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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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鞍地税发[2011年]10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鞍地税发[2011年]101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销售不动产税(费)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销售不动产税(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及业务处理规定明确如下:一、营业税管理(一)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⑴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⑵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一并转让行为,也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行为。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几种特殊行为征税范围问题①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转让该股权时也不征税。

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而不承担风险行为,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CFP-税务及遗产总结解析

CFP-税务及遗产总结解析

一、VAT(增值税)=税基*税率道道征收1.税基:价外税,税基为不含税价,不含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不含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含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进口货物不涉及消费税的税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货物涉及消费税的税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2.税率:需要记,一般17%,低税率13%(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农产品、粮食、植物油),小规模3%3.计算方式: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不含税销售价*17%,进项税主要看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相关的不能扣(如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已经扣的要进项转出。

运费(不包括保险费和装卸费)*7%,农产品按收购价*13%小规模:不含税价*3%4.筹划:1)选当一般还是小规模:生产型纳税人50万元以上,零售批发80万元,否则为小规模。

认定权在县级国家税务局一般与小规模无差异时的增值率=3%/17%=17.65%或者=3%/13%=23.08%,做题时算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销项价-进项价)/销项价,实际增值率>无差异增值率,选小规模;实际增值率<无差异增值率,选一般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要想少交税,一是缩小销项,可以考虑推迟收入实现时间,如采取协议收款,赊销、代销等方式。

二是加大进项,如课件中的奶制品厂的做法二、CT(消费税)=税基*税率,只在生产环节征收1.税基:价内税,税基为含税价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进口货物涉及消费税的税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2.税率:考试时给消费税率的,不用记3.计算方式:消费税=含税价*T+数量*税额(复合计税)4.筹划:尽量降低初始环节价格,如课件中的白酒厂按低价将白酒批发给自己的批发部,然后按市场价销售,可以节省消费税。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孰低原则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孰低原则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孰低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在制定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时,应遵循孰低原则,以最低的税收负担为原则,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和合理性。

孰低原则要求采取合理的税率,确保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征税不超过合理范围。

税率
应根据个人所得的大小进行分档,较低的税率适用于较小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较高的税
率适用于较大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这样的分档税率能够公平地分摊税收负担,保障个人
利益的合理保护。

孰低原则要求建立合理的免税额度。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免税额度应根据不同地区、
不同类型的住房进行适度调整,使得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在免税额度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不仅能够减轻个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够促进个人住房市场的流动,促进房地产市
场的发展。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税应保持适度。

税基的确定应考虑到个人住房的实际价值,避免
人为炒作和虚报。

税务机关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进行合理的评估
和核实,确保征税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孰低原则还要求税收政策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匹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政策应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以维护社会的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制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时,应始终坚持孰低原则,确保税收政
策的公平、合理和经济效益。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个人住房市场的发展,保障居民的
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011年中国房地产政策

2011年中国房地产政策

2011年中国房地产政策一月份房地产政策: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此次上调后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达到19%,创出历史新高,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将达到15.5%。

2、1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规共分六大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3、1月26日,国务院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各地要确定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二套房房贷首付比例提高至60%,拉开了限购、限外和限贷,出台了严厉的“新国八条”。

政策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政策二: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政策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继承房产出售个税征收标准是多少

继承房产出售个税征收标准是多少

继承房产出售个税征收标准是多少房产是可以通过继承的⽅式给下⼀代或是其他的亲⼈,因继承⽽得来的房产也是⼀种财产,在房价合理或资⾦有困难的时候,它同样是可以进⾏出售,但出售的时候需要缴纳⼀定的税费。

那么,继承房产出售个税征收标准是多少?继承房产出售个税征收标准是多少?继承来的房⼦再出售,需要按交易额1%缴个⼈所得税。

但符合规定的可以免交个⼈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住房所得征收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活⽤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中⼏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的规定,个⼈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按发⽣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个⼈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书,到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续。

因此,个⼈继承⽗亲的房产再出售时,购房时间可按发⽣继承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若购房时间已超过5年且属于家庭唯⼀⽣活⽤房,在出售时可免征个⼈所得税。

继承房产出售要缴纳的税种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个⼈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其中关于“普通住房”的标准,江苏省为建筑⾯积不超过144平⽅⽶的住房。

2.个⼈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个⼈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活⽤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所得税。

其中“⾃⽤5年以上”,是指个⼈购房⾄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活⽤房”是指在同⼀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有配偶的为夫妻双⽅)仅拥有⼀套住房。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0•【字号】锡政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

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住保房管、统计、物价、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专题分析研究,抓紧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财税、金融、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最新政策,于一季度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切实履行稳定我市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房价稳定和住房保障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级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产实 际开 支的修 缮费 用 ; ( ) 法 规 定 的 费 用 扣 除标 四 税
知如下:

三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个 人 《 所 得 税 若 干 业务 问题 的批 复 》 国 (
准。囫
20 年 1 09 1月 1 日 8

个 人 将承租
( 国税 发[0 58 2 0 ]9号 ) 国家税务 和《
总 局 关于 房 地 产 税 收政 策 执 行 中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0 5 1 2号 ) 关规定执行 。 2 0 ]7 的有
为 了促 进房 地 产 市场 健 康 发
展 , 国务 院批 准 , 对 个人 住 房 经 现 转 让的 营业税政 策通知 如下 :
个人将 购买不足 5 的非普通住房 年
四、 自 2 1 0 0年 1月 1日起 ,
对外销售的 , 全额征收营业税 ; 个人
将购买超过 5年( 5年 ) 含 的非普通 住房 或者不足 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 销售 的 ,按 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
《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财 住 房转 让 营 业 税 政策 的通 知 》 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息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0 91 7号 2 0 15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 划 单列 市 计 财政厅 ( )地 方税 务局 , 局 、 西藏 、 宁 夏、 青海 省 ( 自治 区 ) 国家 税 务 局 , 新疆生产 建设兵 团财 务局 :
房屋 转租 取得 的租金 收入 , 属于 个 人所 得 税 应税 所 得 , 按 “ 产租 应 财 赁所 得 ” 项 目计 算 缴 纳 个人 所 得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徐昆明【摘要】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契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4页(P6-9)【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住房;买卖;简介;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作者】徐昆明【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契税。

(一)营业税政策一:自2 0 1 1年1月2 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2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0.13平方米,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及地方教育附加2%,下同)=150×5.6%=8.4万元政策二:自2 0 1 1年1月2 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3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6%=4.48万元政策三: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4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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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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