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沐浴业管理办法全文
洗浴的管理制度

洗浴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洗浴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洗浴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洗浴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第七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卫生清洁,提高卫生条件。
第八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防疫教育,提高卫生意识,保持个人卫生。
第九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审核从业人员的资质,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洗浴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从业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
第十四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应急处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购置和使用洗浴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设备操作和维护。
第二十条洗浴服务机构应当对洗浴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洗浴服务管理制度条例

洗浴服务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洗浴服务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洗浴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洗浴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旨在保障洗浴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条洗浴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加强员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洗浴服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环保和劳动安全规定,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五条洗浴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六条洗浴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保证服务态度友好、专业、礼貌,维护良好的服务形象。
第七条洗浴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投诉应当及时、公开、公正地进行处理,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第八条洗浴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行为,不得变相提价或者乱收费。
第九条洗浴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如实、准确地提供服务信息,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第十条洗浴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擅自决定接待或者拒绝消费者,不得私自变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卫生和环保管理第十一条洗浴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和环保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设施、设备和用品的清洁、消毒和消毒管理,确保洗浴环境卫生和清洁。
第十二条洗浴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污水、噪音、废气等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和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
第十三条洗浴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卫生健康培训,保证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不得患有传染病,确保服务过程中不传播疾病。
洗浴管理制度

洗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洗浴场所的管理,维护顾客的利益,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洗浴场所的安全和卫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洗浴场所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洗浴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洗浴场所应当遵循健康、环保、安全和卫生的管理要求,保障顾客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洗浴场所应当严格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洗浴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
第七条洗浴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员工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八条洗浴场所应当建立顾客档案,记录顾客的基本信息和服务情况,便于日后的服务跟进和管理。
第九条洗浴场所应当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第十条洗浴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员工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洗浴场所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顾客的满意度。
第十二条洗浴场所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顾客的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并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十三条洗浴场所应当确保员工的服务态度和技能水平,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并严格要求员工遵守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洗浴场所应当建立顾客反馈机制,收集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五条洗浴场所的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设立任何隐性消费项目。
第十六条洗浴场所应当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确保价格合理、公平、合法。
第十七条洗浴场所应当对价格进行公示,明确项目内容和价格标准。
第十八条洗浴场所在价格调整时,应当提前公布,并依法进行报备手续。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洗浴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营。
第二十条洗浴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洗浴场所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随时做好应急准备,确保顾客和员工的安全。
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江苏省沐浴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沐浴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从事沐浴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洁,确保环境整洁、安全。
第六条
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作。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七条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存在捆绑消费或变相加价的行为。
第八条
如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经营者应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江苏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沐浴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沐浴业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并可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由江苏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其他问题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以上《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由江苏省政府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为全文完。
河南省沐浴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资料】

河南省沐浴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15号),促进河南省沐浴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沐浴业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沐浴企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淋浴、盆浴、池浴、药浴、桑拿、温泉、SPA、足部保健按摩等沐浴设施,及其他配套服务项目的企业。
本办法中所称的从业人员,包括沐浴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沐浴场所中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沐浴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沐浴场所的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沐浴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省辖市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设立的沐浴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沐浴企业的日常监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对沐浴企业的治安、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对沐浴企业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卫生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沐浴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沐浴行业协会参与区域内沐浴企业的管理,为企业提供专业人才培训及资格认定等服务,督促会员企业守法依规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沐浴企业的设立第五条河南省对沐浴企业的经营实行备案制度。
所有在河南省境内设立的沐浴企业应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60日内向所属省辖市商务、公安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六条申请从事沐浴行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场所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依相关规定及时上传旅客信息。
足浴洗浴管理制度

足浴洗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足浴洗浴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卫生,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足浴洗浴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各类足浴洗浴场所的设立、经营管理、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足浴洗浴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法律法规,合理设置、装修和布局,提供干净、舒适的环境和良好的服务。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主管部门,负责对足浴洗浴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足浴洗浴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包括足浴、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同时应当具备足够的卫生条件和安全措施,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六条足浴洗浴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经营管理资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足浴洗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及待遇,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足浴洗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九条足浴洗浴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设置洗浴间、足浴间、休息区等功能区域,保证设施的合理布局和使用。
第十条足浴洗浴场所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洗浴设备、按摩器具、热水供应等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足浴洗浴场所应当配备清洁工具、保洁用品,定期进行室内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保障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足浴洗浴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消毒用品,对按摩器具、浴巾、床单等用品进行定期消毒,并建立相应的消毒记录,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第十三条足浴洗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对热水、冷水、污水等的监测和处理,保障用水质量和用水安全。
足沐管理制度

