.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存放在专门的血液库房内,并保持明确的标识和分类。
2.血液库房应保持干燥、洁净、通风良好。
3.血液存储温度应符合规定,严禁冷冻解冻多次使用。
4.血液运输应采取冷链运输方式,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五、血液使用和记录1.血液使用时,医生必须在医疗记录中详细记录用血量、用血时间和血液反应等。
2.血液使用后,护士负责填写《血液使用记录单》,包括血液来源、血型、过期日期等信息,并及时归档。
3.对于大出血患者,应定期进行血液库存盘点,及时补充不足的血液。
六、血液废弃处理1.血液过期、污染、不合格等情况应及时报废处理,并填写废弃记录。
2.废弃的血液和血液制品应进行特殊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员的污染。
七、管理考核和监督1.医院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血液使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2.定期开展血液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规范的血液使用进行纠正。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血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血液制品的科室、部门和人员。
三、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 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2. 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禁止使用商业及其他来源的血液制品。
3. 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4. 优化血液制品使用方案。
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合理制定血液制品使用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四、血液制品管理制度1. 血液制品采购与管理(1)血液制品的采购由医院输血科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相关规定进行。
(2)血液制品的采购必须确保来源合法,符合国家标准。
(3)血液制品入库后,由输血科负责进行质量验收、储存和分发。
2.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2)临床科室在申请使用血液制品前,必须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3)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过程记录等)等工作流程。
3. 血液制品不良反应监测与处理(1)临床科室在输注血液制品过程中,如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并报告输血科。
(2)输血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制定治疗方案,并及时上报医务部。
(3)对血液制品不良反应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血液制品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医院医务部负责对血液制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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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
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
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
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
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
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AIDS . HIV1/2 )、人类嗜淋巴细胞Ⅰ/Ⅱ型病毒(HTLV1/2 ) ,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 HDV)、甲型肝炎病毒(HA 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
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 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与保管
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和通则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六条血液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
应在冰箱或冷库中储备适宜数量的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出差、运输等情况下使用。
药学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冰箱、冷库使用技术规范》,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和发放血液制品。
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在发放、
运输血液制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应将血液制品置冷藏箱中进行运输。
各护士站备有此类基数血液制品或临时领用、保管该类血液制品的,应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
第四章血液制品的使用
第七条血液制品使用时应注意:血液制品的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者均不可使用。
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第八条应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应用血液制品,避免滥用。
应严格参照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
血液制品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少数患者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第九条人血白蛋白:主要用于纠正因大手术、创伤、器官移植等引起的急性血容量减少;处理大面积烧伤、呼吸窘迫等引起的体液水、电解质和胶体平衡失调,以防止和控制休克、低蛋白血症等。
过量使用、输注速度过快或用量太大可能发生急性心脏容量负荷过重,引起严重的血压下降而危及生命,对于老年患者应特别注意防范。
应视病情决定用量和给药时间,输人白蛋白的量不可超过正常水平以免超负荷。
因为给血液胶体渗透压正常的人输注白蛋白以致渗透压升高超过正常,可抑制肝细胞的蛋白合成,血浆白蛋白浓度过高甚至可加速受者本身的白蛋白分解代谢,对患者反而不利,因此白蛋白不应作为补充营养或增强体力的措施长期应用。
输注白蛋白制剂可能引起皮疹、恶心、发热或寒战等过敏反应,发生率约5%~1%。
为避免和及
时处理可能发生的过敏反应,应将制剂用5% 葡萄糖或生理盐水稀释为5%~10%白蛋白溶液,滴注速度要从缓慢开始,观察15分钟无反应再逐渐加快,并以不超过每分钟2mL为宜。
溶液中不要混合输注其他药物。
如发现患者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患者白蛋白低于25g/L;②肝硬化腹水或胸水患者、癌症腹水或胸水患者白蛋白低于30g/L;③需维持较高胶体渗透压的大手术,限60g。
需由个人部分负担。
限工伤保险。
第十条丙种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病毒性传染病,治疗免疫缺陷病,如先天性丙种球蛋白缺乏症、易变型免疫缺陷症、免疫球蛋白合成异常的细胞缺陷症。
对继发性免疫缺陷症,如急性白血病、肾病综合征及某些癌症可出现免疫功能缺陷及低丙球血症,丙种球蛋白可作为辅助治疗。
治疗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感染,以及败血症或内毒素血症,早期给予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可使死亡率显着下降。
丙种球蛋白虽为一种较安全的生物制品,但个别人也会出现不良作用,不能把它当作防治百病、增强体质、无害有益的营养药品。
使用丙种球蛋白时,在注射部位有时可出现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刺激症状。
反复应用时,偶可发生呼吸困难、紫绀、休克等过敏反应。
有时亦可能因反馈作用而抑制自身免疫球蛋白的生成,反而对机体不利,应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合理使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感染抢救用;②重症自身免疫性疾病。
需由个人部分负担。
第五章血液制品的监管
第+一条药学部应严格执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从论证批准的生产商、供应商购入血液制品,并应协助医院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制定、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性保证措施,以保护患者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条医院血液制品的品种、生产商、批发商应相对固定。
第+三条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及时了解、掌握血液制品的市场信息,研究供求动态,及时调整储备,保证药品供应。
第十四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进行管制、监督和教育。
第+六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估,组织对血液制品的论证,并发布有关的无偏见的信息。
定期对医院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查找不合理使用的案例,提交医务处并在医院网站和《医院药学通讯》上发布分析结果。
第十七条药学部应组织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进行监测和监督,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应按“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监测和报告。
药学部应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在未发生紧急事件、手术量增加等情况下,发现血液
制品的使用量不正常增长(超过平时用量的20%)时,药学部应组织仔细排查原因,发现并证实存在促销、不合理用药等现象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停止采购该厂家的药品,及对当事人员根据情节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警告、通报等处罚。
第十九条在血液制品的使用中,违反医院使用规定和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造成患者、医院的经济损失或导致医疗事故的,由医务处根据情节及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和相关科室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