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内部所有安全培训活动及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安全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下设教务科、培训科、财务科、行政科等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教务科: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以及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2. 培训科: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培训和考核,以及培训课程的开发和更新。
3. 财务科:负责培训费用的预算、核算和支付,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4. 行政科:负责培训机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培训场地、设备的管理,以及培训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形式第六条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2.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技能和操作规程。
3.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措施。
4.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5. 安全文化建设。
第七条培训形式:1. 集中授课: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
2. 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参观、学习典型安全生产现场。
3. 案例分析:针对典型安全事故进行案例分析,提高学员安全意识。
4. 实操演练:组织学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学员应急处置能力。
5. 互动交流:开展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活动,促进学员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四章培训师资与学员第八条培训师资:1. 选拔具有丰富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培训讲师。
2. 对培训师资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 建立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学员:1. 学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培训。
2. 学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服从培训安排。
3. 学员应主动学习,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培训计划:1. 教务科根据企业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号令)、中编办《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在山西省境内依法取得一、二、三、四级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各监察分局(站)依法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其中煤矿安全培训一、二级资质由省局负责向国家局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
凡是未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资质认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不得进行煤矿安全资格培训。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资质规定的培训对象和范围,搞好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
第二章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培训,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四个等级。
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经省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由国家安监总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评估认定,报省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单位.第三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各级培训机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除外)以及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属、驻冀中央企业申办三、四级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培训、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培训机构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一律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他利益。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资质证书确定的培训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八条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分为四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九条各级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如下: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驻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企业中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01
02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 度和培训质量保障机制 。
03
04
具备固定的培训场所和 必要的设施设备。
具备一定数量的专(兼 )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培训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 力,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
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专业背 景,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 力,能够进行有效的培训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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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师资力量,包括具备相应资格和丰富经验的教师。检 查人员需核实培训机构是否配备了符合要求的师资力量,并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评 估,包括对教师的授课内容、教学方法、课堂管理等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及方法
检查学员管理情况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确保学员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检查人员需核实培训机 构是否制定了严格的学员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包括对学员的考勤、考核、证书发放等进行 检查。
平时成绩
根据学员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平时 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方式及程序
统一命题
由培训机构或行业协会统一命题,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分类考核
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岗位需求,采用分类考核的方式进行。
严格监考
在考试过程中严格监考,防止作弊行为,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有效 性。
考核结果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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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效果评估标准 制定
根据培训目标和内容,制定相应 的评估标准。
02
培训效果实时监测
通过观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实 时了解参加培训人员的反馈和表 现,及时调整培训策略。
03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设置和资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教育背景,设立专业的师资队伍,保证培训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二、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编制培训计划并按照规定报备,明确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培训课程应当充分涵盖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事故应急等内容,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三、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并对师资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
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监督,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
四、培训设施和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合理的培训设施和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模拟训练场地等。
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和学员的安全。
五、培训管理和证书发放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培训记录和学员考核等。
对于合格的学员,机构应当发放相关培训证书,并及时更新证书信息。
证书应当具备统一的格式和标识,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监督和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培训市场的秩序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运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提高各行各业的安全水平,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二、管理办法概述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运作,确保其提供的培训服务合法、有效。
根据该办法,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认定程序,并遵守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资质认定程序根据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资格审查:安全培训机构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设备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信息,以备审查和核实。
2. 资格评估考核: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机构将接受资格评估考核,包括教学质量检查、教师资格审核等,确保机构具备提供安全培训的能力和条件。
3. 资质认定结果公示:经过评估考核合格的安全培训机构将获得资质认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以告知公众。
四、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要求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运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以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水平。
以下为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1. 师资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确保教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培训能力,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教学设施要求:安全培训机构需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和教学器材等。
3. 培训内容要求: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符,并能满足实际工作环境的需求。
