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标准视角看中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法前景
知识产权保护前景

知识产权保护前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当今社会中的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严重影响着创新活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对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景,重点关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个体和团体创造性劳动的成果。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鼓励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还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财富的创造。
以下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重要方面。
1. 创新激励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提供了资金和市场保障,推动了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更多的研发活动。
科技创新的推动对于国家经济增长和全球竞争力的提升至关重要。
2. 经济增长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和技术转让。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财富创造。
3. 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公平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公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保护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传统知识和文化遗产免受滥用和抢夺,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尽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同,但实际环境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挑战。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挑战。
1. 跨国性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跨国公司、跨国合作和跨国司法合作等环节,因此存在跨国性问题。
缺乏国际合作和一致性的法律规定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2. 新技术的兴起随着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如何在新技术的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平衡创新和知识共享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非法复制和盗版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知识产权的盗版和非法复制问题严重。
这不仅对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严重威胁到创造性劳动和科研机构的正常运作。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景尽管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景仍然值得期待。
以下是几个正面的发展趋势。
1. 国际合作和共识的加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合作和共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迫切。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前景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前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的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四种类型。
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各国保护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工作。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日益加强,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前景,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思路。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1. 法律框架完善,但执行不力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已经比较完善。
自19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一系列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制度。
比如,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专门法律,构建起在全世界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但是,在执行层面却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依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继续完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执行力度不够,打击力度不够,打假难度和成本高。
部分不法商家打着低价、优惠等幌子,销售盗版、假冒伪劣产品,威胁正常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打击侵权行为需要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协同配合,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2. 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显著,但侵权仍然普遍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也越来越显著。
一方面,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环境得到了改善。
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公布了5175项有效专利、26762项商标注册、99615项著作权登记,较2018年分别增长了8.72%、22.44%、15.01%。
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检测、监管体系逐渐完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到了遏制。
2019年全国查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万件,其中刑事案件近3千件,民事案件2.6万件,搜缴涉案物品1.38亿元,涉案金额121.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6.8%、17.7%、20.2%、19.3%。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是当代经济活动的核心,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国际合作、技术创新、法律保护三个方面探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合作的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合作成为了当前的主要趋势。
各国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行合作,既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也有助于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
首先,各国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RIPS协定)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合作平台,各成员国通过该协定确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并承诺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其次,各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参与国际公约、协议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
同时,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也得到了大力发展,通过举办国际研讨会、知识产权培训等活动,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二、技术创新的推动力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动力之一。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个国家都将技术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激励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技术创新带来了新的知识产权类型。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日益成熟,这些技术的创新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和完善。
其次,技术创新催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创新者对于其研发成果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技术创新的必然要求。
同时,技术创新也促使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
三、法律保护的加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都是保护创新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中,法律保护不可或缺。
首先,各国通过立法推动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许多国家纷纷修订和完善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标准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和意义

标准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和意义一、引言在今天的社会中,标准化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管理工具,它能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和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标准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标准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和意义。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1. 促进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激励创新。
只有当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创新者才会有动力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进行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
在标准化的过程中,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创新者可能会因担心技术被滥用而对标准化过程采取消极态度,这将阻碍标准的制定并影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 保护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的技术和成果被恶意侵权。
在标准化过程中,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创新者可能会因担心技术被滥用而对标准化过程采取消极态度,这将阻碍标准的制定并影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3. 促进技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助于促进技术交流。