足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足沐经营管理行为,保障顾客利益,促进足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足沐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合法权益,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三条足沐管理制度适用于足浴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足浴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足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场所卫生消毒和员工健康体检等工作。
第六条足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顾客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七条足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顾客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足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
第九条足浴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条足浴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公示服务项目和价格,确保顾客了解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足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合理定价,不得擅自提高服务价格。
第五章行业监管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足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加强对足浴经营单位的申请审批和经营许可工作。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足浴经营单位如有违法行为,将被责令整改,若情节严重,将依法处以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达标的足浴经营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行业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足浴管理制度的发布,将有助于规范足浴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也将对那些擅自提高价格,偷工减料的足浴经营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希望足浴经营单位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沐浴业员工管理制度

沐浴业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沐浴业员工的工作行为,加强员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沐浴业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基本要求第三条沐浴业员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品质:(一)品行端正,言行举止符合岗位要求;(二)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同事工作;(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客户保持友好互动;(四)工作积极主动,能够按时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
第四条沐浴业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沐浴业员工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沐浴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沐浴业员工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公司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享受公司提供的培训和晋升机会;(三)享有休假和健康保障。
第八条沐浴业员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出勤,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二)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四)积极配合公司的各项管理和安排。
第四章员工的培训和晋升第九条公司将为沐浴业员工提供相关的培训,帮助员工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沐浴业员工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和培训,有机会晋升到更高的岗位。
第五章员工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对沐浴业员工进行考核,评定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十二条沐浴业员工在工作中发现同事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工作不到位,有义务向领导进行反馈。
第六章员工的退出和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三条若沐浴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二)严重失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三)其他予以解雇的情形。
第十四条沐浴业员工如果想要离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并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沐浴业员工离职时,需完成离职手续,并交还公司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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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沐浴业管理办法全文
作者:羊皮卷一卷
2013年10月12日,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规范沐浴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沐浴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沐浴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正试图将所有性病、艾滋病患者杜绝在公共浴室门外。
该《办法》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
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沐浴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沐浴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沐浴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沐浴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沐浴业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沐浴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沐浴行业组织依照其章程负责本行业协调、服务、引导、促进和自律等工作。
第四条沐浴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守职业道德,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沐浴企业基本要求:
(一)有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沐浴专业设施设备;
(四)符合城市(镇)商业网点(或沐浴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取得沐浴行业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认真遵守国家公安部、卫生部、环保部、质检总局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七)沐浴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投诉电话。
第六条沐浴经营者应当执行本行业的专业技术条件、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沐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
第八条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提供住宿服务的,应遵守旅馆业有关规定。
沐浴场所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
沐浴场所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九条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如下警示标志:
(一)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标志;
(二)沐浴区禁止摄像、录像的标志;
(三)贵重物品寄存保管标志;
(四)65岁以上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应由健康人陪同就浴的标志;
(五)相应区域设置防滑等安全提示标志;
沐浴经营者有责任向消费者提示并解释以上警示标志。
第十条浴池应设水温指示计,设有防滑设施,有服务人员负责管理消费者安全。
沐浴场所内如出现顾客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沐浴经营者应先行采取救治措施。
第十一条沐浴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沐浴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和洁肤、护肤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沐浴企业用水标准应符合国家卫生相关规定。
浴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应定期清池、消毒、换水。
第十三条沐浴场所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
沐浴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
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沐浴用品应当明码标价。
对所使用的沐浴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使用。
第十四条沐浴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服务单据应包括消费明细:消费项目、各项消费金额、各项消费时间,供消费者核对。
第十五条沐浴经营场所污染物的排放、燃料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要求。
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
沐浴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沐浴经营场所噪声应当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沐浴场所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节水节能设备,厉行节水节能。
第十八条沐浴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沐浴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标准和综合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等方式,规范沐浴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条沐浴行业协会组织应当接受沐浴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为沐浴业经营者提供服务,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组织实施标准,开展行业统计,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培训,调解服务纠纷,反映经营者建议和要求,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沐浴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商务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沐浴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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