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
在预缴所得税时,有效扣除凭证的作用尚不那么突出,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有效凭证方能进行扣除。
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有效扣除凭证,此时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税前扣除的凭证种类 根据凭证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支付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取得发票作为有效凭证。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和免税项目。
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支付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需取得发票。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非应税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购买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 的职责和工作 ,调整适
六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 ,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
用相关规定 ,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监制章 。挂牌前 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和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 原各省国税机关 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 12月31日前可以继
用 。相关证书 、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 、局轨 、字轨 和编 理结果 已经 2018年6月 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号 。
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和《部分条
二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 、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 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略)
不变。 三 、原 国税 、地税机关承担 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 、减免
退税 、税务检查 、行政处罚 、投诉举报 、争议处理 、信息公开等 事项 ,在新 的规定发布施行前 ,暂按原规定办理 。行政相对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修 订个体 工 商户 定额信 息 采集相 关 文书 的公告
(2018年 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36号)
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
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
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进行了修订 ,现公告如下 :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 、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
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 ,尚未办结的事项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新机构办理 ,已作 出的行政决定 、出具 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按照原规定执行。
会计实务: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诸多疑难问题,28号公告的发布为解决这一系列疑难财税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文件支撑。
这里首先想谈一下有关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如何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基本的结论是28号公告明确了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成本发票不足,房开企业需调整计税成本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无法全额取得成本发票,而在结算计税成本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现象经常发生。
针对该问题,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同时发票不足的金额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那么需要调整计税成本,其影响是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发票滞后取得后,房开企业如何调整计税成本存在争议如果完工当年未取得发票,而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是扣除在取得发票年度,还是追溯调整到完工年度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31号文出台之初税总的口径是:应该在实际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年度扣除,即应当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排除了追溯调整,要求未来适用。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于2018年8月完工且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完工时尚有1800万元出包工程价款未取得发票,但以预提成本方式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工程成本全额计入会计成本。
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6000万元。
该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结算项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出包工程中的1600万元(16000×10%)计入结算计税成本。
(项目管理)税前扣除项目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51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5.1: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种类、形式、格式并不重要,但必须能够起到税前扣除的证明作用。
5.1.1、纳税人可以用于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别按照现实中的交易种类不同,凭证类别也有很多种,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发票。
(二)计算表和分配表。
成本计算分配表、人工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等。
(三)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
由于部分生产活动是没有发票开具的,比如说反向违约金、赔偿金等,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领款证明)均会作为会计凭证。
(四)收据类。
缴纳给财政性收款单位的收费收据。
(五)税票。
(六)证明文件。
多发生在出现损失的时候,比如公安机关证明被盗、结案证明、法院判决等等。
5.1.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4、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5、相关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6、确定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7、合理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8、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9、配比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20种常见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及6种特殊规定

20种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和6种特殊规定作者:段文涛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
在预缴所得税时,有效扣除凭证的作用尚不那么突出,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必须取得有效凭证方能进行扣除,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有效扣除凭证,此时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每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管理原则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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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取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据此,应取得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待以后年度取得全规定的发票后,再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