在标准化的过程中,各方需要进行充分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以形成行业标准。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则能够保障各方在技术交流中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交流的深入和广泛。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1. 促进标准化进程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促进标准化的进程。
只有当创新者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他们才会积极参与标准化的过程,为标准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2. 保护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保护技术成果,激励创新。
在标准化的过程中,如果创新者的技术成果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他们可能会因担心技术被滥用而对标准化过程采取消极态度,从而影响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3. 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
在标准化的过程中,各方需要充分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以形成行业标准。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则能够保障各方在技术交流中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标准化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指的是对人们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鼓励技术进步、保护创意产业和维护市场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过度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可能对竞争政策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探讨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推动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激励创新。
对创新者的专有权利保护,可以使其在创新中获得经济回报,进而降低投入风险,推动技术和知识的进步。
例如,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家们分享他们的发明技术,以换取独占市场的权利,从而推动了技术的积累和创新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之间的冲突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对竞争政策产生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形成垄断地位。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常常通过不断申请专利,使其控制一定的技术标准,从而阻碍其他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这种行为将阻碍市场竞争,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平衡探讨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首先,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
其次,鼓励技术交叉许可和技术转让,促进创新成果的有效利用和共享。
此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建立多边协议和机制,以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和保护国际知识产权的问题。
在国内,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分析一些具体案例。
例如,互联网公司凭借其独特的技术和创意,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成功。
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发展前景

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发展前景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法律专业,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其发展前景越来越广阔。
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发展前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不断增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技术转让、合作与竞争越来越频繁,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
这就要求各国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培养律师等专业人才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而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发展正可以满足这一需求。
其次,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兴起,为知识产权法律师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在信息时代,知识创造和传播的速度前所未有地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法律师带来了很多新的案件和争议。
比如,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已成为一个全球性、跨领域的问题,不论是音乐、电影、游戏还是软件等,都需要专业人士来解决。
因此,这些新技术的兴起为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再次,知识产权法律师的职业发展空间也在不断扩大。
知识产权法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法律专才可以从事知识产权的咨询、立案、代理、诉讼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他们往往会聘请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师来帮助他们解决相关问题。
同时,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升,国内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师的需求也在增加。
这就为知识产权法律师提供了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最后,知识产权法律师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市场竞争力,薪资待遇相对较高。
知识产权法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对相关法律的深入理解,同时还需要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跨学科的知识背景,这就使得相对于其他法律专业来说,知识产权法律师更具竞争力。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业性,知识产权法律师的薪资待遇也相对较高。
根据市场调查,知识产权法律师的平均薪资要高于其他法律专业。
AI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AI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AI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并从法律、道德和经济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的知识和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它们不仅是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是激励创新者投入时间和精力的动力来源。
二、AI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AI技术得到了迅猛的推进。
从机器学习到深度学习,AI技术在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智能推荐等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
然而,正是AI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AI技术对知识产权的挑战1. 侵权问题随着AI技术不断智能化和自主化,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使得AI系统可以从大量的数据中学习和模仿人类的思维方式。
然而,当AI系统生成的作品与已有的作品高度相似时,难以界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 法律认定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规定AI技术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寻找准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信息安全问题AI技术在处理大量数据和敏感信息时,往往需要依赖云平台和网络传输,这增加了信息泄露和数据安全的风险。
知识产权所有者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其敏感信息的安全,以防止不良竞争和商业间谍的行为。
四、AI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 法律层面的保护为了应对AI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正在努力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针对AI技术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正在修订,以确保AI技术生成的作品和发明能够得到适当的保护。
2. 技术层面的保护在AI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加强技术安全防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采用数据加密、权限控制、防火墙等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敏感信息和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犯。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趋势1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趋势杨芳(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网络工程1班)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
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创新;战略措施文献标识码:A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trendYang Fang(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itute Network project class 1)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a kind of 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 it is a kind of very important economic resources.In the contempor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become a strategic problem, in country and enterprises in the stature.Based on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and development trend also has the very vital significance.Key words:Knowledge economy;Knowledge innovation;Strategic measuresLiterature identification code:A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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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wangxiaoye88@