4. 安全管理要求:安全培训机构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监督检查与执法措施湖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设立了监督检查与执法措施,以确保安全培训机构的合规运作。
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教学质量、安全管理、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审核。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3)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知识;
(3)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4)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4)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培训范围与内容
五、培训机构监管
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其《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
(1)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严重后果的;
(3)具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教师队伍名单及其相关资质证明;
(2)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
(3)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情节严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安全培训机构主要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了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安全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
2. 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演练等活动,检验学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1. 定期对培训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与设备完好、有效。
2. 对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学员注意安全。
五、安全管理制度1. 制定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进出,确保培训场所安全。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饮食安全。
4. 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5. 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交通安全。
六、安全监督与检查1. 定期对培训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七、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3. 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4. 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八、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本安全培训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和学员。
2. 本制度由安全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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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培训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严格落实专兼职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教学管理、考试考核、档案管理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卫生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2.任课老师必须认真备课,各培训机构应使用本单位统一的备课本,每类培训班备课应标明适用时间;各类安全培训班在符合上级规定培训内容前提下,必须结合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讲授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操作规定;任课老师的备课内容,必须经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教务主任审核签字。
3.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实验室配备适应生产实际需要的实验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建立符合生产实际的实习场地,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培训必须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必须配备智能化模拟人等教学器具、器材,组织开展工伤急救训练。
4.及时为培训合格人员办理安全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5.及时选送安全培训教师参加资格培训。
6.及时如实向学员所在单位反馈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
7.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有计划的组织安全培训教师深入现场调研,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培训范围
凡新分配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复退军人、新招工人、调入员工及现从事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其他岗位的员工均属培训范围。
员工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三、培训时间要求
1.煤矿新工人入井安全培训要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入井安全常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自救、互救知识职业危害和现场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培训结束后,由集团公司进行考试验收,成绩合格后方能分配区队工作。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地面单位新招收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8学时。
培训内容重点是岗位应知应会、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等相应的安全知识。
3.井下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脱产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培训要分专业进行,结合“双卡双述”要求、岗位标准“说明书”确定培训内容,突出应知、应会、应急救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
4.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
对新工人上岗前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对其他从业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等知识的培训。
四、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计划,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1.严格学员管理,每期培训班配备专人担任班主任,入学前,由班主任认真核实、登记学员身份,培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肃课堂纪律。
2.各类安全培训符合安全培训大纲及上级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核标准,突出应知应会知识,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基本知识。
3.每期安全培训班分别制定授课计划表,明确授课时间、科目、任课教师。
4.安全培训教师认真制作教案,任课教师的教案,必须经教务主任或负责人签字。
5.合理选用讲授、研讨、角色扮演、案例、模拟等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进行教学。
6.教室课桌实行编号管理,学员上课必须对号入座。
(二)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和学习纪律:
1.不按规定按时报到或冒名顶替者,不得参加培训。
2.严格请销假制度,无班主任和所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请假条,不得私自离校(包括课余时间),否则,出现的一切问题和后果,责任自负。
3.培训期间任何人不得喝酒。
4.入学时每名学员向培训机构缴纳不低于100元的抵押金。
五、考试、考核
(一)各类安全培训班结束后,培训机构都要按规定组织单人单桌理论考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或取消考试资格。
1.学习时间不符合要求的。
2.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的。
3.替学替考或考试有任何作弊行为的。
4、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试题应结合实际,突出应知、应会内容。
(二)培训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考试纪律,每班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监考人员应由非本培训班任课教师担任,严禁所有舞弊行为。
(三)考试标准分数,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一次考试达到90分为合格,计入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达到90分以上
视为补考合格,计入补考成绩。
考试、补考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应工作岗位工作。
六、证书办理、发放
(一)培训机构要及时办理各种相关证件,满足持证上岗要求。
入井安全培训合格,签发集团公司统一制作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
(二)培训机构应及时为丢失证件者补办相关证件。
七、培训档案管理
1.安全培训机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室,配备微机、档案柜等设备、设施以及防火、防盗器材,防止档案丢失、坏损。
2.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并在安全培训档案室醒目位置张挂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熟悉业务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维护、使用、保管等工作。
3.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必须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办班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表、学员报到登记表、培训人员情况表、安全技术培训学员考勤表、职工培训教考分离工作记录、试卷、安全技术培训成绩单、培训班结业小结、培训效果测评表、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其他应当归档的内容。
4.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借用档案的人员,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档案,不得自行转借、复印,严禁涂改文件、资料。
八、安全培训经费安全培训经费在员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生产安全费用中列支。
九、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公司对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一)对安全培训机构抽查的内容:
1.安全培训机构达标情况。
2.培训制度、教学文件制定、落实情况。
3.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履行职责情况。
4.培训秩序。
5.培训效果。
6.培训档案。
7.其他安全培训有关情况。
(二)对安全培训机构按集团公司有关考核奖惩办法考核。
十、责任追究
(一)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除按规定对培训机构考核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批评教育,给予200元罚款。
1.不按计划组织培训的。
2.培训秩序混乱,考试作弊现象严重的。
3.弄虚作假的。
4.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给予100元的罚款。
1.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内容认真备课、讲课的。
2.弄虚作假的。
3.课堂纪律不好的。
4.考试监考不负责任,本人所在考场内学员有作弊行为不按规定处理的。
5.帮助学员作弊的。
6.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三)档案资料不按要求存档,出现档案资料丢失、损坏等问题,对档案管理员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