一、德国法院Standard-Spundfass的判决 (起因)
德国化工业一些大企业提出要研发新的合成材料桶,以便通畅地倒空 桶内残留物。有四家企业在研发这种新产品中作过努力,其中一家企 业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被选为生产合成材料桶的标准。该企业的产品 由此成为行业标准。 根据协议,拥有行业标准的企业有义务免费许可其余三家企业使用其 专利。其他生产这种专利产品的企业,需向权利人支付专利费。案中 被告X在向权利人提出有偿使用专利的请求被拒绝后,生产和销售了 专利产品。 专利权人起诉X,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损害赔偿。X反诉专利权人限 制竞争,违反了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并请求法院强制许可其免 费使用原告在事实上已成为行业标准的专利。 本案核心:法院能否依据竞争法强制许可被告使用原告的知识产权。
一、德国法院Standard-Spundfass的判决:Βιβλιοθήκη 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
知识产权成为进入市场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Spundfass一案的例外情况是,与该案相关的专利已成为化工行业生产合 成材料桶的事实标准。即企业如果生产合成材料桶,除了使用这个专利 技术,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技术。换言之,这个专利本身构成一个技术 市场,权利人在市场上占百分之百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企业能 否获取专利许可,便成为它们能否进入市场的关键性条件。 垄断者的拒绝许可不存在重大合理性。 国家授予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创新和技术传播,即通过制止模仿 竞争来推动技术和产品的替代竞争。因为该案权利人的拒绝许可不利于 推动替代竞争,不利于企业的创新活动,而是出于权利人限制竞争的目 的,即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这个拒绝许可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 即便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有权利在授予许可的同时拒绝许可;然 而,它们的自由权利必须受到限制,即拒绝许可必须具备客观的公正性。 既然专利法的目的是推动竞争和创新,在这个与歧视行为相关的案件中, 权利人的拒绝许可需要极高的公正性。
四、中国现行与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相关的法律及其评析
缺乏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基本概念 德国联邦法院Spundfass一案的判决从分析相关市场入手,指出权利人的专利 本身就是一个上游市场,通过专利生产的合成材料桶是下游市场。不能正确 界定相关市场,就不能准确认定当事人的市场地位,也难以判断与知识产权 相关的限制竞争是合理限制还是不合理限制。 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一般给予一般财产权相同的待遇。当一个 知识产权产品存在有效竞争时,权利人一般享有合同自由;如果一个知识产 权具有垄断性,权利人的合同自由就会受到很大限制。 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缺乏全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指出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很多限制性条款。然而, 这些列举是不全面的,如专利联营和交叉许可等就没有做出规定。《对外贸 易法》仅参考Trips协议,指出三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只字未提很 多情况下被视为核心卡特尔的价格限制、数量限制和地域限制。 现行法规没有说明如何分析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竞争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对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转让都是给予积极评价,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一般适用合 理原则。例如,地域限制。评估知识产权限制性条款时,应当平衡当事人双 方的利益,例如不质疑条款的分析。
五、中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反垄断立法前景
国务院2006年提交全国人大的反垄断法草案第54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 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 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说明,知识产权 不能普遍地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特别是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 为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 尽管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但因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相比 明显具有共享性和易被侵犯的特点,为了对执法机关提供指导,提高法律稳 定性和当事人对其法律行为的可预期性,国家应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 争做出专门规定,如欧共体委员会2004年第772号条例。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应包括对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基本评价,应当指 出分析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的基本方法,对知识产权许可中通常出现的 限制性条款做出适用合理原则或者本身违法原则的规定,并在适用合理原则 的限制竞争中,分析它们可能严重损害竞争的情况,等等。
二、Spundfass的启迪之二:
解决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的冲突-衡量限制竞争的影响
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专有性,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知识产权。然 而,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有限期和以有限方式的保护 (如专利期限)。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长远经济利益和短期限 制竞争影响进行权衡的结果。 知识产权引起的限制竞争能否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取决于这些限制竞争能 否激励创新。在Spundfass一案的判决指出,权利人的歧视行为不具有推动竞 争的作用,从而不具有重大的合理性。在知识产权成为行业标准的情况下, 拒绝许可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长期性的,这个拒绝许可得适用竞争法。 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问题上,市场势力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仅当一 个知识产权事实上成为妨碍竞争的因素和市场势力时,它的行使才会受到反 垄断法的制约。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不再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竞争视为黑白分明。 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知识产权虽然具有专有性,但其本身并不必然等于市 场支配地位。除了微软公司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Spundfass一案中的专利等少 数情况,绝大多数知识产权处于市场竞争之中。
二、Spundfass的启迪之一: 知识产权行使须受竞争法的制约
知识产权和竞争法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但二者也有重要区别。知识 产权原则上不能构成依据竞争法实施强制许可的障碍。 有人说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微软的罚款决定给全世界提了一个巨大问 号:是鼓励创新还是保护竞争?有人说,反垄断法对源于知识产权的 市场势力应仁慈对待,否则会损害企业的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没有本质冲突,只不过知识产权的取得不能 保证权利人不受反垄断法的指控。微软公司曾提出其版权理应得到反 托拉斯法的豁免。美国巡回法院的法官:版权不能从反托拉斯法得到 豁免,这如同棒球运动员的球棒不能从侵权法得到豁免一样。 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知识产权,极易将其所处市场的上游和下 游尽心收入其势力范围,在太大的范围窒息市场竞争。依据反垄断法 对知识产权实施强制许可,这不是限制微软之类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而是给竞争者提供竞争平台。 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强制许可是例外情况。
谢 谢!
四、中国现行与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相关的法律及其评析
1999年《合同法》: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 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 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 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 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 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004年《对外贸易法》: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有 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 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采取必要措施消除 危害。
一、德国法院Standard-Spundfass的判决 (争议和结论)
德国学术界和企业界包括本案原告坚持认为,德国专利法已明确规定 了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本案原则上不能适用反对限制竞争法。 德国联邦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立法目的不完全一致,知识 产权法原则上不能成为适用竞争法的障碍,知识产权不能阻碍依据竞 争法对其强制许可。 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认为,在本案中 的专利成为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权利人有义务许可竞争者使用其专利。 推论:一个技术一旦成为行业标准,它就应当像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 准一样,对行业中的任何企业都是开放的。因此,即便案中权利人没 有实施歧视行为,法院也应该做出强制许可的判决。
三、Spundfass一案 对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
德国联邦法院作出Spundfass一案的判决,前提条件是德国有一部 《反对限制竞争法》。如果Spundfass案件发生在美国,美国法院也 会作出类似判决。根据《谢尔曼法》第2条,图谋垄断(attempted monopolization)是违法行为。然而,如果Spundfass一案发生在我 国,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反垄断法,我国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很难 按照反垄断法的思路处理案件。 2003年1月24日,思科公司在美国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侵犯 其知识产权。思科诉华为一案与德国Spundfass一案有相似之处。思 科公司通过软件源代码和技术文档在相关市场取得了近乎垄断的地位, 在路由器市场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思科公司凭借其事实上已经成 为行业标准的知识产权(即一种软件源代码),可以轻而易举地限制 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思科诉华为引起中国法学界和企业界对反垄断法的期盼和关注。中国 企业需要反垄断法保护自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美国思科诉华为以 及德国Spundfass一案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